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普立派出所多措并举积极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格局为提高普立乡组织应对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全乡经济社会保持稳定祥和的良好局面,结合当前“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
普立派出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为主线,以整合维稳力量为基础,以创新工作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障,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为目的。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三级联动、三调对接”的调解格局,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和司法成本,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普立派出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索和践行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形成了独有的工作格局。
首先,明确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工作原则。
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组负责、归口办理和实事求是、公平正义、自愿平等的原则。
1、坚持平等自愿,保护合法原则。
调解工作要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由乡、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不得因未经调解和调解不当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2、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做到公道中立、平等协商,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
3、坚持依法办事,程序规范原则。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依照规定进入调解程序,按照程序形成处理意见,调解过程有记录,形成的意见、决定、协议要签字,应该公示的必须公示。
4、坚持顾全大局,互谅互解的原则。
乡、村调解组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在符合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理顺当事人情绪,在协商沟通基础上互谅互让,做到全面考虑,综合平衡,灵活变通,真正实现调处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随着社会发展,矛盾和纷争的出现也越来越多。
这些矛盾和纷争不仅折磨着人们的心灵,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
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了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可以更好的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建设专业调解机构建设专业调解机构旨在提高调解工作者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保障。
这些调解机构既可以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专业人士组成的非政府调解机构。
3.完善调解制度完善调解制度是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
调解制度应该包括调解流程、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的确认等方面。
只有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引导矛盾纠纷的解决。
二、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案1.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
这些渠道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基于志愿性,双方自愿参与,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自主权。
2.强化矛盾预警机制要做好矛盾预防工作,关键是要提前发现和预警矛盾。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矛盾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人员阵容、监控系统、预警系统等方面。
通过预警机制,可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3.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矛盾的发生。
这需要政府、学校、媒体等各方面共同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4.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更好地记录矛盾纠纷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调解结果等信息。
同时,管理系统中也应该包括对矛盾纠纷案件的分析和研究,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模版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模版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矛盾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和谐稳定程度,各级政府普遍设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建设,这些中心的运作和效果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制度进行建设,以促进其更加高效、公正、便民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组织架构为了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清晰的组织架构。
首先,要设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管理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
其次,要设立各级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依靠分级管理的方式,将权责明确、职责分工的原则贯穿到各个层级,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健全工作流程为了提高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办事效率,我们需要积极构建健全的工作流程。
首先,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将有关各类矛盾纠纷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到系统中,方便查询和统计。
其次,要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包括接受申请、调查取证、矛盾纠纷调解、签订调解协议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加强人员培训为了提高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我们需要加强人员培训。
首先,要制定相关培训计划,组织各级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涵盖矛盾纠纷调解的基本原理、法律法规、心理辅导等方面的知识。
其次,要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矛盾纠纷案例的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让工作人员能够真实地感受和应对各种矛盾纠纷。
四、建立健全评估机制为了确保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督和评估,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
首先,要设立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负责对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工作效果、社会满意度、工作人员的绩效等方面的指标。
其次,要建立一个信息反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并及时修正存在的问题。
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体系1.
各支部: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全乡社会政治稳定,扎实推进“平安东岱、和谐东岱”建设。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发〔2009〕16 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西委发〔2009〕44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在全乡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义当前,我乡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凸显高发,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大量出现,特别是由新农村建设、社会公共服务和涉法涉诉上访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正视这些矛盾,探寻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合理进行配置,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从而使当事人有更充分的选择权,获得更便利、经济、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是应对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等问题的创新途径,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二、“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东岱”为目标,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源头预防,立足抓早抓小,坚持调解优先,积极构建由党支部领导,有关部门相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前言: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就是通过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的综合优势,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
在人民矛盾高发的背景下,实现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整合资源,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以司法所为平台的,社会和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全方位、全覆盖的基层大调解格局,依靠基层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立足职能,强化优势,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上发挥主体作用,人民调解以其组织机构的广泛性、调解领域的宽广性、调解方式的灵活性、调解效果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将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中担当重任。
(一)是在总体布局中。
县、乡两级分别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场所设在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采取以人民调解为主,辅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调解方式,特别是在调解成功后,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来达成协议,保障调解结果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大调解”格局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来访群众的日常接待、法律咨询和案件分流等工作,安排其它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轮流值班,拥有对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
调防结合,化解纠纷,在开展“大调解”工作中发挥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广泛、队伍庞大,遍布城乡基层,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已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严密、信息畅通、高效便捷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因此,要充分利用调解小组、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优势和人员队伍优势去开展“大调解”工作。
大调解方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信访逐级负责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方案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确保统筹城乡劳动保障事业稳步推进和灾后重建顺利实施,现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信访逐级负责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青委办发〔2009〕111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信访逐级负责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办法》(成劳社办〔2009〕367号)精神,结合全区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区工作大局,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具体实际,构建由局党组统一领导,信访、法制、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各司其职,全区系统广泛参与,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涉劳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各种调解力量,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一岗双责”,分级负责,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涉劳矛盾纠纷的重大问题。
(二)谁主管、谁负责。
按照涉劳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由涉及的主管单位、经办机构,积极主动地进行调处、化解。
(三)依法调解、公正高效。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涉劳矛盾纠纷。
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调解优先,尊重自愿。
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解决涉劳矛盾纠纷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三、工作目标信访逐级负责制全面落实;调解组织网络和调解工作全面覆盖;信访接访、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劳动监察职责明晰、工作规范;“大调解”工作的整体效能充分发挥;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小纠纷及时解决、大纠纷逐步化解、疑难纠纷有效控制”,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集体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案件的发生,促进全区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前域乡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汉源县委办公室、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汉委办发…2009‟24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县移民内安、灾后重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进一步的努力,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
“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成功探索。
“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了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新机制,符合当前社会管理从钢性向柔性转变的客观需要。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人民调解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发挥着前端性、基础性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说明,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基础性力量。
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利民、无偿服务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快捷、彻底的优势,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便群众、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是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纠纷,就像是生活海洋中的一片暗礁,不经意间就会触碰到,让平静的生活掀起波澜。
而我,作为一个有十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就是要为这片海洋找到一条避开暗礁的航线。
下面,我就用我的意识流,给大家梳理一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方案。
我们要明确目标。
我们的目标就是通过多元化的手段,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1.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这个机制就像是天气预报,能够提前预测和发现潜在的矛盾纠纷,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2.设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这个中心就像是一个矛盾纠纷的“调解超市”,提供多种调解服务,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让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
3.加强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建设。
这个队伍就像是海上救援队,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素质,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二、实施矛盾纠纷化解措施1.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这个工作就像是海底探宝,要深入基层,全面排查潜在的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
2.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这个措施就像是给人们穿上法治的“救生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如何依法维权,避免因为法律知识不足而引发矛盾纠纷。
3.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方法。
这个方法就像是开辟新的航线,我们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比如互联网、大数据等,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效率和效果。
三、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1.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协调机制。
这个机制就像是各个航线的协调员,负责协调各种调解资源,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
2.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激励机制。
这个机制就像是给船员们发放的奖金,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反馈机制。
这个机制就像是航行的日志,记录矛盾纠纷化解的过程和结果,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四、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保障1.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这个保障就像是给船只加满油,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社会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条件之一。
大调解体系的构建,即通过系统的规划和建立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矛盾纠纷问题的重要手段。
一、大调解体系的背景和意义“大调解”一词起源于“构建全国工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决定”,涉及到国家层面的矛盾纠纷。
而后来,“大调解”的意义逐渐扩大,已经成为纠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一环。
如今,大调解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助力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构建大调解体系的需要1. 社会矛盾纠纷形势严峻。
随着时代的前进,社会矛盾的种类和程度也在不断升级,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2. 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传统的解决方式往往过于依靠人力资源,造成了时间和人力成本的浪费,效率非常低下。
3. 社会治理从单一机构向综合管理倾斜。
现代社会治理理念愈加多元化,为了深度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建立起能够对社会矛盾进行深度治理的机制。
三、大调解体系的构成1. 政府纠纷调解奖励机制。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为了鼓励化解纠纷,会设置各级政府纠纷调解奖项,推进矛盾纠纷工作的广泛展开。
2. 特定行业矛盾纠纷处理机构。
各行业在实践中会出现各种纠纷,需要建立行业专业矛盾纠纷处理机构来完成相应的调解工作。
3. 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主力军,包括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等。
4. 律师、司法鉴定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
专业律师和鉴定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大调解体系的建设目标1. 形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大调解的目标是形成多元且有益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矛盾的协调化处理,解决各方的合理呼声。
2. 保障社会稳定。
大调解体系能够有效的减少矛盾纠纷的激化,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3. 更完善的公正程序。
大调解体系可以提供更加公正的法律程序,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没有违背公明正大的原则。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下面从四个方面来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第一,加强组织架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统一的调解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要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调解人员队伍。
通过严格选拔、培训和考核,确保调解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建立健全的调解程序和规则。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一套清晰、公正、公平的调解程序和规则。
调解程序要具有必要的程序性保障,包括受理、调查、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和执行等环节。
调解规则要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要建立起一套统一的调解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系统,便于查询和统计调解案件的情况,为调解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加强调解宣传和培训工作。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通过广泛宣传,增加公众对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认可。
可以通过宣传报道、宣传册、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传递调解的理念和价值。
同时,还要加强调解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调解意识和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加强调解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还要建立起调解案件的投诉和复核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还要通过定期统计和分析调解案件的情况,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及时优化和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加强组织架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调解程序和规则,加强调解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调解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2024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方案
2024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方案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解决矛盾纠纷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至关重要。
____年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节点,为了推进矛盾纠纷解决的工作,实施“大调解”方案是必要的。
本文将依据实际情况,提出一份____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方案,以期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实现社会稳定和谐。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大调解”方案,到____年,全国矛盾纠纷解决率达到90%以上,特别是重大矛盾纠纷的解决取得明显进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稳定环境。
二、运作机制1. 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全国范围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领导负责,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矛盾纠纷解决工作,各地区可设立地方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2. 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建立健全调解员队伍,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矛盾纠纷梳理:全面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分析矛盾的根源和性质,确保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重点任务1. 重大矛盾纠纷解决:重点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采取政策调节、法治手段等综合措施,加大力度解决重大矛盾纠纷。
2. 群众满意度提升:强化对矛盾纠纷双方的沟通和引导,采取适当的调解措施,增加矛盾纠纷解决的满意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党的信任度。
3. 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民生水平,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4. 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对待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认识度。
5. 监督与评估:建立矛盾纠纷解决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矛盾纠纷解决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适当增加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法律保障:加强对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法律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提高工作的依法性和公正性。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夯实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一、内容提要目前,商丘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构建和谐商丘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狠抓人民调解基础建设,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发展。
仅在去年“三夏”期间,全市就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3389件,调成3321件,调成率98%。
奥运期间我市共排查出各类纠纷4514件,调成4426件,调成率98%,制止大型械斗36起,防止自杀6起,11人,制止群体越级9起,防止民转型案件36起,共计48人。
集中排查各类纠纷24388件,调成24097件,调成98%以上,防止自杀性事件41起,共计52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01起,共计157人,调解纠纷数量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纠纷之比突破1:1.5,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彰显,成为了维护商丘市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效果彰显商丘市近年来开展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形式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商丘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实现了飞跃式发展:人民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
去年以来,市司法局大力推进企业、行业和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
召开了全市物业小区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推广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建立调解组织的经验,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目前,全市189个乡缜街道、645个社区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住宅小区、楼院均设立了调解小组、调解信息员,商业街和农批市场等区域和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以街道调委会、社区调委会、调解小组为主线的三级调解网络得到健全,全市共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6858个,人民调解员20791人,各县(市、区)实现了四级网络建设,企业、行业和区域性调解组织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基本做到“有(民间)纠纷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2023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方案
2023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各方面的矛盾问题也日益显现,矛盾纠纷变得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
为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国将在2023年实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
二、总体目标2023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的总体目标是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全面化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大调解”,提高矛盾纠纷解决效能,促进社会信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1)设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统筹协调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中心由政府组织人员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负责协调解决重大矛盾纠纷,制定矛盾纠纷调解政策和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网络。
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化平台,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模式,提高调解效率。
2. 增强矛盾纠纷调解能力(1)加强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建设。
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矛盾纠纷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发挥专业人才优势。
(2)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法律制度。
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矛盾纠纷调解的程序和规定,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3. 强化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1)加强矛盾纠纷预警与预防工作。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分析和预警机制,及时了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动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
(2)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通过法治手段、行政手段、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形成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四、工作要求1. 提高政府部门责任意识。
各级政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以问题解决为导向,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2.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的重要性和成果,培养社会公众参与调解的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要树立全局意识,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推动各项措施有机衔接、互相促进。
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的思考
人民内部矛盾 , 从而促进 社会 良性、 有序 和可持续发展 , 是 构建和谐社会过程 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2 .采 用调 解 方 法化 解社 会 矛盾 是 贯彻 和 谐 理 念 的 具
会取得 巨大的历史进步 , 但也不可避免地 产生和积累 了诸
多 的社 会 矛 盾 。笔 者 在 湖 口县 政法 委 调 研 时 了解 到 , 几 近
之 有效 的衔 接机 制 , 重制 约 了矛 盾 纠纷 调 处 的效 率 。 快建 立 并 完善 人 民 调 解 、 严 尽 行政 调 解 、 法调 解 有机 结合 的大 调 解 格局 是 关 系到 司
实现 社 会 和 谐 的迫 切 任 务 。
[ 键 词 ] 调 解 矛 盾 纠纷 关
人民调解
纷。 以房屋 、 宅基地 、 邻里 、 婚姻家庭纠纷较普遍 。 其他一些
地 区还 存 在 诸 如 环 境 污染 、 高校 学 生 就 业 以及 涉 法 涉诉 等
问题 引 发 的 纠纷 。
探究上述矛盾的成因 ,既有 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 、
社 会结 构 深 刻 变 动 、 益 格 局 深 刻 调 整 、 想 观 念 深 刻 变 利 思 化 ,从 而在 客观 上 产 生 并 凸显 的 大 量 社 会 矛 盾 和 问题 , 也 有 因 国 家 工作 人 员 未 能严 格 依 法 行 政 或 公 正 司 法 导 致 的 积 累甚 至 加剧 的社 会 矛 盾 和 问题 。此 外 。 数 群 众法 律 意 少
全社 会 舆 情 汇集 和分 析 机 制 , 善矛 盾 纠 纷 排 查 调 处 工作 完
矿 山、 田耕 地 、 农 宅基 地 使 用 权 属 不 清 引发 的 纠 纷 。 类 纠 这 纷 ~ 般 产 生 于 历史 上 土 地 界 划 时未 能 准 确 清 晰界 定 “ 四 至 ”未 做永 久 性 界 线 标 记 或 因 土 地使 用 证 不 完 善 引 发 . , 其 争议 利 益 大 , 涉及 人 员 众 多 , 矛盾 较 为尖 锐 。 是传 统 型 纠 五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是指在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时,通过引入第三方中立、公正的调解方式,解决各方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机制。
在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包括基层矛盾纠纷调解、行业矛盾纠纷调解、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形式,各种机制相互补充和联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首要环节。
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主要通过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以社区居民互助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广泛参与社区居民,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共识。
同时,基层调解机制注重以调解为主,依法为辅的原则,注重调解过程中的公正、公平,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
其次,行业矛盾纠纷调解是对特定行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机制。
例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机构,由行政机关和工会组成,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保护劳动者权益。
行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指导意见,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能力,进一步完善行业内矛盾纠纷的调解机制。
第三,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重要环节。
人民调解是指由志愿者担任调解员,通过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一般纠纷和民事纠纷的机制。
人民调解依托于社区、村组等基层组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社会”理念。
通过人民调解,能够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社会的和谐度。
最后,仲裁和诉讼是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中最后的手段。
当其他形式的调解无法解决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调解。
仲裁是指通过终审仲裁机构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是指通过法院审理并判决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和诉讼机制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终极手段,不仅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2024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
2024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____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
然而,社会矛盾和纠纷也逐渐增长。
矛盾和纠纷的有效调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任务。
为了推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旨在解决____字。
二、目标及原则1.目标:通过本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解决并化解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注重法治引导,积极主动调解,协调解决。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1.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1)设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各方共同组成,负责统筹安排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2)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设置,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3)制定和完善调解规则和程序,明确矛盾纠纷调解的目标、原则和步骤,确保调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衔接,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矛盾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
2.加强宣传和教育(1)组织广泛、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推广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调解的认识和理解。
(2)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展示调解的优势和成效,弘扬正能量,树立正确的调解观念。
(3)开展矛盾纠纷调解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法律意识和解决能力。
3.便捷化调解渠道(1)通过一对一的调解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减少矛盾纠纷的复杂化和化解难度。
(2)建立网上调解平台,提供在线调解服务,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进行调解。
(3)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志愿者参与调解工作,增加当事人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4.加强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建设(1)加大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制度,合理激励调解员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建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方案
建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街道社区发生了快速的变革。
城市居民迅速增多,居住条件、工作机会、交通条件等逐渐得到改善。
但同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城市居民面临的矛盾纷争也不断增加。
这些矛盾纷争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不良影响,也对社会和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二、方案内容1.调解服务机构建设建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机构,引入合适的调解员,为居民提供调解服务。
调解服务机构需要拥有独立的场所,可以提供舒适的调解环境,以及必要的调解设备。
2.调解员培训和选拔调解员是矛盾纠纷调解服务机构的核心组成部分,需要具有一定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因此,调解员的选拔和培训非常关键。
选拔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确保其具备从事调解工作的基本素质。
培训需要包括法律、心理学、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并进行实践操作。
3.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平台,提供在线调解服务。
平台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
平台应该提供方便的注册、调解指引、资料上传、协议确认等功能。
4.矛盾纷争案件受理和调解流程建设调解服务机构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受理和处理流程,并建立矛盾纷争调解档案管理制度。
受理和处理流程需要考虑到高效、公正、合法等因素,确保本方案的实施效果。
三、方案效果预期本方案的实施可以提供多重效益。
一方面,调解服务机构的建立可以增加居民自发调解的意识,避免小矛盾演变成大矛盾。
另一方面,调解服务机构的存在可以拦截一部分不必要的诉讼,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为法院聚焦于更高效、更公正的公共服务提供空间。
未来,本方案可以通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不断提高调解服务平台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完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运转,有力地保障和谐社区的构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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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夯实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内容提要
当前,商丘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构建和谐商丘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狠抓人民调解基础建设,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发展。
仅在去年“三夏”期间,全市就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3389件,调成3321件,调成率98%。
奥运期间我市共排查出各类纠纷4514件,调成4426件,调成率98%,制止大型械斗36起,防止自杀6起,11人,制止群体越级9起,防止民转型案件36起,共计48人。
集中排查各类纠纷24388件,调成24097件,调成98%以上,防止自杀性事件41起,共计52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01起,共计157人,调解纠纷数量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纠纷之比突破1:1.5,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彰显,成为了维护商丘市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效果彰显
商丘市近年来开展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形式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商丘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实现了飞跃式发展:
人民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
去年以来,市司法局大力推进企业、行业和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
召开了全市物业小区人民调解
工作现场会,推广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建立调解组织的经验,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当前,全市189个乡缜街道、645个社区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住宅小区、楼院均设立了调解小组、调解信息员,商业街和农批市场等区域和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以街道调委会、社区调委会、调解小组为主线的三级调解网络得到健全,全市共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6858个,人民调解员20791人,各县(市、区)实现了四级网络建设,企业、行业和区域性调解组织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基本做到“有(民间)纠纷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调解员队伍渐具规模。
经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动员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全市90%以上的社区实现了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的目标,在全省率先建立起了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在调解员队伍建设中,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法律进社区”活动,积极引入律师等专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调解员培训等工作,极大地促进了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提升了调解工作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保障体系逐步健全。
当前全市大部分社区都设立了单独的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的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市司法局与财政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在各县(市、区)司法局的积极争取下,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实现较大幅度增长,社区调委会办公经费和调解员补贴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永城市、睢县、都把
社区调解委员的补贴列入了财政预算,永城市、睢县委、政府《关于深化“大综管”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首席调解员享受村长待遇。
规范化建设卓有成效。
人民调解工作各项制度健全完善,调解室按照国家司法部“五有四落实”和“六统一”的要求进行规范,各区、街道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市司法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商丘市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并与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基层基础年”活动部署,进一步加强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街道也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
经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数量连续大幅增长,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机制地位得到初步确立。
从开始,商丘市“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就被列为市政府工作重点;商丘市委、市政府对“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做出了整体规划;成立了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市委政法委和各县市区政法委都将“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了维稳综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加强调解工作作为加大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一是强化司法调解工作。
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并将调解工作纳入各级法院、法官的绩效考核
范围;二是认真做好人民调解指导工作。
建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参与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三是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
建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引导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途径。
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当前全市派出所和警务室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累计受理各类民事纠纷,调解率达到96.2%。
市各相关部门也根据自身职能,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
市劳动局从起就与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探索开展劳动仲裁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市劳动争议申诉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的情况下,各级劳动部门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率达48%;市信访办积极推动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机制,推广律师接访接待日制度和司法所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信访案件中的民间纠纷的做法,得到省市领导的肯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去年开始大力推动“消费者维权服务站”建设,建立“和解在先”处理消费争议机制,全市工商申诉案件和消委会受理投诉数量均比上年同期下降了50%以上;市总工会积极推进全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当前全市已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40多家,调解劳动争议31多件;市民政局把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列入社区发展规划,指导各社区工作站协助调委会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积极发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市财政局与市司法局联合转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