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运作方式住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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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作方式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买房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解决在仙葫新校区工作的职工住房问题,减轻职工经济负担,卖房人充分利用以出让方式获取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五合大学城的住宅用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文件精神,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房人和卖房人在公平、自愿原则上,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就买卖市场运作方式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卖房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南宁市仙葫东区五合大学城地号

为 0802011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南宁国用(2008)第505717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61041.37M2,规划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08年8月4日至2075年3月18日。

卖房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桂房改字〔200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桂教财基〔2005〕53号)批准,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发改投资〔2005〕329号、〔2007〕671号、〔2008〕47号)立项批准,在上述地块上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450101************号、4501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2007)1020号。

第二条市场运作方式住房销售依据

买房人购买的住房为市场运作房,销售市场运作方式住房批准机关

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买房人所购市场运作方式住房基本情况

买房人购买的市场运作方式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广西中医学院仙葫新校区职工生活区住宅楼

第栋单元号房。

该栋楼的用途为住宅,属框架结构,层高为 3 米,第二、

三、四、五、六栋建筑层数地上 11 层;第一、七、八、九、十三、十

四、十五、十六栋建筑层数地上 11+1 层(第八号楼地下 1 层);十二栋一单元 11+1 层,二单元 11 层。

该住房阳台是非封闭式。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一)。合同约定的面积为暂测面积,竣工后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卖房人与买房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方式计算该住房价款。

该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平方米,合同总房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角分(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

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住房单价不变,双方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房人付款方式共分三种:1)分期付款;2)商业贷款;3)公积金贷款。具体付款金额、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七条买房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房人如果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本合同附件三处理。

第八条交付期限及逾期交房责任

(一)卖房人应当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住房交付买房人使用:

1.该住房经验收合格(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共同验收合格,并已经在质监部门办理竣工备案,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

2.在交房时如买房人未能办理完合同备案、银行按揭手续或未付清应付房款的,卖房人与之约定的交房日期顺延至买房人办理完相关手续或付清应付房款后的第二日。

(二)如因卖房人原因逾期交房,逾期不超过180日的,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房人按日向买房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80日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买房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房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房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房人按日向买房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卖房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

2)卖房人将竣工资料、报告等提交政府部门并被接受后(以政府接到资料的日期为准),等待验收或测量所需的时间除外;

3)其它非卖房人所能控制的因素(交通管制、施工时间限制等政府行为及由于市供水、供电部门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工期延误。

第九条交接

住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卖房人应当书面通知买房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卖房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交签署房屋交接单。卖房人需提供《市场运作方式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卖房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卖房人承担。

由于买房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房人在本合同所填地址不详、错误而导致不能送达交房通知的,由买房人自行承担责任,且按卖房人通知的交房时间为准。

2)买房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办理交接手续,逾期办理的视为交付,房屋一切风险由买房人自行承担,且买房人仍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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