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规划函〔2015〕12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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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处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行政审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处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行政审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处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交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卫监督函[2015]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14
【实施日期】2015.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处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交接工
作的通知
(鲁卫监督函[2015]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4〕1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卫政法字〔2014〕39号)和《关于加强省级下放卫生计生许可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监督发〔2014〕3号)要求,我委已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等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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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服务规范及健康促进-培训ppt课件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及健康促进-培训ppt课件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第三版)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第三版)
一、服务对象 二、服务内容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五、工作指标 六、附件 七、附录(参考指南和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
常住人口指实际常住某地半年以上的人口。 包括: (1)户籍在本辖区,平时也居住在本辖区;不包括: 户籍在本辖区,但离开本地半年以上。 (2)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居住半年及以上。 对于健康教育服务,很多服务内容并不涉及到需要确 定服务对象是否为户籍居民,是否为在本地居住6个月及 以上的非户籍居民。所有人均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取阅健康教育材料、观看健康教育影像材料,听讲座、 参加义诊咨询等。
二、服务内容
(一)健康教育内容 (二)服务形式及要求
二、服务内容
(一)健康教育内容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2015年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 动。
健康素养(Health Literacy)指的是人们获得、处理、 理解基本健康信息与服务,从而做出有益于健康的决策的 能力。
计算健康教育影像资料种类的基本原则 同上述印刷材料:如果一套影像材料,涉及不 同的健康问题方面,可以算作不同的种类。但 一套影像材料本来是一个内容(一个健康问 题),因为播出时长,分为上、下两集,仍应 算一种音像材料。
工作指标中影像材料 播放次数和时间如何计算
(1)播放次数:按照每周计,即每周播 放几次,一天内持续开机播放或者上下午分 别开机播放,均按照一次计算。
鲁卫办函〔2018〕37号 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教育
宣传栏和通知单样式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设计和发布了国家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画和标识。为做好项目标识的推广 工作,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视觉感受度,扩大群众 知晓率,我委委托省卫生计生委宣教中心设计制作了国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教育宣传栏和活动通知单样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鲁建标字【2015】12号文

鲁建标字【2015】12号文

鲁建标字[2015]12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4 08:26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省建设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调研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各专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由原来的66元/工日调整为76元/工日。

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平均水平,应作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按省定额人工单价76元/工日,调整完成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三、各市应及时跟踪本市建设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当期建设市场工程发承包、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建立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动态管理制度,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供指导。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6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8日
省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2015年重点传染病防控和查漏补种督导方案

山东省2015年重点传染病防控和查漏补种督导方案

山东省2015年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及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方案为了解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实施情况及AFP、麻疹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免疫规划管理和传染病监测工作质量,确保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高水平接种率,有效保障适龄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及我省相关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特制定本督导方案。

一、督导内容(一)查漏补种工作:重点对开展查漏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保障措施、人员培训、工作实施、各级督导、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

详见附件1。

(二)AFP监测:重点了解2014年以来监测工作保障机制,培训和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疾控机构脊灰风险评估、AFP病例主动监测开展情况、AFP病例网络直报系统运行情况、并评估各项监测工作指标;了解医疗机构AFP病例网络报告和资料管理以及接受培训和督导的情况,评估AFP病例主动监测工作质量,调查相关科室门诊和住院登记,搜索2014年1月1日以来AFP病例,调查AFP病例网络直报情况,核实是否有病例漏报。

详见附件2。

(三)麻疹监测及防控:重点了解近期麻疹发病情况和对《山东省卫计委关于做好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5]14号)文件精神落实情况;培训和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疾控机构麻疹风险评估情况;各项监测指标完成情况;了解医疗机构麻疹疑似病例网络报告和资料管理以及接受培训和督导的情况,调查相关科室门诊和住院登记,搜索2015年1月1日以来麻疹疑似病例,并与网络直报核实是否有病例漏报。

详见附件3。

(四)产科接种室工作:了解产科预防接种证的发放情况、《山东省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通知书》告知使用情况,调查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预防接种登记簿、产科三张月报表填报情况,将登记簿与产科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核对有无全部纳入一信息管理系统,并了解信息录入完整性以及疫苗管理情况。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

部 行政 生
门 。
第七 章 附 则
第 四 + 九 条 各 市卫 生计 生 行 政部 门 可根据本 办法制 定本地 区 的评 审 细 则 和 要
求 。
第五 +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卫 生 计生 委 负
责 解 释 。
第五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 0 1 8 年 5 月
二 、 大 力 支 持 医 疗机 构 设 立 养 老机 构 ( 一 ) 医 疗机 构 申 请 设立 养 老 机 构 的 , 按 照《 养 老 机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法 》 规 定 , 向 养 老机构 所在 地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政 部 门 提出 申 请 , 民 政部 门 按规定予 以 受 理 。 (二)利 用现有 医疗资 源 申 请设^ 养 老机 构 的 ,养 老许可 涉及住 建 、 消 防 、 环评 、 卫生 防 疫等有关前置条件 , 可 依据 医疗机构 已具备 的 相应资质 , 简化手续 , 缩 短审 批时 间 。 ( 三 ) 具 备 法 人资 格 的 医 疗 机 构 申 请设 立 养 老机构 的 , 不 需 另 行设立新 的 法 人 。 ( 四 )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取得养 老 机构许 可 资质 后 , 应 当 依法 向 各 级 编 办 提 出 主要 职 责调 整 和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 在 事 业单位 主 要 职 责及 法 人 证 书 “ 宗 旨 和业 务 范 围 ” 中 增加
锊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养 老 服 务 、 培 训 等 职能 。 其他 医 疗机 构 取 得 养 老机 构 许 可 资 质 后 , 应 当 依 法 向 各 级 登 记 管理机关提 出 变更登 记 申 请 。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优化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结构和素质,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制定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各地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地理条件、群众需求和乡村医生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等因素,制定本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科学测算乡村医生资源总量与配备标准,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力争到2025年,辖区内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乡村医生配置标准的确定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5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划制定本地乡村医生招用方案,明确乡村医生的设置总量、缺口总量、招聘数量和年度任务,招用方案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严把乡村医生准入条件各地要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的执业(助理)医师。

(二)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中临床、中医类别报名条件的人员。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委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委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委发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鲁卫政法发[2016]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22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委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鲁卫政法发〔2016〕5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办法》、《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对2012年1月1日前出台的由省卫生计生委(含原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或以省卫生计生委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未做过废止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99件,废止规范性文件36件。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2日
附件12012年1月1日前出台的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9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事项相关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事项相关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
事项相关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医字[2015]5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事项相关培训工作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5〕5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有关单位、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确保培训对象按时接受培训、及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和变更注册范围等事项,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范围等事项相关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培训对象
(一)在省卫生计生委注册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未注册者;
(三)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以及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新建医疗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重大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区域消毒供应中心、医疗织物洗消机构、血液中心以及相关科研实验部门等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参照本标准床位小于2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500MPN/L),其他指标按山东省相关流域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 水质pH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347.1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滤膜法HJ 347.2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硫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85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HJ 586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755 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HJ 823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HJ 825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826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 898 水质总α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HJ 899 水质总β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HJ 1001 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DB37/T 2463 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临沂市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标准

临沂市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标准

临沂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医技诊疗类)
本类说明:
1.医技诊疗类包括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放射治疗、检验、血型与配血、病理检查,7个二级分类,总分类码为2, 二级分类码为21—27。

本类项目数共计1097项。

2.使用放射免疫学方法的各种检验项目不统一列在核医学类下,请在检验类查找。

3.“核医学内照射治疗类”(分类码2306)项目均为开放性核素治疗。

封闭性核素治疗项目列入“放射治疗”类的“后装治疗”类中(分类码2404)。

4.肿瘤的非放射性物理治疗项目(如射频热疗、高强度超声聚焦治疗等)列入“放射治疗”类中(分类码2407)。

5.肿瘤细胞的化疗药物敏感实验项目列于“临床微生物学检查”类之“药物敏感试验”类中(分类码250502)。

6.组织器官移植所需的各项检验(HLA检查等)列入“血型与配血”类中,项目编码为260000023 —260000026。

7.检验类项目均以检查目的立项。

因许多检验项目可用成本差异悬殊的多种技术方法实现,故将成本差异悬殊的技术方法分档列在检类项目的说明栏目中,按所列不同方法分别定价。

8.因教学、科研、操作失误以及仪器性能差错等原因,需要重新检验的项目,不得再向患者收费。

血浆纤维蛋白肽B
其它病毒的血清学诊断
二级分”类中列在检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度山东省健康促进医院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度山东省健康促进医院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度山东省健康
促进医院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宣传字[2015]1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17
【实施日期】2015.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度山东省健康促进医院名单的通知
(鲁卫宣传字〔2015〕1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4〕224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鲁卫宣传字〔2014〕21号)精神,2015年6-7月,我委组织考核组对济南、济宁、日照、德州、滨州等市健康促进医院创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

根据考核结果,我委决定命名济南市中心医院等30家单位为“2014年度山东省健康促进医院”(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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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鲁政办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3日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等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指导各市、县(市、区)科学合理编制实施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现状一、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经过长期发展,我省已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共有医疗卫生机构77435家,其中医院1926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3164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2140家、其他医疗卫生机构205家;全省卫生人员85.64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1.86万人(执业(助理)医师 23.71万人、注册护士25.42万人);床位51.93万张。

二、资源总量持续增长2010至2015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分别由3.99张、1.93人、1.63人上升至5.27张、2.41人、2.58人。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卫规财发[2011]1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13【实施日期】2011.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11〕1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高等医学院及其附院,大企业卫生处:现将《山东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山东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发展卫生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党和国家重视民生的重要体现。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医改的攻坚阶段。

编制和实施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对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十一五”期间卫生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十一五”期间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并实施的重要时期,我省卫生行业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卫生部关心指导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深化改革,攻坚克难,加快发展,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10万以下,2010年降低到21.13/10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5年的11.87‰、13.72‰下降到2010年的7.69‰、9.16‰,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卫生事业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㈠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1、卫生资源总量持续增长。

截至2010年底,全省拥有各类卫生机构总数16496个,其中医院1377所,卫生院1722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4所。

各类卫生机构总资产1262.3亿元,其中: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资产为1124.64亿元,增长139.4%(与“十五”期末相比,下同);卫生机构业务用房面积2235.01万平方米,增加了22.89%;万元以上设备19.72万台,增长了114.11%;拥有床位38.23万张,其中医院、卫生院拥有床位35.05万张,每千人口床位数3.66张,增长了71.92%;卫生人员总数50.88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4.09万人,增加11.49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4.60人、医生1.86人、护士1.62人,分别增长了30.52%、21.29%、51.8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2015-2020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2015-2020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
(2015-2020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14
•【字号】鲁政字〔2015〕213号
•【施行日期】2015.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2015-
2020年)的批复
鲁政字〔2015〕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批〈山东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2015―2020年)〉的请示》(鲁建村字〔2015〕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
《规划》)。

到2020年,全省农村居民住房、饮水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建成一批环境优美、设施完善、服务便捷、各具特色的宜居村庄。

二、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物的新农村”和“人的新农村”建设齐头并进。

三、要按照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特色村、一般村、撤并村等不同类型村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标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明确工作重点。

四、要充分尊重民意,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广泛动员农民参与项目组织实施,保障农民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不得强制或变相摊派,不搞形象工程,不增加农民负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4日。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附件2:本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准入的基本依据。

一、设置原则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居民需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1-1.5万人左右。

二、基本功能(一)社区健康教育:编制健康教育材料,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二)预防:负责社区卫生调查,针对社区人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心理咨询、精神卫生、膳食营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三)保健:负责社区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提供眼、口腔保健服务;对急诊自救进行医学技术指导;协助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医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护理服务;对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建档和管理工作。

开展院前急救工作及疑难重症的初步处理,提供双向转诊服务;根据需求提供家庭出诊、家庭1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协助开展临终关怀服务;提供医疗卫生咨询服务。

(六)康复:开展适宜的康复治疗;指导康复对象及其家属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康复训练指导,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对残疾人家庭环境设施及工作学习场所提供康复医学技术咨询服务。

三、基本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新建机构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布局结构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设计标准及无障碍性设计要求。

(二)科室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康复室、健教室、药房、化验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标准设置,布局符合国家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

山东省健康师范学校评选标准

山东省健康师范学校评选标准

附件1山东省健康示范学校评审标准(试行)市:县(市、区):学校:备注:1.满分100分,得分85分以上达到“山东省健康示范学校”要求。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不合格:(1)学校没有成立健康校园行动领导小组;(2)因校方责任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学校发生学生因就餐引起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事件;(4)学校内无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5)学校未按照《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GB/T18206-2011)开设健康教育课,未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相关健康教育活动。

参考文件:1.健康山东行动方案(2014-2016)2.《关于开展健康校园行动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4〕12号)3.《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教体艺〔2011〕5号)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5.《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_?3?9?7?6?-?2?0?0?2?)6.《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卫艺〔2008〕542号)7.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4 号)8.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GB/T18206-2011)9.?《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1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1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口腔疾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4〕11号)12.《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54号)13.《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GB/T 18205-200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定点医疗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定点医疗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鲁卫妇幼发[2015]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20【实施日期】2015.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鲁卫妇幼发〔2015〕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有关单位:为加强出生缺陷综合干预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苯丙酮尿症患儿筛查和治疗水平,经研究,确定对全省苯丙酮尿症患儿实行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效果,暂定省妇幼保健院等20家医疗保健机构(名单见附件1)为患儿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患儿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根据全省患儿治疗需要,逐步扩展到其它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对接筛查工作,明确治疗流程,方便患儿就诊就医。

二、进一步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宣传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机构管理政策,及时做好项目价格和服务等公示。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时须向新生儿家长告知此项政策,确保苯丙酮尿症患儿获得及时救治。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苯丙酮尿症患儿诊疗项目管理,填写《苯丙酮尿症患儿管理卡》(见附件2),留存患儿相关证件复印件、苯丙酮尿症诊断证明书、治疗处方、发票存根等资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强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和筛查质量,确保相关疾病的患儿能够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三、强化工作督导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苯丙酮尿症患儿筛查、治疗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及督查工作,掌握全省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14年和2015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14年和2015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14年和2015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鲁政办字[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14年和2015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59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2015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标分解的依据(一)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以及2013年各市之间易地补充耕地情况分解下达。

(二)各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指标,依据国务院下达我省的建设任务和《山东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分解下达。

(三)各市补充耕地面积指标,依据省政府分配各市当年农转用计划中占用耕地数量确定。

对各市使用国家计划、省控计划、年末调剂计划、单独选址计划指标而发生的耕地占用,须另外保质保量据实补足。

二、几点要求(一)各市政府对下达给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各市应在2014年5月底前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并将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各村。

(三)各市要严格落实各项指标,确保完成任务。

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组织好自查,分别于2015年3月底前和2016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省政府将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和台账,做到相关统计数据衔接一致、真实可靠,资料齐全完整。

济南市南郊热电厂丁字山热源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告

济南市南郊热电厂丁字山热源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告

关于受理《济南市南郊热电厂丁字山热源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告济南市南郊热电厂委托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济南市南郊热电厂丁字山热源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我局审批。

现向公众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

提出意见的期限:2006年7月13日~2006年7月22日。

电子邮箱:附件:《济南市南郊热电厂丁字山热源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济南市南郊热电厂丁字山热源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建设单位:济南市南郊热电厂评价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2006年5月1 建设项目情况简述*项目的由来根据济南市城市供热规划,南郊热电厂主要承担城区西南部的集中供热。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该地区逐步发展成为集居住、办公、商业为主的综合性片区。

区内现有建设路商业办公居住区、郎茂山北居住区、二七商业办公居住区、阳光100居住区、王官庄商业办公居住区及丁字山居住区组成。

南郊热电厂现有供热源两处,建设路厂址和金鸡岭热源分厂。

建设路厂址内有四台58MW热水锅炉,五台35t/h蒸汽锅炉,三台汽轮发电机组装机规模为;南郊热电厂金鸡岭热源分厂位于城区南部金鸡岭西侧,于2000年底投产,现有两台75t/h,两台 130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一台C12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一台B12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最大外供汽量305t/h。

随着阳光100小区三、四期工程及王官庄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区内集中供热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建设路厂区的供热能力已达到饱和。

受厂区地理位置及面积的限制,建设路厂区已没有扩建的可能性。

为满足供热需求,解决供需矛盾,在该地区新增热负荷集中区,建设新的热源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本工程也是为配合济南第二制药厂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政府协调核准的一项工程。

济南第二制药厂原厂内的厂房用地已拍卖,但场内产权属济南市南郊热电厂的2台10t/h蒸汽锅炉还承担着济南市儿童医院、济南试剂总厂等单位的用汽任务,经市政府协调,济南市南郊热电厂拟利用原济南市第二制药厂南厂区建设一座集中供热热源,一方面能够承担原二药锅炉房的供汽任务,继续作为济南市南郊热电厂现有蒸汽管网的调峰锅炉,利于济南市第二制药厂破产工作尽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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