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边防检查法律法规
Article 8 The frontier inspection stations have the power to forbid persons belonging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to leave or enter the country: (1) failing to hold exit-entry documents; (2) holding and using invalid exit-entry documents; (3) holding and using exit-entry documents other than their own; (4) holding and using forged or altered exit-entry documents; (5) refusing to accept frontier inspect罚,应当向被处罚 人出具收据。罚没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Article 40 The frontier inspection stations shall furnish the penalized person with a receipt upon receiving the fine. The fine and money confiscated shall be turned over to the state treasury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公安部关于执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程序和应用法律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执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程序和应用法律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10.31•【文号】•【施行日期】1995.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执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程序和应用法律文书的通知(1995年10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构成了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赋予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检查工作中遇到一些情况予以处置的决定权。
现就执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程序及法律文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追究刑事责任检查站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及其他有关出入境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站应当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及有关赃款、赃物移交检查站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县、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检查站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报告后,必须予以受理。
检查站负责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和证据材料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如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检查站移交的案件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退回检查站,由检查站根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行政处罚检查站根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要做好询问记录(见附件一),根据需要可以责令当事人写明违法的事实经过(当事人不能用汉字书写的,必须将其译成中文),并在询问记录上签字,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做好取证工作。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出境⼊境边防检查⾏政处罚实施办法颁布⽇期:2002-04-28执⾏⽇期:2002-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出⼊境⼈员违法⾏为及处罚第三章出境⼊境交通运输⼯具违法⾏为及处罚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出境⼊境边防检查⾏政处罚⾏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出⼊境秩序,保障出⼊境⼈员和交通运输⼯具负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有关出境⼊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对违反出⼊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边防检查⾏政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适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章出⼊境⼈员违法⾏为及处罚第四条未持出境⼊境证件的,阻⽌出境⼊境;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内地居民⼊境未持出境⼊境证件,但有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实本⼈⾝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后,准予⼊境;⼤陆居民赴台湾后遗失赴台证件的,能够出⽰⼤陆居民⾝份证件或者能够证实确为赴台⼤陆居民的,准予⼊境,不予处罚;(⼆)随船⼯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阻⽌登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持⽤⽆效出境⼊境证件的,阻⽌出境⼊境;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后,可准予⼊境或出境:(⼀)内地居民持⽤过期出境⼊境证件,或者持⽤《往来港澳通⾏证》、《往来⾹港澳门特别⾏政区通⾏证》超过签注停留期限要求⼊境的,处罚后准予⼊境:过期不超过10⽇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11⽇以上不超过30⽇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以上不超过90⽇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过期91⽇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边防检查总站制度范本
边防检查总站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防检查总站的管理,确保边防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边防检查总站是负责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检查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设在对外开放口岸的重要武装力量。
第三条边防检查总站的工作任务是: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携带、载运的行李物品、货物等实施检查、监督;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和稳定;防止非法出入境活动;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边防检查总站应当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依法治警,提高边防检查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边防检查总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总站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边防检查总站内设若干处(科)、队等机构,具体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总站的行政事务、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总站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边防检查处: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
(四)边境管理处:负责边境地区的治安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等工作。
(五)侦查处:负责侦查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
(六)警务督察处:负责对总站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督察。
(七)其他职能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负责相关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边防检查总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部制定的边防检查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边防检查总站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九条边防检查总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条边防检查总站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边防检查总站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七)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浅析边防检查条例的修改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边检条例》)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检机关)依法正确履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职责、维护出入境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1995年制定的《边检条例》距今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并且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出入境形势有了很大变化,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出台,迫切需要《边检条例》作出重大的新的调整,本文拟对《边检条例》的法律地位、《边检条例》存在的法律问题、《边检条例》修订应注意的内容等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边检工作的执法规范化提供重要的借鉴。
关键字:《边检条例》;《出境入境管理法》;边检机关一、《边检条例》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适应我国的对外开放形势和国际国内环境,满足出入境管理的需要,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管法》和《外管法》,随后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管法实施细则》和《外管法实施细则》,两法及实施细则对指导边检机关开展出入境检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宽泛,对边检工作缺乏针对性等原因,边检机关面临执法无据的困境,于是1995年《边检条例》的制定应运而生。
《边检条例》作为边检专业领域的基本法,在出入境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规范边检机关正确执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出入境人员权益方面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对外交往和维护国家安全出入境边防检查事权属于中央事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国家权力的重要特征就是在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和独立,表现在外部不受他国干涉和与他国平等交往,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就是对境外人员的进入本国的控制——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因为本国对领土内的事务有绝对独立性,可以决定外国人是否进入本国,这也是国际法上国家属地原则的重要体现。
因此,出入境边防检查事权事关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必须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无法也不能进行干涉,对出入境边防检查事权进行规制也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规范,《边检条例》由中央政府层面制定,从国家利益角度来讲,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有利于促进对外交往和国家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例, 第二条 第三条 防检查站 ) , 第四条
总
则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安全和社会秩
序+ 便利出境 * 入境的 人 员 和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的 通 行 + 制定本条 出境 * 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 * 航空港 * 车
站 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 以下简称边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和社会秩序 +
第三章
第十 六 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出 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 抵口 岸时" 必
须接受边防检查 $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 " 在最先抵达的 口岸进行 # 出境检查 " 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 $ 在特殊情况下 " 经主管机关批准 "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 出 境 检 查" 也可以 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 门" 应当事先 将 出 境 ! 入 境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火 车 离! 抵口岸的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查人员 !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 " 生活条 件# 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该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应 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 # 第二十三条 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发 现 出 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 出 境" 入境人员 ! 偷越国 $ 边% 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 入境证 件的人员的 !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 ! 并承担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出 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 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 " 入境 & 一% 离" 抵口岸时 ! 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 ! 擅自出境 " 入境 $ 的’ 二%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 " 监护的 ’ $ 三% 被认为载有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 $ 或者物品的 ’ 四% 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 " 入境人员的 ’ $ 五% 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 的’ 六%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 " 入境口岸的 # $ 边防检查站 在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消 失 后 ! 对有关交通运输工 具应当立即放行 # 第二 十 六 条 出 境" 入境的船舶" 航 空 器! 由于不可预见 未实行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 其负责 人应当自行管理 ! 保证该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员 工 遵 守 本 条 例 的
出入境边防检查规程
出入境边防检查规程出入境边防检查规程是国际旅行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旅行者在出入境时都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程,在边防检查处接受检查和审查,以确保国境安全和旅行者的身份合法。
本文将介绍出入境边防检查规程的一般程序和注意事项。
在开始旅行前,旅行者需要了解目的地国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规程,确保自己有正确的签证和旅行文件。
一些国家可能要求申请签证或提前注册,而其他国家则可能免除某些国家公民的签证要求。
因此,旅行者应提前咨询目的地国家的使领馆或国家边防管理机构,以了解相关要求。
在边防检查处,旅行者需要接受身份验证和行李检查。
在接受身份验证时,旅行者通常需要出示有效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旅行文件。
边防官员会检查这些文件的有效性,并与旅行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比对。
在行李检查过程中,边防官员会对旅行者所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以确保没有携带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旅行者应随时配合边防官员的检查,按照要求打开行李供他们查验。
此外,边防检查还可能包括生物特征识别,例如指纹识别和面部识别。
一些国家使用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来验证旅行者的身份,增强边境安全。
对于旅行者而言,在接受边防检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是准备充分。
旅行者应确保自己所携带的所有旅行文件齐全有效,并随身携带。
其次是仔细阅读目的地国家的边防检查规程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签证和证件。
另外,旅行者应该按照要求将所有行李正确分装和标记,以便边防官员进行检查。
在接受边防检查时,旅行者应保持耐心和礼貌。
边防官员有权对旅行者的身份和行李进行检查,这是为了国际安全考虑。
旅行者应配合检查程序,积极回答问题,并且尽量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果旅行者在边防检查中遇到问题或遭遇困难,可以寻求边防官员的帮助。
边防官员通常可以提供一些基本的信息和帮助,解答旅行者的疑问,并尽力解决问题。
出入境边防检查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国境安全和旅行者的身份合法。
旅行者应尽量配合边防官员的检查程序,按照规定办理签证和旅行文件,以确保顺利通过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31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中小】国务院令第182号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19950720 实施日期:1995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七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法律依据
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法律依据在当代,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人员和物品的跨境流动变得越来越频繁。
出入境边防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本文将探讨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法律依据,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合法性。
一、国际法依据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国际法。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的规定,各会员国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而根据《联合国关于领事关系的维也纳公约》第5款,各国有权保护本国边境的完整和安全,并采取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措施进行边防检查。
此外,多个国际法律文件也强调了国家对边境安全的责任。
例如《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规定,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航空安全和保护国际民航免受非法干扰。
类似的法律文件还有《国际海运安全法公约》以及《国际交通安全道路公约》等。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确保出入境边防检查合法性和必要性的法律基础。
二、国内法依据在各国国内法中,授权政府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法律依据也非常重要。
以中国为例,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
该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边境口岸的管理职责,以及出入境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边防检查的规定。
此外,各国还根据自身国情和实际情况,通过立法确立了其他与边防检查有关的法律。
例如,相关国家可能会颁布海关法、移民法、国内安全法等,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边防检查的具体操作。
这些法律文件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都会考虑国家安全和民众利益的平衡,确保出入境边防检查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三、重要性和合法性的辩证分析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法律依据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边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边防检查可以有效控制非法移民、恐怖分子、毒品走私等潜在的安全威胁,维护国家的边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次,出入境边防检查有助于防止疾病传播。
特别是在公共卫生危机的时期,边防检查可以筛查并隔离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控制疫情的蔓延。
然而,出入境边防检查也可能对个人的自由权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权衡安全和自由之间的关系。
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10.13•【文号】•【施行日期】199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现将贯彻实施《条例》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对出境、入境人员的证件检查程序和要求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应当做到:人与护照、证件对照;护照、证件与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免填卡者除外)对照;查验护照、证件、签证和有关证明的真伪及有效期;核对在控人员名单。
以上检查无误后,在护照或证件上加盖验讫章,留存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
在正常情况下,检查一名旅客应在45秒内完成;遇有手续不符等问题,检查站最迟应在30分钟内做出决定。
二、验讫章、印章的种类和使用方法验讫章分为入境验讫章、出境验讫章和过境验讫章,印迹均为红色。
入境、出境、过境验讫章及所需印油均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
检查站使用的“临时入境许可章”、“入境、过境章”、“延期章”、“停留章”、“加签章”、“入、出境偕行人数章”、“未偕行儿童章”、“港澳同胞偕行儿童章”、“注销章”、“更正章”、“停留许可证”等印章的印迹为蓝色,“边防检查站证件专用章”为红色,由各单位按照统一样式(见附件一)自行刻制。
验讫章及加签、加注印章的使用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1.出境、入境人员必须由本人交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外国国家元首、议会首脑、政府首脑、部长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主要领导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及上述部门接待的重要宾客,凭有关单位提供的名单,给予礼遇,可以集中交验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第二章出入境边防检查
▪ (2)只限边境地区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 (3)不设边防检查机构,依靠其他口岸派人
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 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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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性质
(一)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设立在对外开放口岸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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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 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 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 查机关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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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规定:“出境、入境的 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 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 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 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 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 方可出境、入境。”
▪ 1、主管机关赋予的任务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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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赋予的任务
查控 查询出入境人员的记录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分类统计 对查处违法案(事)件进行统计 边防检查收费 与毗邻国家、地区移民机关进行会谈会晤 签发与边防检查有关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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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我国法律、法规凡是涉及出入境边防检 查的,边防检查站都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执 行所规定的任务。
▪ 3.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 入境秩序。
▪ 4、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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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入境人员和行李物品的检查
1、人员检查 中国人 外国人 交通运输工具员工 2、行李物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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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运输工具检查与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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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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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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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权限
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管理规定
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的边防检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边防检查站依法对出境、入境、过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实施边防检查;未经规定的有权批准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过境的机关,以下简称“规定机关”,批准和边防检查,任何人不得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过境。
对进出口武器、弹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另按与项通知办理。
第三条对入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站凭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并不当事人填写的《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核对,收存批准函件和《登记表》,为其签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以下简称《携运证》,见附件二,后放行。
第四条对出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站凭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核对当事人填写的《登记表》,收存批准函件、《登记表》后放行;对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入境后再出境的,如弹药有消耗的,边防检查站还应要求其出示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对过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站按以下规定办理检查手续:,一,对过境一个口岸,不换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站凭携枪人填写的《登记表》,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后,收存《登记表》,将枪支、弹药封存在所乘交通运输工具上;携枪人离境时,边防检查站检查封志并启封,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无误后放行。
,二,对过境一个口岸,换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站凭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核对当事人填写的《登记表》后,实施封存并代为保管,收存批准函件和《登记表》,同时出具《收据》,见附件三,;携枪人离境时,出具边防检查站代为保管枪支、弹药的《收据》,边防检查站启封,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无误后,收回《收据》,退还枪支、弹药放行。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维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严禁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毁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立案外国人入境、逗留签证提出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创建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资源。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成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管理对口岸限量区域实行管理。
根据保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须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实行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行边防检查,但是应通告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边境管理条例(希望有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出入境边防检查勤务规范
出入境边防检查勤务规范
第129条《搭靠外轮许可证》的签发
需要搭靠外轮的船舶,边检站应要求其提交船舶证书、船长身份证件、《搭靠外轮申请表》和被搭靠外轮允许其搭靠的书面材料,审核无误后,收存船籍证书复印件、船长身份证件复印件、《搭靠外轮申请表》和被搭靠外轮允许其搭靠的书面材料,签发《搭靠外轮许可证》。
《搭靠外轮许可证》的使用范围、有效期和审批权限同《登轮许可证》。
第130条对违反边防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持证人和船舶,边检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视情吊销为其签发的证件。
第五节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
第二十五条 有关旅行证件的职务 领事官员有权: 一、向派遣国国民颁发护照或类似旅行证件, 以及予以修改。 二、向希望到派遣国或途经派遣国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人颁 发签证或其他适当的证件。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方便两国公民往来的协定》
► 第2章第12条规定“上下外国船的人员,必须向边 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 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
21
3.与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有关的法律
16
1.与出入境边防检查 工作法律配套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 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 细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 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 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2章第10条规定“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 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 证件,填写入出境登记卡,经边防检查站查 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其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之家属与外交代表同行
时,或单独旅行前往会聚或返回本国时,本项规定同样
适用。
二、遇有类似本条第一项所述之情形,第三国不得阻碍
使馆之行政与技术或事务职员及其家属经过该国国境。
三、第三国对于过境之来往公文及其他公务通讯,包括
明密码电信在内,应一如接受国给予同样之自由及保护。
第三国于已发给所需护照签证之外交信差及外交邮袋过
9
二、国内法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规章 ►(四)规范性文件
中国公民边防检查及证件管理规定
中国公民边防检查及证件管理规定边防检查及证件管理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该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公民在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国务院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么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公安部、外交部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1)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2)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3)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4)拒绝交验证件的。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限为五年,可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矢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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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txt每个女孩都曾是无泪的天使,当遇到自己喜欢的男孩时,便会流泪一一,于是坠落凡间变为女孩,所以,男孩一定不要辜负女孩,因为女孩为你放弃整个天堂。
朋友,别哭,今夜我如昙花绽放在最美的瞬间凋谢,你的泪水也无法挽回我的枯萎~~~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大连新闻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三章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第四章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1、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运输工具进行监护;3、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4、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第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七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员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1、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2、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3、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4、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5、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6、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7、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九条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
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陆。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住宿。
第十一条申请登陆的人员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拒绝其登陆。
第十二条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
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临时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双方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限于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四条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1、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2、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3、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4、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第三章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第十六条出境、入境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
对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数、货物情况, 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
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第十八条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二十条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第二十一条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1、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守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2、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3、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4、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对随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职务的边防检查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该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应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未实行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其负责人应当自行管理,保证该交通运输工具及员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五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1、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2、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3、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4、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5、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必须立即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监护;在驶入原因消失后,必须立即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
第四章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第二十七条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执行。
第三十二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1、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2、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3、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4、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第三十三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1、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2、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3、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第三十六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1、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2、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纳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
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3、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2、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3、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第三十九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边防检查站执行罚没款处罚,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收据,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出境、入境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