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书(用于常年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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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方(以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网址及电子信箱:
受聘方(以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乙方接受聘请,指派企业法律顾问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具体工作范围: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协助甲方处理管理、经营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对外签发法律函。
2、根据甲方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现场提供法律意见;列席企业的重大会议,
并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3、草拟、审查或修改甲方有关合同和法律文书。
4、根据需要,提供与甲方管理或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
5、协助甲方清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调整劳资关系,起草或修改劳动合同。
6、根据甲方经营方式与自身特点,对甲方员工及干部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
7、为甲方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二)代办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甲方进行专项事实调查、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2、就甲方之行为和有关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根据甲方企业委托,代办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权、专利权申请和注册等事项。
4、根据需要,参与甲方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上市、股权转让;机构合并、分立、收购;企业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资合作经营等事务,并就以上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5、为甲方代办信贷、抵押贷款、项目融资、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筹资事宜中的法律事务。
6、为甲方办理房地产、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建筑报建、楼宇买卖(预售)、楼宇按揭、物业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手续。
7、通过法律途径代理企业追讨各类债款;代理索赔、债权担保事宜。
8、办理甲方在进出口贸易、保险、资产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设备)转受让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
9、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0、以上非诉讼法律服务事项,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代理诉讼、仲裁类法律事务
1、代理甲方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2、代理甲方在行政处罚、复议程序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3、代理甲方请求国家赔偿并参加国家赔偿程序有关的活动。
(四)法律服务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之上述法律事务均属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之范围。
第三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指派顾问律师,亦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法律顾问小组。
2、乙方应在工作中进行业务分工,发挥集体智慧,共同合作研讨处理企业的重大问题,力求制定最佳的处理方案。
3、工作计划外,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4、乙方所指派的常年法律顾问应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正常情况下,乙方应进行分工协作,确保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有效,乙方有出差等特殊情况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到甲方营业地点现场办公,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等便利条件。
5、对甲方临时性或突发性的法律事务,乙方在工作安排上应积极做好调整,尽量优先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第四条甲乙各方的责任:
1、为保证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或介绍办理甲方交办事务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情况,并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事实及所作之陈述真实、充分、准确。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可以是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甲方应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会议及研究等。
如甲方不如实介绍有关情况或不能及时提供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该项法律事务。
2、如乙方委派的法律顾问在任期期间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调换责任律师。甲方亦可单方面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同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一方提出,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3、乙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乙方不应干涉甲方的内部事务且不应把意见强加于甲方。甲乙各方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悉或获取的对方的一切信息或资料均负有保密的义务。各方均应依善意及诚信的方式处理此类信息或资料。非为各方同意或相关业务所必需,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人就该信息或资料作任何披露。本项义务不受本协议第八条合同履行期限的限制。
5、如乙方指派的律师出差或有其他事务急待办理或待办理事务非该律师能力足够应付,乙方应另派其他律师完成或协助完成该事务。
6、经法律顾问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章程、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等,甲方应将制作的合同(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副本或影印件)送交乙方一份存档。
第五条乙方提供本合同的第二条之(一)“日常法律事务”所列项目服务时,不再另收报酬。提供本合同的第二条之(二)“代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和(三)“代理诉讼法律事务”所列项目服务时,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及本所关于收费的标准另行支付法律服务费,并享受乙方给予法律顾问单位的不低于八折的优惠,双方应同时就委托事项另定委托合同。
第六条本合同甲方代表了与其有关联的企业,甲方下属或由其控股或直接属其主管的关联企业可获得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所有法律服务,并且都可以得到相应的收费上
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及本所关于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年度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合计(大写)。该款项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注1:如双方续约,顾问费可根据乙方工作量再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的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聘用合同期间,一方如需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交由苏州市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条双方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