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地税发【2010】62号-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62号各地区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要求,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2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收管理的问题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市地方税务局就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但在实际征收过程肿,仍存在预征税款不到位的问题。
因此,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收入,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预收普通标准住宅,依预收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预收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房地产,依预收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单纯土地转让,依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转让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时,依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应填报《预售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征收。
对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项目肿的其他房地产,应分开核算,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凡未分开核算的,对该项目一律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问题对符合《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对审核确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必须先行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武地税函【2008】112号)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审核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税函[2004]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做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告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五、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等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按次或定期申报纳税、预征和税款结算等征收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23•【文号】国税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
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政策问题(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二)关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三)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粤地税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依托“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设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跟踪与管理。
二、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精神,尽快完成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预征。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的上涨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及时调整,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各地要坚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严格确定核定征收项目,不得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
各地级市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县(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该项目详尽的基本情况、未能据实清算的原由、建议采用的核定征收率的依据等等内容,经县(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确定适用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2005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2005年7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内的信息。
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的地籍资料等相关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鄂府办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78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94号),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损毁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因污染、取土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林地、牧草地(含其它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比照耕地管理规定执行。
二、损毁耕地的认定因污染损毁耕地的,由旗区级(含)以上环保部门负责认定。
因取土、采矿塌陷损毁耕地的,由旗区级(含)以上国土部门负责认定。
三、建立土地税收信息管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取土等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国土部门在通知其办理耕地占用手续时,应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税部门。
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对未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占用手续。
各旗区国土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对辖区内上年度因采矿塌陷造成的耕地损毁情况进行认定,并将损毁耕地的认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地税部门;各旗区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污染耕地情况的,要及时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耕地污染的认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据国土、环保部门耕地损毁认定结果所载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污染、取土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同级环保、国土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鄂府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49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切实提高我市治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下称《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2019年第81号公告,下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一)加强部门协同管理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牧、水利、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切实提升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水平。
财政部门负责主导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等机制的建立、运行;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统一规范的书面通知,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复垦进行认定;农牧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
(二)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间采取定期交换、实时交换两种方式交换涉耕地占用税有关信息。
信息交换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等媒介传递。
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单位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1.定期交换。
每半年结束的10日内,市、旗区两级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它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土地复垦信息,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经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及草场使用信息等。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地税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8•【文号】国税发[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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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没有配建商品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开发建设上述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准确核算增值额,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的要求附送资料并自行填写《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附表1-16》,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算。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各局契税征管部门在办理征免契税手续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为原产权人开具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原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
(二)个人转让房地产;
(三)政府部门文件规定土地、房屋无偿划转;
(四)法院强制拍卖房地产。
三、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为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该证明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其余供纳税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使用。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结束——。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8月25日云地税发[2005]18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试点工作从2005年7月1日起,在昆明、昭通、曲靖、文山、楚雄、大理、保山、临沧8州、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试点工作。
预征试点的具体区域由上述8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房地产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纳入预征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7月1日以后预售或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包括预收款和预收定金),按本通知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实行预征的范围除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5.25施行日期2010.05.25文号国税发[2010]53号主题类别土地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京地税地[2004]445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44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在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税结算土地增值税《审计报告》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税款工作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局应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工作,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人负责清税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办理清税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工作的质量。
二、严格审核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的审计报告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税工作的人员在受理申请清算税款申报的《审计报告》及材料时,应严格按照《审计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
对不规范或有疑问的《审计报告》,一律暂停办理税款退税手续,凡未经审核及发现问题仍办理退税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报送清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各局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手续的审核工作中,发现《审计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提供清税资料不完整等问题时,应退回重新修改《审计报告》或补充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四、对出具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中介机构的处理各局在对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中,发现《审计报告》事项中有重大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和虚假、欺骗行为或《审计报告》被退回两次以上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具体中介机构单位名称,由市局在全市地税系统范围内对违纪单位进行通报。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1 出台《 、 通知》 是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
于坚决遏 制部分城 市房价过 快上涨 的通 知》 别为 , 普通标 准住宅 5 非普通标准住 宅 、 %; 别 ( 国发[001 号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 墅 、 2 110 和《 写字楼 、 营业用房等 6 %。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 113 ( 2 05 0
两种 , 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其主要 目的是 口 省地税局 要求各级地税部 门根据纳税人 的实际情况 , 实
事求是地确定征收方 式。这样规定 , 有二个方
一
、
《 通知 》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面的意义 :
其一 , 可以防止和避免 “ 刀切 ” 一 的现象 。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 , 国 务院办公厅于 2 1 0 0年 1月 7日印发了 《 关于
况又作 了严格要求:即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
完毕或部分暂不对外销售的 , 一律不 办理退税手续 , 待开发项
目全部销售完 毕, 全面清算审核后 , 再办理补( ) 退 税手续。这 样 规定 , 有二个方面的作用: 其一 ,由于同~开发项 目中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增值收益
《 通知》 主要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规规定的条件进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
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f00 ( 21】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 < 3号 和《 土地增值
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 , 要严
格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要求 , 从严 、 从高确定 核定征收率。
部分调整 ,即普通标准住宅的预征率由 1 提 %
的通知》 国税发[0 05 )并提 出了五条 通知》 湘地税 发 [08 1 ( 2 113号 , ( 2 0 6号 ) J 基础上 进行 的 高到 1 %, . 其他 的没有变动。 5 3 调整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 、 《 通知》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 核定征收率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步加强⼟地增值税清算⼯作的通知关于进⼀步加强⼟地增值税清算⼯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39号成⽂⽇期:⼆00九年三⽉五⽇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步贯彻“全国财产⾏为税⼯作会议”和“全市地税局长会议”精神,落实市局李*诚局长提出的“年内完成应清算项⽬的⼟地增值税清算”⽬标任务,切实加强⼟地增值税清算⼯作,为完成全年收⼊任务和建⽴“强化预征、规范清算、科学核定、引⼊中介”的⼟地增值税征管模式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就做好今年⼟地增值税清算⼯作提出以下意见:⼀、提⾼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地增值税清算⼯作200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作部署和要求,在总结基层局试点⼯作经验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办法》,编写了《⼟地增值税清算⼯作⼿册》,同时全⾯部署并开展了⼟地增值税清算⼯作,加⼤了推进清算⼯作的⼒度,不仅提⾼了⼟地增值税的征管质效,初步建⽴了预征、清算、核定、鉴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效机制,⽽且促进了⼟地增值税收⼊⾼幅增长,在⼀定程度上消化了房地产业客观性减收因素的影响,为完成收⼊任务创造了有⼒的条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得到了总局和省局的肯定。
2008年⼟地增值税⼊库9.79亿元,增收3.81亿元,增长63.7%,增幅⾼于税收收⼊增幅50.6个百分点,其中⼟地增值税清算⼊库4.42亿元,占⼟地增值税收⼊总额的45.13%。
虽然⼟地增值税清算⼯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与总局的要求,与尽快建⽴⼟地增值税长效机制的需要还有⼀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应清算项⽬底数还不清、征管基础还不牢、清算进度还不快、清算质量还不⾼等。
今年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年,特别是在当前经济性和政策性双重减收压⼒下,组织收⼊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要求我们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为契机,⽴⾜⾃⾝,眼睛向内,攻坚克难,积极作为,挖潜⼒、堵漏洞、提质效、促增收,努⼒完成今年的收⼊任务,推动地税事业科学发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赣地税函[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2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4〕101号)和全省地税系统财产行为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加大清算力度,现就进一步加强2014年全省地税系统土地增值税相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分解落实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已列入2014年总局和省局的绩效考核指标,省局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情况,制定了《2014年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计划》(见附件1)。
各设区市局要在对本地区项目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将清算审核计划分解到县(市、区)局,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调配必要力量,确保计划任务能够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二、加强面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
大力宣传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的政策规定,强化纳税人对清算义务的认识。
大力宣传清算申报的相关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一次普遍性的纳税辅导,让纳税人熟悉政策,在达到清算条件后主动地自行清算申报。
大力宣传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追责措施,引导和督促纳税人规范财务管理,主动配合地税机关开展清算审核工作。
三、规范执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及时、认真做好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审核工作;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的要求严肃处理。
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完善对房地产项目从立项、施工、竣工、销售全流程的监管,准确掌握各项目开发、销售情况,对项目是否达到清算条件及时进行判断和处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18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186号1993年6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作为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并要求“建立正常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管理土地市场,而且要把土地登记作为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进一步抓好。
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也强调指出,土地登记工作是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确认并保护土地产权的重要措施。
要求每一宗土地都要有户头,每发生一次交易,就要办理一次登记。
但是,当前土地登记工作还不能适应土地市场管理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入贯彻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登记工作的认识。
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
随着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土地登记工作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成为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措施。
邹家华副总理指出,离开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就很难实施有效管理。
这充分说明,土地登记在管理土地市场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关系到土地管理的职能能否到位,土地管理部门能否对土地市场实施有效管理,从而能否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土地登记工作提高到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和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来认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切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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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8]1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
中国财务总监网2008-02-04 14:2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
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清查方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并根据本地条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
清查结果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应用到土地登记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继续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基础之上,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一)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
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
一并采集相关内容。
要因地制宜地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真正实现准确及时的信息共享。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财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的,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批准又件(涉密的除外)及时抄送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保证当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并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财税部门,以满足土地税收征管的需要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
(三)各级财税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