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基本理论
2023年中级金融法重要的理论性考点归纳
2023年中级金融法重要的理论性考点归纳一、金融法的基本理论在研究金融法的过程中,有一些基本的理论是非常重要的,这些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金融法的规定。
1. 金融法的定义和特征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和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法律规范的综合性:金融法不仅仅涉及到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还包括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 法律规范的复杂性:由于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法的规定也相对复杂,需要深入理解和分析。
- 法律规范的变动性:金融行业的发展非常快速,金融法的规定也需要及时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2. 金融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领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金融法既具有公法性质,也具有私法性质。
它在实践中既要关注国家的金融政策,又要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经济法与金融法的关系: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发展,金融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切,需要考虑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二、金融法市场监管金融法的市场监管是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1. 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
这些机构通过颁布相关的监管规定,实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监督。
2. 金融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金融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资格要求和退出条件的规定。
这些制度旨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在进行金融活动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以保障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金融法中的核心内容,涵盖了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规定和监管。
金融法基本知识
金融法基本知识金融法是指与金融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涵盖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产品的发行与交易、金融市场的运行等方面。
本文将介绍金融法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以及一些典型的金融法规。
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以金融活动为核心而制定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交易的安全。
金融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如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等。
二、金融法的法律体系金融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
宪法是金融法的根本法源,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法律是指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金融法规,其中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布的具有特定操作性的金融法规。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具有指导性意义。
三、金融法规的内容1. 公司法公司法是金融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保护等内容。
其中含有上市公司法、非上市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等细分规定。
2. 证券法证券法是金融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等内容。
其中含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细分规定。
3. 银行法银行法是金融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银行业务的经营和管理等内容。
其中含有银行法、金融机构法等细分规定。
4. 保险法保险法是金融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业的监管、保险产品的发行与理赔等内容。
其中含有保险法、保险代理法等细分规定。
四、金融法的实践意义金融法规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对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
金融法规的完善与执行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法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内容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跨国金融交易时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金融法规。
绪论 金融法基本理论
绪论:金融法基本理论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金融领域的法律和规范越来越成为国家治理的重点之一。
金融法作为一门“横跨立法、行政、司法、市场监管、风险控制等多个领域的交叉性学科”,在金融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金融法基本理论的角度出发,探讨金融法的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理论基础等方面。
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对金融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的规范和调整的学科。
它无论从学科范畴、内容分布、制定实施层级、实践实施特点等方面来看,都是一门高度综合性的学科。
在实践应用中,金融法的范畴很广,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多个方向的法律领域。
它不仅涉及到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还涉及到各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等。
因此,金融法研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出了更高的理论和法律要求,如制度完善、风险防范、诚信维护、权益保障等。
二、金融法的历史背景金融法学作为一门新的交叉学科,在我国还比较年轻。
但是,金融业在我国的历史比较悠久。
我国的钱庄、票号、典当业等买卖百货、贷款的交易,早在清朝时期就已经初具规模。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日益完善,金融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的规范金融活动,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制定相关的法律与制度。
早在19世纪中期,美国首张邮政汇票法案以及银行特许章程的颁布,奠定了美国对金融机构的有限监管基础。
而在我国,也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各类金融法规和制度不断出台。
比如,我国于1984年颁布了第一部证券法,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法进入了现代化阶段。
三、金融法的理论基础金融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学、法学和金融学。
经济学理论对金融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支撑。
具体来说,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和金融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研究个体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和市场运作等,为金融交易的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宏观经济学研究国家经济与社会整体的运作和发展,为宏观调控和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指导;而金融经济学研究金融市场的机制和发展规律等,为金融活动的运作和管理提供理论支撑。
金融法讲义
金融法讲义
金融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
金的流通、融通和信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一)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1、货币管理关系
货币法是调整在货币发行、流通及其管理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货币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静态的角度,根据所调整货币种类的不同,货币法可以划分为通货法管理、
外汇管理法和贵金属管理法。
二是从动态的角度,根据所调整货币运动的层次和
顺序不同,货币法可以划分为货币发行法和货币流通法。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
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人民币的发行管理制度:包括人民币的发行权与发行机关、人民币的发行原则、人民币的发行管理等内容。
(3)人民币的流通管理制度:包括现金管理制度、对人民币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等内容。
(4)人民币的保护制度:包括依法维护人民币的流通秩序;禁止损害人民币;禁止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
止出售、购买、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5)反洗钱法律制度
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最常见的洗钱方式包括:通过金融机构存款、伪造票据或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巨额交易洗钱。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以金融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金融法律、金融制度、金融监管等内容。
金融法的目标是为金融活动提供合法、公平、有序的法律保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1. 基本原则(1)国家监管原则:即国家依法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2)合法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应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开展金融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金融活动。
(3)诚信原则:金融市场参与者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误导他人,不得虚报、隐瞒重要信息。
2. 基本理论(1)金融活动理论:研究金融活动的本质、特点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
(2)金融法治理论:强调金融市场应依法运行,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3)金融法经济理论:研究金融法规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以及金融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指国家为了规范金融活动,保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金融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市场的交易与监管等。
2. 金融制度金融制度是指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交易规则以及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等。
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3.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行政监管、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
四、重点考点梳理1. 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律法规是金融法的基础,也是金融活动的依据。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要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了解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2. 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法规范的对象。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监管要求,包括其设立、治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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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教程第一章金融法综述第一部分学习内容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该章的内容,学员应当从总体上掌握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具体包括金融的概念与特征,金融市场及其分类,金融工具,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体系,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金融犯罪的构成及其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学习回顾本章教学的重点问题:1、金融的概念与特征2、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3、金融工具的概念及主要种类4、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金融法的体系5、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6、金融犯罪的构成及金融犯罪的法律责任本章教学难点:1、金融的法律特征2、金融与普通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关系3、金融市场的法律特征4、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5、金融工具的法律特征本章思考题:1、试述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我国的金融市场包括那些具体种类?3、金融工具如何在市场中实现支付、流通、融资和投资的作用?4、如何认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构成及调整范围5、如何理解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6、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内容由哪些?7、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制度有哪些内容?8、如何防范金融欺诈?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与货币金融即资金的借贷和流通,是指在中央银行控制和影响下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
它是以银行信用为枢纽,各经济主体通过具体的信用形式和中介机构融通货币资金的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
金融活动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货币的借贷,外汇、金银的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买卖,票据贴现,信托,保险等。
金融活动的基本特点是有偿性。
金融与货币金融以货币为工具,没有货币就不可能产生金融活动。
金融活动与货币紧密联系在一起。
货币形式经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的历史发展,货币形式的每一次变革,都不同程度的引起金融方式和金融关系的变革与发展;当今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将引起金融方式、金融关系的巨大变革。
二、金融与信用信用,也称信贷,它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金融法 第一章 金融法基础理论
Stபைடு நூலகம்engthen micro-regulation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stablish orderly resolution and bail-in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mprove financial market regulatory system
第一章 金融法基础理论
四、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法的发展
1.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宏观系统层面
中观市场层面 微观机构层面
2. 中国金融改革
参与国际监管 系统性风险应对 投资者保护 金融监管跨部门协调与合作
第一章 金融法基础理论
四、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法的发展
3. 美国金融改革 Refine regulatory structure
第一章 金融法基础理论
三、金融监管制度
3. 案例:
Financial Regulation: Recent Crisis Reaffirms the Need to Overhaul the U.S. Regulatory System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s formed and changed in response to financial crisis Financial market development challenges the existing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 Limitations of the U.S.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 (1) having multiple regulators results in inconsistent oversight; (2) lack of oversight exists for some financial sectors (e.g., derivatives products); (3)gap in the oversight of significant market participants; (4) lack of appropriate resolution authoriti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s; (5) lack of a focus on systemwide risk; and so on.
第一章 金融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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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融法 • (三)特点 • 1.系统性
• 2.宏观调控性
• 3.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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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的金融体制 • (一)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 中国人民银行 • (二)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 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 类机构和保险类机构 • (三)金融市场体系 • 货币、资本、外汇、黄金市场 • (四)金融监管体系 • 自我管理、外部监管(“一行三会”)
第一章金融法基本原理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与体系第四节金融法的核心问题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是以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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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金融法基本原理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法 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四节 金融法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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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法 一、金融 (一)什么是金融? 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是以金融机构为中 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 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货币资金买卖交易 资金融通 金融法的“金融”是狭义的,仅指信用融 通(不包括财政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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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融的形态(有无金融机构作为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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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的增长 (一)货币稳定是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必 要条件; (二)金融立法必须为货币稳定提供制度 保证 1、以稳定货币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2、保持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相对独立性; 3、避免货币非经济发行; 4、完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 主要发生和存在于资本市场,没有金融机构作 为中介。 • 民间借贷
浅谈金融法基本原理
浅谈⾦融法基本原理浅论⾦融法基本原理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体化的背景下,⾦融创新⽇新⽉异,国家⾦融运⾏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保证⾦融安全、⾼效、稳定运⾏成为各国⾯临的重要⽽急迫的任务。
⾦融法对于经济领域的作⽤也就不⾔⽽喻。
本⽂中,我们将从⾦融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当中阐述⾦融法的基本原理,以求进⼀步推动⾦融法学的完善和发展。
⾸先,对于⾦融法的概念,可以从实质意义上、也可以从形式意义上加以理解。
法是由有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系统构成的,调整同⼀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合为⼀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
所谓实质意义上理解的⾦融法,就是指调整⾦融关系及⾦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或表述为⾦融法规范之总称。
不论⾦融法规表现在法律之中,还是表现在⾏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中都是实质意义上的⾦融法。
法的形式是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如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等。
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融法,是指国家⽴法机关制定的调整⾦融关系的规范性⽂件,也就是⾦融法律或者⾦融法规,例如,《商业银⾏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前我国尚未制定集中调整⾦融关系的以“⾦融法”命名的法律:《⾦融法》。
对于⾦融法,⼤多从实质意义上去定义。
徐孟洲⽼师这样定义:⾦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活动中所发⽣的⾦融关系和政府对⾦融机构、⾦融⾏为进⾏监管与调控所产⽣的⾦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简⽽⾔之,⾦融法是调整⾦融关系及其⾦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对于⾦融法的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的。
因此,他的性质与经济法有很⼤的相似性。
主要原因在于:第⼀、作为⾦融法调整对象的⾦融及⾦融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是国家调控经济、监督市场过程中发⽣的核⼼经济关系;第⼆、⾦融法具有经济法法律部门的⼀般特征;第三、⾦融法确⽴国家调控和监管⾦融业的法律原则,⾦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融业和监管⾦融市场,体现出⾦融法规范和约束政府权⼒的经济法性质的作⽤。
金融法教程金融法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金融法教程金融法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金融法是指对金融业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货币制度、银行业、证券市场、保险业、金融监管等方面。
金融法教程是学习金融法的必备知识材料,本文将介绍金融法教程中的金融法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一、金融法的基本原理1. 微观和宏观平衡原则。
金融体系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微观和宏观方面的功能。
微观层面,金融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资金,进行投融资活动;宏观层面,金融体系对整个经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需要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稳定的金融市场。
2. 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金融体系是公众利益的体现,需要保障公平交易、公正执法和诚信经营。
这些原则反映了金融监管的核心理念,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这些原则。
3. 风险防范原则。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损失风险,需要建立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分散等措施。
4. 安全、稳健、透明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稳健的管理体系,保证业务的规范和透明。
这些原则体现了保证金融市场公正和合理运行的重要性,同时也促进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和透明度。
二、金融法的基本知识1. 金融法的分类。
金融法可以分为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工具法等多个领域,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范着不同的金融活动。
2. 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机构、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门,其中银行监管主要涉及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监管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保监会监管保险业。
3. 货币制度。
货币制度是国家货币政策最为基础的部分,包括货币发行、供给、流通和结算等方面。
货币制度的稳定对于保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4. 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进行金融业务买卖的场所。
不同的金融市场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多种类型。
金融市场对于金融机构、投资者等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是重要的市场风险判断依据。
第一章 金融法律基础知识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 【案例介绍】 • 兴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饮料的公司,该公司董事 会曾经于2006年8月15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 在当年12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按照《公司法》的规 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决定由董事长章某代表公司 及董事会寄发会议通知。2006年12月5日,股东李某等 9人收到了仅由章某具名没有董事会具名的会议通知, 并于12月1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17日的股东会上, 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 成,也遭到部分股东反对。经过激烈的争论,王某等代 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案,李某等代表 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章某 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但 李某等股东不同意章某的意见,他们认为股东会通过的 决议是无效的。
• 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 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金泉贸 易发展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 泉”。王某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 许多消费者都以为“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 一家,“清泉”水就是“金泉”水的姐妹产品, 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王某还运用 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 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 在硬性搭配下既买“金泉”水,又买“清泉”水。 “金泉”水的市场份额被“清泉”水占领了很大 一部分,因此,林某又和宋某一起将王某推上了 被告席。
• 在清算过程中,人们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 包括欠东港公司的30万元货款和5%的违约金。李某和 钱某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 部分的债务就不再清偿了。东港公司因此与之发生了纠 纷。 • 东港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南方时装有限公司。该公司由 通宝贸易公司等五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南方公司原是当地 唯一的大型时装公司,生意很好,但开业不久,公司附 近就又开出两家新的时装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南方 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于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 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 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150万元。东港公司怕这笔债务 又像百货商店的一样要不回来,又考虑到南方公司的股 东是通宝公司等省内著名企业,干脆以这5家股东企业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他们偿还150万元欠款的诉讼。
金融法理论与实务教案
第一章金融法基本理论【教学目的】1.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树立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意识;2.掌握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3.掌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梳理金融机构与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4.掌握金融纠纷的处理途径,强化从业人员诉诸法律的意识。
【教学重点】通过本章的教学,旨在使学生从总体上把握金融法课程的内容体系,准确理解金融与法的关系;认识金融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了解金融法律关系纠纷的解决途径,同时掌握我国金融法的渊源与体系。
【教学难点】金融法和金融职业道德的关系【考核要点】金融法的产生;金融法律关系的三要素;金融纠纷解决的途径。
【学时安排】学时:6【课后任务】自己到银行存款手上的存款单和信用卡如何体现存款人或者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写出自己的认识。
【阅读资料】本案例为缩编真实案例,用在第一节内容结束后,提供给学生,强化对“表见代理”的理解。
买理财遇飞单以“表见代理”为由诉银行被驳回银行职员张某数年间多次向客户孟女士推荐理财产品,其间孟女士经其介绍,购买了另一家公司的理财产品,但后来出资未能按时收回。
孟女士遂以张某与银行形成“表见代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就涉案合同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求,孟女士后上诉。
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孟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张某在某银行担任理财经理职务,与孟女士相识多年,其间不断向孟女士推荐理财产品,对方也数次购买了她推荐的产品。
2014年8月15日,张某在上班时间又向孟女士推荐了中吉凯旋中心的理财产品,孟女士随即在其协助下向中吉凯旋中心汇款130万元,并同意由张某代签自己与中吉凯旋中心的《合伙协议》,协议由孟女士保管。
协议中提到,130万元属于孟女士向中吉凯旋中心缴纳的出资,即她作为中吉凯旋中心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普通合伙人为中吉融通公司,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为1年。
因孟女士未能在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届满后收回出资,故将张某及张某所在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章 金融法概述
1、银行法(金融法核心)
银行法分类: (1)据银行性质、地位、业务范围不同分为: 中央银行法 普通银行法 (中央银行以外的所有银行机构) 主要指商业银行、政策银行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信托投资机构法、保险机构 法、证券机构法
(2)按银行的运作,银行法分为: 银行组织法:有关组织方面的法律规范,如: 性质、地位、种类、宗旨、任务、职能、权利、 义务、设立、变更、终止条件与程序。 银行行业法:业务基本规则。存、储、贷等方 面规定。
理论界对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一直存在争 论,主要有单一目标、双重目标和多重目标论: 第一,单一目标论。多数学者主张将稳定物价 作为货币政策的惟一目标 第二,双重目标论认为,货币政策应同时兼顾 发展经济和稳定物价的要求,不能偏废。 第三,多重目标论认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除 了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外,还应包括充分就业 和国际收支平衡。 back
三、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 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 法律部门。
四、金融法学体系
(一)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内容有金融法原理和 金融法的历史沿革。 (二)金融法分论 介绍金融法的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是金融法的 主要内容。包括银行法、货币法、证券法、信 托法、保险法等。
2、金融监管关系。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 关对金融市场、市场主体、主体之间的交易 活动实施监管。 3、金融调控关系。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 关,直接/间接金融调控。
பைடு நூலகம்
二、金融法的特点
1、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2、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 3、强行性、准则性的特点,法律规范多为义务 性、禁止性规范 4、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 益增多的特点
2024版金融法律基础知识概述
根据投资期限、收益方式、风险等 级等标准,金融产品可分为股票、 债券、基金、期货、期权、外汇等 多种类型。
金融产品的法律性质与特点
法律性质
金融产品作为一种合约,具有法律上 的约束力,参与方需按照合约规定履 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特点
金融产品具有高风险性、高收益性、信 息不对称性等特点,需要法律对其进行 规范和保护。
06
金融犯罪与法律制裁
Chapter
金融犯罪概述
金融犯罪定义
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 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金融犯罪的危害
金融犯罪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影响了经济 的正常运行。
金融犯罪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金融市场的主要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是规范证券市场的 主要法律制度,包括证券发行、 交易、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方 面的规定。
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律制度是规范保险业的主 要法律制度,包括保险合同、保 险机构设立和运营、保险资金运 用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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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制度
银行法律制度是规范银行业的主 要法律制度,包括银行业务范围、 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等方面的 规定。
金融机构的作用
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资金 融通、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等重要 功能,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
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法律地位
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职责
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维护 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保护投资
金融法知识纲要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概述(一)金融的概念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金融是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的总和。
它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活动和信用分配活动。
财政分配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
信用分配具有有偿性和自愿性。
狭义的金融是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
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票据的承兑与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及管理;外汇、外债的管理等。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仅指狭义的金融。
(二)金融的分类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金融有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之分。
直接金融(direct finance)是间接金融的对称。
指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直接协商借贷,或者由资金提供方直接购入资金需求方的有价证券而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行为。
间接金融(Indirect finance)是直接金融的对称。
指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之间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行为。
发达国家的直接融资比重一般在50%-80%之间。
而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
(三)金融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邓小平同志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
”1998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在中南海怀仁堂举办第七次法制讲座,讲座的题目是《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
《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金融安全正成为经济安全的核心。
没有金融安全,最终就没有一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
各国金融危机已经反复证明,如果一国在防范金融风险问题上认识不足或处理不当,就会威胁到自身的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而一国的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就可能会演变为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甚至国家危机。
二、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法本章主要内容1金融法基本理论2中央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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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责任
▪ 第42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 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 款。 第43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 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44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45条 印制、发售代币 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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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融的本质与作用 ▪ 1、金融的本质 ▪ 金融是信用交易制度化的产物,是由不同的产权主
体,在信任和约束基础上,通过信用工具,将分散 的资金集中有偿使用,以化解货币收支失衡的矛盾, 实现“规模经济” 的效益。 ▪ 2、金融的功能 ▪ (1)货币供应功能:央行 ▪ (2)资本形成功能:直接金融、间接金融 ▪ (3)支付服务功能:结算 ▪ (4)风险转移功能:期货、金融衍生品 ▪ (5)市场约束功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 (6)资源配置功能:利率 ▪ (7)宏观调控功能: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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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的主要变化: ▪ 1、“一个强化”:强化了人民银行与制定和
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 ▪ 2、“一个转换”: ▪ 由直接监管职能转换为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 3、“两个增加”: ▪ 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 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中 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 信用体系”。
金融法全部资料
第一章金融法基本理论●金融法,顾名思义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可以分为横向金融关系(指金融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和纵向金融关系(指金融活动中非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两大类。
●金融法律关系,是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资金融通活动、金融服务活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调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我国金融法的渊源(指金融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包括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部门规章、金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我国金融法体系(指金融法律规范按一定的标准和次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业务法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法。
●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能够体现金融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对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起指导作用,从事金融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包括: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等。
第二章中央银行组织法●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是在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建立的,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总行的组织机构:总行设在北京,内设若干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九大分行(跨行政区)和两大总行营业部(北京、重庆),在不设大区行的省会城市派驻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特派员。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总行派出的办事机构,没有独立的地位。
分支机构的行长由总行任免,日常工作由总行统一领导,完整地执行总行的方针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维护所在辖区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并负责当地金融业的统计和调查工作。
●制定中央银行法的必要性:1.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法律化、制度化;2.有利于保持我国货币币值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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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构成要素
1、主体: 特殊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 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 2、客体: 货币、有价证券、行为 3、内容: 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案例
第一章 第二节
案例
甲到乙商业银行进行理财咨询并购买了该商业 银行的理财产品,分析这一法律关系中的构成要 素。 • 参考意见: 这是一理财咨询和金融委托法律关系,主体为 甲和乙商业银行;客体为咨询服务和理财产品; 内容为甲与乙之间因咨询、购买理财产品而形成 的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一章 第一节
• 想一想: 这里所说的“物”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有什 么不同? • 参考答案: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 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能够成为 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而物理意义上的物,比 如:光、电子、分子、中子、质子等并不能 为一般人所控制,对一般人来说也并不具有 实际的经济价值,也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 客体。
金融法基本理论 法律基础知识 金融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 需求、供给 与价格均衡
第一节 需求理论
第二节 供给理论
第三节 供求均衡 理论
第四节 弹性 及其应用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述 二、法律关系 三、法律行为 四、委托代理
一、法的概述
• (一)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 (小问题) •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议一议) 统治阶级的意志----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 的体现。
第一章 第二节
(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产生: 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或变化,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 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变化,使业已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某些要叙发生了改变,从 而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 终止: 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法律事实: 是指一切能够引起金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和行为。 §事件---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行为---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第一章 第一节
议一议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否是全体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总 和? 参考意见: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具有整体性。它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统治 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这是基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 层、各集团、各个成员有着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这 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存在。 通过制裁被统治阶级(包括统治阶级内部个别成员) 违法犯罪,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 争议的一种方法。 • (二)仲裁 1.仲裁范围 2.仲裁的基本制度 • (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 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五个方面。 注:行政诉讼的规定与金融活动的监管有那些关系?
第一章 第一节
无效法律行为的5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 事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 法律行为。 (4)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例如,格式合同中不当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 条款无效。
(同步案例分析:企业之间违法借贷属无效合同,参见教材P11)
案例
第一章 第一节
投资者吴某接到深圳某投资管理公司的电话,称公司是专门 从事股票研究的机构,现在推出一种新的理财产品,无须缴纳会 员费,只需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号码及交易密码告诉业务员,由公 司组织专家团队为其操作,公司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且保证客户 至少不会“赔本”。随后该公司主动给吴某发来合同样本。 吴某想,反正我也没交服务费,银行密码又在自己手中,资 金也很安全,“天上掉下了个馅饼”,于是他决定试一下。经过 反复权衡,吴某随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将证券账户号码和交 易密码告知对方。但随后吴某的股票账户并没有像公司先前宣称 的那样迅速升值,而是在短短数日内大幅缩水,亏损严重。 • 参考意见: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欺诈而为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不法机构 以“无须缴纳会员费”为投资者的心理突破口,以账户、资金均 在投资者自己手中打消投资者顾虑,抛出对客户承诺投资收益或 无投资损失的诱饵,诱使客户交出账户操作权,同意其直接代替 客户操作。实质上,骗子很可能对多个上当投资者的账户与自己 的账户进行反向操作,使自己获利,投资者亏损。
•
三、法律行为
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行为----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 (四)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表现为5种情形) • (五)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案例)
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 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需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
第二节 金融法基础知识
一、金融法的产生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律关系 三、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四、金融纠纷解决的途径
第一章 第二节 一、金融法的产生和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产生 金融法的产生是规范金融活动的必然要求。 §1837年,美国密执安州通过《自由银行特许条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申请开办 银行,被认为是对普通银行的规范,故为世界各国银行立法所普遍借鉴。 §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也 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规范。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宏观调控关系----中央银行在金融宏观调控过程中与金融机构、其他政府部门、 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业务关系----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 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 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
(三)法与职业道德的关系(注:金融行业的职业道德) 联系: 职业道德规范与以法律为核心的规范执业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一起, 共同构成了执业行为的重要行为准则。 区别: 1.引导还是强制推行 2.重事前预防还是重事后处罚 3.重自律还是重他律
第一章 第一节
小问题
金融机构有很多的内部管理制度,那么这些 制度是否具有强制性?对谁有强制性? • 参考意见: 金融机构有很多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内部 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进行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监 督环节,但他并不是法律,它只是金融机构内 部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业务工作的直接依据, 但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很强的制约性,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具有强制性,但是不同于 法律的强制性,法律的强制性体现了国家的意 志性。
第一章 第一节
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 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 • 二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它 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 这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 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 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第一章 第二节
三、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金融法的渊源
1.国内法渊源: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 章、地方性法规、自律性规章 2.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金融法的体系
1.金融主体法 2.金融调控与监管法 3.金融业务管理法 4.涉外金融法
第一章 第二节
四、金融纠纷的解决途径
案例
第一章 第二节
案例:
2005年3月甲买了一辆车,然后甲到A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车辆商 业保险。同年甲将车转让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时又到保险公 司办理了投保人变更手续。不久当地发生了特大的泥石流,使该车遭受 了损毁,乙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对事实进行核实以 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了理赔。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及其导致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及终止的法律事实。 • 参考意见: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车行为。 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投保行为,变更投保人行为。 保险赔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保险事故即泥石流的发生,保险公 司理赔行为。
第一章 第二节
二、金融法律关系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 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 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 ⑴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 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⑵具有纵向金融管理和横向金融协作的双重性 ⑶具有广泛性、多样性 ⑷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多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章 第一节
智力成果与其物质载体的关系
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只是形态的产品。 智力成果一般要用物质上的载体表现和显现出来, 才能使人们了解、掌握、应用。例如技术方面的 智力成果,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工艺流程等必须 用图纸固定下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必须 刊登在书籍报刊上,或制作成音像制品等。但载 体本身不是智力成果,而是固定或表现智力成果 的物体,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和它载体的有形性, 是智力成果与其他动产、不动产等有形物的最大 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