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张影、张洪、邓启华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推荐word版 (8页)
撤销董事会决议案例

撤销董事会决议案例撤销董事会决议是指在董事会通过某项决议后,根据特定的程序和规定,通过撤销决议的方式使该决议失效。
本文将列举10个撤销董事会决议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1. 2018年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案某公司在2018年董事会决议中通过了一项关于新产品开发的计划。
然而,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严重的技术问题和市场反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因此,董事会成员们一致决定撤销该决议,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2. 2019年某银行董事会决议撤销案某银行董事会曾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将该银行的总部搬迁到另一个城市。
然而,该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员工抗议和客户投诉。
鉴于此,董事会决定撤销该决议,以维护银行的声誉和员工、客户的利益。
3. 2020年某酒店集团董事会决议撤销案某酒店集团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酒店大堂放置一座大型雕塑,以提升酒店形象。
然而,该决议未经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顾客反馈,导致雕塑被认为与酒店风格不符,影响了顾客的体验。
因此,董事会决定撤销该决议,以避免进一步损害酒店形象和利益。
4. 2017年某电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案某电子公司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将某个生产线转移到海外,以减少成本。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技术转移和管理困难等问题,导致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下降。
因此,董事会决定撤销该决议,以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5. 2016年某制药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案某制药公司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将某种药物从市场上撤回,以应对严重的副作用和安全问题。
然而,该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诉讼和负面媒体报道,损害了公司的信誉和市场地位。
因此,董事会决定撤销该决议,以缓解危机和恢复公司形象。
6. 2015年某航空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案某航空公司董事会曾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购买一批新型飞机以扩大航线网络。
然而,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全球经济不景气和航空业竞争加剧等问题,导致公司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和运营困难。
试论_公司法_第43条的_出资比例_

第10卷 第2期2010年 4月中国发展China Devel opmentVol .10 No .2Ap r . 2010收稿日期:2010-03-14作者简介:何悦,教授,一级律师,主要从事科技法、商法和知识试论《公司法》第43条的“出资比例”何 悦,李 颖(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72)摘 要: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对中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鉴于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关乎公司的经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正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出资比例”十分必要。
该文归纳了理论界对“出资比例”的不同观点,从相关法理的角度对《公司法》第43条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学理解释,并指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将“出资比例”理解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出资比例;法定资本制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404(2010)37-0056-031 奥凯航空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案北京奥凯交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交能公司”)、大地桥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大地桥公司”)及邓启华、张影、张洪共同出资于2005年3月3日成立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下称“奥凯公司”)。
奥凯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其中,交能公司认缴出资18900万元、大地桥公司认缴出资7800万元、邓启华认缴出资1500万元、张影认缴出资1500万元、张洪认缴出资300万元,上述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05年5月,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设立时各投资人应实际缴付。
奥凯公司和交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均金。
2008年4月29日,邓启华、张影、张洪向北京市第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交能公司补足出资9732万元、大地桥公司补足出资200万元,在两公司补足出资前只能按照实际出资行使股东权。
北京二中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2008年9月27日,交能公司向奥凯公司发出关于召开奥凯公司2008年度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决定于2008年10月20日召开奥凯公司2008年度临时股东会会议。
撤销股东会决议诉状(汇编3篇)

撤销股东会决议诉状(精选3篇)撤销股东会决议诉状(精选3篇)撤销股东会决议诉状篇1原告:___________,男,汉族,住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安装工程总公司,住宅地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诉讼恳求1、依法撤销被告股东会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关于选举产生新一任董事长的决议》。
2、由被告担当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有33名股东,原告为股东之一。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被告公司的部分股东在没有通知全体股东的状况下,擅自作出了《关于选举产生新一任董事长的决议》。
该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第一款“股东会的召开,应于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其表决方式也违反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等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恳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致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出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撤销股东会决议诉状篇2召集人和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地点:公司办公室经全体股东表决,全都同意通过以下事项:一、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万元,增加部分由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试论《公司法》第43条的“出资比例”

例” 进行 了学理解释 , 并指 出, 除非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 , 应将 “ 出资 比例 ” 理解 为股东认缴的 出资 比例。
关键词 : 股东表决权 ; 出资 比例 ; 法定资本制
中图 分 类 号 :9 2 2 D 2 .9 文 献 标 识 码 i A 文 章 编 号 :6 1— 4 4 2 1 )7— 0 6— 3 17 2o (00 3 0 5 0
出资前 只能按 照实 际 出资行使 股东权 。北京 二 中院
依 法受 理 了该 案 。 20 0 8年 9月 2 日, 能 公 司 向奥 凯 公 司 发 出 7 交
求撤销 临 时股东会 决议 的请求应 予 支持 。 奥 凯公 司不 服 一审 法 院 判决 , 起 上诉 。邓 启 提
华 、 影 、 洪服从 一 审 法 院上 述 判决 , 求 二 审法 张 张 请 院驳 回上诉 、 维持 原审判 决 。 二 审法 院 认 为 : 案 的争 议 焦 点 是 奥 凯 公 司 本 20 0 8年度 临时股 东会议 召集 程 序 、 表决 方 式是 否 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 司章程 的规定 以及该 股东会议 公 决议 内容是 否违 反公 司章程 的规定 。
摘
要: 学术界和司法机关 对中国《 公司法》 4 第 3条规定的股东按 出资 比例行使表决权都存 在着不 同的理解 。
鉴于股东在股东会会议 中行使表决权关乎公司的经营和股 东权益 的保护 , 正确理解《 司法 》 4 公 第 3条规定 的“ 出资 比例” 十分必要 。该文归纳了理论界对 “ 出资比例 ” 的不 同观点 , 相关法理 的角度对《 从 公司法》 4 第 3条 的“ 出资 比
第1 0卷
5 6 21 00年
第 2期
分公司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范文

分公司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范文一、引言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东会决议是一种重要的决策机制,它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股东会决议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出现错误的决策。
本文将以分公司撤销股东会决议为主题,探讨在特定情况下如何撤销股东会决议,并提供一份范文供参考。
二、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背景1. 公司名称:XXX分公司2. 股东会决议内容:决定投资X项目3. 决议通过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三、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原因1. 决议内容与公司战略不符: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发生变化,导致原决议不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2. 决议依据不充分:在原决议通过前,相关重要信息未充分调研和分析,导致决策依据不够充分。
3. 决议影响公司经营状况:原决议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品牌形象等产生负面影响,需要及时撤销以避免进一步损失。
四、撤销股东会决议的程序1. 召开特别股东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一次特别股东会议,明确提出撤销决议的议案。
2. 议案说明:在特别股东会议上,详细说明撤销决议的原因、影响和必要性,征求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3. 投票表决:在特别股东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确定是否撤销原决议。
4. 撤销决议的通知:将撤销决议的结果通知所有股东,并说明撤销决议的理由和影响。
五、范文示例尊敬的各位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召开了一次特别股东会议,讨论并决定撤销公司在XXXX年XX月XX日通过的投资X项目的决议。
以下是撤销决议的原因和必要性的详细说明。
首先,我们注意到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发生了变化。
原决议是在一定的背景下做出的,然而,随着市场环境和行业竞争的变化,公司的战略规划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认为原决议与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不符,需要及时予以撤销。
其次,原决议的依据不够充分。
在决议通过前,我们未能充分调研和分析与X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导致决策依据的不足。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4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励小康徐宁孙轶松【审理法官】励小康徐宁孙轶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当事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当事人-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本院观点】市人社局及人社部分别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对此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故不予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警告罚款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市人社局及人社部分别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对此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故不予赘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本案中,薛×川在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是否工作满十年,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是否应继续与薛×川订立劳动合同是市人社局所作被诉处罚决定的前提,也是本案的审理焦点。
经审查,2008年7月3日,薛×川与奥凯航空有限公司签订10年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3日,双方续签一年劳动合同。
2020-2021年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典型案例

2020-2021年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9•【分类】其他正文2020-2021年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科技公司诉彭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案例二货运公司诉陈某、徐某、杨某公司减资纠纷案案例三塑料公司、邱某诉农商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案例四夏某某诉呢绒公司、狄某等公司决议纠纷案案例五戴某诉旅游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例六文化公司诉刘某、陈某、朱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七贸易公司诉田某、张某、姜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八机电公司诉工业公司、吴某、刘某买卖合同和清算责任纠纷案案例一科技公司诉彭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键词】非轻微程序瑕疵撤销股东会决议【案情简介】科技公司股东为彭某、北京科技公司和贾某,彭某占股10%,同时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监事为胡某。
该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020年8月29日下午17:10、17:43,胡某分别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告知彭某,将于次日以线上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包括免去彭某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韩某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等。
当日晚19:20,彭某微信回复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会议通知无效。
8月30日,北京科技公司和贾某参加了科技公司临时股东会,一致表决通过上述审议事项,彭某未参会。
8月31日,科技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
彭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科技公司2020年8月30日股东会决议。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85条、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适用前提为股东会召集程序仅存在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而案涉股东会在召集主体和召集时间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不应适用该条款,遂判决撤销科技公司案涉股东会决议。
公司已注销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纠纷案例

公司已注销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纠纷案例再审申请人称
*****申请再审称:一、湖南天顺物流仓储公司已于2008年注销,其全部权利义务已全部消灭,对方十年后再以公司名义处理事务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所谓的大股东身份及得到公司授权全权处理公司的债务明显于法无据。
二、一审时申请人已提交湖南天顺物流仓储公司隐名股东姚尧的证明,公司注销后股东间再未就公司问题开会,时任鄱阳村委会主任章政文也证实了申请人的损失情况,一审对此视而不见。
三、本案中申请人获得十万元补偿款是经过各方协商的利益,被申请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从申请人获得五万元是不当
得利,应予返还。
据此,提出如下再审请求:1.撤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民事判决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民事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返还不当得利五万元或发回重审;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申请人的诉讼意见,其理由实质是主张被申请人假借公司名义使申请人错误地退还了五万元,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故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因被申请人取得这五万元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交涉后由申请人给付,而给付行为并未被撤销,故申请人主张对方取得相关款项无法律上的原因,理由不成立,其进一步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成立。
综上,*****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的再审申请。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丁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丁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69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妍王丰伦卜晓飞【审理法官】庞妍王丰伦卜晓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丁然【当事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丁然【当事人-个人】丁然【当事人-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云鹏北京昶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云鹏北京昶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云鹏【代理律所】北京昶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被告】丁然【本院观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丁然于2019年5月27日以书面形式向奥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故一审法院认定奥凯公司与丁然的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6月28日解除并无不当。
奥凯公司上诉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并要求继续履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奥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有义务为丁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6月28日解除,奥凯公司应当为丁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奥凯公司上诉请求不办理上述手续,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机票纠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由:机票退改签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某在线旅行平台预订了被告某航空公司的机票,目的地为北京。
由于个人原因,李某计划取消行程,遂于7月18日向某航空公司提出退票申请。
然而,在办理退票过程中,李某与某航空公司就退票费用产生了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将某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机票购买合同,并退还李某已支付的机票款。
当事人情况:原告:李某,女,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某航空公司,总部位于我国某大城市。
争议焦点:1. 被告某航空公司是否应退还原告李某已支付的机票款;2. 双方对退票费用的计算是否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一、案件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某在线旅行平台预订了被告某航空公司的机票,目的地为北京,航班号为XXX,出发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2. 由于个人原因,李某计划取消行程,遂于7月18日向某航空公司提出退票申请。
3. 被告某航空公司于7月19日回复李某,表示根据公司规定,机票退票需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
4. 李某对退票手续费表示异议,认为该费用过高,遂将某航空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机票购买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原告李某因个人原因取消行程,有权解除与被告某航空公司之间的机票购买合同。
被告某航空公司作为机票销售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合理收取退票费用。
关于退票费用的计算,法院认为,被告某航空公司按照20%的比例收取退票手续费,虽然符合公司规定,但该比例高于行业标准。
根据《民航旅客运输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机票退票手续费不得超过机票票价的5%。
因此,被告某航空公司收取原告李某20%的退票手续费,超出了合理范围。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某航空公司之间的机票购买合同;2. 被告某航空公司退还原告李某已支付的机票款,扣除合理退票费用。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曹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曹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2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曹轶【当事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曹轶【当事人-个人】曹轶【当事人-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津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津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津【代理律所】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被告】曹轶【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通过邮件向党务负责人提供员工薪酬构成故意泄露公司机密,导致严重后果,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从被上诉人提供员工薪酬数据的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及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方面所作分析,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数据需要的书面授权及流程,故一审认定上诉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43:07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曹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03民终26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61。
公司法最高院指导案例

公司法最高院指导案例案例标题: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的指导案例案例摘要:在公司法律制度中,股东会决议是公司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由于各个股东的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往往会导致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遭受质疑。
本案例将通过具体案例,介绍最高院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指导。
案例背景:某公司A为一家中小型企业,由多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由于公司A业务发展不顺,导致公司经营不稳定,管理层之间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在一次股东会议上,有关公司经营扩张的决议引发了争议。
少数股东B对此决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认为决议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撤销该决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案例分析:1.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针对股东B提出的质疑,最高院指出,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且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得到足够股东的表决支持。
对于决议是否违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于股东会决议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包括改变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选择或免除董事、经理等,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决议纠纷的解决方式:在本案中,股东B提出决议违规的质疑。
最高院指出,在决议纠纷的处理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利益及所有股东的权益平衡。
一方面,需要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正常进行,保护股东权益;也要保障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涉及决议纠纷的案件,可以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最终达到维护股东权益和确保公司稳定发展的目的。
3.追究责任的标准:如果股东B的质疑得到证实,决议确实违法,最高院指出,应当追究违规决议的责任。
对于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决议,责任一般由发起该决议的相关股东、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等承担。
追究责任时,应根据违规程度和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进行判断,并依法予以惩处。
结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保障公司治理有效运作的重要一环。
公司决议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持有40%的股份,乙持有30%的股份,丙持有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人共同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16年,甲提出将公司经营方向调整为互联网业务,而乙、丙则坚持原有业务模式。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提议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经营方向进行表决。
2016年6月,科技公司召开股东会,甲提出将公司经营方向调整为互联网业务的决议。
乙、丙表示反对,认为该决议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在股东会上,甲、乙、丙就决议事项进行了激烈辩论,最终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科技公司经营方向调整为互联网业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2. 股东会决议是否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3. 法院应否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1. 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在本案中,甲持有40%的股份,乙、丙各持有30%的股份,甲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比例超过50%,因此,甲提出的决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法院进一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充分听取其他股东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股东会上的辩论充分,但未能形成书面记录,导致决议过程不够严谨。
因此,法院认为,该决议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2. 股东会决议是否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甲提出的决议虽然符合形式要件,但在内容上可能对乙、丙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若干问题研究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若干问题研究【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但是,由于法条规定的笼统和概括性,特别是公司决议撤销制度中有很多有争议的问题值得讨论。
有必要在不断出现的案例中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求使该法条的适用达到最佳效果。
【关键词】公司决议;公司决议瑕疵;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一、相关案例中的问题梳理(一)关于会议通知瑕疵1.北京某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范某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①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法其本身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其中特别就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与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即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此外,某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与方式也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与公司法的前述规定相一致。
由于无证据佐证某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10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已经提前十五天向该公司股东范某、李某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该院认为,某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此案中,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由于该公司未提前15天向股东履行通知义务,所以属于“重大瑕疵”。
结论:会议通知的时间限制构成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的诉由。
2.陈某等与甲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②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系争股东会会议决议内容第三条超出通知会议议案内容,召集程序在通知内容方面存在瑕疵,故该条内容应予以撤销。
即一审法院认定“决议事项超出通知内容”为可撤销的瑕疵。
而二审法院直接认定,由于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决议因违反董事会决议程序而有重大瑕疵,直接构成了因此而召开的股东会的瑕疵,所以,瑕疵召集程序的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为可撤销决议。
在张某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决议撤销纠纷案③中,法院一方面确定了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中的事项如果未在会议通知中体现的,为程序瑕疵。
另一方面,该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对该公司章程条款“新章程须在股东会上经全体股东通过”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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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张影、张洪、邓启华股东会决
议撤销纠纷一案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张影、张洪、邓启华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二中民终字第03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昕,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雅维,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影,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奥凯
航空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领,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奥凯航
空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贤军,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启华,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奥凯
航空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上诉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影、张洪、邓启华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X)顺民初
字第9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2月2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X年6月
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奥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雅维,张影的委托代理人
李默、许领,张洪的委托代理人李默参加了诉讼。
邓启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
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影、张洪、邓启华一审共同诉称:奥凯公司于201X年10月20日在北
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君悦大酒店(浮碧厅),召开奥凯公司201X年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了相关股东会决议,但上述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股东会决议表决方式
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张影、张洪、邓启华的合法利益。
由于上述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诸多瑕疵,属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股东会决议,依法应予撤销。
起诉要求:1、判令撤销奥凯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