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1号――关于更新强制

合集下载

关于中国强制认证制度

关于中国强制认证制度

关于中国强制认证制度2001年4月经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

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

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

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能源效率标识的公告【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失效依据】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制订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修订)等33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7号--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五批)》、《自动电饭锅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交流电风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等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1.29【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24
•【文号】公告〔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认监委关于发布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检查结
果的公告
公告〔201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监委在2018年组织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电线电缆、家电、灯具、断路器、玩具、机动车零部件等重点消费品的获证产品实施了监督检查,覆盖生产和流通(含电商)领域共计1700家生产企业的2682批次产品。

经检查,发现232批次抽样产品存在涉及安全项目的不合格问题,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要求。

有关认证机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存在涉及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获证产品进行了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现将上述被撤销证书的产品信息予以公告。

认监委
2019年1月24日被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信息名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更新《危害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更新《危害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5.14
【实施日期】2018.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17号)
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
为持续改进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制度,保持和提升HACCP认证工作的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增加为HACCP认证依据,现将更新后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予以发布。

本公告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新申请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要求实施审核;对于已获得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及时告知有关信息,结合监督审核或到期换证实施补充审核,不增加企业负担。

特此公告。

<。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修订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修订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修订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0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国家认监委本着“简化认证流程、降低认证费用、便利企业执行”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相关要求,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发布。

新版实施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编号:CNCA-01C-016: 2007)内容及修改说明(含实施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略)
2.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实施规则修改说明。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消防管理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修订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制定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的实施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5.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6.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7.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编号:CNCA-09C-044: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3 认证发证检验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认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2 认证证书的保持5.3 认证证书的变更5.4 认证范围的扩大5.5 证书延续6.认证标志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6.3 变形认证标志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8 收费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为落实国务院的《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管理,加强对实施CCC认证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必须要进一步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的精神,认清形势,高度重视,严格履行职责,并尽快采取切实的行动和措施,狠抓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迅速认真组织排查和自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实施规则》、产品检测标准及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及汽车整车产品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有效性检查和自查的行动方案。

既要对获证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又要对机构内部工作程序、实验室、检查员、评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自查。

自查的重点是能否严格执行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准和程序,能否严格执行认证受理和退出的管理机制。

检查和自查的范围要覆盖上述所有产品和产品认证所有流程及工作环节,建立和完善产品认证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指定认证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CCC认证数据的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CCC认证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认办证函[2007]14号)的规定要求,向认监委信息中心按时、准确地上报CCC认证数据,尤其对于认证数据涉及的国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区划(省、市、县)代码和详细地址及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日期等重要信息要准确填报,并确保填报信息的完整性。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4•【文号】认办〔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认办〔2018〕1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部室、下属单位:现将《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2018年3月14日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提高认证认可供给质量为主线,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统筹推进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

深入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中国认证,全球认可”行动、“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等五大主题行动,着力抓好以下八项重点任务:一、着力抓好《意见》落实,统筹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1.推动各地方、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推进质量认证的专门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推进措施,完善配套条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2.推动各级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方案,将质量认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

《意见》实施过程中,认证认可全行业对于新问题、新现象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示范引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5号――关于联合发布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5号――关于联合发布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关于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8年第5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8.02.11【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8年第5号)认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2月11日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质检执联[2007]451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9.30【实施日期】200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30日国质检执联[2007]45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现就列为专项整治重点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具体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列入全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中,有5类是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低压电器、汽车配件、电线电缆)。

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和总局的要求,结合当地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对5类产品的集中整治和严格监管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各地要针对当地5类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分布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逐一明确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全面整治。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要作为查处和监管的重点,通过集中整治限期解决问题。

(1)出厂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企业;(2)产品获证后不能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企业;(3)擅自改变获证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结构和设计的企业;(4)国家产品监督抽查、地方产品监督抽查以及认监委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5)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的获证企业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与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务必符合国家标准与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与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与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类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与优势。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与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使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与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

特别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特别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根据的标准与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与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

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

企业与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一致渠道,向国务院与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18
•【文号】公告〔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认监委关于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双随机、一公开”监
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公告〔2019〕8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组织开展了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现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随机抽样及检查结果
按照问题导向原则,2018年从获证组织员工数小于50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12,749张中,随机抽取500张证书作为检查样本,涉及认证机构142家。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随机选取符合要求的监管人员对所在辖区抽取样本进行检查,包括认证档案检查和获证组织现场检查。

本次检查共发现53家认证机构的66个认证样本存在问题(详见附件)。

二、后续处理措施
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或认证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了查处。

截至目前,责令限期整改41家次,约谈3家,告诫10家,警告1家,实施罚款1家,立案调查4家。

附件: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认监委
2019年3月18日附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1号——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1号——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1号——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02•【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03.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1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部分指定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或名称发生了变更,同时为了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方便申请人办理认证,决定对已指定的部分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变更和调整后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公告如下:附件: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九月二日附件: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序号│机构名称│指定的业务范围│通信地址┃┠──┼──────────┼───────────────────────┼─────────┨┃ 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NCA-01C-001:电线组件;│北京市芳草地西街15┃┃││CNCA-01C-002:电线电缆;│号,100020,┃┃││CNCA-01C-003: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联系人:李怀林┃┃││CNCA-01C-004: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电话:┃┃││关;│010-********┃┃││CNCA-01C-005: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CNCA-01C-006: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CNCA-01C-007:热熔断体;│┃┃││CNCA-01C-008: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CNCA-01C-009: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CNCA-01C-010:低压成套开关设备;│┃┃││CNCA-01C-011:开关和控制设备;│┃┃││CNCA-01C-012:整机保护设备;│┃┃││CNCA-01C-013:小功率电动机;│┃┃││CNCA-01C-014:电动工具;│┃┃││CNCA-01C-015:电焊机;│┃┃││CNCA-01C-016: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CNCA-01C-018: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CNCA-01C-019: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CNCA-01C-020:信息技术设备;│┃┃││CNCA-01C-021: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CNCA-01C-022:照明电器;│┃┃││CNCA-02C-023:汽车产品;│┃┃││CNCA-02C-024:摩托车产品;│┃┃││CNCA-02C-025:摩托车发动机产品;│┃┃││CNCA-02C-026:汽车安全带产品;│┃┃││CNCA-03C-027:轮胎产品;│┃┃││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CNCA-07C-031:电信终端设备;│┃┃││CNCA-08C-032:心电图机;│┃┃││CNCA-08C-033:血液透析装置;│┃┃││CNCA-08C-034: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CNCA-08C-035:空心纤维透析器;│┃┃││CNCA-08C-036:植入式心脏起搏器;│┃┃││CNCA-08C-037: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CNCA-08C-038:人工心肺机滚压式血泵│┃┃││CNCA-08C-039:人工心肺机滚压式搏动血泵│┃┃││CNCA-08C-040:人工心肺机鼓泡式氧合器│┃┃││CNCA-08C-041:人工心肺机热交换器│┃┃││CNCA-08C-042:人工心肺机热交换水箱│┃┃││CNCA-08C-043:人工心肺机硅橡胶泵管│┃┃││CNCA-10C-047:入侵探测器产品│┃┠──┼──────────┼───────────────────────┼─────────┨┃ 2 │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CNCA-01C-001:电线组件;│北京北三环东路18号┃┃││CNCA-01C-002:电线电缆;│,100013,┃┃││CNCA-01C-003: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联系人:滕俊恒┃┃││CNCA-01C-004: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电话:┃┃││关;│010-********┃┃││CNCA-01C-005: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010-********┃┃││CNCA-01C-006: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CNCA-01C-007:热熔断体;│┃┃││CNCA-01C-008: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CNCA-01C-009: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CNCA-01C-013:小功率电动机;│┃┃││CNCA-01C-014:电动工具;│┃┃││CNCA-01C-016: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CNCA-01C-018: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EMC);│┃┃││CNCA-01C-019: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EMC);│┃┃││CNCA-01C-020:信息技术设备;│┃┃││CNCA-01C-021: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EMC);│┃┃││CNCA-01C-022:照明电器;│┃┃││CNCA-01C-031:电信终端设备│┃┠──┼──────────┼───────────────────────┼─────────┨┃ 3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CNCA-10C-047:入侵探测器产品│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中心││16号航天科技大厦13┃┃│││层,100037,┃┃│││联系人:刘剑锋,张┃┃│││金明┃┃│││电话:68370229,┃┃│││68370121┃┠──┼──────────┼───────────────────────┼─────────┨┃ 4 │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CNCA-05C-029: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心 (原中国农机产品│(器)│南路十里河,100021┃┃│质量认证中心)││,┃┃│││联系人:何丽虹┃┃│││电话:************┃┃│││,************┃┠──┼──────────┼───────────────────────┼─────────┨┃ 5 │北京环宇赛福特认证中│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北京朝阳区管庄东里┃┃│心(原中国安全玻璃││建材院,100024,┃┃│认证中心)││联系人:莫娇,王文┃┃│││彪┃┃│││电话:************┃┃│││010-********┃┃│││传真:************┃┃│││010-********┃┃│││┃┠──┼──────────┼───────────────────────┼─────────┨┃ 6 │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CNCA-03C-027:轮胎产品│北京朝阳区安慧里4 ┃┃│有限公司(原中国轮胎│CNCA-06C-030:橡胶避孕套│区16楼410室,┃┃│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中││100723,┃┃│心和中国乳胶制品质量││联系人:谢华┃┃│认证委员会)││电话:************┃┃│││010-********┃┃│││传真:************┃┃│││转814┃┃│││┃┠──┼──────────┼───────────────────────┼─────────┨┃7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CNCA-09C-044:火灾报警设备│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定中心│CNCA-09C-045:消防水带│群园四区金城中心┃┃││CNCA-09C-046:喷水灭火设备│1205室,100078,┃┃│││联系人:赵辉┃┃│││电话:************┃┃│││,87679989┃┠──┼──────────┼───────────────────────┼─────────┨┃8│中汽认证中心(原中国│CNCA-02C-023:汽车产品;│北京西城区木樨地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CNCA-02C-024:摩托车产品;│宏大厦B座19层,┃┃││CNCA-02C-025:摩托车发动机产品CNCA-02C-026:汽│100038,┃┃││车安全带产品│联系人:黄学平、白┃┃│││晓燕┃┃│││电话:┃┃│││010-********┃┃│││010-********┃┃│││传真:┃┃│││010-********┃┃│││┃┗━━┷━━━━━━━━━━┷━━━━━━━━━━━━━━━━━━━━━━━┷━━━━━━━━━┛。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换届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换届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换届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6.25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3.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6号)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换届的公告
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第三届)三年任期届满,国家认监委将对新一届技术专家组进行遴选和任命,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15号公告)和自身实际情况,推荐人选并填写《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推荐表》(附件1)。

请在2013年7月19日17:00(以收到为准)前将填写完成的推荐材料报送各技术专家组协调员(联系方式见附件2),纸质版本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报送,电子版本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国家认监委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确定各技术专家组成员并予公布。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推荐表》
2.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协调员及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
2013年6月25日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推荐表
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协调员及联系方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公告〔2020〕3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公告〔2020〕3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
施范围的公告
正文:
----------------------------------------------------------------------------------------------------------------------------------------------------
认监委关于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
公告〔2020〕3号
为提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指定实验室一站式服务能力,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根据CCC认证目录调整情况,现将防爆电气和家用燃气器具两类产品纳入CCC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范围(详见附件)。

即日起,上述两类产品已指定实验室如指定业务范围授权不完整,可根据自身检测能力的完善情况,依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34号)有关要求,随时申请扩充同一产品领域的指定业务范围。

附件:新增日常指定产品范围表
认监委
2020年3月6日
附件
新增日常指定产品范围表
指定项目编号
产品领域
实施规则
3.25
防爆电气
CNCA-C23-01:防爆电气
3.26
家用燃气器具
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结束——。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认证检测行业活力,方便企业申请认证,我委近期对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了指定调整。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强化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的管理,现将调整后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一、除汽车及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产品外,全面取消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的地域限制;对于汽车及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产品,取消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的国内地域限制,对于进口产品的地域限制将逐步取消,详见附件。

二、各指定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及本通知列明的指定业务范围和相关信息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并以公告列明的指定名称对外出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三、当相关指定信息发生变化时(如机构名称/地址、法人单位、相关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情况等),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我委申请变更,待我委审查通过后方可按照变更后信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

未按上述要求申请变更或者擅自以未经审查的信息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我委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照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相关认证机构:为认真贯彻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强化监管以质取胜”的精神,积极落实关于加强对认证活动日常监管的工作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在部分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开展日常专项监管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

2008年,国家认监委将在有机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三个领域,开展日常专项监管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各相关认证机构日常认证活动规范性和认证结果有效性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为减轻获证企业审核压力,国家认监委将结合各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换证复审计划,根据各类认证和认证机构风险程度,有重点的挑选检查项目,组织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认可监管方面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四、数据报送。

请各相关认证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本机构涉及有机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下一月的年度监督、换证复审和认可年度监督/评审计划,报送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以便提前做好监督检查项目的安排。

如计划有变更的,请提前一周向国家认监委注册部报告。

五、结果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及时向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所在辖区认证监管部门反馈,并督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进行整改。

涉及违法违规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为减轻对认证机构重复检查的压力,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协助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将你中心对相关认证机构的认可见证、认可年度监督评审等工作尽可能与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开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迟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的第38号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迟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的第38号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迟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的第38号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4.23
•【文号】[2003]认监委第38号公告
•【施行日期】2003.04.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迟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的第38号公告
([2003]认监委第38号公告)
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给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送样检测和工厂审查的进程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现决定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由2003年5月1日推迟至2003年8月1日。

在此期间,有关申请人应尽可能利用认证机构网络进行网上申请;对已获得认证证书的,请向标志发放管理中心邮购认证标志。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1号――关于更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目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1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20
【实施日期】2018.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11号)
关于更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目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认证委托人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现将汇总更新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予以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18年3月20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