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第一次恢复与继续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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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宪的程序和条件

美国修宪的程序和条件

美国修宪的程序和条件美国联邦宪法是美利坚合众国的立国之本,对宪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必须慎之又慎,这是不言而喻的。

宪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了修正美国宪法的程序。

*与时俱进和宪法稳定间的平衡*早在美国联邦宪法起草之初,开国先贤们就清楚地意识到,无论宪法制定得多么完备,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宪法必然需要不断加以修正补充,但他们同时认为,宪法的修正不宜过于频繁。

*提出和通过都需压倒多数*为了维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美国的开国先贤们设计了一套启动修宪的双重程序,也就是说,修正宪法的程序可以由国会发起,也可以由各州发起。

如果是由国会发起修宪,必须由国会参众两院至少三分之二多数议员提出宪法修正案,也就是说,宪法修正案必须得到至少290名众议员和至少67名参议员的支援。

假如在州一级发起修宪,则必须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议会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

到目前为止,美国宪法的历次修正都是通过第一种方式启动的。

宪法修正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还要经过批准的程序。

修正案在国会或者修宪会议上获得通过之后,必须获得四分之三的州,也就是37个州的议会批准,才能生效。

宪法第五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国会有权决定究竟是由各州的立法机关,还是由各州的特别修宪会议来执行批准程序。

在历史上,只有宪法第21修正案,也就是废除禁酒法的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别修宪会议批准的。

*附加而不更改*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美国跟许多国家不同,宪法修正案并不对宪法本文进行任何修改,而是作为宪法的附加条款。

按照规定,宪法修正案送交各州之后,必须在七年之内决定是否批准。

不过,这个规定曾经有过一次例外。

规定男女平权的宪法修正案1972在国会获得通过,为了争取这个修正案得到批准,把最后期限推迟了三年,但1982年终于未能获得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

*提案很多通过的很少*自从头十个宪法修正案、也就是「权利法案」1789年获得批准之后,前后有一万多个宪法修正案曾被提交到国会,其中绝大多数都没有进入送交各州议会批准的程序。

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议会萌芽的出现现代法国政治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

之后,大量的宪法草案被起草,其中18部草案正式生效为宪法。

法国一直在君主制、帝制和共和制之间徘徊。

正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现代意义上议会萌芽开始出现。

(一)1791年宪法1789年6月17日三级会议转变成国民议会这件事标志着旧有秩序的崩溃。

当时革命者的主要诉求便是制定一部旨在保卫人权、限制国王权力、使政治生活有序化的成文宪法。

1789年国民议会又宣布改名为制宪议会。

在这种情况,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9月3日宪法得到了通过。

其中,前者只是一项旧有超越时空性质的原则宣言,而对于具体的议会制度并未规定,甚至对于议会政治的重要性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对于议会政治具体化的任务在1791年宪法中得到了初步的完成。

根据该宪法规定,法国的主权属于国家,这一主权由立法机构和国王代表,立法机构是一院制的国民立法议会。

当时的国民立法议会共有745名议员,由选举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但这并不是一种普选制,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

所谓积极公民,是指那些25岁以上、出生在法国或归化了法国的、有固定住所的,特别是缴纳了不低于三个工作日日值的直接税的男性公民。

宪法还规定了国民立法议会的权限主要是:法律的创制权(提出法案的权力)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决定公共支出及赋税的权力;决定公共收入在各省间的分配及运用的权力;与王一起决定宣战的权力;批准与外国签订的和平或同盟条约的权力。

由于在这种宪法的规定中,国王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其频频使用否决权,从而导致了双方矛盾的激化,最终到了1792年的年中,这部宪法实施上就已经被搁置了。

(二)1793年宪法1792年8月10日,巴黎爆发了起义。

9月21日,国民公会正式开幕,取代了国民议会的地位。

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了新宪法。

与1791年宪法相比,1793年的新宪法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美国国会制度及变革

美国国会制度及变革

美国国会制度及变革在世界林林总总的议会形式中,美国的议会模式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可以称为独树一帜。

从理论上讲,虽然不是最为完善的但是最实用的;从实践上讲是最为有效的,切实有效地行使了三权分立中立法权的功能和作用,堪称楷模,为人类朝着理想的道路树立了一面旗帜。

虽然它不断地遭到集权主义者和极权主义者的炮轰、诋毁以及理想主义者的诟病,但是,与专制政体的所谓“民主”形式相互比较,它要先进的多,要民主的多,也让身心饱受专政之苦、饱受专权之害的人们看到了社会变革的一线希望。

美国议会制度和英国的议会制度相比较,也有它的特色和先进之处。

英国是由服从立法机关而又不对它负责的半独立的行政官员组成的政府,而美国是由实际上高于一切的立法机关认可的领袖和负有责任的公仆的行政官员组成的政府,这是现代政治中最显著的差别。

美国议会制度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一百多年前伍德罗·威尔逊就曾经这样讲过。

它的发展变化让我们从中得到了许多启迪和帮助。

1、国会的权能和地位美国是成文的宪政国家,实行的是联邦制三权分立,州和县、市等地方政府实行高度自治。

在联邦,议会被称为“国会”(1765年九个殖民地的代表在纽约举行“代表大会”,用Congress表示,会议达成决议,各殖民地联合抵制英国的印花税。

此后,“第一届大陆会议”和“第二届大陆会议”中的“会议”一词,用的都是Congress,表示"代表大会"。

后来美国一直坚持采用Congress一词,以别于英国的Parliament),宪法规定国会行使立法权,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在地方,州和县、市议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宪法所授予的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国会,国会制定执行宪法授予国会及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必需的法律。

宪法规定国会还享有下述财政控制权: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消费税,偿付国债,并筹划合众国的国防与全民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进口税与消费税应全国统一;以国家之信用借贷款项;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及外币之价值;招募陆军并供给陆军军需,但充作该项用途的款项,其拨款期不得超过2年;设立海军并供给海军军需;除依法律所规定的经费外,不得从国库中支拨款项。

美国国会制度及变革

美国国会制度及变革

美国国会制度及变革在世界林林总总的议会形式中,美国的议会模式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可以称为独树一帜。

从理论上讲,虽然不是最为完善的但是最实用的;从实践上讲是最为有效的,切实有效地行使了三权分立中立法权的功能和作用,堪称楷模,为人类朝着理想的道路树立了一面旗帜。

虽然它不断地遭到集权主义者和极权主义者的炮轰、诋毁以及理想主义者的诟病,但是,与专制政体的所谓“民主”形式相互比较,它要先进的多,要民主的多,也让身心饱受专政之苦、饱受专权之害的人们看到了社会变革的一线希望。

美国议会制度和英国的议会制度相比较,也有它的特色和先进之处。

英国是由服从立法机关而又不对它负责的半独立的行政官员组成的政府,而美国是由实际上高于一切的立法机关认可的领袖和负有责任的公仆的行政官员组成的政府,这是现代政治中最显著的差别。

美国议会制度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一百多年前伍德罗·威尔逊就曾经这样讲过。

它的发展变化让我们从中得到了许多启迪和帮助。

1、国会的权能和地位美国是成文的宪政国家,实行的是联邦制三权分立,州和县、市等地方政府实行高度自治。

在联邦,议会被称为“国会”(1765年九个殖民地的代表在纽约举行“代表大会”,用Congress表示,会议达成决议,各殖民地联合抵制英国的印花税。

此后,“第一届大陆会议”和“第二届大陆会议”中的“会议”一词,用的都是Congress,表示"代表大会"。

后来美国一直坚持采用Congress一词,以别于英国的Parliament),宪法规定国会行使立法权,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在地方,州和县、市议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宪法所授予的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国会,国会制定执行宪法授予国会及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必需的法律。

宪法规定国会还享有下述财政控制权: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消费税,偿付国债,并筹划合众国的国防与全民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进口税与消费税应全国统一;以国家之信用借贷款项;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及外币之价值;招募陆军并供给陆军军需,但充作该项用途的款项,其拨款期不得超过2年;设立海军并供给海军军需;除依法律所规定的经费外,不得从国库中支拨款项。

近代前期的宪政

近代前期的宪政

近代前期的宪政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清廷“仿行宪政”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到宣统三年(1911)爆发武昌起义为止,前后进行7 年时间,大致分为光绪末年和宣统年间两个阶段。

在这两个阶段中,主要围绕立宪派对宪政的要求和清廷对立宪的预备为中心进行的。

第一阶段: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四年(1905—1908)1.预备立宪诏旨的颁布。

光绪三十一年六月(1905 年7 月),清廷下诏派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绍英等五大臣,“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①。

后改派李盛铎、尚其享替代徐、绍二人出国。

五大臣从11 月出发,经过半年多时间,走遍英、美、法、日、俄等国,光绪三十二年(1906)先后回国。

他们向慈禧太后密陈,“欲防革命,舍立宪无他”,实行“宪政”,可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并且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①。

这个假立宪建议,颇为慈禧太后赏识,她立即召开御前会议讨论,众人一致认为这是一个巩固皇权、延缓统治的好办法,清廷决定“仿行宪政”。

七月十三日(9 月1 日),清廷正式颁布“预备仿行宪政”谕旨。

主要内容是:(1)“大权统一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是清廷立宪的原则;(2)由于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先从改革官制入手,同时兴办各项有关事宜,作为预备立宪的基础;(3)待数年后预备立宪粗具规模,再定立宪实行期限。

2.立宪团体的成立。

清廷预备立宪诏书颁布后,立宪派奔走相告,额手称庆。

为了促进宪政,在海外的康有为把保皇会改为国民宪政会。

光绪三十三年(1907),梁启超在日本东京成立“政闻社”,在宣言中提出四大政纲:(1)实行国会制度建设责任政府;(2)厘订法律巩固司法权之独立;(3)确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权限;(4)慎重外交保持对等权利。

并宣称:“政闻社所指之方法,常以秩序的行动,为正当之要求,其对于皇室,绝无干犯尊严之心,其对于国家,绝无扰紊治安之举!”②表示决心同清廷合作推行宪政。

宪法的产生及演变

宪法的产生及演变

宪法的产生及演变高汉成近代以前,中国法律没有明确的部门分类,也没有宪法的概念。

近代立宪思想的萌芽最早出现于19世纪70至90年代,以王韬、薛福成、马建忠、郑观应等人为代表的早期维新派认为,西方之所以强盛,不仅在于其强大的军事、经济势力,更在于其先进的政治制度,为此,他们建议设立"议院",实行"君民共主"。

这些思想被其后的康有为、梁启超等所继承并有所发展。

但在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所主张的"开议院"、"开国会"、"定宪法"等内容并未出现在变法诏令中。

直到20世纪初清政府再次进行大规模的变法并决定要"仿行宪政"后,中国才开始出现了立宪过程。

一、清末立宪1904年,当开始于1901年的清末变法正在进行的时候,发生了一件对当时的改革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即日俄战争。

区区岛国日本打败了庞大帝国俄国,在当时的中国人眼里,这具有特殊的政治意蕴--这场战争被赋予了立宪政体与专制政体孰优孰劣的含义。

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到1904年,在短短的三十余年里,先后打败了两个老牌的庞大帝国--中国和俄国。

这对急于摆脱民族生存危机的中国人来说,其警示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一时之间,朝野上下,要求立宪的呼声甚嚣尘上。

同年,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了以推翻满清政府为主要目标的政治组织"兴中会",并着手实施武装反满。

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清政府决定进一步改革。

1905年,袁世凯、张之洞等上奏朝廷,请于十二年后实行君主立宪政体。

为了进一步了解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以便作出抉择,清廷决定派人出洋进行实地考察。

(一)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光绪三十一年六月(1905年7月),清廷下达了考察政治上谕,其要点有三:第一,了解东西各国富强的原委;第二,通过考察各国政治,为中国立宪提供借鉴;第三,弄清楚立宪是否有利于维持清王朝的统治。

日本议会的发展历程

日本议会的发展历程

日本议会的发展历程日本议会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明治时期。

在此之前,日本是一个封建社会,实行幕府统治。

然而,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日本内部的变革,人民对于政治权力的参与意识逐渐增强,导致了日本议会的出现和发展。

日本的议会制度开始于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该宪法是西方法制的综合体,被誉为日本政治制度的里程碑。

宪法中规定了一个两院制的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

尽管议会权力相对有限,但它仍然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并为后续的民主发展铺平了道路。

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内环境的变化,日本的议会面临着许多挑战。

日本政治逐渐向右倾斜,权力集中在极右派政治家手中,导致了军国主义的兴起。

这段时期的政治局势颇为动荡,议会的作用和权力受到限制,并逐渐被其他力量所取代。

直到二战结束后,日本经历了一系列政治改革,重新确立了议会的地位和角色。

1947年,日本通过了新的宪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议会的权力和责任。

新宪法以民主原则为基础,确立了一个称为国会的机构,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

国会成为了日本政治的最高权力机关,并且可以制定法律、审议预算和监督政府的行为。

自此以后,日本议会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多党制的政治机构,各个政党在议会中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

议会选举成为了日本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件,人民通过选举来选择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过程。

然而,日本议会的发展历程并不完美,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议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政府的控制和影响,政府在议会中拥有更大的权力和话语权。

另一方面,议会内部的派系斗争和政党之间的竞争也会导致决策的延迟和政策的僵局。

然而,尽管存在一些问题,日本议会的发展历程依然是一个进步的过程。

它为日本的民主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使人民能够参与政治决策和国家事务的管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希望日本议会能够继续发展壮大,为国家的繁荣和政治的稳定做出贡献。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新中国宪法史
背景
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新中国开始自己的立宪工作。早在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搞了一些地方性的宪法。但事实上 这些文件无法实现。例 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 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新中国的立宪实际上 从1949年2月已开始。1949年1月14日 毛泽东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 已将“废除伪法统”作为8项和平条件之一。1949年2月,中共中央 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 示》,该指示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为新中国立宪 扫清道路。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该会 议于9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 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9月29日通过该共同纲领和《关于选举 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规定》。 该共同纲领实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临时)。上述法律与共同纲领 共同构成新中国立国的宪法基 础。
4、1978年宪法。
1976年,文革终于在全国人民的诅咒声中结束,四人帮被囚 禁。经过两年的“两个凡是”统治以后,1978年5月开始真理标 准问题的讨论,人们普遍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以及75年宪法 的荒唐,于是匆忙通过了第三部宪法,目的在于宣示文革结束。 1978年宪法较它的前身虽 有进步,但仍然保留了人民公社、 革命委员会等制度,阶级斗争为纲的精神仍然贯彻其中,与改 革开放的时代不合拍,随即对它作了两次修改。 (1)1979年7月1日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共8条,实质性内容 有四项:取消革命委员会, 恢复政府;取消地方政权的议行 合一制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行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 选制;扩大人大权力,主要是赋予人大质询权和罢免权。 (2)1980年宪法修正案,共1条,内容是去掉78年宪法第45 条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即所谓“四大自由”的规定。

美国的国会制度

美国的国会制度

5.国会的军事权力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在军事政策方面的权力包 括:宣战;招募陆军并供给陆军军需;装备海 军并供给海军军需;制定统辖陆海军的法规; 召集、组织、武装和训练民兵;为国防征税, 支付资金;为执行上述权限而制定必要的法律。 宪法的这些规定意味着美国在军事政策领域向 来是一种分权体制。
6.宪法对国会权力的限制
一、国会的权能和地位

美国是成文的宪政国家,实行的是联邦制三权分立, 州和县、市等地方政府实行高度自治。在联邦,议会 被称为“国会”(1765年九个殖民地的代表在纽约 举行“代表大会”,用Congress表示,会议达成决议, 各殖民地联合抵制英国的印花税。此后,“第一届大 陆会议”和“第二届大陆会议”中的“会议”一词, 用的都是Congress,表示"代表大会"。后来美国一直 坚持采用Congress一词,以别于英国的Parliament), 宪法规定国会行使立法权,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行 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在地方,州和县、市议会行 使地方立法权。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宪法所授予的 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国会,国会 制定执行宪法授予国会及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 员之一切权力时所必需的法律。
3.对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


宪法还授予参议院对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 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 数的批准。 总统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 政府其他官员须与参议院协商,并获出席议员 三分之二赞成。如参议院不同意,总统就需要 重新提名。
3.国会的调查权

国会有广泛的调查权,可对它认为需要调查的 任何问题进行调查,其调查的对象可以是政府 的政策也可以是商品的定价等等。国会各委员 会可以举行各种听证会,传唤包括政府官员、 企业界人士和科研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到 国会作证。被传唤的人如果拒绝作证,将以藐 视国会罪论处。国会还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 某个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

宪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宪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1.宪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产生:英、美、法等国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从现象上看它们都直接产生于各具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和结果。

作为一种新的法现象的产生,宪法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互动的结果。

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只有当商品经济已处于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伴随商品经济的平等、自由观念才会成为时代精神,而平等、自由观念恰恰是近代宪法的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

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民主政治是与君主政治(封建专制)相对的政治形态;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需要用强有力的法律固定下来。

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近代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学、社会学、法律学的成熟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支持。

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的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是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产物。

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宪法是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

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但在法律的形式上,英国宪法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宪法法典,而是由各个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

尽管当时的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但它揭开了世界宪政运动的序幕,无愧是近代宪法的先驱。

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

它以《独立宣言》为先导,于1787年在费城制定。

它在世界上第一次宣布了共和国制度的诞生,并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为许多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

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步成文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在宪法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它实行的议会制,既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又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区别。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它把人类历史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活动起了指导的作用。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始末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始末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制定与宪政(贿选宪法)变动社会中的宪政尝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与宪政理一、引言——对宪政时代结束的关注自戊戌变法到二十年代初,宪政主义一直处于中国政治的中心地位。

但到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颁布之后,宪政理想却渐渐淡出。

本文旨在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制定背景和制宪过程的考察对此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宪政时代的终结并不是贿选的产物,而是整个政治层面环境变化的结果,合法性资源的丧失使《中华民国宪法》在颁布之前就已经失效,而与宪法内容优劣无关。

1923年《中华民民国宪法》虽然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但是长期以来不论是学术界还是思想界对其研究都不足。

1924年吴宗慈在其所撰的《中华民国宪法史》中以当事人的身份详细记录宪法的制定过程和各派议员意见,但是对贿选一节却讳莫如深;其后关于此部宪法再无专著面世,而诸本民国宪法、宪政、立法史谈到本宪法制定时却只强调其制宪主体参与贿选,甚至直接将宪法称之为“曹氏宪法”或“贿选宪法”,对宪法制定的背景和过程却一笔带过。

时至今日,大陆尚未有专篇论文论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及文本。

但是1923年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熟的宪法,处于中国现代化进程制度模仿层面的核心地位,很有进一步考察的必要,在中国新一轮宪政进程上仔细分析一下前人的失误和教训,就不仅是必要,而且是不得不的所在了。

这也是笔者作此篇文章的原因。

中国现代化的演进以洋务运动所提倡的技术模仿为第一阶段之特征,但自强求富凡三十年,甲午一战化为乌有。

知识阶层检讨之余,认为日本有宪法而强,中国无宪法而弱,立宪强国之说遂逐渐成为二十世纪初政学两界的共识。

1904年的日俄战争给这种认识增加了新的论据,“因为它被认为是立宪政体战胜了专制政体”,“要求中国采用立宪政体以便成为富强之国的呼声越来越高”。

“制宪法”和“开国会”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政治口号,但是作为国家体制内的张之洞、袁世凯等人所提倡的宪法与体制外的梁启超、孙中山等人所呼吁的制宪代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宪政模式,成为民国制宪波折不断的滥觞。

英国国会的建立与议会制度的演变

英国国会的建立与议会制度的演变

英国国会的建立与议会制度的演变英国国会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有影响力的议会之一。

它的建立与议会制度的演变,是英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英国国会的建立与议会制度的演变。

一、国会的起源英国国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3世纪。

当时,国王需要财政支持来维持军队和政府的运作,于是他们开始召集贵族和教士开会商议事务。

这些会议逐渐发展成为国会的前身。

最早的国会是由贵族和教士组成的,他们代表了不同的利益集团,为国王提供建议和监督。

二、议会制度的演变1. 众议院的崛起在国会的早期历史中,贵族和教士占据了主导地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使得城市居民的权力不断增加。

这些城市居民希望能够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他们的声音逐渐被听取。

于是,英国议会开始出现了一个代表城市居民的众议院。

众议院的崛起标志着议会制度的演变。

它成为了国会中最重要的机构,代表了人民的利益。

众议院的议员由选举产生,他们的权力逐渐增加,可以制定和修改法律,审查政府的政策,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

2. 贵族与众议院的权力平衡在议会制度的演变过程中,贵族和众议院之间的权力平衡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贵族代表了传统的权威和特权,而众议院代表了民主和平等的理念。

两者之间的权力斗争持续了数个世纪。

在17世纪的英国内战中,议会派和国王派爆发了冲突。

议会派最终获胜,国王被处决,议会取得了更大的权力。

然而,权力过于集中在议会手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导致了一段时间的专制统治。

3. 君主立宪制的确立18世纪末,英国经历了一系列政治改革,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这一制度中,国王的权力被限制,议会成为了最高权力机构。

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标志着议会制度的演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议会成为了国家政治的核心,政府的首脑由国王变为了首相,由议会选举产生。

议会的权力得到了更大的扩展,它不仅可以制定法律,还可以监督政府的运作。

三、现代国会制度的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国会逐渐形成了现代国会制度的特点。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前身:共同纲领1949年秋新中国建立前夕,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获得全国性胜利。

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

但在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取代正在行宪状态、但不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等党派承认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规定了政权机关的组成和新政府的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政策、外交政策。

良好开端:五四宪法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准备制宪。

1952年12月24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起草宪法;政协通过了这一提议。

1953年1月1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把制定宪法列为1953年的三项任务之一。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由毛泽东等三十余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即形式上制宪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

1953年底,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入住杭州西湖国宾馆。

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了首部宪法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

另有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596万多名代表也发表了意见。

根据征求所得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修改后,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宪法送审稿。

课文注释:近代英国的三次议会改革

课文注释:近代英国的三次议会改革

课文注释:近代英国的三次议会改革英国是世上最早建立议会的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

现代意义的资产阶级议会则出现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

1689年制定的《权利法案》及随后颁布的《王位继承法》使英国资产阶级议会制度最终确立起来。

整个19世纪,伴随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英国的议会制度经历了三次重要的改革。

经过改革,英国的议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也更加民主。

(一)1832年的第一次议会改革:19世纪30年代,英国的工业革命已接近完成,工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得到增强,但是他们在政治上却被排斥在议会大门之外,处于无权的地位。

妨碍工业资产阶级进入议会的主要是陈腐的选举制度。

当时英国的选区划分和议席分配仍沿用旧制,即不论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每个选区均选出两名议员。

随着时代的变迁,有些选区已人烟稀少,个别的甚至已沉沦海底,但它们仍有选派议员的权利,而新兴的工业城市却无权选出议员。

同时,对选民和被选举人的高额财产资格的规定,也使工人阶级甚至中小资产阶级丧失了选举权。

在1830年法国七月革命的影响下,一场由工业资产阶级领导的、有工人阶级参加的英国议会改革运动迅速展开。

1832年,第一次议会改革法案终于获得通过。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一部分“腐败选区”的议席,转让给新兴的工业城市;扩大选举权,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并取消由上院提名下院成员的权利。

此次改革使工业资产阶级的上层开始进入议会。

(二)1867年的第二次议会改革:此次议会改革是1832年改革的继续。

第一次议会改革使工业资产阶级取得了选举权,而工人阶级、小资产阶级和乡村劳动人民都没有得到这种权利。

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工人阶级为了争取普选权而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宪章运动;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工人阶级和中小资产阶级参加了资产阶级激进派领导的争取议会选举改革的斗争。

迫于群众的巨大压力,1867年7月,议会通过第二次议会改革法案。

该法案废除了上次改革保留的腐败选区的议席,将其分配给大的新兴城市和各郡,进一步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

再探《中华民国宪法》

再探《中华民国宪法》

再探《中华民国宪法》2019-05-06摘要:民国三时期特别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制宪活动可谓是臭名昭著,"宪政"变成民众嗤之以⿐的代名词。

民国史学者徐⽭说,"曹锟宪法"其实并不是曹锟的宪法。

这部宪法其实与贿选,和曹锟都没有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中华民国宪法》国民从清末的预备⽴宪活动开始,宪法的问题逐步被提上⽇程。

随着进⼊近代法制的步伐跟进,中国的法制逐渐体现出与古代法制迥然不同的态势。

中国古代的法制史,是以刑法的发展为中⼼。

但是在进⼊近代社会以后,中制的历史发⽣了⼀次严重的断裂,其主⼲线出现了错位,刑法的中⼼位置被⼀种新兴的法律所取代,这种法律就是宪法。

⑴中国古代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宪法的概念,⼈民内⼼更没有⼈权、权利的基础,就在这样⼀个⼤的社会环境下搞宪政,情况可想⽽知,宪政道路在中国的发展之坎坷也能料想⼀⼆。

所以针对清末的《钦定宪法⼤纲》、《⼗九信条》是千年法律的⼀次⼤变局的说法,有⼈说这是⼀个骗局。

也许是,但这不能抹煞它的历史意义。

⑵民国时期中国政治开始进⼊了民主、宪政的轨道,尽管有阻滞,但其⼤势确如⼤江东去,不可逆转。

1913年10⽉,在袁世凯⽩⾊恐怖之下,第⼀届国会第⼀期常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完成了《天坛宪草》。

在其后的10年中,共和政体屡遭劫难,制宪活动也时段时续,步履维艰。

直到1923年10⽉10⽇国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称《1923年宪法》),漫长、艰难的民国制宪活动才有了正式结果。

⑶我们从以下⼏个⽅⾯来重新认识这部宪法:⼀、宪法的制定过程印象中很多教科书都提到,这部宪法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以说明这部宪法的仓促和草率⑷,在重新翻阅有关历史记载才发现其实这并不符合事实,渐渐相信"尽信书不如⽆书"的深刻涵义。

总体上来看,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相当之长,从 1913 年制定《天坛宪草》开始,⼤约有 10 年时间,⼤致经历三个阶段,在此期间国会两次被解散,两次被恢复,直到 1923 年才出台《中华民国宪法》。

国会请愿运动

国会请愿运动

国会请愿运动国会请愿运动是清末资产阶级立宪派发起的要求清政府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运动。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后,一味敷衍拖延,毫无立宪诚意。

资产阶级立宪派外感于列强亡我的威胁日益紧迫,内鉴于反清革命的风潮不断增长,更加急切地希望加快改革,以挽救危亡、消弭革命。

他们认为,实行宪政的关键在于召开能够限制和削弱君主专制权力的国会。

为了统一舆论、造成声势、对清政府施加压力,他们发起了国会请愿运动。

运动的主要领导者是杨度、康有为、梁启超、张謇等人。

他们从1910年发起三次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将立宪运动推向了高潮。

1907年秋,著名立宪派首领之一杨度与在日本东京发起组织宪政讲习会的会长熊范舆等,率先上书都察院,请开民选议院。

接着,湖南绅民代表、部分京官或上书都察院,或专折上奏,力陈召开国会的必要。

1908年夏,河南、江苏、安徽、广东代表先后入京;康有为领导的中华帝国宪政会以海外二百余埠华侨名义上书,请开国会;梁启超领导的政闻社致电宪政编查馆,提出三年内召开国会的具体要求;张謇等领导的预备立宪公会则主张“以两年为期”,并致电湖南宪政公会、湖北宪政筹备会、广东自治会以及河南、安徽、直隶(约今河北)、山东、山西、四川、贵州等省立宪派首领,约以各派代表齐集北京要求“速开国会”;直隶、京师、八旗、吉林、山东、山西、浙江等绅民代表纷纷向都察院投递了请愿书。

各省请愿书都征集了许多人签名。

此外,部分督抚和驻外使节也曾上奏“请速定年限”召开国会。

1909年(宣统元年)各省咨议局成立后,立宪派以咨议局议员的合法地位,再度发起国会请愿运动。

江苏咨议局议长张謇通电各省咨议局,约请共同发动速开国会请愿运动。

11月,16省咨议局代表55人齐集上海,举行“请愿国会代表团谈话会”。

1910年1月16日,请愿速开国会同志会在北京将请愿书呈递都察院代奏。

清廷以“国民智识程度”不足为由,加以拒绝。

第一次请愿失败。

第一次请愿失败后,孙洪伊等立即部署再次请愿,组织请愿即开国会同志会,设总部于北京,通告各省设立分会;商定由江苏、直隶、广东三省咨议局派人到邻近各省及海外华侨中进行鼓动,一面向各省督抚请愿,一面派代表进京请愿;并决定在京召开咨议局联合会,创设报馆刊行日报。

晚清《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探析

晚清《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探析

法治晚清《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探析于君【摘要】《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建立的是一种以英国议会制为蓝本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议会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相比《钦定宪法大纲》相对进步。

其初步确立了宪法的制定、修改、颁布等相关制度,在中国第一次使宪法具有了形式上的根本法意义。

但是,由于君主权力没有被完全“虚化”,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君主立宪。

【关键词】《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理论创新模式转变《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出台的背景纵观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发展史,始终没有摆脱“人之道(损不足而奉有余)”与“天之道(损有余而奉不足)”循环往复的规则。

每隔三五百年,就要在经济萧条、社会动荡中,通过暴风骤雨式的起义和革命推翻旧王朝,建立起崭新的新王朝。

大清王朝也毫不例外,在历经康乾盛世的繁荣之后,内忧外患接踵而来。

1840年6月28日,在坚船利炮的帮助下,外国侵略者打开了中国封闭已久的大门。

随着外国侵略的深入,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随着国内外压力的日益加深,尤其是日俄之战,日本以小胜大,以立宪战胜专制,这使朝野主张立宪者看到了实行宪政的无穷力量,以慈溪太后为主的封建统治集团迫于压力和基于维护皇权的目的,于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确定以九年为期预备立宪。

但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不过是清廷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它并没有阻止清政府内困外扰的局面,反而加剧了人们的不满情绪。

内政失策,外交失利,在清政府内外交困之时,对政府早已失去耐心的人民举起了革命的大旗,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而宣布独立,清朝统治一时之间几陷于土崩瓦解。

为了“挽狂澜于即倒”,清政府一方面试图镇压革命,另一方面继续其宪政骗局,把“立宪”作为其救命稻草,在3天之内仓促制定了以英国议会制为蓝本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十九信条”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中国的旧宪法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

在清朝晚期,中国逐渐面临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国内的动乱。

为了解决国家危机和推进现代化进程,中国开始探索宪政的道路。

以下是旧中国宪法发展史的主要阶段:听其自然阶段(1850年-1898年)在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外双重压力。

国内的天灾人祸和政治腐败导致农民起义和民族抵抗运动不断涌现。

而在外部,中国面临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

在这个阶段,中国的宪政思想开始萌芽。

1860年,中国召开了史上第一次政治代表会议——《北京公议》。

该会议提出了一系列的宪政改革方案,旨在增加政治权利和法治的实施。

尽管这个会议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但为后续宪政运动奠定了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宪政的实施。

维新运动兴起,鼓吹试图通过改革现存的体制来实现宪政。

《公车上谈》是维新运动的代表性文献之一,提出了一系列宪政和改革的方案,如提倡普选和设立议会等。

闯关东阶段(1898年-1911年)1898年,戊戌维新爆发,废除孔子的礼仪思想,推行民主宪政,维新运动达到了顶峰。

10月,《戊戌维新变法大纲》正式颁布,并启动了一系列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改革。

然而,由于保守势力的反对和对外敌人的威胁,维新运动很快遭到了失败。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朝垮台,中国宣布建立共和国,正式进入了宪政时代。

宪政实践阶段(1911年-1949年)辛亥革命后的旧中国宪法发展伴随着国家政权的更迭和政治局势的动荡。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纲要》等文件,中国成立了第一个民主共和国。

然而,在国民政府的领导下,宪政的实施程度并不充分。

之后,中国产生了一系列的宪法,如《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北洋政府宪法大纲》(1914年)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年)等。

这些宪法试图确立民主制度,保障公民权利,但由于战乱和政治分歧,无法得到全面贯彻。

1947年,中国国共两党在重庆达成《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临时宪法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纲领(草案)》。

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历程英国议会制度的兴起发展,不仅对英国历史发展产生极大影响,而且对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

在参考众多资料的基础上,本文对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介绍,希望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有所借鉴。

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的议会13 世纪初,英国封建贵族实力强大,王权薄弱。

1215年贵族起兵占领伦敦,和国王签署《大宪章》,限制王权,保护封建贵族、教会和部分市民上层利益,这是一部约束王权的封建性法律。

因为国王亨利三世不遵守《大宪章》,内战爆发,1264 年,贵族、骑士和市民的军队打败国王的军队。

封建贵族等为维护自身权利,迫使国王同意成立议会。

1265 年,第一次议会召开,标志英国早期议会产生。

早期议会有决定国家征收新税和特别税的权利,有同意制定或废除法律等权利,限制了王权。

议会的参加者有贵族、教士和市民的代表。

1342 年开始,议会发展为上、下两院,上院又称贵族院,由贵族和教会代表组成,下院又称平民院,由乡绅和市民代表组成。

议会的权利主要在下院。

14、15 世纪,英国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并得到迅速发展,资产阶级产生和力量迅速壮大,包括部分封建贵族逐渐资产阶级化,称为新贵族。

新贵族和大资产阶级的代表在下院占多数,控制了下院和议会,议会实际上逐渐资本主义化,成为英国资产阶级和国王为代表的封建势力斗争的工具。

1629 年议会因反对国王查理一世税收政策而被解散。

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筹集对苏格兰战争的费用,重新召开议会。

新议会一召开便对查理一世的暴政进行猛烈抨击,很快被国王解散,只存在三个星期,史称“短期议会”。

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议会迫于形势,1640年11月国王查理一世重新召开议会。

新议会企图控制国家政权,与国王进行激烈斗争,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标志。

这届议会存在了十三年,史称“长期议会”。

在资产阶级革命期间,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基地,通过了一系列废除封建制度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法律,推动了资本主义制度在英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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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第一次恢复与继续议宪
袁世凯洪宪帝制失败后,国内对于民主政治的呼声不断高涨,西南军务院也以恢复旧约法、召集旧国会为其撤销的先决条件。

在争论了一个月的“南北法统”问题解决后,1916年6月29日,黎元洪以大总统名义就国会与约法问题发表申令:“宪法未定以前,仍遵行中华民国元年3月11日公布之临时约法,至宪法成立为止。

其2年10月5日宣布之大总统选举法,系宪法之一部,应仍有效。

”1之后南方认为约法与国会都已恢复,北京政府法统名正言顺,便于7月14日宣布:“本军务院为力求统一起见,谨于本日宣告废撤。

”2这样,在“法统”之作用下,南北实现了短暂的统一。

随后,1916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国会第二次常会。

此时国会的主要任务便是顺应当时要求实行民主政治的汹汹舆论,速定宪法。

所以此次国会开会便以《天坛宪草》为蓝本,准备重定一部新宪法。

此次制宪,事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大问题——省制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讨论地方制度的时候,部分议员主张“省制问题”写入宪法,但也有一部分议员反对省制入宪。

主张省制入宪者认为,省制入宪:1.可以使中央与地方有所遵循,可制专横及跋扈;2.各国无论为单一国或联邦国,地方制度大多列入宪法;3.中国历代地方制度皆有规定;4.省制入宪可使地方各司其责。

而反对省制入宪者主张以单行法规规定省制,反对将省制问题写入宪法。

其理由有:1.国民省制认识不清,徒然施行,易起政潮;2.省制入宪,中央将受省约束有碍统一;3.省制入宪须以时日,此举将延迟宪法产生3。

旧国民党系议员因力主扩大省自治权力,主张在草案中增加省制大纲一事而与宪法研究会等诸人大起争执。

其后又在表决方法互不相让,再加上投票时又发生票数舞弊等事件,结果导致了国会议员大斗殴,“墨盒、椅子乱飞,叫骂之声四起,受伤议员纷纷投请法院验伤,并提出控诉”4。

当天出席会议讨论“地方制度是否加入宪法”的议员有639人,表决的结果是赞成票422张,反对票214张,赞成票离议案通过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还差4票,提案因此未获通过5。

双方相互纷扰了一月有余,几经各方协调,直至1917年1月10日,才开关1《政府公报》,1916年6月30日,第130号。

2《军务院撤销通电》,见李希泌等编:《护国运动资料选编》,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46页。

3杨幼炯:《中国立法史》,中国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60年版,第211~212、278~279页。

4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上,第556页。

5李新、李宗一:《中华民国史》第2编第2卷,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1页。

于省制的审议会,提出了一个各党派勉强接受的省制16条。

但二读会将地方制度的标题通过后,又有人提出了修正案,并再付审议。

到5月底开会时,因为督军团干涉国会制宪事件的发生,导致宪法研究会及宪法讨论会等诸人纷纷辞职,宪法的制定事业再次陷入顿挫。

紧接着,由于府院之争进入白热化阶段,张勋借机入京复辟,胁迫黎元洪将国会解散,制宪工作彻底夭折。

国会对于地方制度是否入宪,其争执最大关键在于“省地位”问题。

反对者是因为当时各省督军跋扈,倘若以法规规定之,军阀未必就范,这样便会有损宪法权威。

而主张加入宪法者意在矫正此种混乱状态,想有所补救。

双方之所以冲突如此严重,究其原因,仍为当时各省势力从中作梗而造成。

这次国会制宪的失败,也使得国会的地位迅速下降,倪嗣冲曾公开表示:“中国不亡于真专制之政府,而亡于假共和之国会。

”张作霖也通电称:“国会捣乱,妨碍国是,何物党人,妄兴妖论。

”6其他各省督军也纷纷发表通电,指责国会意图“造成联邦,破坏统一”7。

国会此次制宪纷纷扰扰,最后却无疾而终,表明了在国家中心权力式微,各省军阀干政的情况下,企图通过制宪事业而解决中央与地方权力畸形的方法是走不通的。

袁世凯死后,民主政治的声浪喧嚣尘上,但是掌控全国实权的各省军事实力派却对此并不感冒。

他们只是企图利用宪政使自己的武力统治包上一层光鲜亮丽的“法统”外衣。

在他们的干涉下,中国的国宪事业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值得一提的是,孙中山在广东为维持法纪,召国会议员南下,改开国会“非常”会议,继续制宪。

但在地方制度案的审议中,同样各政党意见不一。

各方几经磋商,流会8次,仍无法解决。

后来西南军阀又以财政困难为借口,停发国会维持费用,以至西南护法时代的制宪事业,仍然是以失败告终。

孙中山对此感到非常愤怒,怒斥西南政客是“共饰护法之名,同尸误国之罪”。

2.新国会选举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张勋复辟失败后,段祺瑞重新掌权。

在他再度出任国务总理后,一方面想使自己所掌控的政府重新披上“法统”的外衣,另一方面又不愿出现之前国会联合总统与他对抗的状况。

所以段祺瑞联合梁启超所领导之进步党,决定不再恢复旧国会,而是另起炉灶,重新选举一个新国会。

梁启超1917年赴京之前便明确表
6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上,第556页。

7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吉林出版集团公司2007年版,第188页。

示,“旧国会恢复系己之主张,至捣乱更甚于前,为始料所不及。

悔前谋之不臧,此次来京,于国会有所谋”8。

他们召集临时参议院,由该院起草新的国会组织法,凡是旧国会对他们不利的法规悉数删除,建立新的条款。

其重点有二:一是要求议员人数不要太多,多了则不易控制;二是要提高当选门坎,防止激进的国民党人当选9。

此次新国的议员比旧国会少了三分之一,且人员基本上都处于段、梁等人的控制之下。

在新国会中,“安福系”独占鳌头,议员总数达330余名,约占议员总人数的70%以上,这使得此次国会选举基本上受段的御用政客团体“安福俱乐部”所掌控,新国会成为皖系政府“合法”行政的保障。

并且在此次选举中,段祺瑞与徐树铮等人的操控下,舞弊、贿选横行。

徐树铮密电各省督军,肆意指定两院议员人选。

如陕西省两院议员定额19人,徐树铮指定12个,留7名给陈树藩弹性运用。

陈树藩指定人选并派军队监场,有三人未遵从其名单投票,陈查出来后,将之逮捕,并“几遭杀身之祸”10。

山东因监督张仁涛坚持不派员坚守票匦,不少选票被暗中抽换。

此事件导致舆论哗然,群情激愤,时人纷纷要求取消选票结果,还想法庭递交诉状。

11
河南复选之前,督军赵倜令其弟召集初当选人表示:“张凤台、毕太昌、李明灿、王祖同、史宝安五人,为中央指派,必须投票选出。

”“务必认定范围,如不在指派之列者,即使当选亦属无效。

”12另外,“安福系”还大肆贿选,如在江西“俱乐部集资十六万元,组织一六人合资公司,以对付一般卖票者。

因是,票价渐底,俱乐部见卖票人既堕术中,乃扬言只收买百余票,限定某日某时止,逾时不收。

卖票人以票果无人问,大起恐慌,即各持证书,群相奔赴六人公司,到门求售,价由公司定”13。

结果一共只收120票,前来求售者156票,还多出36票。

卖票人争先恐后,“竟有人向该公司百般苦求者”14。

在段、徐等人的操纵下,此次新国会的选举可谓丑态百出,徒有“民主”之形式,而无半点“民主”之实质。

8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81页。

9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112页。

10《议员大贴报单之佳话》,《晨报》,1918年8月6日,第6版。

11南海胤子:《安福祸国记》,见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4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6~357页。

12《顺天时报》,1918年7月10日。

13《江西选举参议员之内幕》,《申报》,1918年7月7日,第6版。

14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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