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8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27
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异地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28
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至二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
4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
继续盘问(48小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16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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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在我们国家,虽然说行政处刑事处罚来说他要简单很多,但是也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的,因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够形成相应的行政处罚,当然调查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着终止的情况。
对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不予处罚。
根据规定,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及解析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及解析1.董某被他人举报涉嫌吸食毒品,派出所民警经出示传唤证后,董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对其可以强制传唤。
【答案】正确【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某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案件时,需要对被侵害人黄某(15周岁)进行询问,派出所可以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答案】错误【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进行累加。
【答案】错误【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满6个月无人对扣押物品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答案】正确【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政策解读:公安部修订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解读(一)
公安部修订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解读进一步严密执法程序,有效防止权力滥用问:公安部为什么要修订《程序规定》?答:《程序规定》自2004年起施行,是一部统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办案程序的部门规章,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最基本的规范之一,对规范公安行政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安部于2006年8月对《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公安执法实践的发展,其再次修订的必要性也日益显现。
公安部此次对《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是适应法治建设形势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改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是确保新出台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需要。
2006年以来,禁毒法、消防法、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陆续制定、修订,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作出了新的规定,且许多规定内容也需要根据公安执法实践进一步细化为更具可操作性的程序制度。
第三,是巩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安全管理、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公开、证据收集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规范行政执法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予以总结、提炼,并上升为公安部规章。
问:此次《程序规定》修订遵循了哪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答:此次修订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优化、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保障公安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
凡是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都予以修改完善,确保法制统一。
二是可操作性原则。
紧密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对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范执法措施予以固化,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各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
考前必备2023年湖南省益阳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考前必备2023年湖南省益阳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第45题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的重要工具。
2.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个月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A.3B.6C.9D.104.非法拘禁罪属于()。
A.继续犯B.牵连犯C.结合犯D.连续犯5.刘某因卖淫被某县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她对此决定不服,可以。
A.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B.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C.向省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D.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民警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民警肖某按照公安信息网使用要求传递信息B.民警常某外出办案,为提高工作效率,运用微信拍摄、上传卷宗图片C.民警刘某(未参与案件侦办)向参与案件侦办的民警李某询问案情D.民警王某为便于工作复印留存了几份涉密文件7.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
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B.实体行政行为和程序行政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D.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8.按照违反法律类型的不同,我国把违法行为主要分为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三大类。
按此分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15岁,骑车途中不慎将横穿马路的老人撞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是刑事违法行为B.乙意图杀害仇人,去市场购买了毒药是刑事违法行为C.丙夜间驾车在市区闯红灯是行政违法行为D.丁违反借贷合同,欠钱不还是民事违法行为9.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治安管理相关法律知识选择题分析与解答
治安管理相关法律知识选择题分析与解答1、下列关于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B.对于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C.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D.对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注明【答案】B【解析】(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故A正确;(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B项中没有写明“无正当理由”,故B错误;C项系法条原文,正确;(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出入境行政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行政案件的处理,保障国家主权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出入境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出入境过程中,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处理出入境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出入境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执行,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管辖与立案第五条出入境行政案件的管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二)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地区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立案:(一)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生态保护等重大利益的;(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地区的,需要联合调查处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案件。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第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摘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四)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辨认;(五)对违法行为的物证进行扣押、封存;(六)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执法证件;(二)依法保护当事人、证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四)对违法行为的证据,应当收集齐全、合法、有效。
公安部令第68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
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第十三条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边防、消防、交通管理等业务部门和边防检查站,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依照本规定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公正、公开;(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职责,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于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依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完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标准的多中心主义将导致选择性司法,进而危及整个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
基于法治主义的立场和目标,行政案件受理应坚持法律标准。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欢迎阅读!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专业科目课后练习33》(行政案件能力2 情报信息与巡逻盘查)
《公安专业科目课后练习33》(行政案件能力2 情报信息与巡逻盘查)题目行政案件能力21、某市甲区派出所民警在对旅馆例行检查时,发现客人刘某非法持有冰毒9克,随即将刘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确认了刘某的违法事实。
同时,经查证核实,刘某的户籍所在地在该市乙区,经常居住地在该市丙区,工作单位在该市丁区,针对刘某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是:(2017年江苏省考)A.甲区公安分局B.乙区公安分局C.丙区公安分局D.丁区公安分局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形是:(2017年江苏省考)A.对为偷越国境人员提供条件的王某,拟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B.对某宾馆不遵守旅客实名登记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拟处以吊销该宾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处罚C.对体育比赛秩序的张某,拟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D.对违反治安管理英国人史密斯,拟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的处罚3、某派出所民警甲、乙在某小区内巡逻,据居民举报说,听到该小区3栋3单元4楼4户有打架的声音,并听到有人喊“杀人了”,甲与乙接警后,如需入户检查,正确做法是:(摘自警考通)A.经说明身份后,可以立即检查B.经出示证件后,可以立即检查C.不能检查,因为检查公民住所应持有检查证D.经出示证件后,可以立即检查,但事后必须补办检查证4、派出所突击检查胡某经营的娱乐城,胡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
派出所民警将胡某带回调查,得到胡某的供述。
派出所据此决定对胡某拘留10日。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摘自警考通)A.在作出拘留决定前,胡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B.派出所对胡某作出拘留决定违法C.只有胡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也可对胡某作出处罚决定D.若胡某不服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应当暂缓执行拘留决定5、【多选】2017年7月9日,在甲地飞往乙地的某航班上,乘客钱某用手机玩“王者荣耀”游戏,乘务员多次提醒其关闭手机,钱某不予理会,乘务员强行关闭其手机。
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如何终止
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如何终止行政处罚终止的程序实际上就是经派出所过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的批准直接终止调查就可以了,但是,行政处罚不会无缘无故的终止,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经过调查以后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时效或者违法嫌疑人死亡等这些情形。
▲一、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如何终止?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
三个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经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和应当给予处罚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不能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要以公正的态度进行。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
精心整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应当以边防检查站的名义实施。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第六条涉及境外遣返人员的行政案件,一般由接收遣返人员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必要时,也可以移交给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条对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和被处罚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边防检查站备案;被处罚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备案联上注明;(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同时填写罚款票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五)被处罚人携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或者扣押;其行为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六条办案民警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第十七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管理秩序的;(五)未经批准登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轮、登陆、住宿的;(六)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七)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未持出入境证件人员的;(八)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九)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十)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公安部关于执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程序和应用法律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执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程序和应用法律文书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执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程序和应用法律文书的通知(1995年10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构成了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赋予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检查工作中遇到一些情况予以处置的决定权。
现就执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程序及法律文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追究刑事责任检查站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及其他有关出入境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站应当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及有关赃款、赃物移交检查站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县、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检查站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报告后,必须予以受理。
检查站负责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和证据材料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如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检查站移交的案件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退回检查站,由检查站根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行政处罚检查站根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要做好询问记录(见附件一),根据需要可以责令当事人写明违法的事实经过(当事人不能用汉字书写的,必须将其译成中文),并在询问记录上签字,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做好取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我们国家,虽然说行政处刑事处罚来说他要简单很多,但是也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的,因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够形成相应的行政处罚,当然调查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着终止的情况。
对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我们国家,虽然说行政处刑事处罚来说他要简单很多,但是也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的,因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够形成相应的行政处罚,当然调查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着终止的情况。
对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不予处罚。
根据规定,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
行政案件如何结案
一、行政案件如何结案1、决定不予处罚的;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的;3、行政处罚等决定已执行的;4、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5、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行政案件如何结案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情形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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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第三节检查第四节证件鉴别第五节辨认第六节扣押第五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案件终结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应当以边防检查站的名义实施。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第六条涉及境外遣返人员的行政案件,一般由接收遣返人员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必要时,也可以移交给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条对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边防检查站管辖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的案件,边防检查站应当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然后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对需要移交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报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
第九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管辖。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主管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办案民警报经边防检查站执勤科队领导批准后,可以一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办案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当场处罚:(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和被处罚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边防检查站备案;被处罚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备案联上注明;(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同时填写罚款票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五)被处罚人携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或者扣押;其行为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办案民警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报所属边防检查站备案。
在随船舶、列车等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工作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边防检查站备案。
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外,边防检查站对有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嫌疑,需要进一步查明情况的,应当经站值班领导批准后,填写发现问题审查处理登记表进行登记,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履行调查、审批、告知、决定等程序。
第十四条边防检查站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边防检查站在调查取证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十五条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六条办案民警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第十七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予以监护。
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第十八条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案件中,对具有下列违法行为且违法事实清楚、情况简单明了的,边防检查站办案部门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全面、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后,对违法事实进行简明记载,由违法嫌疑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签字确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一)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出境的外国人非法居留,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的;(四)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五)未经批准登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轮、登陆、住宿的;(六)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七)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未持出入境证件人员的;(八)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九)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十)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违法嫌疑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转入正式询问程序。
第十九条边防检查站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询问第二十条边防检查站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对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范围进一步调查的,经站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采取限制活动范围的措施;其中,对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报经站长批准。
边防检查站对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询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案情复杂的,经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批准,限制活动范围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特殊情况下,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限制活动范围的时间最长可以延长至七十二小时。
限制活动范围的地点,一般为边防检查站询问室或者监管室;特殊情况下也可在边防检查站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边防检查站对有违法嫌疑的中国公民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时间超过八小时的,应当及时将限制活动范围的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违法嫌疑人家属。
违法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通知后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的以及违法嫌疑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限制活动范围登记表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出入境方式、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申请回避、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但有同行的成年人员的,应通知其同行的成年人到场,没有同行的成年人员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边防检查站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边防检查站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民警、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必要时,办案民警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
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
办案民警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
第三十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边防检查站提供证言。
第三十二条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十三条边防检查站询问违法嫌疑人,也可以依法实施传唤。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办案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边防检查站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第三十四条边防检查站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传唤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或者传唤证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
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三十六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边防检查站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批准,询问查证时间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三节检查第三十七条边防检查站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