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号转发报送县级复核成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的通知-闽政办函[2010]3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0〕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印章,同时授权省信访局作为省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受理部门,负责按印章管理规定做好该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附:印模(略)
二○一○年四月八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转发公文通知格式_信函范例
转发公文通知格式_信函范例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
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
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
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
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
如《××xxxx通知》(×政办发〔XX〕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
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省略法。
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
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
如《转发xxxx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XX]2号)。
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
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1号)。
2. 替代法。
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
如>(××监[XX]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
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如>(×政办发[XX]41 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1.05
•【字号】百政发〔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精神,我市对2021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10件、修改6件、废止50件。
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并按程序批准后重新发布;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2.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3.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转发公共科目考试结果运用的通知[1]
万州教人〔2012〕32号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转发区人社局关于重新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结果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电大,直属单位:现将区人社局《关于重新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结果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万州人社发〔2012〕31号)转发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学校、单位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
从2012年4月开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需提供本年内公需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单,方能办理专业技术岗位晋级手续。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结果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万州人社发〔2012〕31号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2010年8月,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区开展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网络培训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为了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工作落到实处,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条例》的要求,现就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考试结果使用及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培训时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0个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由区人力社保局集中组织培训或开展网络培训等形式。
二、培训考试及登记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条例》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并达到规定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按20学时登记,经培训考试未合格人员按10学时登记;参加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网络培训考试合格按20学时登记。
三、培训结果的使用(一)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习任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拒不改正的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转发公文通知格式
转发公文通知格式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
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
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
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
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
如《通知》(×政办发〔〕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
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省略法。
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
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
如《转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号)。
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
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1号)。
2. 替代法。
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
如<<转发xx部监发[]2号文件的通知>>(监[]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
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38号文件通知>>(×政办发[]41 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湘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08〕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等1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3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00件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法定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建办质〔2020〕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最新)
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
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
惠好考试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建办质〔2020〕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对你有帮助。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3•【文号】国土资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新增耕地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现就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核定范围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
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类项目”)的新增耕地,按照本文件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纳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围,确保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真实、准确。
二、统一核定条件新增耕地核定前,各类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或验收文件)、竣工图等图件资料和竣工后项目区建设范围(位置坐标)以及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等有关情况说明,作为新增耕地核定的必备要件。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有关要求,各类项目信息应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及时上图入库。
新增耕地的面积、地类、平均质量等别、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等信息,均应在项目立项、验收阶段作为上图入库必填信息进行填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各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提升产能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方式,对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对接相关部门,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及新增产能的核定工作。
二、规范流程,明确分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由各部门各类资金共同开展建设,2017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项目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核定后均可用于占补平衡。
项目竣工或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和相关规定,组织对项目新增耕地和新增水田进行测量,对耕地质量等别和新增产能进行评定与核算。
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产能核算成果由厅技术单位进行软件检查并出具意见书,意见书作为报备必要件。
项目验收后,项目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指标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初核,并填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核定工作表作为项目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认定、报部备案和上图入库的依据,并在上图入库时和其他材料同步汇交。
范县申报省县级党校办学质量评估验收工作方案
范县申报省县级党校办学质量评估验收工作方案根据《关于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全面促进县级党校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豫组【2009】2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党校办学质量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组通【2011】6号)、《关于转发<濮阳市县级党校办学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濮办文【2009】31号)和《濮阳市县级党校办学质量评估工作实施意见》(濮组【2011】13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7月12日,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王海鹰召集各县区委书记,专门就县级党校办学体制改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7月13日市委办公室<领导参阅>第31期):今年下半年,范县县委党校必须参加申报第二批省县级党校办学质量评估验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市委副书记王海鹰指示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我县县级党校工作,推进申报省县级党校办学质量评估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下半年我县县级党校一次通过市、省的评估验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校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党校姓党、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从严治校;加强系统业务交流,整合优质教学资源,实行教学业务“六统筹”;坚持以评促建,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县级党校办学质量和效益,全面促进县级党校的建设和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范县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以申报省县级党校办学质量评估验收为契机,努力实现县级党校改革发展的“六个新突破”,即整合教育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在改革办学体制上实现新突破;完善教学布局、创新教学方式,在提高教学质量上实现新突破;汇集优秀人才、优化队伍结构,在实施人才强校上实现新突破;强化制度规范、实行科学管理,在落实从严治校上实现新突破;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在提供基础保障上实现新突破;加强理论武装、凝聚智慧力量,在服务科学发展上实现新突破。
关于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
关于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修改报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最终成果顺利汇总,请各地按照“批而未用”土地核实结果和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库的检查修改意见,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进行最终修改完善。
现将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修改和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批而未用”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结果的函》的核实结果,经部确认的“批而未用”图斑且2009年12月31日前实地未建设的继续保留,实地已建设的“批而未用”图斑应作为建设用地,在数据库中去掉该图斑“地类备注”字段中的“P”;未经部确认的“批而未用”图斑不得纳入“批而未用”范围,应严格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同时,在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库中可以增加2009年新批准的“批而未用”图斑。
新增加的“批而未用”图斑应在“地类备注”字段中填写“P”,在“批准文号”字段中填写相应的批文号,并补充相应的批文扫描件。
新增的“批而未用”图斑总面积应与2009年变更调查批而未用面积相衔接。
二、关于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各地要按照基本农田上图检查结果,对基本农田图斑层与地类图斑层叠加分析,确保基本农田图斑层的“地类编码”、“扣除地类系数”等字段属性值与地类图斑层相关属性值相一致;补划基本农田图斑原则上不得为非耕地。
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应齐全完整,文字报告和汇总表格成果以电子形式提交,基本农田数据层要与修改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合并,整体上报。
三、关于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库按照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库的质量检查意见,组织对有问题的相关县(区、市)数据库进行修改,原则上只允许修改质量检查意见提出的问题,不允许修改数据库地类。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在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基础上,开展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省100个县(市、区)2021年度国土利用全要素变化情况,维护更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下称“三调”)成果,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现势性。
在“三调”耕地质量分类工作基础上,开展2020年耕地质量分类年度更新和2021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掌握耕地质量分类变化情况,更新耕地质量分类数据库。
从2022年开始,建立日常变更机制,各县(市、区)对自然资源部和省厅下发的各类监管核实图斑开展日常举证,开展季度或半年度集中举证工作,有效保障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开展调查,发扬“三调”中求真务实、科学严谨、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分级落实责任。
省级科学统筹安排,加强技术培训,对各地调查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与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对经市级复核合格的成果开展全面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和外业实地抽查,对更新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全省变更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市级要对本辖区县(市、区)开展技术指导,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和调查质量情况,对县级成果开展复核。
本年度市级重点负责新增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图斑的检查,包括检查国家和省级下发疑似新增、拆除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变化图斑是否全部调查举证,自主新增的建设用地举证照片是否为建设用地,当年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拆旧、工矿废弃地复垦、自主开发等补充耕地图斑是否全部调查举证,上述确属变化的是否按现状据实变更。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6号)要求,开展2020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做好我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以下简称“2020年度变更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0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全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通过县级实地调查,市级检查,省级核查,掌握2020年度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满足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更新“三调”数据库,保障全省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二、工作任务2020年度变更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利用国家下发2020年底卫星遥感影像、监测图斑,结合有关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0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三调”数据库。
XX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XX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为做好全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厅及市局部署要求,完成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成果质量和工作时效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首次考核做好数据准备。
二、工作任务(一)国土利用变化调查。
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由局调查监测股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实地调查举证,更新我县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二)耕地不合理流出问题整改。
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由局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牵头组织实施,结合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认真排查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情况,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对采用承诺举证方式的耕地图斑进行审核、督促落实承诺并补充举证,及时将整改和举证结果反馈调查部门。
同时,继续牵头组织实施好对耕地资源质量成果的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
(S)新增违法违规建设用地问题整改。
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由县执法监察大队牵头组织实施,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对其中属于违法建设的及时查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调查部门。
三、工作内容(一)准备工作(2023年11月24日前)。
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承担单位,明确部门职责,成立工作专班(参照领导小组名单),细化任务分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经费,确定技术队伍,明确技术路线,进行动员部署。
(二)收集资料(2023年11月24日前)。
主动对接同级农业、水利等部门,收集高标准农田建设、河湖治理等相关资料,组织内部利用、耕保、管制、土地整治、生态修复、林业、执法等部门将本地区批准备案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批准实施的农用地转用、退耕还林还草、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以及耕地保护、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违法用地整改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提供调查部门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考核时不作为当年工作成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赣国土调查办发〔2009〕31号
关于转发全国土地调查办《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
方复核成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地方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和统一地方复核成果,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复核情况,全国土地调查办下发了《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1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设区市在中国地籍网上自行下载并转发给本辖区县(市、区))。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