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10.30
•【文号】国税函[1998]641号
•【施行日期】1998.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10月30日国税函〔1998〕64
1号)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98〕第3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
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
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吉林省财政厅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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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标 签】耕地占用税问题
【颁布单位】
【文 号】吉财农税字﹝1990﹞280号
【发文日期】1990-08-13
【实施时间】1990-08-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集安、东丰县(市)财政局:
集财农税字[1990]74号《关于在铁路站区原划定范围内的耕地上建民房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东财农税字[1990]第25号《关于四浑路配套工程占用耕地是否按修建公路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林铁路局职工在原划定范围内的耕地上建民房,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这部分耕地铁路局征用后一直未用,已超过两年,且在这部分耕地上建民房,故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国家对修建公路给予按低标准征收的照顾、只限于公路路面。
故对修建公路的配套工程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吉林省财政厅
一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
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42号1999年3月22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
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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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政农税8号[1988-05-07]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8号[1988-05-07]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8号[1988-05-07]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13号[1988-05-06]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18号[1988-05-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3号[1988-03-09]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字第29号[1988-02-01]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87)财农字第472号[1987-12-21]财政部复中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对年产万两以上黄金矿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418号[1987-11-27]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341号[1987-10-26]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全文有效(87)财农341号[1987-10-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316号[1987-08-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全文有效(87)财农字206号[1987-06-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全文有效财农[1987]206号[1987-06-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87)财农223号[1987-06-2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223号[1987-06-2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国发[1987]27号[1987-04-01]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3]59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3]1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2]3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5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5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51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4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82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4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17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1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9]114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统—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9]10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90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8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61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50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47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荷泽铁路大桥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4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44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27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18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1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5]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字[1990]82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全文有效财农[1987]341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字[1988]29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字[1987]62号[1900-01-01]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通知全文有效国法欠字[1990]212号[1900-01-01]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款的通知全文有效国清欠字[1990]12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法规全文有效财农字[1987]20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法规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5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4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是否返退西南交大已交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14号[1900-01-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支 出 24 . 7 35 9亿元 , 增长 1. 完成 92 %,
预算的 9 . 93 %。保障性安居工程支 出 11 8. 9亿元 ,增 长 143 1.%。文化 支出 228 5 .1亿元 , 长 2 %, 成预 算 的 增 0 完 9. 9 %。科学技术支 出 16 .9亿元 , 9 3 1 2 增 长 1.%, 64 完成预算 的 1 2 %。环 0. 6 境保护 支出 14 .亿元 ,增 长 3 %, 0 03 3
经完纳耕地 占用税税款 的,在补办占
地手续时 , 不再征收耕地 占用税 。
二 o o 九年二 月十 l日 = =
全国财政收入增长 3 .%。 3 3 下半年 , 全 国财政 收入增长 52 其 中中央本级 .%, 收入下降 O9 全国财政收入 比预算 . %。
121 0. %。国防支出 4 9. 亿元 ,增长 09 3 4 1. 完成预算 的 10 7 %, 7 0 %。交通运输 支
出 19. 2 0 7亿元 , 长 3 %, 7 增 A 完成预算
20 0 8年 中央 和 地 方预 算 执 行情 况
超收 2 3 . 元 , 中 , 央财政超 80 9亿 其 中
收 18 . 00 2亿元 。0 8 中央财政超收 20 年
收入安排情况 ,国务院已向十一届全
国 人大 常 委 会 报告 。
( ) 二 中央财 政 主 要 支 出项 目执 行
・
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全国财政拨付
救 灾资金 4 91 7 . 亿元 。“ ・2 汶川特 5 1”
。 + 。 + + — 一 — 一 — 一 。 一 — — 一 。 。 + 。。 。‘ 十 ’ + 。 十
8 5 7亿元 ,增长 9 %,完成预算 的 7. 7 .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引起拆迁安置占地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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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引起拆迁安置占地有关耕地占用税政
策的批复
【标 签】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政策,拆迁安置用地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57号
【发文日期】2004-01-08
【实施时间】2004-01-0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耕地占用税
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
注释:参见:
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常张高速公路拆迁安置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财农
税〔2003〕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适用耕地占用税低限税率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建设所占用的耕地。
因建设高速公路引起拆迁安置而占用耕地,应按一般非农业建设项目的适用税率计征耕地占用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1987)财农字第31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7-08-25湖北省财政厅:你厅〔1987〕财农字第64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7〕财农字206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得扩大免税减税范围。
老干部活动中心,行政机关占用耕地,不在规定的免税之列,均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县(市)人民武装部1986年6月改归地方建制。
因此,县(市)人民武装部不适用条例关于部队军事设施免税的规定。
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一律照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
建猪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三、基建工程暂时停建缓建,凡工程已进行一定规模(不易恢复耕种)并准备续建的,可以不适用条例第七条关于加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对于尚未正式施工(不影响恢复耕种),占用超过二年不使用的,应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应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
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产无法退还,由占用单位新建房屋退赔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单位纳税;作价退赔由房产主自建新房,占用耕地由房产主纳税。
六、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土地管理局未成立,经政府其他部门1987年4月1日前批准征用的耕地,按规定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京地税地[2004]64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42号)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应自接到批准用地文件后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相关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对于税务机关接到批准用地文件,但纳税人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告知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在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后30日内,按上述第三条的规定持申报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五、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款书中“限缴日期”栏填写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第30日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应在限缴日期前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六、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各局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八、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3.05
•【文号】国税函[2001]178号
•【施行日期】2001.03.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5日国税函〔2001〕178
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接连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
税。
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用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
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形成“销业、撤业”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现象,因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就税款核销事项作出规定,暂继续以挂帐方式处理。
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1.01.01
•【文号】财农税字[1991]第6号
•【施行日期】199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
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1]第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 3号《关于开行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准占地重新办理手续是否交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1987年4月1日前越权批准占用的耕地,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原批件无效,1987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重新办理批地手续的,应视同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依照我[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1991年1月1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发文字号】[87]财农字874号、[1987]市土办字00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7.09.25
【实施日期】1987.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87]财农字874号、[1987]市土办字004号1987年9月25日)
各郊区县财政局、土地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市政府京政发(1987)9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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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
税问题的函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63]财农申字第86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63.10.30
【实施日期】1963.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63)财农申字第863号1963年10月30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
9月24日(63)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土地和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了,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的具体免征范围,本部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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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神——朔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财税政[1996]156号
财政部关于对神——朔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对神-朔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政[1996]156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
你局晋地税农字[1996]第20号《关于神朔铁路占地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华能精煤公司)修建的神朔铁路,按照国务院国函[1995]75号文件确定的性质,属于企业经营的铁路专用线,根据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和[92]财农税字第37号文件规定,该铁路线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按照我部[88]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款。
1996年8月15日
——结束——。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耕地占用税的财政机关可以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请各银行接到通知后,限期从其存款帐户中扣缴税款。
对纳税人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耕地占用税收入留给地方的部分,必须用于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此项资金必须保证主要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不得挪作他用。
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商品经济观念,运用竞争机制,主要采取承包和有偿使用办法,使投入产出挂钩,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七、请各级人民政府把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当作一项大事来抓,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讲话的精神,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征收进度和使用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增编的农业税干部,望抓紧调配,以充实征收力量,与此同时,要抓紧建立健全征收机构,保证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2。
(1990)财农税字第64号 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
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财农税字第6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0-08-30我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后,有些省市提出一些具体问题,要求我部予以明确。
为了便于各地正确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结合《暂行规定》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附件: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问:哪些纳税人须向财政征收机关申报减免?答:《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纳税人申报减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七、八条以及我部〔19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下列经批准占用耕地,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须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减免:(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五)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国务院批准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问:《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是否指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审批权限?答:是的。
《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是指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向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后,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批时,除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即农村居民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对其他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根据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面积的多少,分别报财政部、省、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
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9.23
•【字号】京地税农[2003]534号
•【施行日期】2003.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道路
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534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针对目前本市各区县局在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对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出现的税额标准执行不统一的问题,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京财农〔1988〕919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占地批复中的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不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公路工程标准征收。
二、对于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应按照规定的各区县税额标准征收。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京九和武九铁路电气化改造湖北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京九和武九铁路电气化改造湖北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鄂政办函[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京九和武九铁路电气化改造湖北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函〔2009〕48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铁道部、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1062号)精神,我省负责组织实施京九和武九铁路电气化改造湖北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超出概算的补差费用。
为全力支持铁路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综合单价为45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勘测定界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标准按项目所经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等级据实核算,耕地开垦费标准按一般耕地6000元/亩核算。
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按9000元/人标准计收,由建设单位向地方政府缴纳。
拆迁补偿综合单价为500元/平方米。
沿线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分类补偿标准,报省铁路办核准后施行。
边(夹)角地、道路(渠、涵)顺接用地按只补不征原则办理。
因征地拆迁引起的不可预见等补偿,另行商定。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费按4%计列。
工程建设中需临时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应事先与当地政府协商选址,并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附着物。
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农户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的补偿按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给农户。
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垦,如确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复垦的土地只补不征,由建设单位按永久征地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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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标 签】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问题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农税﹝1995﹞5号
【发文日期】1995-06-16
【实施时间】1995-06-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鄂财农税发[1995]406号《关于京九铁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我部已在《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财农税[1993]15号中作了明确规定:京九铁路用地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征税范围问题,我部财农税[1991]3号文已有明确规定: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的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的生产、生活用地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临时用地请按我部《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财农[1987]316号文执行,计征税额标准按照你省目前实际执行平均税额确定。
三、京九铁路联络线、京九铁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请你厅组织力量,做好该项目税款的征收工作。
如经屡催不交,按我部《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财农税[1988]8号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抄送:河北、山东、安徽、江西、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