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1〕5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分层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同时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
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筹集使用;(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六)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 2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建国前老工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待遇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大病病种(以下简称大病)及统筹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费用、个人账户金和大额救助金。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7月1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县)两级统筹的基础上,整合市及区县分级管理的医疗保险工作和基金,从今年起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并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2011年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四个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一)缴费标准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二)待遇水平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金管理统一。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业务流程统一。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经办流程。
三、实施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四、基金筹集(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四)坚持统一管理,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城镇居民医保所需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与参保登记、缴费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
(七)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八)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九)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在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做好居民医保的申报登记、资料审核、信息录入、参保缴费、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和IC卡)发放工作;积极做好居民医保关系变更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政策宣传等服务管理工作。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保障市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和范围第二条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常住沧州市的城镇居民和农村转移人口。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医疗费用、互助基金、门诊费用等。
具体保障范围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来确定。
第三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社保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缴费方式和费用标准由市级统筹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五条参保人员在就医时,需提供本人的参保证明和联系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药费用的报销、住院费用的报销等。
具体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就医后,由医疗机构向社保机构提出费用结算申请,医疗机构经审核后,将费用结算给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自费支付,并在一定时间内向社保机构提出消费实报。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七条如果参保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参保或者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取消参保资格、追回医疗费用等。
附件:附件一:参保登记表格附件二:费用缴纳标准表附件三:医疗保险待遇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9年颁布的法律,主要针对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方面的工作进行规范和推进。
2.市级统筹管理机构:指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管理参保人员等工作。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市级统筹调整制度建立后,市级及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仍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县(市、区)历年基金结余为负或财政拖欠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九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完成当年的扩收任务;(三)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四)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不含上述市级统筹基金的解款,下同)存在缺口时。
第九十二条符合市级统筹调节基金使用条件的市、县(市、区)年度申请资金不超过地上部分调节基金的,市级统筹调节基金承担80%,XXXX同级财政负担分别承担地上部分调节基金的60%和40%。
年度申请基金超过地上调节基金的150%,市级统筹调节基金承担40%,同级财政负担60%。
第九十三条市级、县(市、区)存在流动资金支付风险时,应当用历年累计余额弥补流动资金缺口。
当历年累计结余仍不足以弥补时,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市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统筹协调和资金调整水平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已支付的市级统筹资金总额、申请市级统筹资金数额和当期基金收支财务报表等。
以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九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前拨付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九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市级、县(市、区)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清算审查意见。
第十三章机构的责任第九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九十七条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的征缴。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围。
第三条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医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医保实施对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名册和批准退休文件;(四)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层次和水平,增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 2009〕 18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张掖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城镇人员。
第二章参保登记、费用核定及缴纳(一)城镇职工第三条参保登记:(一)参保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2、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文件;3、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日内,持上述规定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三)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职工增加、减少、职工退休(职)等变更事项时,在变更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
(四)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在终止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五)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以及已破产或撤销、解散等单位未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由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现行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就业再就业政策执行。
第四条费用核定及缴纳:(一)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 1990年 1月 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由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 1992〕 37号)的规定进行统计。
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市财政局新余市卫生局余人社字[2011]194号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市财政局新余市卫生局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余府发[2011]5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七(四)条和第八(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参保登记及变更第二条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条参保单位有关登记事项或参保职工工作调动、退休、死亡等原因发生变更时,应在7日内向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参保职工死亡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注销其个人医疗账户和医疗保险IC卡,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按规定一次性结清。
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于当年年底年审时或次年一月底前,凭退休证或其他退休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身份变更。
第四条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医疗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基金征缴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市相关规定缴纳医保费。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规范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条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旨在为沧州市城镇居民提供统一的医疗保险服务,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市级统筹的管理机构为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第四条市级统筹的经费来源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沧州市户籍的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参加市级统筹。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缴费比例及标准由市人社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具体缴费方式由市人社局确定。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八条参保人员在社会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待遇由市人社局发布并动态调整。
第九条参保人员应当凭市级统筹的医疗保险卡进行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卡的发放、使用等管理事项由市人社局负责。
第四章医疗费用支付第十条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医疗费用按照统一定价和报销比例进行支付,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确定。
第十一条就医费用超出报销范围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统筹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市级统筹的统筹基金由市人社局进行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运行管理等支出。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对违反市级统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人社局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见附件1、附件2等。
附件列表:附件1:市级统筹的参保申请表附件2:市级统筹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标准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层面对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法规文件。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医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医保实施对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名册和批准退休文件;(四)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统筹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推进的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原则,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第三条市级统筹的基本模式: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市级统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市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二章基金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本人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8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退休(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要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县级经办机构仍是医疗保险费征收的主体,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工作,优化保障范围和服务水平,完善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缴费及参保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医保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可以选择一次性缴清一年或分期缴纳。
第四条参保人员因退休、离休等原因停止工作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基本养老金范围内缴费,其他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由医保基金支付。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六条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特殊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
第七条住院治疗费用按规定的比例报销,不包括床位费、营养费等个人消费。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特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
第九条参保人员应在医保定点药店购买药品,非定点药店购买不予报销。
第四章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第十条区县级医保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包括评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服务,不得超范围、超限额收费。
第十二条定点药店应遵守规定,提供合理价格的药品,并配合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⒈缴费标准表⒉住院报销比例表⒊定点医疗机构名录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为城镇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障。
⒉缴费标准: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及缴费周期。
⒊参保人员:指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
⒋医疗保险待遇:指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等。
⒌定点医疗机构:指经医保部门审批并签订约定的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
定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级统筹实施办法
定西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定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人员)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调剂使用、分级经办、属地管辖。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和个人帐户,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和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负责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核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将单位缴费财政负担部分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地税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
卫计、发改、药品监督、民政、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保尽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及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有依法履行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员依法享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保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保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保政办发〔2009〕22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保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制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职工医保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09〕148 号)、《保山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各职工医保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保政发〔2009〕192 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第三条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应坚持的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二)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筹资;(三)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以收定文、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职工医保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待遇支付、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结算办法和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运作模式第五条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后的运作模式是:基金实行统收统文集中预算管理;业务分块运作,参保属地管理;费用包干使用,基金超文经考核给予调剂补助。
第六条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文。
各县(区)当年所征缴的基金应分别子4月、7月、10月、12月10日前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各县(区)当期应支付的基金应在每月的20日前将用款计划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预拨。
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月5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9〕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级统筹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基金共剂的原则,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第三条市级统筹总体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六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第四条市级统筹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中央、省驻我市单位及职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市级统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市级统筹内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条市级统筹时间: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基金征缴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八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四)坚持统一管理,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城镇居民医保所需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与参保登记、缴费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
(七)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八)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九)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在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做好居民医保的申报登记、资料审核、信息录入、参保缴费、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和IC卡)发放工作;积极做好居民医保关系变更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政策宣传等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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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时间:2014-12-09 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
我市将建市级统筹“出院即报”结算平台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5年1月1日起,《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开始实施。
新政取消医保缴费终身制,明确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建立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正常增长机制。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4%划入个人账户。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新政的主要内容。
●取消缴费终身制明确缴费年限
新政中,明确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因我市2001年启动职工医保,距现在不足15年,所以同时规定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及比例略有提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新政中,单位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6.5%调整为7.5%。
比之前略有提高。
●简化计算方法提高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及其以下医
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8%。
退休人员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
●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正常增长机制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比例划入。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4%划入。
此外,随着新政的实施,我市也将建设市级统筹“出院即报”结算平台,通过结算平台实现全市范围内看病就医“即时结算”。
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2016全文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医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医保实施对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名册和批准退休文件;
(四)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减少、职工调动、职工退休等变动的,应自人员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常驻外地职工及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登记时,应同时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章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财政补贴;
(六)依法纳入职工医保基金的其他资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计算。
第十三条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上半年仍按原公布的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调整为按新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期满后,重新就业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由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他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财政应将所负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相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期足额拨付。
第十七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的方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八条新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从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其单位参保缴费人员暂停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个人账户划拨,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补缴欠费和滞纳
金后,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经登记备案的住院医疗费准予报销,滞纳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缓缴期满仍未缴纳的,按欠缴职工医保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补缴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及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并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缴足1年的职工医保费; 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差额职工医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