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股东职责,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X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X国资发[2017]5号)、《关《XXX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于印发XXX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X国资[2017]163号)等法律法规及XXX市XXXX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XXXX公司”)《与所属二级企业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XXXX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市XXXX公司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出资和监管的一级企业。
市XXXX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二级企业”。
XXX德丰环境有限公司控股的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XXX 五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视同二级企业。
二级企业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三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股权并购、对被投资企业增资等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等投资事项,办公用固定资产购建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企业按照其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公司章程应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原则上应当包括:市XXXX公司为投资主体的,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大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所属企业为投资主体的,本办法“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中监管类、管控类投资项目应当纳入二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范围(非全资企业从其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XXXX公司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新业务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XXXX公司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梧政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监管工作,理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管理事项,现将《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9日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市直属国有企业加快市场化转型发展,理顺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22〕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以深化国企改革助推企业转型发展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主、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控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直属国有企业。
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主体责任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其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行为和事项负责,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总责,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董事会成员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有具体责任。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附件3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桂国资发〔2010〕11号)为加强和改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项目后评价概念及一般要求第一条项目后评价一般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并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按时点划分,项目后评价又可分为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间评价。
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间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或投资行为发生到竣工验收前或投资行为的某一节点的阶段性评价。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应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的原则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必须要确保所依据数据的真实可靠,确保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
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企业要通过研究制定后评价工作的制度,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为今后的决策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和借鉴。
(四)全面、及时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而且要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25•【字号】梧政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梧州市进一步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5日梧州市进一步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广西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4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直接融资改革创新,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措施:一、政策扶持对象本政策扶持的对象是:梧州市内登记注册企业。
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一)上市融资奖补。
1.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补助500万元。
其中:在广西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或注册部门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市外上市(含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梧州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奖补。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市财政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
其中,在创新层挂牌的奖励80万元;在基础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16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163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为防止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税收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一、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备案制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投资项目,无论项目资金来源,项目业主均应在项目开工前将项目名称、投资额、施工方名称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填报表格附后)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分别报送)备案,以便税务机关对项目税收情况进行管理和跟踪。
二、严把项目合同和付款关政府性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把完税情况作为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必要条件。
项目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应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市外施工单位还应要求其提供加盖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并注明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号码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只有在施工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并审核一致后,才能支付工程项目款。
三、严格把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关由于外来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在取得收入的当月或次月预缴税款,本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取得收入是按月(季度)申报纳税,纳税人取得收入与预缴税款或申报纳税存在时间差异。
为防止税收流失,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好竣工结算关,项目业主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要求项目施工方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税确认书》。
四、将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评价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市财税收入目标任务能否完成和税收是否出现流失。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_20190615下载
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梧政办发[2010]218号【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26【实施日期】2010.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0〕218号)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梧发〔2010〕7号),设立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梧州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梧州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梧州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梧州市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梧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草案,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已经10月22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梧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债资金、财政拨款、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等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宗旨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强化监督。
审计监督内容第四条建设项目审计分为开工前审计、在建审计、竣工审计三个环节,从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建设效益以及资产的真实、合法等方面,对建设活动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梧政办发〔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30日管理办法(修订版)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实现决策科学、流程规范、审批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梧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梧州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含市属开发区〔园区〕)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投资额(含征地拆迁费、土地费,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的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二)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重大项目决策原则(一)合法依规,服务大局。
上报决策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梧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慎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的原则;(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监管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市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条监管企业不得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的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或企业高管人员投资的企业(公司)提供担保。
第七条监管企业原则上按持股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条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监管企业对投资企业累计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
第九条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须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监管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重要子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0日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为治理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乱象,加强招投标监管,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对招标人的监管招标人有以下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提供相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招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政处分,其本人当年的绩效奖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擅自发布未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组织未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和不按规定招标或“假招标”。
(二)肢解工程,擅自发包,规避招标。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四)除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外,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条件的。
(五)与投标人、招标代理串通,排挤潜在投标人,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六)泄露潜在投标人及招标有关秘密。
(七)私下授意中标单位转包建设工程。
(八)拒绝或有意拖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九)在招标合同之外另搞私下合同。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以恶意投诉的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
(十二)以任何名义和手段控制、干预、影响评标专家评标。
(十三)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违反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调动投资积极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监管企业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监管企业投资应体现出资人意图,聚焦转型升级。
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创新驱动、高端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和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
同时,要坚持规范运作、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 1 - / 11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项目单项投资额、监管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50%的市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25%的市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或不足1000万元但超过净资产50%(含)的市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500万元(含)至1500万元或不足500万元但超过净资产25%(含)的市外投资项目;(三)境外投资项目;(四)新设境内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五)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自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换;交由政府收储后,联合其他企业竞标开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及利用他人资金在本企业土地上建造构筑物等投资项目;(六)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审核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 2 - / 11(一)单项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市外投资项目;(三)单项投资额250万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四)涉及国家战略和省、市级重大任务的投资项目;(五)其他需要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
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1.16
•【字号】梧政发[2005]64号
•【施行日期】2005.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通
知
(梧政发[200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为了明确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分别是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东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电业局、市锦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
二、此前,我市下发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划归市东晖东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的通知》(梧政发[2002]13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梧政发[2002]36号)等文件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三、市国资委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07〕8号各监管企业: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200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子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合法、透明、有效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维护国有资产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经营效益为中心,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创新发展为目标,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经济、法律、信用等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整改各种问题。
第二章国有资产权益出资第七条国有资产权益出资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明确出资方式和金额,保证出资权益与出资金额相对应;(二)明确出资前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出资风险可控;(三)明确出资后的企业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考核评估等方面的要求,监督和管理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四)优化出资结构,确保国有资产的收益最大化;(五)发挥出资人的作用,履行股东职责,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实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八条国有资产权益出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出资评估报告,确定出资方式和金额;(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出资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出资计划;(三)签署出资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管理、运作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四)组织实施,监督落实;(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国有资产投资第九条国有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本运营效益;(二)按照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三)确定投资前各项评估指标,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四)明确投资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五)及时关注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和风险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经营效益,防范和控制风险。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梧政发[2002]36号【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8.06【实施日期】200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梧政发[200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其在各个历史时期以国有资本(资产)或职工集资(入股)、或其他方式自办的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良好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问题(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各个历史时期以国有资本、或国有实物资产、或国有知识产权、或职工集资入股自办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资产清理、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核准、产权界定和产权确认。
(二)理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非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1.“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
2.实事求是和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
3.“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非国有企业的资产清理、登记、评估、核准和产权界定、确认工作。
在企业自行清理、登记、申报的基础上,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再由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财产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的界定、确认。
(四)产权界定是理顺企业产权关系的重要环节。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为国有资产:1.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新办企业投入的资本金及收益。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8日梧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公司,下同)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3•【字号】梧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2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完善有形建设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市政、水利、交通和其他专业)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工程类服务。
财政性投资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建项目建设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用于基建项目投资资金(含中央、自治区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融资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是指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性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欢迎共阅附件3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桂国资发〔2010〕11号)为加强和改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的原则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必须要确保所依据数据的真实可靠,确保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
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项目后评价工项目。
(五)自治区国资委认为应当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第六条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可根据项目的大小、类型、委托要求和评价时点等有所区别、侧重和简化。
第七条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立项决策阶段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等。
(二)项目准备阶段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项目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开工准备等。
(三)项目实施阶段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及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
理水平、经营者水平和能力等方面。
(五)项目持续能力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以及自身竞争能力等影响项目持续运行方面。
第九条项目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成功的经验、失误的教训、得出的启示、对策建议等方面,通过深入分析成功与失误的原因,为今后类似项目的投资决策或改进方案提供参考和借鉴。
对因决策失误或投产后经营管理不善或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改变导致生产经营处于困境的项目,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
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二)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受让股权(或股份,下同)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权益性资本投资);(三)金融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四)其他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和做大做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五)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低于自治区级同行业平均水平;(七)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和监管企业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重要子企业)。
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投资监管的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二)指导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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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二)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受让股权(或股份,下同)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权益性资本投资);(三)金融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四)其他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和做大做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五)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低于自治区级同行业平均水平;(七)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和监管企业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重要子企业)。
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投资监管的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二)指导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2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担项目风险;(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对外投资;(四)开展投资分析;(五)对所出资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管。
第七条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市国资委派出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投资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3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据本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
主要内容如下:(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含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含主业与非主业投资比例情况);(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四)投资项目汇总表;(五)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六)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目的及可行性分析;(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年度投资计划有关内容见附表1。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每年12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年度的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范围包括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
第十三条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季度简报(第四季度简报与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编制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投资总体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重点项目进展和投资回报等情况(有关内容见附表2),并与下一年的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一)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市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核准管理。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1、通过。
2、提示。
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十六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二)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三)全资或控股或参股新公司的设立;(四)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合资投资项目;(五)年度投资计划追加的项目;(六)企业用自有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除外)、期货等金融性投资项目;(七)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的;(八)划转或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的;(九)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十)企业采用定向增资,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企业国有股比例下降的;(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人民政府要求或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核准项目的管理程序:(一)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应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董事会决定上报项目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30个工作日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市国资委重点关注或适时参与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正式做出投资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至市国资委。
如核准事项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须报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中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如核准事项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不须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中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在核准事项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前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在预审过程中,认为必要时,还需征询有关部门或专家的意见。
(四)市国资委签发审核意见。
企业上报的核准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对于确 7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市国资委应及时通告企业。
超过时限未出具审核意见书,又未通告需延长时间的,视为无异议,企业可自行实施。
(五)投资事项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1、投资项目核准申请书;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决议;3、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4、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专家论证意见;5、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6、项目相关协议;7、项目投资概算;8、投资财务顾问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9、项目涉及的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10、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备案管理。
(一)已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属企业主业,投资额达到或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二)虽未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但属企业主业,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事项的;(三)对企业存续发展或出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主业投资项目; 8 (四)市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二十条备案项目的管理程序:(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至市国资委。
如备案事项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须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中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如备案事项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不须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中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在备案事项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前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外,一般不再回复。
国资委自收到备案项目的完整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对于报送的投资备案事项,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再论证。
第二十一条投资事项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一)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书;(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决议;(三)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五)项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六)项目相关协议;(七)项目投资概算;(八)投资财务顾问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九)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