安徽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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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公开发表论文要求的说明
一、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理、工门类各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须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发表一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他专业的研究生在校期间须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间上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发表两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上述规定仍然保留。
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考虑到学位申请人发表论文的周期性和资源的有限性,该款同时补充规定:“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由本人提交达到相当于上述水平的材料,由导师提交报告说明情况,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由学位办认定”。其具体认定如下:
1.填写《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活动自述》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2.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初稿。
3.申请人导师签署鉴定意见,学科点负责人同意并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盖章。
4.提交校学位办认定。
学校将继续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发表学术论文。
校学位办
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