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起草和修改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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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规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是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予以扩展,引

入了高级管理人员这一概念。纵观目前大部分企业的章程,并未对高级人员的权利义务作出

任何规定,所以本人认为为了适应新公司法的要求,完全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以此来约束。

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在公司的组织和活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财务的特点是理财,会计的特点是核算和监督,内部审计的特点是监察,而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形成的会计信息,从它们三者之间各自的特点

来看,它们又是存在差别的,这种差别也是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形成的会计信息体现出来的,这使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三权分设的内部控制体系成为必然。财务负责人的地位,是由财务和会计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需要

所决定的,中外有很多不成功案例可以看出,由于财务负责人的原因而导致公司最终陷于僵

局,所以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就非常有必要把这一部分内容予以明确,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财务

负责人的准入制度、分级管理制度以及相对独立制度。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994年8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体改委发

布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专章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主要职责是保管文件、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文件、保证股东名册妥善设立、确保有关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从目前我国有关规章来看,董事会秘

书仅仅是上市公司所特有的,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并没有规定。所以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的规定仅仅是上市公司章程应该予以规定的。如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的章程在结合自身特色的基础上对董事会秘书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董事会秘书的准

入制度,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等等。

公司章程所涉及的问题是非常广泛的,比如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规

则,表决程序等等,这里边都会涉及到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监事之间、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制约和平衡,而且公司章程解决的不仅仅是现有股东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还将对今后有可能加入的股东产生同样的约束,所以章程的制定是一项

后续性很强的工作,要考虑的问题是千变万化和错综复杂的。由于才疏学浅只能就部分相关

性问题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三、章程设计的艺术性

章程设计包括很多方面,章程的结构排序,语言的精炼,条款内容的适当等等。而条款内容

的适当是最为关键的,这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的设计和风险控制的设计上。

1、有这么一则案例:某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其中大股东持股66%,小股东持股34%。公司

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的作出须经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后来,公司因业务扩张

需要增加资本时,小股东自己既不认购新股,也不允许大股东认购新股,更不同意引进第三

投资方。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大股东只好诉诸股东会决议。可惜,大股东虽然持股高达66%,但离三分之二仍有半步之遥,致使股东会的增资决议迟迟不能做出。公司无法正常增资的结

果直接束缚了公司的发展,牺牲了公司的效率。究其事实公司章程乃由小股东起草,大股东没有仔细研究。

这个案例展现了小股东的智慧,展现了大股东的粗心大意,更展现了不经意的细微条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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