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监局关于开展向刘宝辉学习活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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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2007年陕西保险业宣传工作计划》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2007年陕西保险业宣传工作计划》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2007年陕西保险业宣传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陕保监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2007年陕西保险业宣传工作计划》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35号)各保险公司,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大保险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促使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监督保险工作,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保监会党委2007年宣传工作要点,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2007年陕西保险业宣传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陕西保险业2007年宣传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大保险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促使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监督保险工作,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保监会党委2007年宣传工作要点,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积极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宣传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学习宣传保险业改革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为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

二、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围绕全省保险工作部署,突出重点工作内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和报道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工作,使保险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全面改善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舆论环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车险电销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车险电销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车险电销产品
经营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12]8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车险电销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陕保监发〔2012〕8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期,我局发现部分产险公司在开展车险电销业务过程中,存在片面误导性广告宣传、滥用促销手段给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车险电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
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切实防范销售误。

陕西保监局关于召开全省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召开全省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召开全省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正文:---------------------------------------------------------------------------------------------------------------------------------------------------- 陕西保监局关于召开全省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精神,促进我省保险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陕西保监局决定召开全省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1年4月20日上午9:00 ,会期半天二、会议地点鸿业大酒店二楼多功能厅,地址:西安市含光北路137号。

三、参会人员(一)保监局局领导、中介处全体干部、相关业务处室人员;(二)各保险公司分管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各1名;(三)专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四)部分兼业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1名(银行、邮政为负责保险中介业务部门负责人,其他为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五)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及中介业务部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一)通报全省一季度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二)安排部署全省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营销员管理等有关工作(三)局领导做重要讲话五、会议要求(一)参会人员要按时出席,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签到,不得代签名;(二)参会人员须着正装,会议期间须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三)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书面请假,经保监局同意后指派其他人员代为参会。

请各参会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于2011年4月18日15时前传真至保监局。

联系人:马丽娟联系电话:************传真:************附件:参会人员名单回执机构名称:参会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结束——。

陕西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陕西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陕西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陕保监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陕保监发〔2010〕48号)各寿险公司、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落实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4号文件”精神,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展系统清理和全面整顿,从根本上扭转银保代理业务不规范做法,实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促进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自查自纠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各保险公司要强化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会议精神,对照“4号文件”和智鹏飞局长与吉明副局长讲话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梳理和查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于公司自查发现并及时处理的问题,陕西保监局将深入分析原因,提出监管建议;对于公司自查没有发现甚至故意隐瞒的问题,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高管人员责任,涉嫌其他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同时,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自律职能,针对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自律检查及违约惩戒力度,促进行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在做好银保业务专项检查的同时,陕西保监局与陕西银监局将加强监管合作,必要时联合开展银保业务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陕西保监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2010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报告-陕保监发[2010]29号

陕西保监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2010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报告-陕保监发[2010]29号

陕西保监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2010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报告正文:---------------------------------------------------------------------------------------------------------------------------------------------------- 陕西保监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2010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报告(陕保监发〔2010〕29号)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结束后,我们按照保监会的总体要求,及时组织全体财产保险监管干部、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地行业协会认真学习会议精神,并结合陕西实际,细致查找行业存在问题,积极安排部署了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此次全国财产保险监管会议的召开,是在我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行业发展方式积极转变时期所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会议结束后,我们立即组织全体财产保险监管干部进行了集中学习讨论,逐句逐章对周主席讲话和李主任工作报告进行传达学习。

在学习过程中,每个监管干部都能紧密结合陕西产险业发展和自身工作实际,深入思考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踊跃发言,提出了许多可行性较高的思路、方法,收到了较好的学习效果。

随后,我们又召开2010年全省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会议全面、细致地传达了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通报2010年1-2月份陕西财产保险市场情况,部署加强批单管理、实行全险种“见费出单”,加大保单赔案查询宣传力度、建立理赔人员、不良客户、车行修理厂黑名单制度等监管工作,进一步加深全行业对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认识领会。

同时,我们还要求各级协会组织辖内公司开展学习,从部分已开展的地市来看,基层保险机构普遍反映良好,纷纷表示今年的监管会议问题找得准、原因查得深,思路清晰、措施得力,今年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必将在去年基础上取得更大成绩,极大地增强了他们的发展信心。

陕西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县级保险行业自律小组建设工作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县级保险行业自律小组建设工作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县级保险行业自律小组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陕保监办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县级保险行业自律小组建设工作的通知(陕保监办发〔2013〕36号)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完善县级保险行业自律小组运行机制,更好的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维护县域保险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沟通交流、联系地方党政和有关部门以及保障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全省县域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和各级行业协会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县级保险行业自律小组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进一步深化全省县级保险行业自律小组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全省县级保险行业自律小组建设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自2012年陕西保监局印发《全省县级保险行业自律小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全省各级行业协会积极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全省县级保险行业自律小组建设,并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县级自律小组覆盖面已经达到70%。

截至2012年底,各级协会已在我省107个县(市、区)中的75个县(市、区)成立了103个县级保险行业自律小组,行政区域覆盖率已达70%,其中、宝鸡、咸阳两市协会已在辖内实现了县级保险自律小组全覆盖,省协会也完成了西安地区除城区外的所有县(区)自律小组的组建工作。

二是县级自律小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各市协会在完成辖区县级自律小组组建的同时,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明确本级协会与下辖自律小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并通过加强日常指导、完善配套制度、对小组组长、副组长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等形式积极推动县级自律小组工作机制的形成。

省协会、咸阳市协会探索制定了《辖区县级自律小组工作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办法》,对其辖内县级自律小组工作开展年度考核,对工作突出的自律小组予以经费补助的奖励,这些措施强化了县级自律小组的管理,促进了其作用的发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陕保监发[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13〕7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监管思路,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以向保险消费者进行投保和风险提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现研究制定了《陕西保险业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保监局2013年6月7日陕西保险业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为突破口,推进以投保和风险提示为重点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前置消费者权益保护关口,积极探索消费者教育模式,着力解决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开创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新局面,不断提升保险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投保和风险提示为主线,普及风险和保险知识,提示保险消费风险,倡导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保险消费意愿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形成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制度健全、权责明确、形式多样、广泛普及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切实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原则1、加强教育,了解需求。

以投保和风险提示为重点,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保险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保险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保险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13]4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3.26【实施日期】2013.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保险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3〕40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做好2013年保险业新闻宣传工作,全面展示保险监管工作和行业科学发展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大力推进保险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树立保险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构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和新闻媒体等四方密切合作的保险业新闻宣传工作新格局,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根据全国、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2013年全省保险宣传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保监局2013年3月26日2013年全省保险宣传工作要点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陕西保险业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努力把陕西建设成为西部保险强省的关键一年。

做好2013年全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3年全省保险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国、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继续加大保险业改革发展成就的宣传,扎实推进保险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大对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等重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将保险消费者教育与宣传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深化与主流新闻媒体的合作,不断完善保险业宣传工作机制,努力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为保险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陕西保监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陕保监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陕保监办发〔2013〕3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为全面推动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根据《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1号)精神,我局定于2013年5月在全省开展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宗旨通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培养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提高消费者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通过加强警示教育,增强保险从业人员法制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在全行业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主题本次活动的主题是:“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三、时间安排活动时间为5月。

四、组织领导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成立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对本系统宣传教育工作负总责,制定宣传教育活动计划与方案,将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分支机构和个人,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联动,扩大宣传声势和影响,推进本次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活动内容及形式(一)开展网点集中宣传。

一是各保险机构应在营业网点以悬挂条幅、张贴海报、电子屏滚动播出等方式,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标语口号。

本次活动推荐采用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有: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陕西保监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陕西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陕西保监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陕西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陕西保监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陕西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陕保监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陕西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陕保监发〔2011〕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2010年,陕西保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不断创新,实现了陕西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充分调动陕西保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决定:授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20个单位“2010年度陕西保险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李宁建、马欣等84名同志“2010年度陕西保险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争创一流业绩,在各自的岗位上再立新功。

陕西保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埋头苦干,锐意进取,力足本职,服务大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陕西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2010年度陕西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名单2、2010年度陕西保险系统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1:2010年度陕西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名单1、省级分公司先进集体:(2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2、地市级分支机构先进集体:(8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3、县级分支机构先进集体:(10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潼营销服务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附件2:2010年度陕西保险系统先进个人名单1、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8人)李宁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武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增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总经理但清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刘木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马欣: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阮宏生: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贺宁毅: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地市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2人)刘延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韩正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经理张兴仓: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陈睿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荆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王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苏阁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陆国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关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李延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田川: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夺魁: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杨位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东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总经理芮英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汤海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解金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鹏: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毛栓成: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项能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总经理刘继龙: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叶晨: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3、一线工作人员:(54人)易宝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县支公司业务一部李旭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乾县支公司曹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支公司营业部申保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张亚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罗晓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朱文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陈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部潘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理渠道部申小宁: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直销业务一部高静: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部何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刘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童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周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郭杜营销服务部翟福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大荔营销部渠欣: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直销销售部郑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客户经理部康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建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蒲城县营销服务部李军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王韩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苏建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史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徐蔚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蔡万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山阳县公司刘晓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灞桥支公司卢亚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李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梁海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刘新宪: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春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康铁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支保费部权会萍: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张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大荔支公司刘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金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部张文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营销培训部景讲泉: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XXX: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霍晶: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马庆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鲍岩: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张彩侠: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陈仓营销服务部XXX: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营销服务部龙浩: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程千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本部营销部敖建翔: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张文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陈东林: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银保部唐陆军: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销本部陈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部倪大林: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孙梦琳: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注:以上获奖名单的排名顺序以会员公司成立先后顺序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开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开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三个服务标准及实施细则知识竞
赛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保协字[2014]6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4.07.02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三个服务标准及实施细则知识竞赛的通知
(陕保协字〔2014〕68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三个服务标准及实施细则,提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按照《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三个服务标准及实施细则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保协字〔2014〕57号)要求,陕西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将于2014年7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三个服务标准及实施细则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通过广泛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三个服务标准及实施细则学习活动,进一步提升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树立行业社会新形象。

二、参赛范围
在陕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各本地法人机构和外省法人驻陕分支机构)
三、竞赛安排
(一)选题阶段
1.时间:7月1日-7月20日。

陕西保监局关于学习贯彻《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学习贯彻《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学习贯彻《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2.21
•【字号】陕保监办发[2007]61号
•【施行日期】2007.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陕西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保监办发〔2007〕61号)
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加快发展,中国保监会最近下发了《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保监发〔2007〕107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学习贯彻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文件精神的传达与学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重大意义。

二、要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明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进一步充实和调整工作思路,制定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确保文件精神的落到实处。

三、要将学习贯彻情况于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陕西保监局。

近期我局
将组织召开学习贯彻《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座谈会,届时将邀请部分中介机构参加座谈并发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陕保监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72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不断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环节存在的“跑、冒、滴、漏”,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陕西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风险防范工作,深刻认识开展车险理赔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搞好流程改造、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实施方案》有效落实,使我省车险理赔环节风险明显下降,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再上台阶。

二、各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大新出台的车险理赔措施的宣传力度,宣传实施车险赔付“零现金”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被保险人或其他权益人通过非现金方式领取赔款。

各公司对于车险“打假”过程中发现并已查处的典型案件,可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进一步增强行业车险“打假”的威慑力,进一步提升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各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陕西保监局报告。

附件: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略)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陕西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保险法》,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不断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环节存在的“跑、冒、滴、漏”,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精神,结合陕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车险电销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车险电销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车险电销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陕保监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车险电销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8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近期,我局发现部分产险公司在开展车险电销业务过程中,存在片面误导性广告宣传、滥用促销手段给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车险电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切实防范销售误导各公司在开展车险电销业务广告宣传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电销专用产品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等内容作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如采取故意减少承保险种方式降低报价、故意降低保额或不报明细直接报总保费价格等形式进行宣传;不得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不得将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与传统渠道产品进行价格方面的简单、片面比较。

各公司在省内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实行事前备案制度。

对于总公司在陕西省内制作投放的广告,由省级分公司在投放前5日(工作日,以下均同)持总公司广告宣传方案向我局进行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其他保险【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11]15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12.31【实施日期】2011.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156号)各银监分局,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养老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下发以来,我省银保业务积极转型,认真规范,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但检查发现,银保业务仍存在资格管理不到位、销售过程不规范、承保信息不完整、单证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不合规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并明确如下:一、规范银保业务合作模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

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授权。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工作。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从事银行保险相关工作。

(二)据实列支代理费用。

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公司对总行统一支付。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陕保监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45号)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寿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局制定了《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问题,根据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指导思想是:紧密结合陕西寿险市场实际,坚持“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以提升管控能力为基础,以强化制度执行为关键,以加强监督检查为重点,以落实责任追究为保障,以完善信息披露为手段,构建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建立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使行业形象明显改善,保险消费者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原则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紧密围绕我省寿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工作。

重点整治银邮代理、个险营销、电话销售渠道,重点打击夸大保单收益、隐瞒合同重要事项、混淆保险与其它金融产品区别、篡改客户信息等问题,重点监督信访投诉多、内控管理差、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使消费者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得以解决,确保销售误导治理效果看得见、可量化、被认可。

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风险防范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86号

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风险防范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86号

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风险防范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风险防范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8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当前外部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防范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风险防范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开展全省保险业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内容(一)资金管控风险。

包括侵占挪用保险资金、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集资、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向非保单持有人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非法占有公司资金、保险资金“体外循环”等影响保险资金安全性的风险隐患。

(二)内控管理风险。

包括管理制度不健全、内控执行不到位、系统管控不力、单证及印鉴管理不善以及对分支机构和人员缺乏有效管控措施等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设计及实施疏漏。

(三)业务操作风险。

包括:销售误导、客户回访不到位、拼凑团单、农险业务承保理赔不规范等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保险中介机构非法开展传销活动和实施股权激励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群体性事件风险。

包括由销售误导引发的非正常集中退保、司法案件、信访投诉及理赔纠纷处置不当引发的群访群诉风险。

二、排查方式(一)排查资金管控的安全性1、排查长期应收未收及失效保单。

通过保费催缴、客户回访等措施逐单排查,确认客户知悉保单状态,取得客户书面确认材料。

对已离司人员的业务进行逐一回访,对已支付的退保金及理赔金通过核对账户信息和客户签名或开展回访,落实资金去向,切实防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资金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定期开展寿险公司风险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定期开展寿险公司风险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定期开展寿险公司风险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陕保监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定期开展寿险公司风险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61号)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随着寿险业不断发展,管理节点和风险领域逐渐增多,部分地区和分支机构风险隐患日益突出,行业风险不断积聚。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我省人身保险市场经营管理风险,提升行业风险管控能力,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决定建立寿险公司定期风险排查工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内容各公司要围绕经营管理关键环节、风险多发业务领域认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排查内容包括:(一)资金管控风险。

一是资金安全性排查。

集中开展高风险业务回访摸底,对长期应收未收、保单失效、已离司人员业务进行逐单排查,结合保费催缴、客户回访等措施,核实缴费记录,确认客户知悉保单状态,取得客户书面确认材料,防范截留、挪用、侵占保费风险。

二是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排查。

对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全面自查,确保客户投保自愿,防范商业银行以发放贷款为条件,强迫或变相强迫客户购买保险行为;对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清理,重点排查超期未还、委托代办、现金领取、缴费账户与贷款支付账户不一致、日期集中、网点集中、地市贷款数量较大等风险隐患,严格权限管理,防范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将资金贷给非保单持有人风险。

做好贷款的催缴工作,保持合理的还款率。

三是收付费风险排查。

排查保费归集、保险金给付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加强收付费主体资格审查和身份识别,禁止基层分支机构、员工收取现金代刷卡缴费行为,确保资金收付过程规范,防范资金收付费过程中的人为控制风险;对涉及付费的保全业务,应采用转账方式付费,并结合签名核对、电话回访、收付费信息提示等措施,落实资金去向,确保资金安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内涉嫌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内涉嫌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13]13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25
【实施日期】2013.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
查处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保监发〔2013〕13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我省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我局制定了《陕西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保监局
2013年12月25日
陕西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切实做好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8.27•【字号】陕保监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6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第3号)、《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107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陕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性。

提升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保险业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继续教育制度是提升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

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意义,组织和督促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二、接受继续教育是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必要条件。

资格证书持有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时,未达到《细则》规定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要求的,将不予换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对《细则》实施前取得资格证书的换发事宜,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细则》发布之日起,我局即开始受理面向本省从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

附件:陕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陕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机制,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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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监局关于开展向刘宝辉学习活动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07]4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5.15
【实施日期】200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保监局关于开展向刘宝辉学习活动的决定
(陕保监发〔2007〕4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
刘宝辉,男,生于1953年,中共党员,现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平大厦营销服务部营业二部经理,1970年参加工作,1996年加入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开始从事保险营销工作至今。

在11年的保险工作中,他踏实敬业,勤奋工作,诚信服务,无私奉献,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取得了优异的工作成绩,以真诚热情的服务打动着身边的每一位客户,先后被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授予“金奖业务员”、“优秀经理”、“平安勋章”等一系列荣誉称号,两次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评为全国“保险之星”,今年又被陕西保险行业协会授予“保险诚信服务标兵”荣誉称号。

2000年,刘宝
辉被诊断为肝硬化。

他不顾医生和家人的劝告,仍然坚持奋斗在保险工作的第一线;2006年,病情加重,被诊断为肝癌,但他毫不畏惧和退缩,努力战胜自我,以惊人的毅力顽强与病魔抗争,坚持培训新人、管理团队和拜访客户,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可歌可泣的奋斗之歌、服务之歌、奉献之歌,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展示着新时期一名共产党员的崭新形象,他为广大保险业干部职工树立了学习榜样。

刘宝辉刻苦钻研、爱岗敬业、追求卓越。

1996年初,43岁的他辞去了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成为一名寿险业务员。

他坚信,从事一项事业,不在时间早晚,关键在于用心、立志、见行,善于与时间赛跑。

他进入平安保险后,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完成了角色转换,并成长为一名优秀的职业保险人。

他坚持高标准,追求高水平,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辉煌的业绩,连续10年参加平安寿险全国精英高峰会议,他个人新单首期保费收入已累计超过500万元,他所带领的团队个人新单首期保费收入也已累计超过5400万元,成为陕西寿险业的一面旗帜。

刘宝辉诚实守信、热诚服务、感恩客户。

他一丝不苟地坚守以诚为本的职业道德,经常教育自己的团队要真正让客户“明明白白买保险、安安心心得保障”。

在11年的职业生涯中,他实现了客户“零投诉”,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真心称赞。

他把每一位客户看作是自己的亲人,竭尽全力为客户办实事,千方百计为客户解难事,使很多客户在面临疾病和死亡威胁时及时获得救助。

他为客户的服务已经远远超越了公司的要求和客户的预期,别人没有做到的,他做到了,客户没有想到的,他想到了,正如一位客户所言“做刘宝辉的客户真是我的荣幸,因为自己又多了一位真挚的朋友。

”他以自己的真诚感动着每一位客户。

刘宝辉勇担责任、奉献爱心、回报社会。

他认识到“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要把保险的真谛送到每一个家庭,就得靠一群保险人,就得靠一代保险人”。

为了提高同行的
业务技能和素质,他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坚持组织开办“保险夜校”逾50多次,不计报酬,认真备课,他还在海南、广西、甘肃、新疆等地为平安的同事和同业举办过33场讲座,毫无保留地传授自己的成功经验,启发和培育了一大批优秀保险业务员。

目前,他已经成功带出了一支100人的业务队伍,这支业务队伍被大家亲切地称为“宝辉”部。

几年来,“宝辉”部的业务在公司遥遥领先,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业务精英。

针对当前社会对保险缺乏了解、老百姓保险意识不强的现状,他抓住展业的每一次机会,大力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并自发组织了许多有益的文化活动;自筹资金策划了“秦之声”保险戏曲晚会特别节目,自己花钱包下了以全国治沙模范牛玉琴为原型的现代眉户剧,把票送给自己的客户和同事,在借助陕西特色文化宣传保险的同时,也为弘扬和保护民族文化艺术做出了积极贡献。

他时时不忘回报社会,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他为西安心心智障幼儿园精心寻找了园址,每年全国助残日,他都要到这里看望孩子,并买来一些生活用品及玩具;他还多次捐款捐物,支持慈善事业。

刘宝辉热爱事业、忠诚事业、心系全局。

他无比热爱保险事业,他曾经说过,“把事情当工作干,才讲究上班下班;把事情当事业干,就没有休息日;把事情当信仰干,就不在意回报了”。

他对事业的热爱感染着身边的每一个人,他的爱人在他的引导下也进入了保险业,并连续9年被评为优秀业务员;他从加拿大留学归来的儿子,也在他的影响下,成为一名保险业务员。

在今年4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的高峰会议上,集团领导向刘宝辉一家三口颁发了唯一的特别荣誉奖。

他非常关心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经常针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主动向行业监管部门献计献策。

他用保险关注民生,并以此作为人生的最高理想,希望所有的人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时刻把为群众送安宁、送保障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燃烧自己,幸福他人,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我省保险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新的发展起点上,要推动保险业又
好又快发展,必须大力宣传和深入学习刘宝辉的先进事迹,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以服务创品牌,以品牌塑形象,以形象促发展。

为表彰先进,倡导诚信服务的行业风气,陕西保监局决定在全行业广泛开展向刘宝辉学习的活动。

开展向刘宝辉的学习活动,要学习他对党、对人民、对保险事业无限热爱、无限忠诚的崇高思想境界;学习他客户至上、诚信为本、时刻让群众满意的宗旨意识;学习他敬业奉献,脚踏实地,努力创造一流业绩的高贵品格;学习他锐意进取、顽强拼搏、艰苦奋斗、追求卓越的精神风貌;学习他在困难和挫折面前坚忍不拔、生命不息、工作不止的奋斗精神,在推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践中展示现代保险人的新形象、新作风、新品格。

全省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干部职工要把学习刘宝辉的先进事迹与履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与树立宣传本单位、本系统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立足岗位,多做贡献,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尚。

全省保险系统广大职工要以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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