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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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教育局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
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民办中等学校:
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政法[2009]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民办学校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着便民、服务和高效的原则,对招生简章、广告备案时间做以下调整:民办中、小学和高中补习学校每年报备一次,报备时间为每年6月上旬;民办中专和民办幼儿园每学期报备一次,报备时间为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民办培训机构每季度报备一次,报备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
二、民办学校办理招生简章、广告备案时,必须填写《唐山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此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为契机,对本地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的监督管理,建立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档案,通过教育信息网等渠道,公布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和违法违规办学的学校名单,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附:
1、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2、唐山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
二○○九年八月七日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
广告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直属民办学校:
现将《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保障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模糊语言,不得做出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虚假承诺。
第三条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依法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
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四条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注明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
第五条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
第六条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学习年限、
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证书类别及名称、学校地址、联系电话等。
其中下列内容的表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学校名称,要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全称,不得缩写;
(二)办学性质,要显示“民办学校”字样;
(三)办学形式,要明确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用准确规范的全称术语;
(四)办学层次、类型,要准确表述,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
(五)学校地址,要如实表述(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分校、校区等须注明),不得省略;
(六)收费项目、标准,要明确批准文件的名称和编号;
(七)证书类别及名称,要写明颁发的证书全称、类别及颁发单位;
(八)其他内容,民办高校不得向未达到省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录取;不得使用“包分配”、“包就业”、“负责安排工作”等字样。
第七条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已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程序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主管民办教育的工作机构负责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备案机构)。
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协会办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核备案事项。
民办学校跨越审批机关辖区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将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招生地区设区市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外省市民办学校来我省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依据本办法规定,报招生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民办学校报备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向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报备申请(明确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方式及时间);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纸质文稿和电子文稿;
(三)实施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当年核定的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
(四)与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
(五)收费许可证及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复印件);
(六)备案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备案机构对民办学校提交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申请,要明确专人进行登记、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招生简章和广告载明的内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备案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备案、存档;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学校修订后重新报备。
第十一条备案机构对同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登记编号,制作《准予备案告知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专用章”,并及时送达报备申请学校。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于每年的3月份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报备手续,备案机构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对所属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工作。
民办高校应于4月1日前将本校经过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上传至国家“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省教育厅备案机构应于4月15日前完成对上传招生简章的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备案机构应当自受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当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备案。
第十四条经过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从备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至本年度招生工作结束有效。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不得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采用经济手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人员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或者进行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由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实施。
校内其他机构、人员不得自行制作和发布招生信息。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者违规实施招生行为的,引起学生学籍、证书等纠纷的,如学生要求退学,学校应全额退回所收费用;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学校招生,并责令学校销毁违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消除不良影响:
(一)招生简章和广告不按规定报备的;
(二)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不按照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招生的;
(四)擅自更改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
(五)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注明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的;
(六)学校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混乱的。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依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自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备案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因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河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幼儿园)。
所称招生简章和广告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有关招生信息的文字材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