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期间总结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小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原告姓名]与[被告单位名称]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案号]:[法院名称]行政判决书[编号][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姓名]因[具体原因]不服[被告单位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名称]审理,于[判决日期]作出[判决书编号]的行政判决书。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3. 被告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理由1. 关于被告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并无明显违法之处。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告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具体问题一];(2)[具体问题二];(3)[具体问题三]。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其合法性。
2.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具体诉讼请求一];(2)[具体诉讼请求二]。
对于[具体诉讼请求一],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具体诉讼请求二],法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部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同时,被告单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因此,该请求亦不予支持。
3. 关于被告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单位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原告[原告姓名]关于[具体诉讼请求一]的诉讼请求;2. 驳回原告[原告姓名]关于[具体诉讼请求二]的诉讼请求;3. 被告单位[被告单位名称]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及解析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及解析1.董某被他人举报涉嫌吸食毒品,派出所民警经出示传唤证后,董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对其可以强制传唤。
【答案】正确【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某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案件时,需要对被侵害人黄某(15周岁)进行询问,派出所可以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答案】错误【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进行累加。
【答案】错误【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满6个月无人对扣押物品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答案】正确【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概述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特定行为权益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程序1. 受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受理程序包括:接收与登记、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立案。
(1)接收与登记:行政案件受理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登记。
(2)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申请人;若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
(3)立案: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根据规定程序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2. 审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解、合议、裁判。
(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方参加。
(2)调解: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3)合议: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形成合议意见。
(4)裁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合议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并将裁判书送达各方。
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1.裁判的执行(1)裁判书送达:裁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各方,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传真、送达回证等。
(2)裁判的履行:被申请机关应当在裁判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裁判。
2.执行救济的程序(1)救济申请的受理:被申请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应当受理执行救济申请。
(2)救济程序的行前准备:执行救济程序的申请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救济程序的审理:执行救济程序的审理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
(4)执行救济的裁决:执行救济程序的裁决应当作出,并送达各方执行。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是法治社会中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我国设立了行政案件的特定程序规定。
本文将侧重探讨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旨在展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展和成果。
一、立案程序办理行政案件的第一步是立案。
立案程序规定了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条件。
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案件的立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案件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其次,案件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范围。
最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和期限。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案件,才能被受理并立案。
二、调查取证程序办理行政案件必须进行调查取证,以确保案件的事实真实、准确。
调查取证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权和取证权。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抽样检测、查封扣押等手段,以及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获取证据。
此外,调查取证程序还规定了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措施,例如防止虐待、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留等。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办理行政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保障案件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听证。
听证程序规定了案件当事人的出席、申请证人和鉴定人、陈述意见、提出质证等权利。
此外,听证程序还规定了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遵循公示告知、公正裁决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审理程序办理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案件核心部分,涉及案件的文书审查和争议解决。
审理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审判权和裁量权。
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确保争议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阐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听取辩护意见、依法作出裁决。
此外,审理程序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司法独立、公开审理和法律程序的原则。
五、执行程序办理行政案件完成后,还需要进行执行程序,确保裁决和判决得到有效地执行。
执行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执行权和强制执行手段。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拘传等强制措施,以及利用司法协助手段,例如请求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执行帮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公安部令第88号)88号令的由来—68号令修订旧: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即公安部68号令。
新:两年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公安部对68号令进行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8月24日以第88号令发布施行,名称仍保持不变。
修订的指导思想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既要规范执法行为,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
从国情出发,考虑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需要,不能脱离实践,缺乏可操作性。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将对违法行为人的问话:讯问—询问。
询问查证时间:12小时—8小时(可能给予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依法决定拘留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30日)(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再如:传唤后通知家属,告知其传唤的原因和传唤到什么地点,具体方式有: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家属。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适当简化程序。
简化了内部审批程序。
取消了内部审批的法律文书,由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认内部审批的形式。
将扣押的事前审批程序修改为事后报告。
取消:口头传唤后要补办传唤证;当场检查后要补办检查证等。
(三)进一步严密程序,贴近执法实践需要对违法嫌疑人逃跑,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适用公告告知的方式履行。
安全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68号令的修订与该法保持一致,并进行相应的细化和明确。
(一)调整了案件管辖的原则1、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为基本原则,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作为补充。
2、取消:行为地发现管辖规定。
3、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办案协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展开全文第三十五条[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条旨】本条是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
【条文释义】期间,是指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事件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
一般而言,法律上的期间可分为两种,即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基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某一法律主体依据职权对某一法律事件进行指定而产生的期间。
期间的计算以时、日、月年为基数。
但是期间开始之时和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即从开始之时、日的后一时、日计算期间,如1日应当从当日的24时也就是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实际发生的时间开始计算。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邮寄送达的以盖邮戳的时间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因为很多法律措施、结果等的执行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节假日是法定休息时间,如将此计算在期间之内势必导致期间缺乏实效和不准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为允分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十六条[法律文书的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新旧条文对照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行政法中的所有期限及例外规定总结
行政法中的所有期限及例外规定总结一、行政法中的期限期限内容法条8小时治安处罚中询问查证的一般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24小时治安处罚中询问査证的特殊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 % 治安处罚简易程序事后备案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批期限《行政强制法》第19条2曰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行政处罚中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机关和银行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5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3曰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2条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行政强制法》第31条对不予调取证据决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5曰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中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3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7条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检疫期限《行政许可法》第55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理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6条行政机关申请立即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法院的执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9条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7条行政诉讼中法院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6条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期限《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4条7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的时间与地点的通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8条、《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全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7条处罚决定书的一般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0条县级地方政府对复议申请的转送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8条行政复议机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3条无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转送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6条行政诉讼起诉的审查受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中合议庭以及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受理、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先予受理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27条、《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案件的处理期限《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第2、3条法院非诉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审査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7条赔偿义务机关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7条期限内容法条10曰颁发行政许可证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4条行政复议选择管辖中复议机关的协商期限和共同上一级机关的指定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0条原告申请延长诉讼期间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0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再审中中止原判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后,发出裁定书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77条被告举证期限、被告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8条法院非诉执行中当事人接到行政机关催告书后的自行履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4条赔偿决定的送达期限《国家赔偿法》第13、23条15日公务员可以被辞退的连续旷工天数《公务员法》第83条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申请复核的期限《公务员法》第90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9条、《行政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的上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8条国家赔偿法中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7条20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多层级行政许可中下级机关的审査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7条数行为并罚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期限内容法条30曰对公务员辞职申请的审批期限《公务员法》第80条辞退公务员所需1年内累计旷工天数《公务员法》第83条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公务员法》第90条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施行期限和备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9、30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2、34条规章立法听证会的通知期限《规章制卑程序条例》第15、23条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期限《行政许可法》第50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办案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及其延长期限《行政强制法》第25、32条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催告前当事人的自行履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46条复议机关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6条刑事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第24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第25条45曰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60曰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公务员法》第100条复议申请期限和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31条对没有规定履行期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算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接受转送抽象行政行为的机关审査该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6条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关机关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完成情况的通报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7条行政复议中止向终结转化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对没有规定履行期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算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9条90日对领导成员辞职申请的审批期限《公务员法》第80条行政诉讼中止向终结转化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2条行政裁决案件中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2个月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二审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60条、《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7条赔偿决定的作出期限和刑亊赔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13、23、25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査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0条3个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一审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7条、《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7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14条赔偿委员会办案期限及其延长期限《国家赔偿法》第28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申请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3条期限内容法条180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裁判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4条1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公务员法》第98条6个月公务员受警4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的58条治安管理处罚的追诉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期限《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6条1年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公务员法》第32条公务员受记过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第58条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行政许可法》第15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未遂的)禁止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78条, 只知内容不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情况下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24条公民申请执行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生效裁判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84条18个月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第58条2年公务员受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第58条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的从业禁止期限《公务员法》第102条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只知内容不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3条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9条3年领导成员离职的从业禁止期限《公务员法》第102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既遂的)禁止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79条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向终结执行转化的期限《行政强制法》第39条48个月公务员多个处分合并执行的最长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1至5年聘任制公务员的合同期限《公务员法》第98条5年既不知内容也不知诉权情况下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2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公务员法》第88条既不知内容也不知诉权情况下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30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公务员法》第88条二、行政法中的“另有规定”例外规定权限例外规定内容立法条款法律公务员地域回避《公务员法》第69条行政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行政处罚争议期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冻结的期限及延长《行政强制法》第32条代履行的费用承担《行政强制法》第51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复议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法》第31条经复议行为的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8条行政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开审判《行政诉讼法》第45条认可的许可方式《行政许可法》第54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57条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许可的吹费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8条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查封、扣押期限《行政强制法》第25条。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总体要求忠诚履职,做到了恪守立身之本,圆满的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每年党委都把此项工作作为各项工作重中之重来抓,由党委明确各级行政执法工作责任,逐级逐人签订责任书。
由于多年来始终重视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明确,有效地保障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重视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整体水平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直接影响着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此,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1、注重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经常集中组织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
为提高和巩固学习效果,我们定期组织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有效地激发了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积极组织参加业务培训。
我们每年都抽出一定人员,一定时间行政执法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合格率均达到100%。
通过学习和培训,使我处执法人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为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执法权力、规范我处行政执法行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几年来,我们作为省交通厅委托履行航道行政执法单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行政执收、执法职责,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标语、印发宣传单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做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觉维护意识;二是执法人员严查侵犯航道航标的违法、违规现象,并严格按照合法程序、合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三是加强与航道派出所的协调与联合,强化依法行政的力度。
每年我们都与航道派出所联合,共同整治那些侵害航道航标的现象。
四、提高服务水平,塑造执法形象航政科是我处向社会展示形象的“窗口”,为此,我们一直十分重视这一“窗口”的形象。
行政办案流程情况汇报
行政办案流程情况汇报近期,我们行政办案部门在处理各类案件时,积极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协作,提高办案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行政办案流程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案件受理阶段。
在案件受理阶段,我们严格执行受理条件,认真审核案件材料,确保案件受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申请人的沟通和引导,提高了案件受理质量。
二、调查取证阶段。
在调查取证阶段,我们充分利用各类调查手段,如询问、勘验、检查等,全面搜集证据,确保案件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了取证效率。
三、案件审理阶段。
在案件审理阶段,我们依法审查案件材料,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作出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与当事人的沟通,提高了审理效率。
四、执行阶段。
在执行阶段,我们严格执行裁决,确保裁决的及时履行。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裁决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了执行效率和质量。
五、案件结案阶段。
在案件结案阶段,我们做好了案件结案的相关工作,如归档、通知当事人等,确保案件结案工作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六、工作总结。
通过以上工作情况的汇报,我们认为在行政办案流程中,我们注重了规范性和效率性,提高了内部协作,确保了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但也要看到,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办案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内部协作还需加强等。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案工作质量,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更好的服务。
以上就是本次行政办案流程情况的汇报,希望能够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和支持,也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指导和帮助,共同努力,提高行政办案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感谢大家的聆听。
(文档结束)。
行政案件办理心得体会
行政案件办理心得体会行政案件办理心得体会7篇经过书写记录自己的工作经历,作为行政工作人员,应该懂得书写自己的工作心得体会。
那么,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行政案件办理心得体会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行政案件办理心得体会(精选篇1)转眼间20__年过去了,回顾这一年,在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顺利的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
在工作中,既有不少收获,也有很多的感悟。
在实践中,对自我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更明确了自己前进的方向。
为了今后更好的工作,让自身价值得到更充分的体现,总结经验、完善不足,现就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一)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
我是x月份来到公司工作,担任公司__,协助行政副总裁做好__工作并协助行政经理做好工作。
行政工作琐碎,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熟悉了本职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三)在这一年,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1)做好公司会议及各部门的客户接待工作,并协助行政经理助理管理外租宿舍。
(2)具体整理的文件按类别整理好放入贴好标签的文件夹内,给大家查阅文件提供了很大方便。
(3)草拟各项协议并走好合同流程审批,处理公司的各种废旧物品,使废物得到化利用,达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和谐与统一。
(4)完成每月公司总监、经理的油费补贴报表及报销工作。
为了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及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除了做好本职工作,我还积极配合其他同事做好工作。
行政案件如何结案
一、行政案件如何结案1、决定不予处罚的;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的;3、行政处罚等决定已执行的;4、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5、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行政案件如何结案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情形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
派出所工作总结
派出所工作总结做好派出所工作,要深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抓好法制工作的着力点。
下面是店铺整理派出所工作总结的范文,欢迎阅读!派出所工作总结篇一在省厅和市局党委正确领导下,在市局法制室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紧紧围绕“打基础,树形象,上台阶,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中心工作和执法实践,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活动,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狠抓执法长效机制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全年法制工作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办理案件情况分局现有十个执法单位,执法民警58人,法制民警2人,基层法制员10人。
基层法制员均由各单位主抓案件质量的所长或副所长兼任。
20XX年度,全分局共裁决109人、其中治安拘留50人,治安罚款53人,治安警告12人,刑事拘留55人,取保候审12人,监视居住6人,提请批捕50人,批准逮捕36人,移送起诉51人25案,取保候审移送起诉7人,退查1案1人,劳动教养一案一人。
刑拘转处率79.5,批捕率92.5,移送起诉率100,退查率5,取保监居转捕诉劳率71,不批捕3案3人,行政复议被撤销1起。
二、分局采取的主要措施:(一)以执法统揽全局,把公安法制建设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高度,全面构建“大法制工程”。
执法是公安职能的核心,群众看公安,关键在办案。
要全面提升执法水平,必须树立起“以执法工作统揽全局”的意识,把抓队伍、抓业务和抓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构建“大执法工程”。
年初分局班子成员就达成了共识,专题对全局的执法工作进行了研究,明确提出全年执法质量务必须达到优秀等次的目标。
规定各科、所、队长是部门法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求全警动员,统一思想,在此基础上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分析疏理、主动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决心逐项整改,从上到下真正把法制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统一思想认识,夯实执法基础。
要把法律素质的高低、执法工作的优劣作为考核部门与民警工作的主要依据,在全局上下形成讲法制、重法制的良好氛围,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成为每一个民警的自觉行为。
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肖萍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19)002
【摘要】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对2003年制定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8日以公安部88号令颁布施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维护法制的统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4页(P13-16)
【作者】肖萍
【作者单位】贵州省公安厅,法制局,贵州,贵阳,5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1
【相关文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办理消防行政案件中的适用 [J], 王刚;彭俊松
2.第三讲、第四讲:正确理解和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与《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J], 薛强
3.公安行政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的新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修改内容的理解 [J], 曾文远
4.公安行政处罚适用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基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修改内容的分析 [J], 曾文远
5.《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J], 赫成刚;钟海龙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
关于期限的汇总
一、热点词汇:
所属公安机关;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期限汇总:
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一般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5、治安管理处罚的被处理人不在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送达法律文书的顺序:
直接送达——>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居民委员会代收——>留置送达(拒绝接收、签名盖章)——>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公告送达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8、当场处罚的备案期限:
(1)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2)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9、对醉酒人的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10、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被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并告知报案人。
11、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12、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3、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4、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1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16、扣押期限:扣押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17、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18、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19、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0、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21、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22、追究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3、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24、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法律交至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25、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26、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27、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期限:24小时内。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决定。
28、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
在银行非营业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代收,并在受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29、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案
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0、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31、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