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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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20)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8.10•【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20年8月1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国务院报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解决事关公安执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供了基本遵循。
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绩,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
李克强总理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切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行政效能和群众满意度。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执法为民为宗旨,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履行职责,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稳步提升,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了人民安居乐业。
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年均查办治安案件940余万起、刑事案件540余万起。
刑事立案数连年下降,2019年较2016年下降24.3%;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八类主要刑事犯罪案件数持续明显下降,2019年比2016年下降34.9%;命案发案数逐年下降、破案率逐年上升,2019年命案的现案破案率达99.8%;盗抢等多发性侵财案件数2019年比2016年下降48.5%,社会大局保持了持续安全和稳定。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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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目录第一章立案 (1)一、对公民报案(包括控告、举报、扭送)的处置 (1)(一)操作规范 (1)(二)操作提示 (1)(三)主要法律依据 (3)二、对于自首的处置 (4)(一)操作规范 (4)(二)操作提示 (5)(三)主要法律依据 (5)三、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处置 (6)(一)操作规范 (6)(二)操作提示 (6)(三)主要法律依据 (6)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置 (7)(一)操作规范 (7)(二)操作提示 (7)(三)主要法律依据 (8)五、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处置 (10)(一)操作规范 (10)(三)主要法律依据 (10)第二章调查取证 (12)一、收集物证 (12)(一)操作规范 (12)(二)操作提示 (12)(三)主要法律依据 (13)二、收集书证 (14)(一)操作规范 (14)(二)操作提示 (15)(三)主要法律依据 (15)三、询问受害人、证人 (16)(一)操作规范 (16)(二)操作提示 (17)(三)主要法律依据 (18)四、讯问犯罪嫌疑人 (19)(一)操作规范 (19)(二)操作提示 (20)(三)主要法律依据 (21)五、鉴定 (23)(一)操作规范 (23)(二)操作提示 (24)六、对赃物估价 (26)(一)操作规范 (26)(二)操作提示 (27)1、审查估价结论的方法 (27)2、审查补充鉴定的方法 (27)3、不需要估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 (27)4、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 (28)5、物品估价的基准日 (28)6、公安机关提供的与估价有关的物品、书证及查证材料 (28)7、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28)8、重新鉴定的机构资质 (28)(三)主要法律依据 (28)六、勘验检查 (31)(一)操作规范 (31)(二)操作提示 (31)(三)主要法律依据 (31)七、收集视听资料 (33)(一)操作规范 (33)(二)操作提示 (34)(三)主要法律依据 (34)八、收集照片 (34)(二)操作提示 (34)(三)主要法律依据 (35)九、收集电子数据 (35)(一)操作规范 (35)(二)操作提示 (36)(三)主要法律依据 (36)十、辨认犯罪嫌疑人 (37)(一)操作规范 (37)(二)操作提示 (37)(三)主要法律依据 (38)十一、搜查 (39)(一)操作规范 (39)(二)操作提示 (39)1、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凭《逮捕证》、《拘留证》可以进行搜查 (39)2、人身搜查的重点 (40)3、人身搜查的方法 (40)4、对女性的人身搜查 (40)5、对室内的搜查方法 (40)(三)主要法律依据 (41)十二、扣押 (42)(一)操作规范 (42)(三)主要法律依据 (43)十三、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45)(一)操作规范 (45)(二)操作提示 (46)(三)主要法律依据 (46)第三章强制措施 (48)一、拘传 (48)(一)操作规范 (48)(二)操作提示 (49)(三)主要法律依据 (49)二、取保候审 (50)(一)操作规范 (50)(二)操作提示 (51)(三)主要法律依据 (53)三、没收保证金 (57)(一)操作规范 (57)(二)操作提示 (58)(三)主要法律依据 (58)四、监视居住 (60)(一)操作规范 (60)(二)操作提示 (61)五、刑事拘留 (65)(一)操作规范 (65)(二)操作提示 (66)(三)主要法律依据 (67)六、逮捕 (70)(一)操作规范 (70)(二)操作提示 (71)(三)主要法律依据 (73)七、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75)(一)操作规范 (75)(二)操作提示 (76)(三)主要法律依据 (77)八、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处置 (78)(一)操作规范 (78)(二)操作提示 (79)(三)主要法律依据 (80)九、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置 (82)(一)操作规范 (82)(二)操作提示 (83)(三)主要法律依据 (84)第四章结案 (87)(一)操作规范 (87)(二)操作提示 (88)(三)主要法律依据 (88)二、撤销案件 (89)(一)操作规范 (89)(二)操作提示 (90)(三)主要法律依据 (90)第一章立案一、对公民报案(包括控告、举报、扭送)的处置(一)操作规范1、接受报案,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录音;2、向报案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3、将询问笔录向报案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4、询问被扭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5、将询问笔录向被扭送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6、审查报案人提供的相关证据;7、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8、根据报案线索和相关证据,初步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9、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10、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办案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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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案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日常管理,保障办案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组织调解、听证,或者对违法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在接待区进行。
第五条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人员。
第二章办案区使用管理第六条办案区应当设置合理,功能齐全,满足办案需求。
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讯问室、辨认室、物证保管室等。
第七条办案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确保办案安全。
第八条办案区的人身安全检查室应当用于对嫌疑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流程进行。
第九条信息采集室应当用于对嫌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及打防控系统录入,信息采集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条候问室应当用于安置待审人员,候问室的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有利办案为原则,严禁待审人员相互交流,严防串供、起哄、自残、脱逃等情况。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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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黑公通[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黑公通〔2013〕23号)各市(地)、县(市)、系统公安局: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事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事项的新政策,以及省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公发〔2013〕2号),省厅组织力量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公安厅2013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推动服务型公安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适用范围1.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事项”,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事项。
2.本规范所称“服务窗口”,是指公安机关的统一对外办事窗口或者直接面向社会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单位、部门。
1-03.基本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服务事项,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
1-04.基本原则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遵循依法办理、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2.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急需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条件、程序、时限等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处理。
1-05.服务网站建设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工作,在公安对外网站上公布行政服务事项,方便申请人查询和网上申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590044a2b160b4e767fcfd2.png)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公安部令第88号)88号令的由来—68号令修订旧: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即公安部68号令。
新:两年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公安部对68号令进行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8月24日以第88号令发布施行,名称仍保持不变。
修订的指导思想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既要规范执法行为,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
从国情出发,考虑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需要,不能脱离实践,缺乏可操作性。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将对违法行为人的问话:讯问—询问。
询问查证时间:12小时—8小时(可能给予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依法决定拘留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30日)(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再如:传唤后通知家属,告知其传唤的原因和传唤到什么地点,具体方式有: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家属。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适当简化程序。
简化了内部审批程序。
取消了内部审批的法律文书,由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认内部审批的形式。
将扣押的事前审批程序修改为事后报告。
取消:口头传唤后要补办传唤证;当场检查后要补办检查证等。
(三)进一步严密程序,贴近执法实践需要对违法嫌疑人逃跑,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适用公告告知的方式履行。
安全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68号令的修订与该法保持一致,并进行相应的细化和明确。
(一)调整了案件管辖的原则1、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为基本原则,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作为补充。
2、取消:行为地发现管辖规定。
3、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办案协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176406da76eeaeaad1f330a6.png)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置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安民警自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处置重大恐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第四条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
第六条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公安民警对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做好处警记录。
第八条公安民警到达处置现场后,应当与所属公安机关保持联络,迅速报告现场情况;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增派警力或者调整警力部署。
现场警力难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增派警力支援;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增派警力。
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现场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增援民警介绍情况,共同进行处置。
第九条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https://img.taocdn.com/s3/m/18bee419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ea.png)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8.24•【文号】公通字[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2日)废止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
为了做好《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认识,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现公平和正义,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倾向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对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将组织学习《程序规定》作为近期学习培训工作的重点,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领导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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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规定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条对不属于我委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对我委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四条我委办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案件移送书;(二)涉案物品清单;(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案件移送书;(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四)____(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____(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业务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移送。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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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调查规定(一)侦查阶段1. 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 侦查: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4.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二)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起公诉。
2.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合法的侦查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2. 证据认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实行陪审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调查规定(一)立案阶段1. 立案条件: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2.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 证据收集: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2. 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3. 证据认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8bd2f7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dd.png)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浙公通〔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2016〕73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实现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是对现行执法办案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办案效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执法需求的重要举措。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发动,大胆先行先试,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实践,稳步推进。
各地要组织执法民警认真开展学习,全面掌握本规定规定的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途径方法、工作程序,转变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实践,在注意做好与现行执法办案机制、模式相衔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
具体工作开展中,可以采取由点到面,先易后难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进行,逐步扩大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和数量。
同时做到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不断提高规范操作水平。
三、注重效率,质效并举。
开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在充分考虑执法办案的效率的同时,也要坚持依法办案的质量,在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把好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关的前提下,加快行政案件的办理速度,切实做到办案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既要克服因怕影响办案质量而不敢不愿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思想,又要避免因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而随意降低执法要求的不良做法。
四、加强保障,强化监督。
要从录音录像等硬件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快速办理机制实施工作的保障。
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https://img.taocdn.com/s3/m/706defc6852458fb760b5644.png)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何特点《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但关于办案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很详细很具体,致使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掌握,为了使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公安部在《2003年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某种程序上讲,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部分的细化和具体解释。
与《2003年程序规定》相比,《新程序规定》更加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更加注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节约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更容易掌握和操作,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2、关于管辖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地域管辖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
违法行为有继续或持续状态的则违法行为继续或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行为属于“状态犯”的,则状态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例如,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属于“状态犯”,发现地公安机关就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
(2)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违法行为人居住地,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和其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这主要是考虑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确保违法行为人更好地改过自新,以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而制定的,如异地上访人员在上访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上访人员居住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理比上访地公安机关处理的社会效果更好,因为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比较了解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上访原因,容易做上访人思想工作,可以化解矛盾。
广东省派出所办案流程规定
![广东省派出所办案流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b565a87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f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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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广东省派出所办案流程规定一、派出所办案基本规定广东省派出所办案流程规定中的派出所办案基本规定部分如下:办案宗旨和原则:派出所办案的宗旨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办案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公开透明、便民利民、注重证据、尊重人权等。
办案人员职责与权限:办案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办案人员的职责包括: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制作笔录、出具法律文书等。
办案人员有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传唤、询问、检查、扣押等必要的调查措施。
办案程序的基本要求:办案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公开、公正。
具体要求包括:(1)接到报警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后,应当立即出警,进行现场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2)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传唤、询问,并制作笔录。
询问应当在当事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询问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陈述、申辩、申请律师代理等权利。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用。
(4)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案件登记管理规定(3篇)
![案件登记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b60ba6b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40.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案件登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
第三条案件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2. 及时准确原则;3. 安全保密原则;4. 规范统一原则。
第二章案件登记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案件登记的范围包括:1. 受理的案件;2. 交办、转办、移送的案件;3. 结案的案件;4. 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5. 申诉、控告、举报的案件;6. 其他需要登记的案件。
第五条案件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1. 案件名称;2. 案件编号;3. 案件类别;4. 受理时间;5. 受理部门;6. 受理人;7. 案件来源;8. 被告(或原告、申请人)的基本情况;9. 代理律师(如有)的基本情况;10. 案件性质;11. 案件进展情况;12. 案件处理结果;13. 案件归档时间;14. 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三章案件登记的程序第六条案件登记应当由案件受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如下:1. 受理案件后,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登记表》;2. 《案件登记表》应当由案件受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3. 《案件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由案件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批;4. 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登记工作。
第七条案件登记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补充:1. 案件信息有误;2. 案件进展情况发生变化;3. 案件处理结果发生变化;4. 其他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第八条案件登记完成后,应当将《案件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四章案件登记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本机关设立案件登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案件登记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案件登记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案件登记管理制度;2. 监督案件登记工作的开展;3. 调查处理案件登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4. 定期对案件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
办理法律案件的程序规定(3篇)
![办理法律案件的程序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4dd184c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55.png)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的办理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法律案件的办理规范、公正、高效,以下是对办理法律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受理1. 受理机关法律案件的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机关。
2. 受理范围(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刑事案件。
(3)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范围:刑事案件。
3. 受理程序(1)当事人向受理机关提交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材料。
(2)受理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受理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情况。
三、立案审查1. 立案机关立案审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机关负责。
2. 立案条件(1)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4)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3. 立案程序(1)立案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2)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3)立案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案件立案情况。
四、送达诉讼文书1. 送达机关送达诉讼文书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机关负责。
2. 送达对象送达对象包括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3. 送达程序(1)送达机关根据案件需要,选择适当的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2)送达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送达。
(3)送达机关出具送达回证,证明已送达。
五、调查取证1. 调查取证机关调查取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机关负责。
2. 调查取证范围(1)收集、审查证据。
(2)询问当事人、证人。
(3)鉴定、勘验。
3. 调查取证程序(1)调查取证机关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案件报告制度
![案件报告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302db24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46.png)
案件报告制度案件报告制度是指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办理和结案的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案件报告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保障法律正义的实现,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案件报告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案件报告制度的目的案件报告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案件的侦破工作得到充分、客观的记录和掌握,确保案件侦破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防止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其主要目标包括:1. 促进案件调查的透明度:案件报告制度的建立使案件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得以公开、透明,提高了社会对于执法行为的认可和信任,有效防止了执法部门滥用职权和违法操作的发生。
2. 规范案件的办理程序:案件报告制度通过规定案件报告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要求,对执法部门的办案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确保案件的侦破符合法律和执法规定。
3. 便于案件的查询和研究:案件报告记录了案件从发现到结案的全过程,包括了证据收集、调查取证、嫌疑人审讯等环节的细节,有助于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查询和研究,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案件报告制度的内容案件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案件发现报告:对于案件的发现,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案件发现情况向上级报告,并附上案件发现的背景、发现时间、发现地点等基本信息,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置。
2. 案件侦破报告:案件侦破报告是案件报告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记录了案件侦破的全过程和结果。
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嫌疑人调查、证据收集、协助其他部门办案情况等。
案件侦破报告应包含对案件的分析和推理、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案件定性和处理决定等内容。
3. 案件结案报告:案件结案报告是对于案件结案后的总结和反思。
主要包括案件结案的基本信息、结案原因和过程、结案的依据和决定等内容。
案件结案报告的编写对于总结经验、提高办案水平和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4d44b6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65.png)
统一执法规范
统一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 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 为,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 率,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
● 03
第3章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的 实施
实施公安执法规范细则的意义
保障执法公正
加强对执法规范的 约束,确保执法过
程公正透明
提高执法效率
统一执法标准,规 范执法程序,提高
执法效率
维护执法权威
暂扣物品
暂扣物品种类和程 序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在警务活动中的应用
突发事件处理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和调查
维护治安秩序
治安管理措施和应 用
指挥协调行动
警务指挥中心和协 调机制
社区巡逻
社区巡逻的意义和 程序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在外事活动中的应用
安保工作
重大活动安保组织 和实施
大型活动维稳
重大节庆活动和安 保措施
公安执法规范是指公安机 关在执法过程中所需要遵 守的规范和标准,旨在确 保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合 法性和透明性。
公安执法规范的作用
维护社会公正 和稳定
公安执法规范确保 了执法的公正性和 合法性,避免了执 法过程中的滥用职 权等情况,维护了 社会公正和稳定。
规范执法行为
公安执法规范能够 规范执法行为,避 免执法人员滥用职 权、超越权限、与 违法犯罪分子勾结 等情况的发生,从 而确保了执法的公 正性和合法性。
利进行
问题定位
对问题进行深入分 析,找出问题产生
的原因和根源
规必须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以保证执法公正、 权威和高效。公安执法规 范细则的出台,是针对当 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 难,制定的一项可操作性 规范。实施规范化执法将 有利于优化执法环境,提 高执法效率,保障人民群 众安全和稳定。
押题宝典政法干警 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押题宝典政法干警 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0d152955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35.png)
押题宝典政法干警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5题)1、2019年5月1日22时许,休假的民警小李在街边散步,突然听到一妇女大喊救命,发现一男子冉某和一妇女陈某因电动自行车碰撞而引起纠纷,冉某将陈某按在地上,正用车锁猛击其头部。
小李拨打110报警请求支援后,立即上前制止冉某的行为。
A.《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答案】 B2、根据最近本地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规律,甲市公安局在有条件的派出所,以5-10人的规模招募志愿者,组建反诈骗专业队,配合辖区派出所进行反诈骗防范工作。
下列任务不适合由反诈骗专业队承担的是:A.在金融网点周围进行巡防B.建立电信诈骗被害人信息库C.开设警民联合反诈骗微信群D.进社区为居民讲解反诈骗知识【答案】 A3、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和()三个方面。
A.一切行动听指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B.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C.一切行动听指挥秉公执法热情服务D.积极履行公务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答案】 B4、据新华社报道,某市公安部门在查处当地“天上人间”系列案件过程中,个别公安民警受利益驱使,直接参与涉黄涉赌场所的经营。
这些民警违反了()方面的职业道德。
A.秉公执法B.文明理性C.热诚服务D.清正廉洁【答案】 D5、关于光污染的危害,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A.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60%以上的主要原因是不良的用眼习惯所致,光污染影响很小B.夜间,各种霓虹灯、广告灯形成了”人工白昼“,扰乱人体正常生物钟C.光污染是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之后的第五大污染D.彻夜亮灯睡觉,夜间使用的小夜灯,都形成了光污染【答案】 A6、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的情形是()。
A.李某,因非法储存少量罂粟壳,应当处以二百元罚款B.王某,因赌博应当处以二百元罚款C.邵某,因嫖娼应当处以二百元罚款D.江某,因谎报疫情应当处以二百元罚款【答案】 D7、()多数情况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当地社会治安情况出发,主动地和有节奏、有准备、有重点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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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第一章受理一、受案登记(一)操作规范1、接受并登记报案有关事项;2、进行初步审查;3、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案登记表》;4、呈报办案部门领导批准;5、经领导批准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
(二)注意事项1、对接受报警后,能直接判明属于行政案件的,可以直接填写受理登记表。
2、《受案登记表》填写应规范:(1)案由:应按照《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填写,如殴打他人、盗窃等。
(2)案件来源: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
(3)报案时间:应准确到年、月、日、时、分。
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的,不应再填写报案时间。
(4)简要案情:载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的,要载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5)受案意见:应为“建议调查处理”、“建议不予调查处理”或“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6)印章:接报单位印章处应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3、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1)登记:对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物品应当详细登记,登记时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破损情况、新旧程度、明显标记等;对提供的文字材料,要写明份数、起止页码等。
(2)保管: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
(3)移交:对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同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4、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逃跑、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有人员伤亡,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等紧急情况的,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5、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6、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的,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7、对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三)主要法律依据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3、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4、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9条)5、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6、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7、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2条)二、口头传唤(一)操作规范1、判明违法嫌疑人符合传唤的法定条件;2、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3、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4、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5、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6、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二)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2、对受害人、证人不得传唤。
3、对投案自首、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不需要传唤。
4、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应当报办案单位领导审批,并在传唤证或笔录中注明。
5、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多次采取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6、强制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
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7、传唤后必须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通知内容不得泄露案情。
(二)主要法律依据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2、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3、对投案自首、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4、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5、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5条)三、使用传唤证传唤(一)操作规范1、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2、开具传唤证;3、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民警身份;4、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5、出示《传唤证》;6、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询问;7、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8、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9、由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
(二)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传唤证上填写到案离去时间与询问查证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2、不得对受害人、证人传唤。
3、不能对违法嫌疑人同时使用传唤证传唤和口头传唤。
4、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应当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传唤证或笔录中注明。
5、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多次采取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6、强制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
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7、传唤后必须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通知内容不得泄露案情。
(三)法律、法规依据】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3、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4、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5、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5条)6、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
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二章调查取证一、询问(一)操作规范1、确定两名以上执法办案民警进行询问;2、出示证件,表明民警姓名和工作单位;3、填写询问开始时间、地点;4、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5、问明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6、询问案情: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原因、后果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7、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客观记录;8、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9、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后,有更正或补充的,在修正处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