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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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

设计人:

设计,经双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费等

第二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讨论、会审、审图时间

设计程序:

(1(签定合同后,发包人提供设计需求给设计人,设计人根据设计需求先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概要。

(2(设计人交付设计概要后,发包人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

(3(设计人根据发包人所提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4(设计人提交施工图(审查稿)供审图中心或建筑设计单位审查。(5(设计人根据审图中心或建筑设计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后提交施工图。

(6(设计时间是指发包人提供完整设计资料后的设计时间。

第四条付款方式

5.1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元人民币。

5.2 如因设计工作量增加,则按增加部分概算造价的1.8%另计取设计费。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

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时间超过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交付

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5.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

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5.1.3 在设计人提交正式设计资料和文件后,如因发包人的原因

使设计需求大量变更的,发包人将酌情给予另外的设计费补偿。

5.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设

计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

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设计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5.2 设计人责任:

5.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

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施工图深度满足施工招标要求。

设计服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和修

改、提供施工招标的技术要求和设备清单、施工过程技术指导及监督、参加工程验收。

5.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50314-2006 GA/T75-94 DBJ13-32-2000 GB50348-20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394-2007 GB50395-2007 GB50396-2007 GB/T50311-2007 GB50200-1994 GB50371-2006 GB50174-93

GB/T2887-2000 GB50343-2004 GB50057-94

GB50116-98

5.2.3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5.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

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5.2.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

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由于自身有因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

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未支付的设计人的设计时间顺延。逾期超过15天以上

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6.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设计人员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

6.4 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第七条其他。

7.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

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7.2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支付费用。

7.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4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7.5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7.6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终止。

7.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或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

可的来往文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8 其它约定事项:

7.8.1 设计方与委托方各应确定一名项目联系人,负责双方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7.8.2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设计方应派驻专业设计人员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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