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正式)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五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的操作行为,防范动火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工地、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割氧焊、热熔接等方式进行的火焰工作,包括烧烤、焊接、切割、拆除、修理等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动火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动火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地点、时间、人员、设备、安全措施等,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承办单位或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岗位培训证书,保证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八条动火作业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评估内容应包括作业环境、作业材料、作业人员等。
第九条动火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时限、设备选择、操作流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导其了解作业内容、安全风险、应急措施等,并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培训。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应由作业负责人亲自监督,保证操作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并进行实时记录和报告。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保证作业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整理和清理,保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安全,恢复正常生产或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后,应进行安全事故的分析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2篇)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热源等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设备或工艺进行作业,包括焊接、切割、钎焊、打磨、火花电器作业等。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到火灾和爆炸的风险,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办法来确保作业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动火作业的管理办法。
一、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制定作业计划:制定动火作业的具体计划,明确作业范围、作业时间、作业人员、设备和工具的选用等,并及时报备相关部门。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熟悉使用消防器材和紧急救援方法。
3. 风险评估和防护措施: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火灾、爆炸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设置防护栏、布置防火板等。
4. 检查和维护设备:对动火作业所涉及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符合安全要求,如焊接机、气瓶等。
二、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 作业人员防护: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焊接手套、护目镜、焊接衣等,确保自身安全。
2. 周边环境保护:对动火作业现场周边的火源、易燃物、可燃气体等进行控制和清除,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
3. 消防设备准备: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救火。
4. 现场监控和报警:设置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实时监测动火作业现场的情况,并及时报警,以便采取紧急措施。
三、动火作业后的安全管理1. 清理和检查: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检查动火设备是否关闭,并排除潜在的火灾隐患。
2. 整改和改进:针对动火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并不断改进和优化动火作业的管理办法。
3. 安全记录和总结:对动火作业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和总结,包括作业范围、时间、人员、设备、安全措施等,以备日后参考。
四、动火作业的其他管理措施1. 协调与沟通:动火作业需要与相关部门(如消防部门、环保部门等)进行充分的协调和沟通,确保作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动火工作管理办法(2篇)
动火工作管理办法1范围为了规范现场动火管理工作,提高动火安全监控水平,使动火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避免发生火灾事故,保障动火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动火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适用于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区域机组投产后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2术语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3引用规范性资料《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基建、生产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鲁电集团安[xx]196号)《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xx年)4 管理职能4.1职能4.1.1安监处是全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消防培训;消防监督、检查;动火作业监督、检查;对特别危险部位的动火作业,消防人员始终在现场监督。
4.1.2安监处是全厂动火管理的归口部门,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4.1.3运行处、检修处是动火作业的许可与执行部门。
4.2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4.2.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工作的必要性;(2)动火条件是否具备;(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2.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4.2.3检修工作负责人应负责:(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2)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4消防人员应负责:(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2)监督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3)消防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4)动火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保护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和部门。
3. 责任与义务3.1 动火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提供相关的安全培训和证书,并熟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消防设备和工具完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适的防护装备。
- 确保动火现场周围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并迅速清理现场。
-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不可超出权限进行动火作业。
- 发现火源,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报警、用灭火器扑灭等。
3.2 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确保消防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 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场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
- 定期组织演练和演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4. 动火作业流程4.1 动火作业申请:- 动火作业人员向上级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包括动火作业位置、时间、工作内容等,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质。
- 上级部门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申请。
4.2 动火现场准备:- 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
- 检查消防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 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火手套等。
4.3 动火作业执行:- 动火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动火作业。
- 过程中严禁离开火源,应随时注意火势的变化。
- 如发现火势失控,应立即报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5. 安全防范措施- 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禁止燃烧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
- 在动火现场设置灭火器材,并配备专人负责。
- 每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现场清理。
- 动火作业现场严禁存放易燃物和可燃物。
6.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动火管理办法
动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的管理。
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使用明火、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面分析,制定措施;(三)责任到人,严格审批;(四)现场监护,确保安全。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
一级动火为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可能产生明火或易燃易爆气体的作业,二级动火为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可能产生明火或易燃易爆气体的作业,三级动火为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可能产生明火或易燃易爆气体的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三)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向所在班组提出动火申请,经所在班组审批同意后,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四)动火作业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动火作业的名称、地点、时间;2. 动火作业的类型;3. 动火作业的原因;4.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5. 动火作业的责任人;6. 动火作业的监护人;7. 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一)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其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并进行检查,确保无残留火种。
(二)动火作业前,应切断动火作业区域内的电源,并进行检查,确保无残留电源。
(三)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确保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四)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氧气浓度检测,确保动火作业区域内的氧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五)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有毒气体浓度检测,确保动火作业区域内的有毒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六)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粉尘浓度检测,确保动火作业区域内的粉尘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加强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适用于公司的城市燃气设施连接、维修、抢修所要采取的动火作业。
2.2适用于加气加油站、化工厂禁火区、油气井岗生产区域内的工艺管道、设备的改造、检维修等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3.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3.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3.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4、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4.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安全措施应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4.3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
5、动火作业许可制动火作业实现许可办法~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还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6、动火许可证时效:办理动火证时必须按实际需要申请动火时间期限和动火作业范围~严禁超时效和范围作业。
一、二级动火证有效期8小时~三级动火证有效期12小时~当动火时效和范围超过动火许可证签发许可证范围时~需按要求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
7 工作程序7.1动火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7.1动火分级和范围7.1.1一级动火作业:燃气高压管线和配气站内储气罐、压力管道~调压站内管道动火作业,化工液氨储罐和其他大型压力容器,加气加油站储气瓶库及压力管道、储油罐,油气井岗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储油罐。
7.1.2二级动火作业燃气中压管网接改线和中压调压柜改造维修动火作业,化工小型压力容器、管道的日常检修动火,加气加油站压缩机、加气机及连接管道、油气长输管道、井岗卸油平台、计量管道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文件名称: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管理-2-P-053文件版本:1.0制定单位:管理处机密等级:一般发行日期:目录1.0目的 (4)2.0适用范围 (4)3.0定义 (4)4.0权责 (4)5.0管理制度 (6)6.0相关文件 (9)7.0附表 (10)版本历史审核记录1.0目的为规范集团动火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动火审批、作业过程的监督与执行,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以及外来施工单位在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但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0定义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参见下表)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3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4二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主要包括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送出管道及管道周围10米以内,已废弃的存放过易燃易爆气、液体的容器,有易燃气体散发的场所等。
3.5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0权责4.1本办法由管理处编制、修订;4.2单位最高主管4.2.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监督。
4.2.2负责核准一级动火许可证。
4.3申请单位(包括外来施工单位)4.3.1在组织制定动火作业方案的同时,需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解决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3.2 指派持有动火作业资质,且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担任作业。
4.3.3按本办法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4.4管理部/课职责4.4.1由各单位管理部/课环安员、主管负责核准二级、三级动火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和批准签字负全面责任。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动火施工作业,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施工作业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焊接、熔炼、切割、热处理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
第四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根据施工工艺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动火施工作业管理第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提前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成立动火工作组,明确各组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动火工作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工作经验,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动火工作许可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动火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监护人员,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动火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确保施工作业的合格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和焊接设备,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隔离区域,防止火焰、烟尘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的防火安全。
第二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可燃易爆物品的防护工作,控制火源与可燃物的距离。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性,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使用明火或者其它可能引发火灾的工具、设备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纪律严明,责任明确。
3. 依法办事,依规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责任1. 动火作业的主体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
2. 动火作业的监管单位应当加大对动火作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动火作业的主体单位或个人,共同维护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动火作业前的审批程序1. 动火作业前,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2.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动火作业计划编制;(2)动火作业计划审批;(3)动火作业许可证颁发。
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明确下列信息:(1)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2)动火作业的工具、设备和材料;(3)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和监督人员。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 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
2.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2)动火作业计划是否合理可行;(3)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培训1. 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培训。
2. 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动火作业的安全流程和注意事项;(2)动火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和材料的安全使用方法;(3)动火作业现场的火灾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1.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灭火器等相关消防设备。
2. 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1.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佩戴防火工作服、防火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检查等内容。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氨区、木工加工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本单位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现场及外围区域动火工作的管理。
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与上级及建设单位的规定相矛盾时,应按照上级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动火作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控。
(一)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对一级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管控;(二)动火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二级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管控。
第六条项目部分管生产领导负责审批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负责对一级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管控。
第七条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各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动火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动火作业前风险辨识与评估,制定控制措施;(二)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三)负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九条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落实重点管控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火花作业等活动。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火灾、烟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风险,必须严格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下面是一份关于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办法,以供参考。
一、总则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动火作业,包括施工现场、车间等地区。
凡有动火作业需求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2.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实践技能和安全意识。
3.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和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要求。
5. 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合格的动火监督人员,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消防设备检查和试验,确保消防设备完好可用。
7. 动火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警卫线,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二、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过程合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安全交底,施工人员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并签署相关安全承诺书。
3. 动火作业前必须设立专门的施工区域和安全警戒线,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并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4.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与动火有关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消防设备正常可用。
5.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的及时灭火和应急疏散。
6.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并设置好防火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7.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8. 动火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防护设备,包括防火服、防护面罩、防护眼镜等,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人员身心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离辐射、易燃气体等形式进行的点火、烘烤、焊接、切割、热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未经专业人员批准和监督,任何人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施工方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装备,并保证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落实责任,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事故预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动火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操作步骤,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须在充足的通风条件下进行,确保氧气供应和烟尘排放。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防止火源直接接触易燃物,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可燃物,保持安全环境。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做好防火巡查和监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协调工作,保证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必须严禁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必要时需要封锁和隔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必须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未取得证书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动火管理办法
油田动火管理办法1 范围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相关单位及人员职责,以及动火作业等级划分、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书面审查、动火作业现场核查、动火作业分级监护、动火作业实施、取消、关闭、变更程序、动火作业检查考核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控股、参股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 术语和简略语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16、GB/T 24001-2016、GB/T 45001-2020和Q/SY 1002.1-2013 标准规定的术语。
2.2 动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者施工作业区域内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火焰、火花或者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3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2.3.1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3.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3.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3.4 生产装置区、油气装卸作业区和罐区、加油(气)站爆炸危险区,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非防爆工具。
2.3.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4 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容器、管道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2.5 紧急动火作业:是指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正常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的应急动火作业。
3 职责3.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两级HSE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动火作业管理、技术、操作人员培训教育。
3.2 公司机关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动火作业监管工作。
3.3 消防支队负责特级动火作业的消防条件确认审批,负责特级动火作业现场监护,负责需派驻消防车的动火作业现场监护工作,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一、概述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或其他场所中进行明火或热源操作的工作。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为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提高作业效率,必须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和管理动火作业工作。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动火作业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所有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操作,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2. 严格操作程序: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省略关键环节。
3. 确定责任人:每个动火作业都必须有一名专门负责的责任人,他必须具备相关动火作业操作证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4. 充分勘察和风险评估: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充分勘察作业场所、确定风险点,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5. 合理选用工具和设备:根据不同的动火作业需要,必须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工具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减少事故隐患。
6. 现场监督和检查:对于重要的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三、动火作业操作规范1.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明确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2)确定动火作业时间和地点。
(3)制定动火作业计划,明确作业步骤和安全措施。
(4)组织人员参加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并确保其持有相关操作证书。
(5)准备好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消防设备。
2.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步骤(1)清除作业现场:清除可燃物和易燃物,保持作业区域干净整洁。
(2)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标示动火作业区域,以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3)检查工具和设备:确保工具和设备完好无损,无漏电和其他安全隐患。
(4)检查气体管线和电路:确保气体管线和电路正常运行,无泄漏和短路现象。
(5)准备消防器材:摆放灭火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确保随时可以用于灭火。
(6)进行动火操作:按照操作计划和安全规定进行动火,确保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7)监控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全程监控动火作业,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检修、施工等过程中,对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进行明火操作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
一、动火作业的分类和审批1.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区域内,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必须由生产单位、检修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区域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由生产单位、检修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生产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
2. 动火作业审批流程:(1)一级动火作业:a. 动火作业申请单位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详细填写动火作业的地点、时间、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信息;b. 动火作业申请单位将《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给生产单位、检修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审核;c. 生产单位、检修单位、施工单位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d. 动火作业申请单位将审核后的《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给安全管理部门;e. 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f. 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根据审批结果,安排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a. 动火作业申请单位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详细填写动火作业的地点、时间、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信息;b. 动火作业申请单位将《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给生产单位进行审批;c. 生产单位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d. 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根据审批结果,安排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易燃、易爆物品。
2.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气体分析,确保动火作业区域的氧气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3.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隔离,确保动火作业区域与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区域之间无交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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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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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7831-40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提高低风险动火作业的时效性,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管控,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结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公司内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高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危险性低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动火级别由安全监察部与区域部门经理共同评估确认,如区域火灾危险性有变化时,区域管辖部门需申请重新确认动火级别。
第四条职责划分
(一)部门职责
1、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定期评估各级动火区域范围,对公司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公司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并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3、设备管理部、工程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其引进的外委施工单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办法;
4、各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做好执行落实工作。
(二)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由动火作业实施过程中的直接管理人担任动火作
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动火过程进行监管。
2、动火操作人
动火操作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管辖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
在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操作人停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在动火区域范围内进行监护,并在动火作业完工后进行延时监火。
4、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须了解动火作业现场情况,审查动火等级、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并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五条《动火证》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证》,三级动火作业无需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审批手续。
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三)《动火证》的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完毕后,到安全监察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如遇夜间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时,须经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签字批准,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须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四)《动火证》一式二联,监火完毕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联动火证返到终审部门留存,《动火证》留存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动火作业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48小时;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三)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八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二)非必要现场动火作业的项目,则避免动火作业,可移到动火危险性低的区域进行;
(三)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一人动火,一人在旁监护,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四)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消防器材;现场无消防水时,应禁止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动火作业可能给其他部门造成影响或带来风险的,动火区域管辖部门须通知并提醒其他部门,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八)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事故;动火点及地面需分别配置灭火器和消防用水;
(九)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进行交叉动火作业;
(十)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动火作业应安排专人监火;
(十一)三级动火作业须落实动火期间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熟悉现场环境,检查附近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完好情况;
(二)动火区域必须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灭火器(至少2瓶4KG)、配备防火用水桶及取水器具,动火前桶内必须盛有水(至少10L);
(三)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和监火人在动火前必须检查落实动火作业区域易燃、可燃物的清除情况,对动火部位有油污、靠近皮带和电缆附近的要用石棉布等防燃物遮盖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
措施;
(四)附近有冲洗管的必须将冲洗管准备好,并检查水压是否正常,对动火部位周围及下方的煤尘用水浇透或清理干净;
(五)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设备工具,保证安全可靠,禁止带病使用;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等原因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六)使用气焊进行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须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须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七)动火作业完工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对动火现场及周围仔细检查,清理残火进行安全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能撤离现场;
(八)一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48小时延时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24小时延时监火。
第十条动火过程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二)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易燃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三)在动火中发现气瓶泄漏或电气焊工具故障等情况,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禁止设备工具带病作业;
(四)在动火中发现新的隐患后应立即停止动火,在采取相应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
(五)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
(一)各部门应对在本部门管辖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的动火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造成火灾(火险)事故的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
规章制度样本| RULES REGULATIONS
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安全监察部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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