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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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05年6月14日作者:特设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并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分为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两种。

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者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 的锅炉。

工业锅炉是指用于工业生产或者生活用途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该项工作;(三)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电站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的有关锅炉安全法规;(五)参加过锅炉安全知识培训。

第五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的笔试和实际知识的答辩。

第六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包括法规知识(见附件一)、基础知识(见附件二)、专业知识(见附件三),安全知识(见附件四),考核基本要求如下:(一)法规知识占考核总分的30%;(二)基础知识占考核总分的20%;(三)专业知识占考核总分的30%;(四)安全知识占考核总分的20%。

第七条理论知识笔试和实际答辩成绩均应合格,其中理论知识笔试成绩60分合格,实际答辩成绩70分合格。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本大纲的要求考核使用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本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大纲自2005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法规知识附件2:基础知识附件3:专业知识附件4:安全知识附件1法规知识一、法规、标准(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内容。

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三篇)

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三篇)

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是保障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锅炉司炉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强对锅炉司炉人员的安全考核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标准等方面介绍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一、考核内容1. 安全知识:包括锅炉安全管理知识、锅炉操作规程、锅炉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 安全操作:对锅炉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进行考核,包括启动、停炉、调节、检修等操作技能。

3. 安全意识:对锅炉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考核,包括对安全事故的预防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等。

二、考核形式1. 理论考核:采用书面考试形式,对锅炉安全知识进行考核。

2. 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的方式,对锅炉操作技能进行考核。

3. 实地考察:对锅炉操作人员的实际工作场景进行考察,检查其操作规范和安全意识。

三、考核标准1. 理论考核标准:考试内容涵盖锅炉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事故处理等方面,通过分数进行评定,达到合格标准可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 操作考核标准:通过对操作流程、操作规范、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包括操作流程是否正确、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3. 实地考察标准:对现场操作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包括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有良好的安全意识等。

四、考核管理1. 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一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2. 考核机构:可以由企业内部的锅炉管理部门或者外部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3. 考核记录:对每次考核的结果进行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阅。

记录内容包括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等。

4. 考核结果处理:对考核结果进行处理,合格者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并进行奖励;不合格者进行再培训,并在一定时间内重新考核。

五、考核奖惩1. 考核奖励:对考核表现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形式可以是荣誉证书、奖金、聘为锅炉安全管理专家等。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6001-200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6001-200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6001-2009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Administrator andOperator of Boil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29日前言2008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8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讨论稿)进行了讨论与修改。

2008年9月,起草组在大连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08年12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质检特函[2008]90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9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09年12月29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大纲是在《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6)和《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2001]38号)基础上,将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操作人员的考核内容进行了整合,简化了锅炉操作人员的级别,使分类更加合理。

在锅炉操作人员考核内容中增加实际操作考核项目,改变以往单一理论考试形式,以提高锅炉操作人员的实际操作和锅炉故障预防及应急操作技能。

本大纲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所宫俱岭蒲建国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李炜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孙志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陈新中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赵振宁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尹胜军北京市劳动保障职业学院沈贞珉北京市供热协会董福麟目录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1)附件A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内容 (3)附件B 锅炉操作人员考试内容 (8)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3)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大纲。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A1锅炉安全总监考核大纲A1.1通用要求A1.1.1法律法规(1)熟悉《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熟悉《特种设备目录》及锅炉的定义和分类;(3)熟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4)掌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5)熟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A1.1.2基础知识A1.1.2.1锅炉生产许可规定(1)熟悉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许可要求;(2)熟悉锅炉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的施工告知和接受监督检验规定。

A1.1.2.2人员方面(1)掌握锅炉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和配置要求;(2)掌握锅炉操作规程的编制和违章行为的界定;(3)熟悉锅炉作业情况检查的要求。

A1.1.2.3管理方面(1)熟悉安全管理机构的配置规定;(2)掌握锅炉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要求;(3)熟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登记的管理要求;(4)熟悉建立锅炉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的要求;(5)熟悉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要求;(6)掌握锅炉定期检验、自行检查、维护保养等规定;A1.1.2.4设备方面(1)熟悉法律禁止的锅炉选用、选型规定;(2)熟悉锅炉本体、主要部件(元件)的检查方法和合格要求;(3)掌握锅炉主要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的检查方法和合格要求;(4)了解锅炉自行检查、维护保养的具体方法和要求;(5)熟悉锅炉工艺参数控制要求。

A1.1,2.5环境方面(1)熟悉锅炉与环境、场所有关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定;(2)熟悉锅炉在易燃易爆、高盐高腐蚀环境等特殊条件下的使用规定;(3)了解恶劣气象条件,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对锅炉的使用安全影响。

A1.2风险控制A1.2.1风险识别和评价(1)了解风险的相关知识(包括风险、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风险管理);(2)熟悉危险源的相关知识(包括危险、危险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辨识);(3)熟悉锅炉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来源、风险因素和查找、辨识方法。

电站锅炉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电站锅炉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电站锅炉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目录电站锅炉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1)附件A 基础知识 (2)附件B 专业知识 (3)附件C 安全知识 (5)附件D 法规知识 (6)电站锅炉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电站锅炉操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电站锅炉操作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电站锅炉操作人员是指操作、监视、控制在用电站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安全运行的人员。

第四条电站锅炉操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该项工作;(三)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四)掌握电站锅炉安全技术知识与操作技能,了解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法规;(五)经过锅炉安全知识培训,有6个月以上电站锅炉操作实习经历。

第五条电站锅炉操作人员的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笔试和实际知识答辩。

第六条理论知识包括基础知识(见附件A)、专业知识(见附件B)、安全知识(见附件C)、法规知识(见附件D)。

理论知识考试中,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一)基础知识,占20%;(二)专业知识,占50%;(三)安全知识,占20%;(四)法规知识,占10%。

第七条实际考试以锅炉运行各环节,即启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送(并)汽、运行调整和监视、停炉及保养,以及异常情况分析判断、事故处理等操作技能和知识为主。

第八条本大纲由北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大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A基础知识1、热力学:1)基本概念,温度、压力、内能、焓、熵;2)热力学第一定律、热力循环;3)传热的基本概念,传导、对流、辐射。

2、高温金属学:1)金属材料的机械性能;2)化学元素对钢材的影响;3)锅炉常用金属材料;3、流体力学:1)流体质量、密度的基本概念;2)表压力、绝对压力、正压、负压、真空的基本概念;3)流速、流量、局部阻力、摩擦阻力,柏努利方程。

国质检[2001]38号 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2001]38号 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2001]38号关 于 印 发《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为适应当前锅炉司炉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了《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新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1986年发布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新规定。

新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以下简称司炉)是特种技术作业人员。

为了加强和规范司炉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操作下列锅炉的司炉的安全管理:(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除外);(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司炉的安全管理。

锅炉使用单位及司炉、司炉培训考核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三条 司炉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

第二章 司炉的分类、基本条件第四条 司炉分为四类,见下表:类别 允许操作的锅炉Ⅰ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Ⅱ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Ⅲ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Ⅳ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第五条 司炉的基本条件是:1、年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文化程度要求:Ⅰ、Ⅱ类司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Ⅲ、Ⅳ类司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5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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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内容
A1 基础知识 A1.1 物理化学知识; A1.1.1压力、温度、介质性质、热胀冷缩等; A1.1.2氧化物、酸、碱、盐、浓度、溶解度、电 解与电离等。 A1.2 工程热力学(注A) A1.2.1气体状态参数、理想气体状态方程; A1.2.2功、热、焓、熵等基本概念; A1.2.3热力学第一定律和热力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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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3室燃(油、气、水煤浆、煤粉); A2.3.4电加热设备。 A2.4主要安全附件与仪表 A2.4.1安全阀; A2.4.2压力测量装置; A2.4.3水位测量装置; A2.4.4排污和放水装置; A2.4.5温度测量仪表; A2.4.6自动控制与保护装置; A2.4.7氧量计(注A)。 A2.5附属设备与管道 A2.5.1燃料供给设备及其相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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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专业知识 B2.1专业基础知识 B2.1.1锅炉的分类及主要参数; B2.1.2锅炉热效率及热损失(注B-1); B2.1.3锅炉水循环原理及故障(注B-1)。 B2.2 锅炉结构及其系统 B2.2.1锅炉结构; B2.2.2锅炉主要受压部件及其作用(注B-1); B2.2.3锅炉结构图、锅炉热力系统图(注B-2); B2.2.4锅炉的汽、水流程(注B-2); B2.2.5过热蒸汽的减温方法、作用,减温器类型、减温系 统吸庄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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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分为理论知 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
理论知识笔试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础知识,占10%; (二)专业知识,占35%; (三)安全管理、法规知识,占40%; (四)节能减排知识,占15%。 口试以安全、经济运行管理知识为主。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内容见附件A 。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一、考核目的和内容锅炉是工业生产中重要的热能设备,为了保证锅炉的安全使用,需要有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

为此,制定《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以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锅炉基本知识:包括锅炉的基本构造、工作原理、热力循环等基本知识。

2.锅炉安全知识:包括锅炉事故类型、锅炉爆炸原因、防爆装置等安全知识。

3.锅炉管理规定:包括锅炉管理条例、锅炉操作规程、锅炉巡查记录等管理规定。

4.锅炉操作技能:包括启停锅炉、调节燃烧器等操作技能。

5.锅炉维护和检修:包括锅炉的定期维护和检修。

二、考核形式和方式1.考核形式: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2.考核方式:(1)理论考核:采用笔试的方式,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

(2)实际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的方式,对考核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

三、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是确定考核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考核合格标准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定。

具体考核标准包括:1.理论考核成绩:根据试卷的得分进行评定,总题数、满分和及格分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实际操作考核成绩:根据实际操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定,根据不同的操作项目设置不同的评分标准。

3.考核合格标准:考核总成绩需要达到一定合格分数线才能被评定为合格。

四、考核计划和管理1.考核计划: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时间、地点和人员。

2.考核组织和管理:成立专门的考核组织机构负责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包括考核时间、地点的确定,考核试卷的编制和保密等。

3.考核结果和记录: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并记录考核成绩,作为评定人员安全管理和操作能力的依据。

同时,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补考,直至达到合格标准为止。

五、考核的周期性和定期培训1.考核的周期性:定期进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一般建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正文

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 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锅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

锅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

锅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A1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考核大纲A1.1通用要求A1.1.1法律法规(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2)熟悉《特种设备目录》及锅炉的定义和分类;(3)熟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4)熟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锅炉生产单位对人员、场地设施和生产加工装备等许可条件并持续保持的要求;(5)掌握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和接受监督检验的要求。

A1.1.2基础知识A1.1.2.1金属材料(1)熟悉锅炉常用金属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主要指标及其意义;(2)熟悉冲压、卷板、弯曲、旋压、拉拔、锻造等常用加工工艺及其缺陷产生的原因、影响和预防措施。

A1.1.2.2设计(1)熟悉锅炉设计文件的鉴定和审查要求,包括节能环保审查等;(2)掌握主要受压元件许用应力、安全系数、焊接接头系数、探伤比例的的选取。

A1.1.2.3材料和零部件(1)掌握常用于锅炉生产的国内外材料(含焊接材料)牌号、性能指标;(2)熟悉材料与零部件验收(复验)控制要求;(3)掌握材料与零部件标识、存放、保管、领用和使用控制要求;(4)熟悉材料与零部件代用的控制规定。

A1.1.2.4作业工艺(1)熟悉锅炉生产过程中的通用或者专用工艺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要求;(2)掌握常用生产用工装、模具的配备和管理要求。

A1.1.2.5无损检测(1)了解无损检测通用工艺、专用工艺的编制要求;(2)熟悉无损检测的外委控制和报告审查确认规定。

A1.1.2.6焊接(1)掌握金属焊接常见缺陷产生的原因、危害和预防措施;(2)掌握焊接工艺及工艺评定的基本要求;(3)掌握焊接过程、焊接返修的质量控制规定。

A1.1.2.7热处理(1) 了解热处理设备、测温装置、温度自动记录装置、热处理记录的控制要求;(2) 了解热处理改善材料性能的作用;(3)熟悉热处理的外委控制和报告审查确认规定。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_G6001-2006)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_G6001-2006)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_G6001-200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6001-200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Administrator of Boil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4月19日前言200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成立起草组,研究确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框架、起草(厂作时间表,并对起草工作进行厂分工。

2005年5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形成《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草案。

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按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05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提交厂本;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5]26号文件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本考核大纲送审稿。

2005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审议意见修改,形成本考核大纲报批稿。

2006年4月19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考核大纲结合锅炉安全管理上作的实际状况和发展变化等情况,提出了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的有关内容、考试形式及相应要求。

本大纲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大连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鹿道智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铮北京市计划劳动干部管理学院沈贞珉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朱科元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刘学政浙东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张文斌目录)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附件A 基础知识 (2)附件B 专业知识 (4)附件C 安全知识 (7)附件D 法规知识 (8)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锅炉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提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的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锅炉能效测试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相关考试机构。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质检总局2013年2月7日附件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本考核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是指生产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责如下:(一)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要求;(二)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积极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四)分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 R6002-2006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TSG R6003-200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 R6004-20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TSG Q6001-2009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 T6001-2007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 S6001-2008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 Y6001-2008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 ZF002-2006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
TSG D6001-200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TSG G6001-2009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TSG G6003-2008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 G8001-2011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TSG R6001-20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TSG Z0003-200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 Z8001-201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锅炉房考核制度范本(3篇)

锅炉房考核制度范本(3篇)

锅炉房考核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房管理,确保锅炉房运行安全和能效,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本考核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锅炉房工作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派人员。

第三条锅炉房考核以安全生产为核心,兼顾能效指标和员工素质,综合考量。

第四条锅炉房考核的目标是促使员工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养成安全、环保意识,增强团队合作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锅炉房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安全生产指标:包括事故率、事故处理及后果、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等;2. 异常情况处置能力:包括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故障排除能力以及抢修时间等;3. 能效指标:包括锅炉燃烧效率、能源消耗等;4. 合规管理能力: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操作程序正确性等;5. 团队合作能力:包括沟通合作、团队精神、协作能力等;6. 个人素质:包括职业道德、学习能力、自我约束等。

第六条锅炉房考核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一次,并下发给相关人员。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七条锅炉房考核方法采用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考核是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一年。

具体考核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定期考核分为自评和上级评审两个环节。

第十条自评环节要求员工根据考核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记录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并按要求填写自评表。

第十一条上级评审环节是由上级主管对员工的自评表进行审核并进行评分。

评审要求公正、客观、严谨。

第十二条定期考核结果采用分级评定,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临时考核是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的突发性考核,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故发生、突发事件处理、节能减排等。

第十四条临时考核可以由上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考核小组,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及时通知考核结果。

第四章考核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锅炉房考核结果优秀的员工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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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6001-2009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Administrator andOperator of Boil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29日前言2008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8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讨论稿)进行了讨论与修改。

2008年9月,起草组在大连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08年12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质检特函[2008]90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9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09年12月29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大纲是在《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6)和《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2001]38号)基础上,将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操作人员的考核内容进行了整合,简化了锅炉操作人员的级别,使分类更加合理。

在锅炉操作人员考核内容中增加实际操作考核项目,改变以往单一理论考试形式,以提高锅炉操作人员的实际操作和锅炉故障预防及应急操作技能。

本大纲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所宫俱岭蒲建国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李炜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孙志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陈新中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赵振宁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尹胜军北京市劳动保障职业学院沈贞珉北京市供热协会董福麟目录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1)附件A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内容 (3)附件B 锅炉操作人员考试内容 (8)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3)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负责在用锅炉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分为Ⅰ、Ⅱ级,其工作范围如下:(一)Ⅰ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二)Ⅱ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注1:Ⅱ级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以从事Ⅰ级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四条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

锅炉操作人员分为Ⅰ、Ⅱ、Ⅲ级,其工作范围如下:(一)Ⅰ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二)Ⅱ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三)Ⅲ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hOa的蒸汽锅炉。

注2:Ⅲ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Ⅱ、Ⅰ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Ⅱ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注3: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

注4: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可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的资格项目中注明其级别,表述为Ⅲ级(高级)、Ⅱ级(中级)、Ⅰ级(初级)。

第五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适应锅炉管理或者操作的需要;(三)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具有锅炉运行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历,Ⅰ级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Ⅱ级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四)Ⅰ级锅炉操作人员和只操作工业锅炉的Ⅱ级锅炉操作人员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操作工业锅炉以外的其他锅炉的Ⅱ级操作人员和Ⅲ级操作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

第六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分为理论知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

理论知识笔试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一)基础知识,占10%;(二)专业知识,占35%;(三)安全管理、法规知识,占40%;(四)节能减排知识,占15%。

口试以安全、经济运行管理知识为主。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内容见附件A。

第七条锅炉操作人员考试内容,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应当采用机考化,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应当在相应的锅炉模拟机上进行;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只操作立式手烧炉的Ⅰ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部分项目可以在其锅炉上进行。

第八条锅炉操作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一)基础知识,占10%;(二)专业知识,占55%;(三)安全管理、法规知识,占20%;(四)节能减排知识,占15%。

第九条锅炉操作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各部分操作所占比例如下:(一)锅炉基本操作(含节能减排操作),占40%;(二)锅炉故障应急处理操作,占60%。

注5:锅炉故障应急处理考试中只要有一题未达到合格要求,则实际操作考试评定为不通过。

第十条锅炉操作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方法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试题在试题库内自动随机组卷出题;(二)考试中自动限时计时;(三)考试结果自动判卷评分(现场考试除外);(四)考试信息自动记录存档管理。

锅炉操作人员的考试内容见附件B。

第十一条本大纲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2001]38号)和2006年4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6)同时废止。

附件A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内容A1 基础知识A1.1 物理化学知识A1.1.1 压力、温度、介质性质、热胀冷缩等;A1.1.2 氧化物、酸、碱、盐、浓度、溶解度、电解与电离等。

A1.2 工程热力学(注A)A1.2.1 气体状态参数、理想气体状态方程;A1.2.2 功、热、焓、熵等基本概念;A1.2.3 热力学第一定律和热力循环。

A1.3 流体力学、传热学知识A1.3.1 流速、流量、流动阻力、伯努利方程(注A);A1.3.2 导热、对流、辐射的概念;A1.3.3 传热基本规律。

A1.4 燃料与燃烧知识A1.4.1 燃料的成分和特性;A1.4.2 燃料的燃烧过程与特点;A1.4.3 燃烧的理论空气量、过剩(量)空气系数、燃烧产物、烟气量(注A)。

A1.5 金属材料知识A1.5.1 材料机械性能基本知识;A1.5.2 锅炉常用材料及其标准;A1.5.3 金属材料的组织结构(注A);A1.5.4 电厂金属监督(注A)。

A1.6 焊接、热处理与无损检测知识(注A)A1.6.1 焊接管理的基本要求及常用的焊接方法;A1.6.2 常用的热处理方法;A1.6.3 常用无损检测方法(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

A2 专业知识A2.1 专业基础知识A2.1.1 锅炉的分类及其主要参数;A2.1.2 锅炉热效率及热损失;A2.1.3 锅炉水循环原理及其故障;A2.1.4 锅炉空气动力场(注A)。

A2.2 锅炉结构与系统A2.2.1 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A2.2.2 锅炉主要受压部件及其作用;A2.2.3 锅炉结构图、锅炉热力系统图(注A);A2.2.4 锅炉的汽、水流程(注A);A2.2.5 过热蒸汽的减温方法、作用,减温器类型、减温系统(注A);A2.2.6 特殊的炉型结构及其系统。

A2.3 燃烧方式与设备A2.3.1 层状燃烧;A2.3.2流化床燃烧;A2.3.3 室燃(油、气、水煤浆、煤粉);A2.3.4 电力口热设备。

A2.4 主要安全附件与仪表A2.4.1 安全阀;A2.4.2 压力测量装置;A2.4.3 水位测量装置;A2.4.4 排污和放水装置;A2.4.5 温度测量仪表;A2.4.6 自动控制与保护装置;A2.4.7 氧量计(注A)。

A2.5 附属设备与管道A2.5.1 燃料供给设备及其相应管道;A2.5.2 通风与空气预热设备;A2.5.3 烟气净化装置与除渣设备;A2.5.4 给水设备;A2.5.5 吹灰设备(注A);A2.5.6 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分汽(水)缸。

A2.6 锅炉水处理A2.6.1 锅炉用水基本要求;A2.6.2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A2.6.3 电站锅炉水汽质量标准(注A);A2.6.4 水垢的形成与危害;A2.6.5 锅炉水处理方法;A2.6.6 锅炉给水除氧;A2.6.7 锅炉化学清洗;A2.6.8 电厂化学监督(注A)。

A2.7 运行与维护保养A2.7.1 工业锅炉运行与维护保养;A2.7.2 有机热载体锅炉运行与维护保养;A2.7.3 电站锅炉运行与维护保养(注A);A2.7.4 锅炉常见缺陷及其对策;A2.7.5 锅炉常见故障、事故的原因、处理及其预防; A2.7.6 定压运行与滑压运行(注A);A2.7.7 氮氧化物控制(注A);A2.7.8 煤种变化对锅炉燃烧的影响。

A3 安全管理、法规知识A3.1 锅炉管理要求A3.1.1 锅炉使用登记;A3.1.2 锅炉档案管理;A3.1.3 锅炉操作与水处理作业人员;A3.1.4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A3.1.5 水(介)质管理;A3.1.6 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A3.1.7 锅炉检验分类、报检与准备;A3.1.8 作业安全;A3.1.9 锅炉房安全;A3.1.10 进口锅炉管理。

A3.2 锅炉故障、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要求A3.2.1 事故分类;A3.2.2 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其演练; A3.2.3 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处理方法;A3.2.4 事故调查与处理。

A3.3 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A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A3.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A3.3.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A3.3.4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A3.3.5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A3.3.6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A3.3.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A3.3.8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A3.3.9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检验规则;A3.3.10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A3.3.11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A3.3.12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A3.3.13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A3.3.14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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