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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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行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是指铁道部设置或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必须由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铁路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设在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青藏铁路公司(以下称铁路局、中心、公司)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称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监督站行政上受所在铁路局、中心、公司(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

监督站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实施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监督分站、监督组等派出机构,报监督总站核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监管有力、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评估、统计等职责,推动工程质量安全不断提升。

第二章质量控制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计划,并得到监理单位的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质量检测和验收措施,确保材料质量达到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建立并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施工技能和责任意识,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划定、作业安全措施、安全设备配备等,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杜绝事故发生的隐患点。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区域交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施工工地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安全。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建设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出行便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铁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督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检测设备,以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质量安全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等。

二、工程建设前期监督在工程建设前期,监督机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等。

确保项目的规划合理、技术可行,勘察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为后续的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同时,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保证有资质、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三、施工过程监督1、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施工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要点。

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确保其熟悉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监督机构要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抽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记录,如原材料检验报告、施工检验批记录等。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

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监督机构要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来源:国家铁路局发布时间:2016-03-04 09:30字体大小:小中大国铁工程监〔2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接受质量安全相关备案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职责规定、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特殊情况可由国家铁路局协调确定。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导言随着铁路建设的不断发展,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

本文将介绍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内容和方法等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其中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法》这些法规对于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监督管理机构为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在我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主要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总公司的各级分公司•铁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铁路工程施工监理部门•铁路安全监督部门这些机构共同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内容和方法为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铁路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铁路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铁路建设工程的技术资料齐全、规范、合理、完整;•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等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编制、管理和存档;•铁路建设工程的监理、验收、安全等相关报告的编制、审批和发布。

监督管理方法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整改、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相关问题;•抽查检查:对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材料、设备等关键环节进行抽查检查,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随机抽查:对铁路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安全等相关记录进行随机抽查,以检验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结论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铁路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2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2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设立和管理。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技术力量和相关设备。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铁路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测、评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保证技术力量的持续更新和提升。

三、质量安全监督程序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在工程各阶段全程参与,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

2.设计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设计的审查和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4.验收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验收活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

四、质量安全监督要求1.铁路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

2.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在设计范围内随意变更。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合适的技术人员。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和相关法规。

5.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排查隐患。

五、监督管理措施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随机抽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3.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对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停工、罚款等处罚措施。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来源:国家铁路局发布时间:2016-03-04 09:30字体大小:小中大国铁工程监〔2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接受质量安全相关备案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职责规定、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特殊情况可由国家铁路局协调确定。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国铁工程监〔2014〕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4〕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铁路建设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国家安全。

为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本文档旨在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监督责任,以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监督管理原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对铁路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和节点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公正性:监督管理部门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执控,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高效性:监督管理部门应以高效的工作方式处理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信息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

3. 监督管理内容3.1 工程前期准备在铁路建设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应进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环境评估和规划审批,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确保投资合理、资金安全;•进行项目招标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正竞争和合同履行。

3.2 施工阶段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进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和知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秩序;•对施工材料和设备进行监督验收,确保质量合格。

3.3 竣工验收阶段在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进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对竣工文件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对工程安全进行评估,确保安全性达标;•对工程运营计划和设备维护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运营和维护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监督责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监督责任划分如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和技术标准;•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简介为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在铁路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和验收环节,制定并执行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监管职责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审核、监督和检查设计、施工单位执行的质量、环境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审批、签发各类施工许可证和验收文件。

同时,建设单位应开展施工现场走访检查,对施工单位不合格现场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执行工程设计文件和委托方授权、监理人员批准的施工方案、验收标准和质量、环保、安全生产技术要求。

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按照设备、材料质量要求实施施工并备案相关数据和材料,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工作自检和自评。

同时,务必及时汇报生产安全事故,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将其控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在建设过程中把好质量和安全关口,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对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和材料、施工技术、质量验收等进行监理,并根据工作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以控制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同时,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合同、质量验收、抽检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委托方、监理人员报告。

验收单位验收单位要认真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文件和验收资料,根据验收标准和质量验收规程,对施工合乎规定的工程进行验收,并签发验收报告,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铁路行业主管部门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和监管细则,监督各级监理单位和省局、局制定的监管方案的执行情况,随时对铁路建设管理系统的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依法处置不合格铁路建设工程,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监管要求1.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应不断跟进,严把施工、验收关口,确保工程合格、安全、可靠。

2.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与质量巡查应常态化开展。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技术管理及工作流程,以确保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可靠。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针对我国铁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的一项法规性文件。

它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具体包括了建设工程的组织、监督、评估、检测、验收等各个环节。

下面是对该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总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

二、工程建设组织建设工程组织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合同等。

施工组织设计需要依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合理的组织方案。

施工方案是具体的施工执行方案,要包括施工工艺、安全措施、质量控制等。

施工合同是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议文件,要明确工程的施工要求和责任。

三、监督和评估监督和评估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施工监督、质量评估、安全评估等。

施工监督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质量评估是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材料、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方面。

安全评估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四、检测和验收检测和验收是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核查和确认的过程,包括检测验收组织、检测标准、验收标准等。

检测验收组织要合理组织各方力量,确保检测和验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检测标准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要求,要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定。

验收标准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的评估标准,包括各项指标和要求。

五、责任和处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各方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涉及到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建设单位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于工程质量的问题要及时改正,对于施工单位的不合格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

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质量和安全的控制。

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是近年来我国交通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保障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

本文将从铁路建设工程背景、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具体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铁路建设工程背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出行需求增加的情况下,铁路交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高速铁路的建设更是成为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

2018年,我国铁路营业里程超过12万公里,其中高速铁路里程已经超过2.9万公里,位列世界第一。

这是我国发展交通运输事业、提升交通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但与此同时,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问题也十分突出,劣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等问题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二、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国家铁路局于2018年4月发布了《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并于同年9月起实施,旨在提高我国铁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

该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得益于我国铁路发展的日益壮大,需要更加完善和规范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来引导和保障建设质量;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过去铁路建设工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总结与反思,建立更为有效的监管机制并推进建设质量提升。

三、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1.质量监管:铁路建设工程一般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了环节控制点,对每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同时要求建设方负责人、总监、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进行监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实施质量保证体系。

2.安全监管:铁路建设是高风险、高危险性工程,安全监管非常重要。

暂行办法规定了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要求、通信协调要求、安全资金保障、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等。

建设单位要把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建立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共同维护建设现场安全。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背景作为一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铁路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随着近年来铁路建设工程规模愈加庞大,监管作为铁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成为了各方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因此,为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同时提高建设效率,铁路部门发布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法规内容一、监管机构及职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管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 1. 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工作方案; 2. 确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并批准相关人员的任命; 3. 监督指导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 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理措施; 5. 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等情况的报告和通报; 6. 针对铁路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制订不同的监管措施。

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各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

该制度应包括: 1.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2. 项目进度要求和绩效评估规定; 3. 建设单位责任、相关人员责任和分工规定; 4. 鉴定、验收等工作要求; 5. 紧急应对措施和管理体制。

三、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为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定必须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作严格的控制。

具体措施包括: 1. 建立质量安全检查、检验和监控制度,检查过程中应抽查工程的不同环节,保证其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 定期开展构造物、桥梁、隧道、路基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工作; 3.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 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配合监管机构进行处理。

四、监管措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针对不同的铁路建设工程阶段,分别制定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建设前期,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并进行评估、审查; 2. 建设中期,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并进行现场监察; 3. 建设后期,进行工程验收、鉴定和投入使用的监督工作; 4. 针对质量安全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和防控措施。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铁路工程的质量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至关重要。

一、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首先,应明确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充足的资源,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

2、对铁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3、对铁路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监督抽检,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工程建设。

4、受理并处理有关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工程项目前期监督在铁路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监督工作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确保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可靠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2、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审查。

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提供准确、合理的勘察设计成果。

3、对项目前期的地质勘察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后续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基础。

三、施工过程监督施工过程是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核心环节。

监督工作应包括:1、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审查。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

确保施工方案合理、可行,具备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检查。

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操作、施工设备、施工环境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安全问题。

4、对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监督验收。

要求施工单位在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施工前通知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以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抽查、检测;受理并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等勘察资料,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规划和标准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三、质量安全监督程序(一)开工前监督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及人员配备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开工。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监督办法至关重要。

一、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检测设备,以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查铁路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检,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受理并处理有关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督程序监督工作应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以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监督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并制定具体的监督计划。

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应按照监督计划进行巡查和抽检。

巡查时,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施工工艺和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等。

抽检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和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

工程竣工后,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验收程序合法、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三、质量监督要点1、工程材料和构配件加强对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合格的产品,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构配件,进行严格的检验和验收,杜绝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建设。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引言铁路建设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本文档旨在对该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介绍其主要内容和执行要点。

一、总则1. 目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保障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健康发展,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3. 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木工程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1. 监管机构建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下设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管职责监管机构应对铁路建设工程相关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关要求。

3. 监管标准制定和修订铁路建设工程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确保各个环节的施工和验收符合要求。

三、质量控制1. 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2.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3. 监理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验收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质量要求。

四、安全管理1. 安全防范铁路建设工程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预案,加强事故防范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教育对工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3. 安全监测建立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的安全监测系统,对关键节点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前发现和预防安全隐患。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最新整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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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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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条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如下:1.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2.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受理辖区内或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国家铁路局委托调查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理建议;4.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5.对辖区内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按规定报告、通报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工程监管司指导,主要工作如下:1.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2.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实施方案;3.受理跨辖区(超出地区铁路监管局管辖范围)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调查国家铁路局指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4.按规定进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5.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建立和管理铁路建设市场主体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档案,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7.收集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提出质量安全形势预测及预警建议;协助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及检查标准;协助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8.建立和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并以抽查为主。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铁路建设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3.铁路工程建设参建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共同实施。

监督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5.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

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需要委托检测检验的,监督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检测检验委托合同;监督检测检验费用额度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检验机构。

监督单位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与被检测检验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督单位应立即终止相应检测检验机构的委托合同。

第四章投诉举报处理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的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跨辖区或国家铁路局指定的投诉举报,收到的其他投诉举报报送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举报,转送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处理,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和提交办结报告。

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并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收到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后,能够即时答复是否受理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于收到转送、交办的投诉举报,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并及时通报转送、交办部门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1.不属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范围的;2.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同一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举报的;3.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4.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第十七条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通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事项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予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国务院;2.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铁路局;3.一般事故报至地区铁路监管局。

(二)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铁路局;3.一般事故报至地区铁路监管局。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按照《国家铁路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管局组织调查。

地区铁路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调查一般事故;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调查较大、一般事故。

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在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测检验、专家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项目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事故调查单位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原则上,由国务院或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调查的,由工程监管司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派员参与调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的,由地区铁路监管局派员参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处罚实施第二十七条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质量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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