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流程图
信访工作流程图---副本
信访工作程序一、办信程序(一)来信签收、分发对来信应及时签收拆阅,有紧急情况的应及时妥善处理。
(二)来信启封、装订及盖章办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收信范围处理来信,确保不误拆。
来信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并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
(三)来信登记审阅办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原则要求,认真登记信件内容,提出拟办意见连同原信一并送分管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批示办理,并做好群众来信情况登记、领导批示来信登记和群众告知工作。
群众告知应在收到来信后15日内完成,告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告知内容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明确信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等。
(四)来信事项办理方式中心领导对来信事项作出批示后,承办人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时限规定迅速办理。
办理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暂存、通报。
二、接访程序(一)登记1、对所有来访,接待人员都应进行登记,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登记以下内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事发地、职业或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并确定或提出办理意见。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应向来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3、当日登记情况应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
(二)接谈1、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认真阅看相关材料,并要记录以下内容:来访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和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等。
2、接谈后,需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并将受理情况函告信访部门。
对当日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三)办理对由本中心受理的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交办或转送、协调处理等。
(四)督办对已经交办的来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信访业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2.办理时限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见附件6)
(7)在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影响其他信访人政党信访活动;
(8)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入其接待、办公场所的;
(9)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0)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将其弃置于国家机关门前或接待场所;
(1)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
(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聚众哄闹、非法滞留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弃留尸体、非法搭设灵堂;
(3)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4)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5)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
(6)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对有上述12条违法信访具体表现的上访人员,信访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采取措施,并预见性的做好录音、录相等针对上访人员违法行为的取证工作,配合公安做好教育训诫等工作,为公安依法治理提供依据。
办信规 范
参照《四川省办信工作规则》,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人的来信后,按照以下步骤认真办理。办理信件来源主要有上级转办和普通群众来信两类。
信访工作业务培训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
省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登记对所有到省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来访人员,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登记窗口逐一核实、登记到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登记事项为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根据来访人反映问题的类别,安排接谈或书面告知不予(再)受理。
二、受理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1. 对中央机关转送的信访事项,安排接谈,并视情转送或交办。
2. 对省政府各部门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安排接谈并视情转送或交办。
3. 已经省政府各部门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以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4. 来访人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收到省政府各部门或市、州级人民政府处理(复查)意见,向省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登记后联系省复查复核办公室接谈并办理。
“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告知坚持准确甄别、格把关、分类告知,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一)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1. 未逐级走访的。
①应当但未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式。
②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
省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登记对所有到省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来访人员,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登记窗口逐一核实、登记到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登记事项为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根据来访人反映问题的类别,安排接谈或书面告知不予(再)受理。
二、受理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1. 对中央机关转送的信访事项,安排接谈,并视情转送或交办。
2. 对省政府各部门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安排接谈并视情转送或交办。
3. 已经省政府各部门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以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4. 来访人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收到省政府各部门或市、州级人民政府处理(复查)意见,向省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登记后联系省复查复核办公室接谈并办理。
“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告知坚持准确甄别、格把关、分类告知,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一)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1. 未逐级走访的。
①应当但未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式。
②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信访工作流程图12
书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不予受理
依法由人大、法院、检 查院处理的
已经或依法应当用过 诉讼、仲裁、行政复议 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有关机关已经受理或 正在办理的
反映事项已经复查复 核终结登 记 ( 1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信 访 人
日内告知 信访人办 理情况)
不予受理书面告 知信访人理由 走访(多 人反映同 一事项应 当推选代 表,代表 人数不超 过五人)
信访程序终结
转送,交办有 权处理的行政 机关
有权处理的机关 15 日 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 理
受理的 60 日 内办结,情 况复杂的经 本级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 准,可适当 延长不超过 30 日
对处理意见 不服的, 30 日乃向原办 理行政机关 上一级行政 机关请求复 查,30 日宁 日复查意见 书面告知信 访人
对复查意见 不服的, 30 日内向复查 机关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 请求复核, 30 日宁日提 出 复 核 意 见。
四川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2015年1月4日,《四川日报》第4版公布《四川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全文如下:四川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规范信访秩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建立和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形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
第四条坚持“立足治本、重在办结”原则,强化首接首办责任制,处理好初信初访,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质量,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息诉息访率。
第五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六条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
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第七条对于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受理。
(一)对跨越本级及其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党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党政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信访工作程序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标准为: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
一、登记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
《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同时,规定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工作流程图 - 副本
信访工作程序一、办信程序(一)来信签收、分发对来信应及时签收拆阅,有紧急情况的应及时妥善处理。
(二)来信启封、装订及盖章办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收信范围处理来信,确保不误拆.来信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并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
(三)来信登记审阅办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原则要求,认真登记信件内容,提出拟办意见连同原信一并送分管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批示办理,并做好群众来信情况登记、领导批示来信登记和群众告知工作。
群众告知应在收到来信后15日内完成,告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告知内容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明确信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等.(四)来信事项办理方式中心领导对来信事项作出批示后,承办人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时限规定迅速办理。
办理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暂存、通报。
二、接访程序(一)登记1、对所有来访,接待人员都应进行登记,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登记以下内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事发地、职业或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并确定或提出办理意见。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应向来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3、当日登记情况应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
(二)接谈1、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认真阅看相关材料,并要记录以下内容:来访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和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等.2、接谈后,需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并将受理情况函告信访部门。
对当日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三)办理对由本中心受理的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交办或转送、协调处理等。
(四)督办对已经交办的来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信访工作流程图
安定区畜牧兽医局信访工作程序一、办信程序(一)来信签收、分发对来信应及时签收拆阅,有紧急情况的应及时妥善处理。
(二)来信启封、装订及盖章办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收信范围处理来信,确保不误拆.来信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并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
(三)来信登记审阅办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原则要求,认真登记信件内容,提出拟办意见连同原信一并送分管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批示办理,并做好群众来信情况登记、领导批示来信登记和群众告知工作。
群众告知应在收到来信后15日内完成,告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告知内容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明确信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等.(四)来信事项办理方式局领导对来信事项作出批示后,承办人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时限规定迅速办理.办理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暂存、通报。
二、接访程序(一)登记1、对所有来访,接待人员都应进行登记,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登记以下内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事发地、职业或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并确定或提出办理意见。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应向来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3、当日登记情况应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二)接谈1、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认真阅看相关材料,并要记录以下内容:来访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和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等。
2、接谈后,需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并将受理情况函告信访部门。
对当日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三)办理对由本局受理的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交办或转送、协调处理等。
(四)督办对已经交办的来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