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工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安徽崛起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工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安徽崛起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合司通〔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工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安徽崛起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日趋严峻,对我省乃至我市经济的影响和冲击也逐渐显现。
我市律师在应对金融危机,服务我市改革发展大局中已经做了大量有效工作。
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经济发展中的法律服务作用,努力为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后果提供法律服务,现将《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工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安徽崛起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认真学习贯彻,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履行服务职能,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我市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工作。
同时,请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总结现已采取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收集整理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终结的有关典型案例,于12月27日前上报市局律管处(邮箱地址:*********************),市局将以多种形式对我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此方面工作成就进行重点宣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工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安徽崛起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今年下半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快速蔓延,世界经济明显减速,国内经济有所放缓,对我省经济的冲击也不断加深。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进入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发展阶段。
为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当前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服务扩内需保增长的决策部署上来,更好地发挥我省律师在经济发展中的法律保障与法律服务作用,现就我省律师服务科学发展,促进安徽崛起,努力为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后果提供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金融危机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和发展机遇,增强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际需求减弱及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将减弱我省出口增长的强劲势头。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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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合司通[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合司通〔2013〕75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对律师办案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查摆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今年工作部署,市局、市律协决定在近期开展2013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范围案件评查范围为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已办结的律师业务案卷。
二、评查标准评查工作对照《合肥市律师事务所案卷评查实施办法(试行)》和《合肥市律师协会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试行)》规定进行。
三、评查方式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评查案件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主要通过查阅收结案登记、系统应用、案卷卷宗,以及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对律师办案的过程、结果、依据、效果等进行评判。
评查结果将作为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评查步骤评查工作从2013年11月开始,2013年12月底基本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上报阶段(11月12日至11月24日):各律师事务所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对照评查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案卷评查评分表,并形成自查报告。
11月24日前,各律师事务所将自查报告及评分表报市律协秘书处*********************。
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和措施。
(二)组织检查阶段(11月25日至12月15日):市局、市律协成立案卷评查小组对全市律师事务所进行评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安徽司法行政微联盟的通知》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安徽司法行政微联盟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合司通〔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安徽司法行政微联盟的通知》的通知合司通〔2018〕31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市义城监狱、戒毒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安徽司法行政微联盟的通知》(皖司通〔2018〕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已开通的政务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要入驻“合肥司法行政”微矩阵,形成集中传播效应。
各相关单位负责统计报送本单位新媒体建设情况(账号、建设时间、运营负责人)(附件1)。
二、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建立微信群,要安排一名网评员担任群主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填写报送信息登记表(附件2)。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建立1至3个县级村(居)法律服务群主群,群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法律E服务”,群主为省厅聘任的各县(市)区网评员,成员为本辖区所有村(居)法律服务微信群的群主。
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统计报送法律服务微信群和法律E服务群的信息(附件3、4)。
四、请各单位(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此项统计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表格。
1.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局政治部。
2.微信工作群统计表和政务微信微博信息登记表(附件1、2)电子版报市局政治部,联系人:严红艳,联系电话:65612303,邮箱:*****************。
3.村(居)法律服务群主群统计表、微信群信息登记表(附件3、4)电子版报市局基层处,联系人:江春丽,联系电话:65626147,邮箱:**************。
附件:1.政务微信微博信息登记表2.微信工作群统计表3.村(居)微信群群主群统计表4.村(居)法律服务微信群信息登记表合肥市司法局2018年5月7日附件1政务微信微博信息登记表填表单位(盖章):填报人:填表说明:1、此表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填报,没有开通政务微信、微博的实行零报告。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对杜怀苏等三名律师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对杜怀苏等三名律师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对杜怀苏等三名律师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厅直有关单位:合肥、淮南、亳州三市司法局,根据投诉线索,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先后对杜怀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违规案;孙景刚律师私自收案收费案;赵长利律师擅自设立办公地点案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这三件律师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进行通报。
一、杜怀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违规案杜怀苏,男,安徽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隶属合肥市司法局管辖)。
2004年2月14日,安徽纲正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汤秀正的家属朱姝签定了刑事案件委托协议,指派该所律师杜怀苏担任犯罪嫌疑人汤秀正一审阶段的刑事辩护人。
2004年6月2日,杜怀苏在合肥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汤秀正时,其手机接到汤的哥哥何秀华打来的电话,杜怀苏接听后,将手机拿到律师会见室隔离网上,让犯罪嫌疑人汤秀正接听其哥哥何秀华的电话,被合肥市第一看守所管教科干警发现并立即终止其会见,同时扣留了杜怀苏律师的手机和律师执业证等证件。
2004年8月9日,合肥市司法局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司罚决字[200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杜怀苏律师处以警告处罚。
二、孙景刚律师私自收案收费案孙景刚,男,安徽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隶属淮南市司法局管辖)。
2003年月1 2月初,离婚诉讼案当事人戚伟聘请孙景刚律师担任其离婚诉讼二审代理人,孙景刚用事先从一源律师事务所领取的公函、委托合同书等文书与戚伟办理了委托手续,收费800元,但未缴入律师事务所财务帐目。
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2010年度合肥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公告
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2010年度合肥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0.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2010年度合肥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公告根据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现将通过考核,以及2010年新设立、新申请执业的全市80家律师事务所、6家法律援助中心、1029名律师名单予以公告。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律师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5612403、5529021、5626358联系人:万立娟王乃元张涛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36人)0551-5633303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1004周世虹孙森郑文彭学斌王俊何宗友王永平许华满张有辉吴凯盛强程晋龙杜铭江元闽张开凡许鸣华郝淑红(女)李茂林陈平(女)桑永标李阳(女)史东洋王安林王道广吴刚鲁立志王磊刘冬平吴晓峰何宗发金磊梁克秀(女)崔嵬陶彻徐凡李世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32人)0551-5600055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楼王亚林孙舒维江海俊许文春赵振龙杨勇张雪松陈荣(女)陈德华杨硕郭强唐勇郭军李珍德庙加艳许憬(女)沈锋姚吉志张文广姚进苏义飞李静(女)王金胜薛平柳丰收宋红(女)王汉波金丹王非岳岳李智贤汪刘送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32人)0551-5416614、5416611、5416600地址:合肥市黄山路468号(与东至路交口)通和易居时代B座12楼褚道成陈亭张然峰凌胜英(女)卜文革龚英亮马爽(女)朱立海邓双军魏登燕王宝钢许青森汪浩王暐董卫华(女)张玉文倪寿敏杨静(女)闫法顺王海波章厚平何林青(女)周权宝王成磊王华兵宋翠兰(女)王焯吴晓源刘春梅(女)万鸿飞(女)郭靖杨海燕(女)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24人)************地址:合肥市蒙城路79号中兴大厦4楼李益如(女)吕淮波赖莉(女)孙潮群储湛葛长义韦大文樊明宝侯小林雷延平(女)孟勇冉静(女)屈建华徐经坤刘春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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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5177866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宋小林郭明刘林张鹏刘家强杨庆斌胡光标丁有勇杨会余杨宽孙永标王强张行春(女)杜非唐智君(女)彭举周友鑫姚丽(女)洪波张觉龙李磊磊张萍(女)何宇李小龙刘少军(女)张辉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17人)************地址:合肥市寿春路356号徽商国际大厦1003室欧明杰张平刘辉郝朝礼夏云飞王秀芬(女)丁天水陈康张明王玉峰郭治龙高从武袁泉生陆军张会孟凡伍王华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11人)************、3422448地址:合肥市创智广场6号楼B座2408-2410室郑宏伟牛和勇肖桂林阮一文张亚钱春龙邹斌吴文红徐从俊陈碧波张学辉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9人)************地址:合肥市黄山东路188号鸿诚大厦602室汪竹青杨育林许成玉孙家淮孙琪彬俞新战余志峰邵建云刘清华(女)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4人)************地址: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4楼张玉保曹采峰黄乔英黄椽中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8人)0551-3612425、3652852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1号望江综合楼501室陈勇孙予皖葛圩李俊李和久段启伍张贤仓卞莉(女)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22人)************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10号泰格大厦401室汪观利王永许业圣毕家军龚义群陈伟王智徐芬锦王俊王永宏王慧娟(女)王泽平方达夫吴志君汤伟宋雪峰刘晓军许高顺武平(女)俞金华(女)胡瑾汪良敏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12人)0551-4240850地址:合肥市濉溪东路6号惠康大厦701室周基贵张明程秋生张军临胡伟吴晴川孙养成王晏(女)关建军沈宗海王强张贵良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10人)************地址:合肥市北一环与阜阳路交口东南角富荣大厦四楼1406王和伦杨付宝王康阳陈长昊袁建王明红曹保国吴玉松张涛王方东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3人)************地址:合肥市淮河路272号李动李静(女)李震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5人)************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1050号中房名都A座401室朱进章继红(女)张国兴夏传宝鲍龙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7人)************地址:合肥市屯溪路65号君柳河畔3幢1510室张法颖章敏黎益新孙家玉邢志明曹军汪榕生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1人)************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1068号和平大厦五楼朱友生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4人)************地址:合肥市濉溪东路9号嘉华中心A座1704室陈先超陈恒琴(女)焦楠万兴强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5人)0551-7711125地址:肥东县店埠镇卫生大厦3楼杨苏赵平选史晋姜保贞王家彩安徽庐东律师事务所(5人)0551-7726479地址: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8号李丰升史道聪王明黄发蒙李清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8人)0551-8841805地址: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85号徐晓晴(女)李霞(女)张宇平梅丽(女)文晓恒(女)周培云何永胜解倩(女)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8人)0551-8847055地址: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张宇箭李法明杨俊王家济王华李露华(女)翟翔夏守国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8人)************地址: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173 号卜寿丰陶庆怀程林杨多法崔良新沈欣杨萍(女)陈兵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11人)************地址:长丰县双墩镇双三路李仁怀陈郁松陈大川杜小明甄长水刘君石有清柳咏程家伟陆晓邨孙先祥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14人)0551-6679666地址: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西段范承国黄祥冯家稳闫灯李道虎倪德湘陶玉祥王克康喻钧禾葛松柏陈立冬郑超倪寒芬(女)胡向林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4人)************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陈洋郝社玲(女)周萍(女)胡钧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3人)0551-5699176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政务中心大楼附楼320室季海礁李昌文张冶平合肥市蜀山区法律援助中心(2人)0551-5118148地址:合肥市梅山路107号蜀山区司法局内王超李家勇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2人)0551-8847148 地址:肥西县政府办公大楼3楼张擎邓中新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2人)************地址: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256号胡成东戴恒安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3人)************地址:肥东县人民政府一楼西卞为国黄其宏蔡渊合肥市卫生局(1人)唐祥先合肥市义城监狱(2人)胡文祥朱庆坤合肥市劳动教养管理所(2人)田孝君彭正栓合肥市司法局(1人)瞿林发。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我市参加全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我市参加全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合肥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1.10.24【实施日期】2011.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我市参加全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皖司通〔2011〕8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参加全省评选表彰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 高度重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做出显著成绩。
2.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落实律师参与当地信访部门的涉法信访工作,开展参与涉法信访工作3年以上。
3. 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突出,律师参与人数和工作质量居当地同行业领先位置。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 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2.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信访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 参与涉法信访工作3年以上,每年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事项达到一定数量且工作质量较高;或者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不足3年,但处理的涉法信访事项在全省或当地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4. 认真、及时、高效地完成参与的涉法信访事项,在信访部门和信访群众中的认可度较高。
二、要求我市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1-2名。
评选对象要分别填写《全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全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表格用A4纸打印)各一式5份(上报的主要事迹要真实、生动,字数限制在2000字左右;另须报送3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一式5份),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市局律师管理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hflvshixiehui@。
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合司通[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司通〔2010〕32号)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现将《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汲取李庄案件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队伍建设,确保律师队伍严格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切实增强全市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司通〔201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律师队伍实际,现就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李庄案件和我市个别律师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律师深刻认识个别律师违纪违法案件的严重危害,深刻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职执业,切实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合肥市的大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二、工作目标广大律师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进一步坚定,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相互关系进一步规范,违法违纪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得到纠正和查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作秩序得到规范,律师自我保护和执业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律师执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进一步健全,律师承办重大敏感案件、执业监管、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制度进一步完善。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合律协[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合律协〔2010〕2号)各律师事务所:现将《合肥市律师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合肥市律师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会议纪要2010年1月28日下午,合肥市律师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在市鑫湖宾馆六楼财苑厅召开。
市律协41名理事出席了会议,有9名理事因事、因病请假(王亚林、王波、李丰升、徐晓晴、桂冰、刘和生、汪昌玉、陆铭、蔡景文)。
会议由鲍进副会长主持。
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一、会议表决通过了由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律协会长李虹同志做的2009年合肥市律师协会工作报告。
2009年,我市律师工作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省厅、省律协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省司法厅对全省17个地市考核中位列第一名,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实:一是不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树立律师良好形象,深化律师党建工作。
我市开展了首届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评选活动。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等10家律师事务所荣膺首届合肥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称号;周世虹等10名律师荣膺首届合肥市十佳律师称号;李霞等10名律师荣获首届合肥十佳公益律师称号。
组织了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加盟“148好赞公益律师团”,接听读者热线电话,解答法律咨询,收到了极佳的社会效果,受到了省厅、省律协的高度评价。
同时在律师党员中开展了“我是党员我先行”和“百名党员进社区”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党员律师积极投入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中去。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合司通[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合司通〔2010〕19号)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能力,促进律师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自2010年起,市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律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合肥市律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价机制,促进律师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科学、规范的考评机制,不断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行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考评与奖惩相结合。
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综合考评工作,并可结合实际适时修订考评标准,市律师协会协助参与。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包括三县四区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考评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市局成立若干考核小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照考评细则,给被检单位打分,形成考评分值。
第七条考评数据采集时间自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考评工作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八条考评工作包含律师党建、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内部管理、业务建设、社会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等7个方面内容,基本分为100分;另外,加分项目为15分,减分项目为10分。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年活动检查验收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年活动检查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年活动检查验收的通知各县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年活动检查验收的通知》(皖司通〔2010〕27号)及《关于印发全市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合司通〔2009〕16号)文件规定,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年活动检查验收工作。
现将我市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年活动检查验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本次检查验收采取律师事务所自查、县区司法局、市局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安排如下:(一)县区律师事务所自3月11日起对照标准对本所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年活动全面检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作出书面总结,各县区司法局自行组织人员,按照《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年活动检查验收基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本行政区域活动开展情况作出书面总结,于3月20日前报送市局律师管理处。
(二)市直律师事务所自3月11日起对照标准对本所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年活动全面检查情况登记表》并作出书面总结,于3月17日前报送市局律师管理处。
市局于3月18日至20日对市直律师事务所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验收。
(三)市局将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硬件达标、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推荐,由省厅予以表彰;对达不到基本要求、问题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特别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将由省厅给予停业整顿处理。
(四)省厅组织检查组,根据各市局检查情况,于4月民日至15日,对我市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和复核验收。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成立合肥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成立合肥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
定工作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1.01.29
•【字号】合司通〔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成立合肥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
小组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有关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领导,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合肥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长: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处室:局职业资格处、局办公室、派驻纪检组
二、工作职责
合肥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市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成员处室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其中:
局职业资格处:负责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接收、集中审查、统一受理、材料上报、证书发放等。
局办公室:负责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现场管理、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等。
派驻纪检组:负责对本市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
2021年1月29日。
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之蓝”杯合肥市第二
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之蓝”杯合肥市第二届十佳(优秀)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律师、十佳(优秀)公益律师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合司通[2012]50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2.07.31【实施日期】2012.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之蓝”杯合肥市第二届十佳(优秀)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律师、十佳(优秀)公益律师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合司通〔2012〕50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现将《“天之蓝”杯合肥市第二届十佳(优秀)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律师、十佳(优秀)公益律师评选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天之蓝”杯合肥市第二届十佳(优秀)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律师、十佳(优秀)公益律师评选活动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律师事业发展,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表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决定开展“天之蓝”杯合肥市第二届十佳(优秀)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律师、十佳(优秀)公益律师评选活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评选宗旨评选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评选活动,不断推进我市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展示我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树立律师行业楷模,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公平正义、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风尚,为促进合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推荐和社会评选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选范围参加合肥市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四、评选条件(一)十佳(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条件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广大律师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始终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和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县司法局律师协会联络组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03]50号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县司法局律师协会联络组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县司法局律师协会联络组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03〕50号)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有关县司法局、律师协会联络组:《关于在县司法局建立律师协会联络组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进展顺利。
目前,全省按规定需要成立律协联络组的55个县(市、区)已全部组建完毕,共有237名工作人员。
律协联络组的全面建立为县级律师的行业管理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同时也标志着我省县级律师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为进一步做好律协联络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律协联络组工作的重要性。
在县一级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加强对基层律师的行业管理不仅是律师管理工作的现实要求,同时也是保障和促进基层律师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律协联络组的建立,在组织系统上使得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的“两结合”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的架构进一步趋于完善;在实际工作中既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律师提供了必要的形式和手段,也为基层律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力的组织支持。
各地各单位和广大律师要进一步认识联络组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联络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齐心协力,把联络组建设好,把工作做好,共同推进基层律师事业的发展。
二、要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管理。
要充分认识,尽快适应脱钩改制后,律师在组织性质、社会角色等方面出现的新的变化,转变观念,以服务为先导,以管理为保障,努力探索并建立适合律师事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合司通〔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高新区政法办,市律师协会:《合肥市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2021年2月18日合肥市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律师工作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强化律师行业监管,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律师行业中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整肃律师行业行风,促进律师行业自律,引导和促进广大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二、目标任务将此次专项教育整治活动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切实解决律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努力把我市律师队伍建设成一支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队伍。
三、教育整治重点(一)政治思想教育方面。
着力解决少数律师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问题;着力解决少数律师事务所对党建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制度机制不健全问题;着力解决部分律师事务所对政治思想教育认识不到位,缺乏责任感、使命感等问题。
(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律师事务所联系司法所律师联系司法所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律师事务所联系司法所律师联系司法所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律师事务所联系司法所律师联系司法所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现将《全市律师事务所联系司法所律师联系司法所长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全市律师事务所联系司法所律师联系司法所长活动实施方案2.合肥市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律师与司法所长联系一览表2013年7月17日附件1:全市律师事务所联系司法所律师联系司法所长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广大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不断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切实提高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联系司法所、律师联系司法所长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皖司通〔2013〕48号),决定在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联系司法所、律师联系司法所长活动(以下简称“双联”活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以及安徽司法行政核心价值理念,深化律师进社区工作,推动律师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农村,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促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业务工作水平,整合司法行政系统资源,提高司法行政系统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一体化集成发展和良性循环常态化发展。
二、组织机构市司法局成立“双联”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律管处、基层处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律管处、基层处。
具体负责起草全市开展“双联”活动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总结全市“双联”活动。
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合司通〔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合司通〔2018〕23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中心,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全市律师: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7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参加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2018年1月1日后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17年度检查考核,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无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执业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均应参加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或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
2018年1月1日后首次执业的新执业律师无需参加2017年度考核(二次执业的律师须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年度考核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至4月30日前基本结束。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4、内部管理情况;5、管理分所情况;6、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8、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运用和内部档案管理情况等。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皖司办发〔2020〕25号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省司法厅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厅机关有关处室:《安徽省司法厅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1日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2020年12月23日安徽省司法厅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以下称立法联系点),是指省司法厅为收集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而确定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省司法厅立法处负责立法联系点的遴选确定、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司法厅有关处室、各设区的市司法局以省市联动、协同推进的方式,共同做好立法联系点的建设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立法联系点从我省县级政府部门、基层法院、检察院、乡镇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管理机构、街道(社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中遴选产生。
第六条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的基础较好。
(二)关注立法工作和所在区域、行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积极性。
(三)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能够及时组织开展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安排人员参加相关立法调研活动。
(四)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省司法厅按以下工作程序确定立法联系点:(一)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征集各方面有关设立立法联系点的意向信息;(二)商请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司法局推荐;(三)接受基层单位自荐;(四)厅立法处就相关单位与立法工作的关联性、所在行业及所在区域基层群众意见代表性、参与立法工作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比选,兼顾行业和地域因素,经充分沟通协商,与候选立法联系点达成一致意向;(五)厅立法处拟定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六)省司法厅公布立法联系点名单,并以适当方式授牌。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现将《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实习管理工作,根据省律协《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律协〔2012〕14号)要求,合肥市律协定于2012年6月至7月,在全市开展一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活动目的通过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严格履行管理、指导职责,督促实习人员认真实习,有效遏制虚假实习,确保进入我市律师队伍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有利于实习人员成长的工作机制,提高我市实习管理水平。
二、对象范围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主要对象是2011年度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三、检查内容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年度实习计划、实习申请登记备案、实习人员日常管理及实务训练情况等。
四、方法和步骤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分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市律协组织检查和迎接省律协检查验收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律师事务所自查整改阶段(6月1日-6月20日)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专项检查的统一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召开专门会议,提高对实习管理工作的认识。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推选安徽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推选安徽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合司通[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推选安徽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合司通〔2012〕67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徽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皖司办〔2012〕125号)精神,经市律协报市局党委同意,现就我市推选安徽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会代表、理事候选人名额按照我市律师执业人数,省厅、省律师协会分配我市的大会代表名额为36名,理事候选人名额为11名。
二、大会代表、理事候选人条件(一)代表条件1.2012年6月30日前在我省注册的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做到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3.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4.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律师协会章程,坚持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5.热爱律师工作,敬业勤奋,在事业上做出显著成绩,在当地律师界有较高威信,当事人对其有较好的评价;6.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7.是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在其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本所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理事候选人条件理事候选人应当从会议代表中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1.在本省执业满三年(2009年6月30日以前开始在本省执业);2.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业务精通、业绩突出,业内外认可程度高;4.品德高尚,社会威望较高,社会形象良好;5.大局观念和事业心强,议事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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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招募选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合司通[2017]23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招募选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合司通[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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