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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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加管理者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普及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发挥自防自控的自我保护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

3.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定义

4.1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4.2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4.3 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五、职责

5.1 安全部负责编制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以及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且按培训计划实施落实。

5.2 各单位负责保存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3 各单位负责组织新入厂员工、内部转岗员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的厂级安全培训;公司负责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办理、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5.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上岗人员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实施。

5.5安全部负责各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内容与要求

6.1三级安全教育

6.1.1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6.1.2新入厂职工的公司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部负责;厂级安全培训由各单位安全科负责;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6.1.3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厂级、车间级均为16学时,班组级为40学时,合计72学时。

6.1.4新入厂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

可上岗;厂、车间安全教育培训考试80分以上为合格,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90分为合格。

6.1.5新入厂职工(不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上岗前安全教育应逐级填写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卡片,卡片于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归入新职工本人档案。无上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卡片者,下一级单位不得进行本级安全教育培训。

6.1.6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只填写安全教育培训台帐,不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卡片。

6.1.7职工跨厂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厂内调动,必须进行相应二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6.1.8职工休假满7个工作日不满一个月者,返岗时必须经过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6.1.9职工休假一个月以上,返岗时必须经过车间级、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分别不得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1.10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6.1.11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本厂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事故案例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12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为:生产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控

制措施;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1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为:岗位安全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设备性能与安全装置、工具或器具的使用方法;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6.2.1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它具有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发生事故影响面广的特点。因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持证上岗。

6.2.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须由各单位级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部批准、职工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工种的安全培训与实习。特种作业学员在实习期内严禁独立作业。

6.2.3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6.2.3.1电工作业。

6.2.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6.2.3.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6.2.3.4厂内机动车辆(电瓶车、叉车)驾驶。

6.2.3.5压力容器操作、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6.2.3.6爆破作业。

6.2.3.7危险物品作业。

6.2.3.8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6.2.4特种作业实习期限:

6.2.4.1电工作业:一年。

6.2.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半年。

6.2.4.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半年。

6.2.4.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半年。

6.2.4.5压力容器操作、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三个月。

6.2.4.6爆破作业:三个月。

6.2.5特种作业人员复审

6.2.5.1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2.5.2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每4年复审1次。

6.2.5.3复审内容: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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