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能环保产业调查表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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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17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17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17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1.10•【字号】京发改〔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17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的通知京发改〔2024〕60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3〕6号)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2023年第三批共17家单位(名单见附件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现予以发布。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享受审核费用补助。

实施单位为非公共机构的,对实际发生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实际发生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对自愿性审核给予5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强制性审核给予3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3万元。

实施单位为公共机构的,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请各相关单位于2024年1月25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报送至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并办理补助资金拨付事宜。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第三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名单2.申报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资金所需材料清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0日附件12023年第三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名单注:备注中标“※”的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用能(电)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用能(电)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用能(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京发改[2005]1428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用能(电)检查的通知(京发改[2005]1428号)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审议批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规划纲要及200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27号)精神和要求,为了应对夏季用电高峰,缓解供需矛盾,加强政府监管力度,进一步推动用能单位加强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合理用能工作,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定于2005年7月至9月的用能高峰期间,组织开展全市用能(电)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由市发改委环资处组织,委托北京市节能监测中心、北京节能环保服务中心节能监测站等监测机构(监测机构名单见附件1)具体实施。

检查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大型公共建筑(宾馆、饭店、商厦、写字楼)和重点用能企业共计140家。

其中重点监测诊断50家,一般监测检查90家。

检查内容:对各单位节能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单位能耗情况,主要用能设备情况,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用电以及室内温度控制等情况。

检查方法:(一)监测机构采取现场检查、问卷调查、节能监测等方式对用能单位进行检查;(二)监测检查完成后,各监测机构汇总分析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分析报告上报市发改委环资处;(三)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市发改委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进行超限额加价收费或在媒体曝光。

请各用能单位积极做好准备,如实认真填写《用能(电)检查调查表》(见附件2),并认真配合监测机构的现场监测检查工作。

联系人:环资处张换枝66415588-1127市节能监测中心祝科伟67697449市节能环保中心张希庆64946746附件:1.全市用能(电)检查监测机构名单2.用能(电)情况检查表2005年7月1日附件1:全市用能(电)检查节能监测机构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联系人│ 联系电话│├───┼─────────────────┼─────┼─────┤│1│北京市节能监测中心│祝科伟│ 67697449 │├───┼─────────────────┼─────┼─────┤│2│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节能监测站│张希庆│ 64946746 │├───┼─────────────────┼─────┼─────┤│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节能监测站│王晓霖│ 64924697 │├───┼─────────────────┼─────┼─────┤│4│北京市节煤办节能监测站│李书强│ 63541040 │├───┼─────────────────┼─────┼─────┤│5│北京电子工业节能监测站│刘义敏│ 66051937 │├───┼─────────────────┼─────┼─────┤│6│北京市通州区节能监测站│杨春生│ 69538953 │├───┼─────────────────┼─────┼─────┤│7│北京市怀柔区节能监测站│王新国│ 89682352 │└───┴─────────────────┴─────┴─────┘附件2:用能(电)情况检查表┌───┬────────────────────────┬─────┬───┐│单位名│(签章)│ 法人代表│││称││││├───┼────────────────────────┼─────┼───┤│单位地││传真│││址││││├───┼───────┬─────┬──────────┼─────┼───┤│建筑物││物业管理单││电话│││ 名称││位││││├───┼───────┼─────┼──────────┼─────┼───┤│电管部││联系人││电话│││门││││││├───┼───────┼─────┼──────────┼─────┼───┤│建筑面│㎡│ 空调面积│㎡│ 采暖面积│㎡││积││││││├───┼───────┼─────┼──────────┼─────┼───┤│04年用│kWh│ 照明用电│kW.h│ 配电容量│kVA││ 电量││││││├───┼───────┼─────┼──────────┼─────┼───┤│04年燃│立方米│04年耗煤量│t│04年耗水量│立方米││ 气量││││││├───┴───────┴─────┴──────────┴─────┴───┤│淘汰设备情况│├───────────────┬────────────┬─────┬───┤│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拥有台数│运行台│││││数│├───────────────┼────────────┼─────┼───┤│││││├───────────────┼────────────┼─────┼───┤│││││├───────────────┼────────────┼─────┼───┤│││││├───────────────┴────────────┴─────┴───┤│照明光源情况│├─┬─────┬─────┬────────┬─┬─────┬────┬──┤│光│使用数量(│安装功率│年使用时间(h)│光│使用数量(│安装功率│年││源│只)│(kW)││源│只)│(kW)│使││名││││名│││用││称││││称│││时│││││││││间│││││││││(h │││││││││)│├─┼─────┼─────┼────────┼─┼─────┼────┼──┤│白││││节│││││炽││││能│││││灯││││灯││││├─┼─────┼─────┼────────┼─┼─────┼────┼──┤│T1││││T8│││││2││││荧│││││荧││││光│││││光││││灯│││││灯││││││││├─┼─────┼─────┼────────┼─┼─────┼────┼──┤│高││││T5│││││压││││荧│││││汞││││光│││││灯││││灯││││├─┼─────┼─────┼────────┼─┼─────┼────┼──┤│高││││金│││││压││││属│││││钠││││卤│││││灯││││化│││││││││物│││││││││灯││││├─┴─────┴─────┴────────┴─┴─────┴────┴──┤│2004年用电量统计(万kWh)│├─────┬───┬─────────┬──────┬─────┬─────┤│ 1月│ 2月│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9月│ 10月│ 11月│ 12月│├─────┼───┼─────────┼──────┼─────┼─────┤│││││││├─────┴───┴─────────┴──────┴─────┴─────┤│2005年1月-6月用电量统计(万kWh)│├─────┬───┬─────────┬──────┬─────┬─────┤│ 1月│ 2月│3月│ 4月│ 5月│ 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130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征集拟申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新能源供热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申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新能源供热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点应在本市范围内,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及市区两级规划布局,满足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绿色转型、产业创新等相关要求。

(二)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方向,已通过方案评审和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并能够在2023年12月底前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项目申报单位无严重失信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二、支持项目类型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城镇集中式空气源热泵和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等新能源供热系统。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一)申报时间:2023年10月20日前。

(二)申报材料:项目规划意见、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方案(达可研深度)、《申报项目信息表》。

(三)报送方式:申报单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统一报送至以下地址。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腾世纪总部公园9号楼I座811室;联系人:供热项目组联系电话:139****1794;申报材料电子版材料反馈至邮箱:*******************。

节能环保产业的构成分类及特征分析

节能环保产业的构成分类及特征分析

节能环保产业的构成分类及特征分析(一)节能环保产业的构成及分类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草案》,可以将节能环保产业按产业统计要求划分为节能、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三个子领域,涉及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产品和服务等。

具体而言,节能环保产业涉及的领域包括工业设备领域的节能减排改造、建筑节能、节油及石油替代、节能照明、污水处理等。

(1)节能子领域。

节能子领域可以分为节能装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服务产业三大类。

节能装备。

主要包括节能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示范,高效节能装备推广应用和节能监测监管网络建设。

节能产品。

主要包括高效节能家电产品、高效节能办公产品、高效节能商用产品、高效节能照明产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节能建材产品。

节能服务产业。

主要包括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项目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节能服务产业。

(2)资源循环利用子领域。

资源循环利用子领域可以分为资源循环利用装备、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服务产业三大类。

资源循环利用装备。

主要包括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推广应用,急需设备生产规模、出口优势技术与装备。

资源循环利用产品。

主要包括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生资源制品、再制造产品、有机废弃物资源化产品。

资源循环利用服务产业。

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餐厨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循环经济发展服务平台。

(3)环保子领域。

环保子领域包括环保装备、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产业三大类。

环保装备。

主要包括环保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与示范、重点装备推广应用、监测监管设施。

环保产品。

包括环保材料、环保药剂、可降解产品、低排放产品。

环保服务产业。

包括环保工程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节能环保产业的特征分析1.节能环保产业的基本特征探讨节能环保产业的基本特征,对于科学地界定节能环保产业、搞好节能环保产业的运营管理、制定符合节能环保产业特征的政策法律和发展规划都是十分必要的。

节能环保产业的基本特征是指节能环保产业所特有的、能够区分节能环保产业和其他产业,并能揭示出节能环保产业与其他产业根本区别的产业特征。

发改委节能减排调查报告

发改委节能减排调查报告

发改委节能减排调查报告发改委节能减排调查报告是一份全面分析中国节能减排情况的重要文献,涵盖了多个领域的节能减排措施和成效,为制定中国未来的能源政策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首先,报告强调了中国近年来在能源领域取得的一系列新成就。

自2005年以来,中国在能源领域的总能源消耗量年均增长率为3.8%,相比之下,美国年均增长率为1.1%,欧盟年均增长率为0.3%。

同时,中国的非化石能源比重持续提升,到2020年达到了15.3%。

这些成就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加强节能减排的决心和实际行动。

除此之外,报告还指出,中国的新能源产业已基本建成,是全球最大的新能源市场之一。

这一成果不仅加速了我国的能源转型,还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榜样和支持。

其次,报告对于中国在不同领域实施的节能减排措施做了详细的案例分析。

比如,能源行业方面,清洁能源发电、高效节能等技术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使得电力系统碳排放量比预期更快下降;工业领域方面,绿色制造、清洁生产等技术进一步减少了能源和资源消耗,促进了产业升级;交通出行方面,推广新能源汽车、改善公共交通,以及智能交通管理等多项政策也全面提升了行业的环保水平。

第三,报告分析了当前我国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一些企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投入不足、技术落后等情况,政策实施存在不够到位、落实不够严格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比如加强政策落实力度,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等。

综合来看,发改委节能减排调查报告是一份科学、权威、全面的文献,为制定我国未来能源政策、推动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节能减排的工作依然严峻,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和持续不断的改进。

我们要保持对一个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的执着坚持,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和政策完善等,努力实现我国能源的转型和节能减排的目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0〕170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0〕170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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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20〕1708号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监管周期销售电价调整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本市城区、郊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1.74分、大工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4.24分;同步调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部制用户的基本电价标准,调后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电网企业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各转供电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做好对用户的政策告知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执行时间落实降价政策,切实将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75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其他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结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08.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进一步促进本市清洁生产,支持更多的企业和单位实施“节能、减碳、降耗、减污、增效”清洁生产措施,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我们编制了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现予以印发。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推动,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尽早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助力绿色北京建设。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和设备能效指南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和设备能效指南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和设备能效指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节能环保中心2019年8月前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3号)对本市承诺制相关工作的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

能效水平是节能审查承诺的重要内容,也是节能审查部门开展事中评价和事后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此,市发展改革委和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梳理了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针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摘取了常用的民用建筑能效指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等,供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参考。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项目必须达到指南中的准入值要求,并尽可能达到先进值的要求。

- 2 -目录一、民用建筑能效指标 (15)(一)居住建筑 (15)1.住宅建筑能耗指标 (15)2.学生宿舍建筑能耗指标 (16)3.养老院建筑能耗指标 (16)4.幼儿园建筑能耗指标 (17)(二)公共建筑 (17)1.办公建筑能耗指标 (17)2.商场建筑能耗指标 (18)3.文教建筑能耗指标 (19)4.医疗建筑能耗指标 (19)5.宾馆建筑能耗指标 (21)6.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能耗指标 (22)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3)三、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 (28)四、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39)- 3 -一、民用建筑能效指标按照《民用建筑能耗指标》(DB11/T 1413-2017),民用建筑划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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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北京市定价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责任清单。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负责的政府定价管理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管好。

对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事项,必须坚决取消,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进一步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

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价(政)字[2002]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定价目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结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8.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23〕997号)要求,经公开征集并评估,现对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2023年8月18日(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京发改规[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能评”),更好地发挥能评对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按照“取消精简、下放增效、规范监管”的原则,我们对能评工作流程进行了简化和优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项目节能登记。

对土地一级开发、园林绿化、河道治理、环境整治、村庄搬迁、架空线入地、电力管沟等项目,不再进行节能登记备案。

二、下放节能登记类项目管理权限。

按照目前本市能评项目的分类管理标准,将节能登记类项目(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年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区县发展改革委。

项目建设单位登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jnpg),按照相关要求填报并生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申请表,直接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登记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法撤销对项目的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三、缩短节能审查工作办理时限。

将节能专篇审查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业机构评审的时间),将节能登记备案办理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

四、简化项目节能审查申报材料。

对节能专篇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专篇由4份减少为2份,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说明)等文件由2份减少为1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京发改[2012]1505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2]150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我委《关于公开征集遴选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2〕1154号)要求,经公开征集、自愿报名、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遴选了35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向全社会进行推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推荐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35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建立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推荐名录库,对编制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编制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年度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业绩、资质专业范围及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情况、编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工作建议等。

我委结合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对编制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咨询项目、业务水平较差的编制机构淘汰出库,不再向社会推荐。

同时,按照“有进有出、专业调整”的原则,适时面向社会补充选聘新的编制机构。

三、项目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愿委托上述推荐单位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热能表等9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热能表等9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热能表等9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7.15
•【字号】京发改[2014]1505号
•【施行日期】2014.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热能表等9项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4]1505号)
市质监局:
你局《关于新增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京质监函[2014]97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现将热能表等9项新增加的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9项新增加的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你局所属计量检定机构及你局授权检定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5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京发改[2014]439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43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有序推进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相关工作,确保各重点排放单位按时履约,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本市将于近期启动碳排放报告报送及核查、配额调整及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按照《决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相关规定,本市2013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以上报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请参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3版)》,做好本单位碳排放核算工作,于3月20日前登录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填报系统”,网址:http:///tpf),完成2013年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在线填报。

按照《通知》要求,重点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需同时向我委提交碳排放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地址: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A西座1206室,下同)。

二、关于碳排放报告核查按照《决定》第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的相关规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3月10日-4月5日,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1.02
•【字号】京发改〔2023〕1467号
•【施行日期】2023.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清单的通知
京发改〔2023〕1467号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1309号)、《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23〕1329号)要求,经公开征集并评估,现对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清单(详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2023年11月9日(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供热项目清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日
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京发改〔2017〕174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7〕174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冬季取暖煤改清洁能源政策要求,推进清洁能源改造,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清洁采暖有关用电用气价格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居民“煤改电”分户自采暖用户峰谷电价、具备分表计量的集中电供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谷段时间(调后时间详见附件1)。

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电”集中供暖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峰谷电价。

本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供暖用电,22:00-次日7:00输配电价在现行输配电价基础上减半收取。

电价相关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二、调整农村地区管道天然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采暖用气阶梯气量(调后气量详见附件2)。

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气”集中供暖用管道天然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

农村“煤改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阶梯气量按全年累计。

三、经区政府认定的城区“煤改电”分户自采暖用户,经市农委认定的农村“煤改电”“煤改气”分户自采暖用户、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电”“煤改气”集中供热用户,执行上述相关价格政策。

四、市电力公司、各相关管道燃气企业要及时做好价格实施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各项价格政策,做好供电、供气保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同时加强对用户用电、用气情况的监测统计,在每采暖季结束后,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工作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工作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京发改[2011]1613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工作的函(京发改[2011]1613号)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对节能预测预警分析的支撑力,现委托你中心组织相关监测机构,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1年节能监测检查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1号)有关要求,开展2011年用能单位监测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函告如下:一、监测检查范围(一)以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单位为重点,全年完成不低于100家重点用能单位监测检查工作。

(二)以政府机构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单位为重点,完成全部被监测单位在线监测仪表现场校核。

(三)进入供暖季后,开展并完成约60家专业供暖单位监测检查。

二、时间安排(一)2011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用能单位和公共机构节能监测检查。

(二)2012年3月中旬前完成供暖单位节能监测检查。

(三)2011年11月中旬前提交重点用能单位及公共机构节能监测检查报告;2012年3月底前,提交供暖单位节能监测检查报告及2011年节能监测检查总结报告。

(四)对重点用能设备测试报告,应在监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

三、其他注意事项(一)监测检查工作要与市节能监察大队节能监察工作相结合,避免对同一用能单位进行多次重复检查。

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按时完成各项检测检查计划任务并提交总结报告,其中,对重点用能设备测试报告,应同时报送我委和被监测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4号,以下简称《通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的要求,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有序开展节能验收工作,我们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进行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自《通知》印发以来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项目单位,按规定应开展节能验收的项目,在12月15日前将节能审查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

我委将对市级批复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报告进行核查。

二、核查重点通过资料审核、实地查验等方式,核查项目的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源品种、重点用能设备选型、节能措施、能效水平、计量器具配备以及项目能源利用情况等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是否满足节能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组织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报告的技术评审。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于12月31日前将节能审查验收报告评审结果报送我委。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自行组织抽查所批复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并于12月31日前将节能审查验收报告核查情况报送我委。

四、工作要求项目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按规定报送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配合开展节能审查验收报告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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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章:
填报人:联系电话:201 年月日
说明:1.调查范围: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的全面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500万元
的重点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样本单位。

2.报送时间及方式:2013年12月27日前,企业登录北京市发改委网站在线填报,填报完成后下载完整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纸质版(一式二份)调查表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3.严格按照调查表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解释等认真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据报、迟报。

单位名称(签章):
附表: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说明:1.调查范围: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的全面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500万元的重点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样本单位。

2.报送时间及方式:2013年12月27日前企业登录北京市发改委网站在线填报,填报完成后下载完整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纸质版(一式二份)调查表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3.严格按照调查表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解释等认真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据报、迟报。

4.请分别填写2010年-2012年的数据。

附件3
北京市节能环保产业统计调查表指标解释
1.总产值:指节能环保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活动的总价值,单位:千元。

2.销售产值: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节能环保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单位:千元。

3.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内从事节能环保领域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单位:人。

4.资产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单位:千元。

5.营业收入:指个体节能环保产业单位,在报告期销售生产的工业产品及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总计,单位:千元。

6.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单位:千元。

7.出口收入:指报告年度本企业将新产品出售给外贸部门和直接出售给外商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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