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立法制度总论
立法法修改解读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名师解读】重大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由“较大的市改为设区的市”。
扩大地方立法权。
目前有282个设区的市。
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3个。
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务以及其他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名师解读】重大修改。
明确了自治州相当于设区的市的级别,并且赋予立法权。
第七十四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立法学知识点总结
立法学知识点总结一、概述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法律具有立法职能的组织如何制定法律的学科。
立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是研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一般原理和规则的学科。
二、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过程,包括立法的程序、主体和内容等方面。
实质上,立法是国家运用立法权对社会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活动。
三、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定的程序。
一般分为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程序。
立法程序的设计意在保障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效力。
四、立法主体立法主体是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和其他行使立法权的机关。
立法主体的构成和职能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五、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制定法律时应遵守的一般规则和规定。
包括法治原则、民主原则、效率原则、平等原则、正义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立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指导。
六、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力量。
法律的效力与立法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执行等方面相关,是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
七、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具体文本和立法目的,解释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的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立法学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的交叉学科。
在学习立法学时,需要结合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研究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同时,也需要结合实际的立法实践和国际立法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立法学的理论和方法。
在立法学的研究中,需要着重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1. 立法的概念、特点和规律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立法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律,如立法的权威性、普遍性、时效性、权衡性等。
了解和研究这些特点和规律对于深入理解立法活动的意义和方法至关重要。
2. 立法程序的设计和运行立法程序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定的程序。
法理学笔记1
●法律制定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的特征、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的效力二、重点习题:1、简述立法体制的概念以及我国的立法体制。
答: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称为立法体制。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独创了“一元、两极、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所谓“两极”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可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2、简述法律制定的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答:(1)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
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程序是民主体现之一,是保证法律得以正确制定的有效措施,不论是哪一级、哪一层次的法律制定,都要依照该级、该层次的法定程序制定。
(2)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这就要求:第一,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
第二,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
2024 法考 内部讲义
2024 法考内部讲义律师资格考试(法考)是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评估法律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以下是2024年法考的内部讲义概览: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1. 法律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 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和层级关系2.宪法法律知识- 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 行政法律知识-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法律规定4. 刑法法律知识-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罚制度- 罪名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5. 民法法律知识-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第二部分:法律实务知识1. 诉讼法律实务- 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 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质证的方法2. 合同法律实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3. 公司法律实务- 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法律规定- 公司合同和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4. 劳动法律实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5.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 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方法第三部分: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素养1.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 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规范2. 法律职业素养- 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 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和继续教育以上是2024年法考的内部讲义的大致内容概览。
请注意,具体的讲义内容可能会根据教学需求和考试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请以实际讲义为准。
LAW1302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Description)
(英文300-500字)
The course aims to educate students on civil laws in China,specifically the recently implemented "General Rule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goal of this course is to deepen students' understanding of general civil law theories and enhance their ability to use claim-based methods to resolve cases.It is crucial for them to develop scientific legal thinking techniques and lay a foundation further study.
3,4
考核方式
(Grading)
平时成绩50分:平时作业,共50分
期末考试:50分
教材或参考资料
(Textbooks&OtherMaterials)
教材名称
作者
出版社
出版日期
版次
书号
民法学
高等
978-7-04-045924-1
其它(More)
备注(Notes)
马工程教材
3.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学会使用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具体而言,熟练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能够从请求权基础的视角分析实例案件,知晓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建立科学的案件解决及分析思路。
2024年刑法学(总论)教案
刑法学(总论)教案刑法学(总论)教案一、课程概述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学总论是对刑法基本原理和制度的研究,包括刑法的性质、任务、原则、效力、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内容。
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教学目标1.理解刑法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明确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掌握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分类,理解犯罪的实质和危害。
3.理解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实现方式,明确刑事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原则。
4.掌握刑罚的概念、目的和原则,理解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5.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三、教学内容1.刑法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刑法的性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等。
2.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分类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分类:犯罪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共安全罪等。
3.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实现方式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制裁。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非刑罚处理方法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4.刑罚的概念、目的和原则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和惩罚。
立法工作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立法工作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立法工作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
立法工作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不仅关乎国家治理的正常运行,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
概括来说,立法工作主要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通过立法,国家机关可以对各种社会现象和问题进行规范,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处罚力度,以及确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立法工作需要广泛调研和深入分析,为了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还需进行充分的民意征集和专家评审。
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公共参与性和灵活性。
合法性指确保立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法治精神,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公正性强调立法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并避免权力滥用。
公共参与性强调广泛听取和充分尊重各方利益诉求,使立法过程更具民主性和代表性。
灵活性则要求立法工作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随社会发展和变化而及时调整和优化法律内容。
总之,立法工作既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是社会稳定与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立法工作更需要紧跟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不断完善和改进立法机制,以便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变化的新问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来立法工作还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持续的创新和改革,立法工作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进步和和谐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探讨立法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1)引言部分将对立法工作进行概述,介绍立法工作规程的重要性和目的,为后续内容提供背景和引入。
2)正文部分将重点探讨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在2.1节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包括其对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作用。
同时还将介绍立法工作对于保障民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义。
古代立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古代立法知识点总结大全古代立法是指古代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它是古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立法包括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立法的演变和发展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古代立法进行总结。
一、立法的基本原则1. 以君权为中心:古代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君权为中心。
在古代社会,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因此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和利益。
2. 以权威为依据:古代立法的依据是统治者的权威,而非人民的意愿。
统治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制定法律和法规,人民则必须服从统治者的决定。
3. 以治理为目的:古代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社会。
在古代社会,法律和法规是统治者用来管理人民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4. 以稳定为要求:古代立法的要求是稳定社会秩序。
在古代社会,社会秩序的稳定是统治者的首要任务,因此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1. 宪法:宪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权力分配和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事项。
2. 刑法:刑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相关规定,包括犯罪的种类、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等。
3. 民法:民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民法规定了民事关系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
4. 行政法:行政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行使方式、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5. 经济法:经济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活动的相关规定,包括贸易、税收、货币等方面的规定。
6. 社会法:社会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社会法规定了社会事务的相关规定,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7. 土地法:土地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的权属、使用、承包等方面的规定。
8. 军事法:军事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军事法规定了军队的组织形式、军纪、军事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指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副厅级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试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明文规定应该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照。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聘者宗教自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审批程序,应当遵循服务项目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核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明确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党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工商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大力加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立法法课件
第一章立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立法的概念、特点一、立法的概念创设或认可行为规范的公权力运用行为。
二、立法的特点权力性、抽象性、程序性、技术性第二节立法的类型立法主要分成四类。
一、按照立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大立法(议会立法)、行政立法与司法立法人大立法: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行政立法: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司法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判例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制定法律规范的权能。
但在大陆法系国家这是严格禁止的。
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的不同之处在于人大立法主要解决社会中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协调问题。
而行政立法则主要解决由行政机关代表全体人民对社会基本价值作出选择。
二、按照国家结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中央立法:在我国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地方立法:在我国指的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三、根据立法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指的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授权立法指的是本来没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其他有权的国家机关的授权进行的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第二节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指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三章立法的基本原则一、什么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就是一定的出发点二、法定的立法基本原则法定基本原则在立法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国家全部立法都应该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七章+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宪法关联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 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包括组 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会(代表) 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等等。
其效力低于宪法,但属于宪法范畴,世 界各民主国家均有宪法关联法。
③内容: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于 国家权力方面的、关于国家机构方面的、 关于中央与地方、国家标志等的等。包 括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区基本法等。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成文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典结构
一、宪法结构概述 简单地说,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
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1、宪法体系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
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 形态。构筑宪法体系的要素包括宪法典、宪 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 等。
宪法判例重要渊源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第七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宪法形式 宪法典结构
1.几个相似概念
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包括制宪 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 内含要素。它追求的是宪法其特点是以宪 法文件为依据,围绕宪法条文的内涵和外延 进行释义和补充,同被解释的宪法条文具有 同等效力。
1,宪法解释一般附在宪法正文之后,如1979年 的印度宪法随后所列10个附表,就属此类;
2,也有的专列一章出现在宪法正文中,如1973 年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宪法,专设一章《解 释》,对宪法条文中名词术语的涵义进行解 释。
立法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文件活动的总称。
全国人大立法是中国的国家立法,是中国的中央立法的首要组成部分。它在中国立法体制中,以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独立性为其显著特征。
第一,全国人大立法具有最高性。其一,全国人大是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西方不同,中国的国家机构是一个塔形体系。人大在这个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是这个体系的中心,政府和司法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人大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与政府和司法机构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关系,它们不是处于大体平行的地位。其二,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立法权,包括立宪权、法律制定和变动权、立法监督权等。这些立法权是立法权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力,是国家立法权的首要组成部分。其三,全国人大产生的宪法和法律,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具有一体遵循的效力,在整个法的体系和法的渊源中居于最高地位,也最为重要。
(四)国务院立法
国务院立法,是中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依法制定和变动行政法规并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立法活动的总称。
国务院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务院立法兼具从属性和主导性。国务院不是许多西方国家那种与议会平行的中央政府,而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存在于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中央政府。这决定了国务院立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具有从属性。国务院立法要以贯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基本任务或职能,国务院立法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而不得同它们相抵触。另一方面,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行政工作的责任,因而对全国的行政工作具有主导性。与此相适应,国务院立法对地方立法,特别是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具有主导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悖。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
本章论述民主制政府的特征。
第四章 论贵族制 本章讨论贵族制政府的特点及其得 失。 15
第六章 论国君制 本章讨论国君制的特点和得失。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本章论述混合型政府的特点及其得 失。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本章中,卢梭论述了气候和物产决 定了不同的国家适用于不同的政体。
16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本章讨论根据法律所涉及的 社会关系内容对法律作划分。
13
第三卷 第一章 政府总论
本章讨论政府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 原则 本章主题:怎样建构政府才能保 证政府既能有足够的管理力量,又能 使政府在管理中体现公意。
14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本章讨论,如何对各种形式的政府 作类别划分。 第四章 论民主制
第七章 论主权者 本章主题:由个人结合成的政治共 同体作为主权者同每个个人的关系。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本章阐述,在形成社会状态之后, 人们的行为才具有道德性、正义性,才 有真正的权利、自由。 6
第九章 论财产权
本章主题:人们在加入社会共同 体之后,由于国家意志的加入,使人 们对财物的占有、享有变成真正的财 产所有权。 总结: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 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 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 身体上的不平等 。 7
本章主题:只有约定才能成为人 间合法权威的基础,但是,对奴隶的 统治不可能建基于约定。 4
第五章 论总需追朔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本章主题:在说明由人民中产生君 主之前,首先应当研究并说明使人民这 一集合体得以形成的最初的约定。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本章主题:讨论社会公约(即最初 约定)的原因、社会公约的主要目的和 公约的主要内容。 5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蔡定剑著)读书笔记——思政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08 胡伟楠(08131039)今年的专业课有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这门课,借着学习第四章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机会,在老师的推荐下拜读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本书。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著。
该书是我国少有的描写现实政治制度的述著之一。
就系统的全面性及内容的深刻性来说在同类述著中是较为少有的。
全书分为《总论》、《组织》、《职权》及《运行》四编。
《总论》部分主要介绍关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议会制度的基本背景理论,并且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国外的某些国家的议会制度的建立理论作了比较。
第二编《组织》详细介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制度。
第三编《职权》主要介绍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及其在现实中的行使情况。
第四编《运行》讲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我发现蔡定剑先生遵循了客观性、全面性和真实性的原则,运用翔实的资料和丰富的图表,很好的论证了他关于我国人大制度的了解以及自己想要表达的观点。
读完蔡定剑先生的书,我对我国人大制度的具体情况了解的更为充分。
而通过对蔡先生将人大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进行对比以及我自己对人大制度的思考,我得出了一些自己的结论。
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自发的政治参与、公民政治表达的要求、利益保护的要求、独立自主的要求和意识越来越强,参政呼声越来越高。
这种群体性自发自主的、出于维权和自身利益要求的社会活动,反映了民主的宪政要求。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指令性的选举,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政治参与的诉求。
公民要求与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选举制度,即公民自主的,程序公开、公正的,富有竞争性选举。
我认为,如果不能尽快的将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进行深入的变革,将无法反映公民这种政治诉求,不利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
二、人大代表专职。
立法学课件
三、民主原则 其含义和内容包括三个要素: 第一,立法主体是广泛的; 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 第三,立法程序是民主的。 四、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要实现立法观念的 科学化;第二,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第 三,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第五章 立法主体
§1、立法主体概述 一、立法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对“立法主体” 的理解有法治说和功能说两 种:
(一)立法与法的创制 一致表现在:两者都指国家旨在创立和变 更法的活动,都表示一个过程。区别在于: 第一,法的创制的内涵更广;第二,法的 创制更强调理论的东西。 (二)立法与法的制定 前者多用于抽象、笼统的问题;后者用于 具体、局部的问题。 (三)立法与法的制订与拟订
第三章
立法原理、制度和技术
§1、立法原理
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一个中 央一级政权机关行使; 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指中央和地方两级 的立法权分别由一个机关行使。
不论是一级还是两级,单一的立法体制只 能由一个政权机关来行使立法权。
2、复合的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3、制衡的立法体制:是建立在“三权分立” 原则上的立法体制。 4、其他立法体制。
一、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概述 立法者,首先是指立法机关即议会或代表机关 中有权提案、审议、表决的议员、议会领导人 员,也指参与立法活动的国家元首、行政首脑, 还指其他参与立法活动、在成文法的制定和判 例法的创制过程中通过行使自己的立法权或立 法性职权发挥作用的有关人员。 立法工作人员,是指不具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 权,但参与立法活动、对立法能起作用,在立 法的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从事立法工作的 国家公职人员。 二、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的条件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民法总论》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
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一节法人一、法人的本质我国《民法通则》以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为基础,认为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侵权行为能力。
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区别于其成员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是权利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
法人具有自身的利益与组织。
二、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名称分类标准定义1公法人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根据民商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2私法人根据法定的事由而获得成员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区分意义第一,公法人具有强制权,而私法人则没有强制权。
第二,公法人行使权利而产生纠纷,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私法人行使权利而产生纠纷,则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私法人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法人就其所属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应根据国家赔偿法进行损害赔偿。
1社团法人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成立基础是人,因而称为人合.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2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成立的基础是财产,因而称为资合。
(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 区分意义第一,社团法人的发起人,因社团法人的设立而取得社员的资格;财团法人以捐助人所捐助的财产为法人的成立基础,捐助行为决定了财团法人的目的及其组织,但财团法人设立之后,设立人并非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无成员)第二,社团法人的设立,通常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共同行为,而且必须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一个人即可,而且通常以死因行为设立。
第三,社团法人不仅有意思机构,而且还有执行机构,社员大会(股东大会)是社团法人的意思机构,社员大会可以变更组织章程或者解散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构,只有执行机构,财团法人章程、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的变更以及财团法人的解散,应由法院决定.第四,社团法人除了以公益目的外,在登记之前原则上无须主管机关许可,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银行业、保险业等法人的设立应事先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否则不得设立;财团法人在登记前,应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
《民法总则》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总则》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中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民法总则英文名称Minfa zongze二、授课对象与学时授课对象法学专业大一班级下学期总学时54学时其中课堂教学45学时,实践教学9学时三、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等专业基础课后续课程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与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三大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专业课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重要部门。
由此决定了民法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兼具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双重属性。
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的总体规定和基础性理论部分,对各个民法分论的总括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和掌握民法总则的基本知识,并学会运用、规范和处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民事关系和民事纠纷,为以后学好各民法分论及其他法学课程打下坚实基础。
整个民法课程,除民法总则外,还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婚姻继承法等内容。
为了实现培养实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目标,除课堂面授外,更注重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和课程学习,采取案例分析法,课堂案例讨论法,课堂案例作业法和强制训练法等教学方法,使案例教学法得到更加全面的推行和落实,使学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并训练具有较好的实务能力。
全课程设计为“四论十章”教学模块,努力使复杂、深奥的民法变成易学易懂的简明民法,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五、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第一论民事法律规范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2课时,拟安排第1周─第3周)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本章的内容是整个民法课的基础和精髓,要求学生了解民法是怎样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民法的历史沿革,认识民法的立法体系和内容,重点掌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正确适用民法的各种法律问题,使学生一开始对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为学好民法总论和分论打下坚实的基础。
马峰法理l立法法讲义
马峰法理l立法法讲义
马峰法理l立法法讲义是指老师在讲授立法法这门课程时所使用的教学讲义。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马峰法理立法法讲义的详细内容:
一、立法法概述
1.立法法的定义和地位
2.立法法的历史发展
3.立法法的基本原则
二、立法机关与立法权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2.国务院及其部门的立法权限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4.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
6.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三、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
1.立法的准备阶段
2.立法的起草阶段
3.立法的审议阶段
4.立法的表决与公布
5.立法听证会制度
6.立法的备案与审查
7.立法的修改与废止
8.立法技术规范与立法艺术
四、立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1.立法监督的概念与意义
2.立法监督的主体与客体
3.立法监督的标准与方法
4.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5.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与责任承担方式
6.对违宪违法立法的责任追究与处理机制
7.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与处理机制
8.对司法解释的审查与处理机制
9.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处理机制
10.对违宪违法立法的责任追究与处理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趋势分析。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4年修正)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1月9日铁岭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8日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市,深入推进法治铁岭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铁岭全面振兴。
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铁岭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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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行立法准备活动的主体广泛。 2. 立法准备活动的内容通常包括:进行立法预测 、编制立法规划、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 策。 3. 价值:立法准备是否充分、科学,直接关系所 立之法是否成功、科学和能否行之有效。
立法活动过程第二阶段:由法案到法
是指由提出法案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 式的立法活动构成的立法阶段。
1. 参与这一立法的主体,一般必须是能够行使立 法权的主体。 2. 这一阶段通常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 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 布法。 3. 价值:该阶段具有法定性,最终决定法案的命 运。
第七章 立法制度总论
第一节 立法制度概述
第二节 立法体制 第三节 立法活动过程
第一节 立法制度概述
一、立法制度界说
(一)定义 •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 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 •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 性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制状况的更直接 、更明显的标志。
第一节 立法制度概述
第二节 立法体制四、中国立法 Nhomakorabea制的改革
在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 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命运和面貌的极为 重大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党和政府对本国立法普遍 起着主要作用,使其完全与立法摆脱联系是不 可能也不应当的,但党、政、法三者的所有关 系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党对立法活动的作用 方式应当是建议和监督,立法决策权应保留给 立法机关独立行使。
立法活动过程第三阶段:立法的完善
指法案变为法以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趋于科学 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更能适合不断变化 的新情况的需要,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 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
1. 立法完善的主体同立法准备阶段主体一样广泛。 2. 这一阶段的内容主要包括:①立法解释 ②法的修改 和补充 ③法的废止 ④法的清理 ⑤五是法的汇编 ⑥法的编纂。 3. 价值:目的在于是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
第二节 立法体制
1.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 • 一方面是指最重要的立法权——国家立法 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 导地位。 • 另一方面,是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力,由 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第二节 立法体制
2. 多级(多层次)并存:即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 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 多类结合:即上述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同自治地方立法、特区立法、特 别行政区立法等等,在类别上有所区别。
(二)特征 1. 立法制度是人们所须遵循的一种准则。 2. 立法制度是特定的主体亦即执政者、立 法主体建立和变动的。 3. 立法制度是实体性准则。
第一节 立法制度概述
二、立法制度的形式和内容
(一)形式:成文 vs 不成文
• 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的形式确定的立法活动、 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准则。 • 不成文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实际所 须遵循但并没有以法的形式确定的各种准则。
立法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 立法体制的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 制度,立法权的运行和载体是基于立法权 限而产生和存在,并成为立法体制的组成 部分。
第二节 立法体制
二、当今世界主要立法体制
(一)单一的立法体制 • 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甚至一个人行使 的立法体制。
1. 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一个中央政权机 关行使。 2. 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权各 自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
第三节 立法活动过程
一、立法活动过程的含义 立法的活动过程主要是指立一个法需要经 过一个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以下三个 方面:
1. 立法准备阶段,亦可以称为前立法阶段。 2. 从法案到法的阶段,亦可以称为中立法阶段或正 式立法阶段。 3. 立法完善阶段,亦可以称为后立法阶段。
立法活动过程第一阶段:立法准备
•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是成文制度。
第一节 立法制度概述
(二)内容 1.关于立法体制的制度:单一vs复合,一级vs两级 2.关于立法主体的制度:立法机关、立法参与者 3.关于立法权的制度:立法权限划分、否决权 4.关于立法运作的制度:立法预测、法的起草 5.关于立法监督的制度:监督程序、监督主体 6.立法与有关方面关系的制度:立法与政党
第二节 立法体制
认识中国现行立法体制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1. 不是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才能立法,“国家立法权 ”不等于“国家的立法权”。 2. 不是只有具有“法律”名称的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3. 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体制不单纯取决于国家结构形式。 4. 法的普遍约束力不是指任何法都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有 效、对所有人有效。 5. 承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的有关国家机关也能立 法(法出多门),并不必然影响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节 立法体制
(二)复合的立法体制 • 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央政权机关 共同行使。多为单一制国家采用,实际是 复合的一级立法体制。 (三)制衡的立法体制 • 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 又相互制约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立法体制
三、中国现行立法体制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特色甚浓。从立法权 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 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 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第二节 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含义和构成
• 立法体制是中国学者近年来在经济体制、 政治体制这类词汇大量使用的背景下采用 的一个概念。 • 周旺生: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 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 构成的有机整体。
第二节 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含义和构成
1. 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 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3. 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