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XXXX46号(机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厦住建工〔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8号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厦住建工〔2024〕17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专题行动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23号)和《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推动建筑起重机械主体责任落实责任,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效,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序开展第二季度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总体情况第二季度,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质安〔2023〕34号),采取站科两级“双随机”执法检查、科室巡查、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等方式深入一线,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与科室巡查对项目全覆盖,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对企业全覆盖、抽查项目机械数与市占率正相关”的原则,落实差异化监管规定,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季度,共开展各类检查765台(次),其中,“双随机”执法检查150台(次)、科室巡查496台(次)、专项巡查63台(次)、专项监督检测56台(次)。
对各差异化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86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设备28台。
此外,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20份,上半年共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36份(详见附件2)。
2012年12月31日前 福建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4.01)
序号发文字号1闽建法[2001]105号2闽建法[2001]178号3闽建法[2004]39号4闽建法[2004]56号5闽建法[2005]58号6闽建法[2005]63号7闽建法[2005]88号8闽建法[2006]74号9闽建法[2006]75号10闽建法[2007]37号11闽建法[2007]45号12闽建法[2008]1号13闽建法[2008]61号14闽建法[2008]87号15闽建法[2008]98号16闽建法[2008]100号17闽建法[2008]105号18闽建法[2009]11号19闽建法[2009]38号20闽建法[2009]106号21闽建法[2009]110号22闽建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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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 林业厅 文化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建设部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省建设厅 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省住建厅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40个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月报报表和建立月报数据内部共享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情况月报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关于《印发<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编写指南》的通知关于加强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加强钢筋直螺纹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深化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淘汰限制使用竹脚手架、井字架、人工挖孔桩等落后施工设备和工艺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在工程建设监理和检测行业开展从业人员廉洁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转发《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关于建设行业工程检测机构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的通知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实行廉政执法承诺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严禁废旧建筑材料用于建设工程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关于加强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战役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和临时建筑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拌砼与预制构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开展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检查用表及《动态管理》办法记分的通知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综合实力评比办法》的通知关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及公共场所室内环境质量监管的通知。
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闽建筑〔2016〕4 号
闽建筑〔2016〕4 号关于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制度自1998 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鉴于目前《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完善,为精简审批,经研究决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取消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厅将修订《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对施工企业劳保费用按照我省劳动保障有关政策进行测算,实行统一费率,并于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施工企业已按《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6 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7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取得劳保核定卡的,其劳保核定卡有效期一律从2016 年6 月30 日自动延续至2016 年12 月31 日。
为方便企业,已取得的劳保核定卡无须交回重新打印有效期。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未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取得劳保核定卡。
劳保核定卡的有效期为我厅核定其劳保取费类别的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已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申请重新核定劳保取费类别。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施工工期跨越2016 年12 月31 日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劳保费用的计取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结算时,劳保费用仍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计取,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照闽建筑〔2013〕7 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取得的劳保核定卡,其有效期视同顺延至工程项目施工结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 年2 月26 日。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
知表(总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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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安全站:
单位(安装资质证书号:,资质等级:级),拟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市(县)区(乡、镇)(工地),
装
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以下资料(表二):
表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资料及审核意见
说明:本表由告知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告知单位、登记机构各一份)。
告知单位(盖章):登记机构接收人:年月日
2。
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15)福建省质安总站办公室编2011年10月10日/ E-mail:53704368@【质量监督】泉州市质监站开展建筑钢筋质量专项抽检泉州市质监站于8月至9月对所监督工程使用的钢筋质量(包括检测钢筋力学性能、重量偏差和抗震钢筋的抗震性能指标)开展了专项抽检。
共抽检36个工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25个、市政工程11个。
共抽检102组钢筋,其中盘卷热轧光圆钢筋16组、热轧带肋钢筋86组。
经检测,力学性能检测合格率为97.1%,钢筋的重量偏差和抗震钢筋的抗震性能指标全部合格。
对钢筋力学性能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做退场处理及重新采购(新采购的钢筋经抽检合格)。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质量监督】福州市质监站召开2011年第三季度红色通道通报会10月28日,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召开2011年第三季度红色通道通报会,会议由邱杰总工主持,站领导、总工办、各科室科长、第三季度红色通道项目及部份保障房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会上邱杰总工通报了2011年第三季度红色通道项目及其情况,传达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及2011年差异化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并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张奋强副站长传达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及社会公共事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就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做了说明。
(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质量监督】泉州市质量监督站开展受监工程混凝土试件管理专项检查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8月中旬起开展受监工程混凝土试件管理专项检查,采取抽查施工现场、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联动机制,主要查阅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台账,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标养、送检及交货检验试件管理等执行情况。
2016年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机械台班单价xls
5t 36t 3m3以内 ≤8t ≤3t 提升质量2*1t 提升高 度200m 提升质量1t提升高度 75m 提升质量1t提升高度 100m 提升质量1t提升高度 130m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3t
台班 台班
1000L 250L机动 375L电动 375L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18.00 35.00 135.11 1618.96 1800.58 963.16 120.85 453.08 332.71 238.78 256.09 419.25 303.29 514.32 146.06 409.61 529.00 7.46 98.62 203.96 471.93 530.39 177.15 224.92 67.22
φ 50 BW-250型
台班 台班 台班
PBF-225 40kV.A HD-630 30kW AV33119.0.05db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100kvA以内 DRJ-Ⅱ NB500 容量21kV.A 21kV·A 0.9m3/min 7.5kW 全套装置YDJ 2000A JH1741/05 30t 50t
20t 30t 50t 100t.m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台班
487.18 581.37 981.42 774.38 722.17 205.86 851.53 657.99 45.50 14.62 320.47 193.53 206.53 230.63 56.94 226.85 25.70 271.84 108.42 93.94 128.41 33.47 57.48 122.34 31.03
250L以内 HP3046m3 φ 14
台班 台班 台班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20XX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XX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Standard for Quality Evalua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Standard for Quality Evalua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DBJ/T13-XXX-20XXJXXXXX-20XX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XXXX年 XX 月XX 日2010年福州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0年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闽建科[2010]9号)的要求,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参考借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及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市政工程施工情况,经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评价方法是:按单位工程评价工程质量,首先将单位工程按工作内容划分为城镇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等子单位工程。
各子单位工程分别从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五项内容来评价,最后进行综合评价。
本标准共分8章,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价、城镇道路工程质量评价、城市桥梁工程质量评价、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质量评价和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福建省建设监理规范用表
A 类表格目录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分包单位资格审查表 (4)报验申请表 (5)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6)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7)工程暂时延期申请表 (8)费用索赔申请表 (9)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10)工程竣工报验单 (11)混凝土浇筑申报表 (12)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13)承包单位通用报表 (1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5)A1工程名称:福建省建设监理规范用表编号:A1—致:我方承担的工程,已完成以下各项工作,具备了开/工复工条件,特申请施工,请核查签发开/复工工指令。
附件:1、承包单位(章):项目经理:日期:审查意见: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日期:A2 福建省建设监理规范用表工程名称:XX 钢铁有限公司首期60 万吨钢生产线编号:A2—致:XX 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亿鑫监理部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为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并经我单位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请予以审查。
附件:承包单位(章):XX 公司项目经理:日期:2004 年1 月10 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日期:A3 福建省建设监理规范用表分包单位资格审查表工程名称: XX 钢铁有限公司首期 60 万吨钢生产线 编 号: A3—致: XX 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亿鑫监理部我方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拟将本项目如下部份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附 件: 1 、分包单位资质资料2、分包单位业绩资料,请予以审查。
分包工程名称(部份) 工程数量 拟分包工程合同额 分包工程占全部工程合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计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 期: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A4 福建省建设监理规范用表工程名称:XX 钢铁有限公司首期60 万吨钢生产线编号:A4—致:XX 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亿鑫监理部我单位已完成为了炼钢主厂房预制柱(ZA-10、11,)的原材料称量、搅拌、浇注、养护等工作,请予以核查验收。
闽建设[XXXX]18号《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
关于印发《##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立[2011]18号各设区市建立局〔建委〕、消防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立局:为规X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和省消防总队联合组织专家,研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形成了《##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时反应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和省消防总队。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消防总队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1高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高层建筑的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1.2消防车道:1.2.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可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1.2.2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供消防车停留的操作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1.2.3消防车道距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且不宜大于15m。
1.2.4市政道路满足消防车道要求时,可作为消防车道。
1.3消防救援场地:1.3.1每座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X围内应确定一块或假设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1.3.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1.3.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1.3.4公共建筑登高施救面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宜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福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4)
移动式全塑注水围挡: 1、此方案适合施工周期30天以内,15天以上需经常性移动的管线、市政道路和市政维护等 工程。 2、围挡采用高度为2m,宽度为1m的移动式全塑注水围挡。 3、材料为高强度聚氯乙烯、抗UV剂、色料等。 4、围挡底座箱体可注入水或砂,增加围挡稳定性。 5、相邻围挡可通过围挡两侧的螺母孔,用固定螺杆连接成整体,增加围挡的稳定性。
办公和生活用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 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第六章 扬尘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从改善作业人员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 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在防治施工过程对大气造成污染方面制定了详细标准。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采用C30砼或沥青进行硬化处理,硬化宽度不小于3m,厚 度不小于15cm;临时施工便道暂时无法硬化的,要铺垫焦渣、细石夯实路面,并采用厚钢 板进行铺设。
6、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等级事故,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实施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点监控的 在建项目;
7、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安装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需要安装监控系统的项目。
(二)安装布局
建设工程视频设备和安装数量应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建[2010]5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 [2011]51号)的要求,达到满足监控视野实时覆盖工地每个单位工程所有结构主体操作 面,安全通道、工程人员、材料主要出入口,材料堆场、制作加工场、民工宿舍、基坑 、人货梯、塔吊等重点部位运行状况实时监控的要求。另市政桥梁施工现场高点设置1个 监控点。
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拆除)告知书
4、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施工机械IC卡
10、其他
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津建安—施-48
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拆除)告知书
安装单位: 编号:
我单位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 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特此告知。
安装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设备名称
设备类别
安装高度
安装资质证号
安装资质等级
安装技术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
现场安全负责人
(盾构机填此栏)
告知窗口:
签收(盖章): 年 月 日
注:①施工、监理单位收到告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审查合格后签章; ②安装单位负责将告知书一份,上报工程项目所属市、区(县)告知窗口 ;③规格型号、IC卡号一栏,填写不开可附页。
填报人: 电话: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现场监理工程师
规格型号
备案编号
规格型号
备案编号
规格型号
备案编号
安 装 单 位 提 供 资 料 明 细(施工、监理单位审查)
审查项目
审查结果
审查项目
审查结果
1、安拆单位施工资质证书
6、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2、安拆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7、租赁行业确认证书
3、安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模板早拆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模板早拆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4.03
•【字号】闽建科〔2024〕10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模板早拆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通知
闽建科〔2024〕10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福建理工大学编制的《模板早拆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450-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模板早拆施工安全技术标准DBJ/T 13-450-202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日。
闽建建【2013】40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设备购置与租赁 (3)第三章设备安装与拆卸 (5)第四章设备的验收与检测 (7)第五章设备使用与检查 (9)第六章设备保养与修理 (11)第七章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 (13)第八章设备资料管理 (13)第九章设备报废与处置 (14)附录:内业资料用表汇编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章设备购置与租赁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根据市场租赁或工程施工的需要,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机械选型原则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质量可靠、信誉高、节能环保的大型生产厂家的设备。
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五条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
收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
新机要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开箱验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表2-1)、《建筑起重机械总台账表》(表2-2)。
闽建建[2008]23号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8]23号浏览次数:3878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文,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除《规定》第三条(一)~(六)确定的六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外,我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还包括: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桩工机械操作工、混凝土机械操作工和钢筋机械连接操作工等六种工种。
工种类别代码及证书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
二、省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考核发证工作。
有关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题库、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统一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牵头,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协助。
三、申请参加特种作业考核人员,应符合《规定》中第八条条件,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详见附件3),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4)。
省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操作拆装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实行过渡期一年(有效期至2009年5月31日)。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表》(详见附件5),换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008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省直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实行过渡期一年(有效期至2009年5月31日)。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表》(详见附件5),经继续教育后,发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附件: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表》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请下载浏览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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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连江县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连江县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连江县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福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DBJ/T 13-XXX-20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20XX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渗漏水治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medial waterproofing of rail transitengineering in Fujian Province(征求意见稿)2019—XX —XX 发布 2019—XX —XX 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渗漏水治理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medial waterproofing of rail transitengineering in Fujian ProvinceDBJ/T XX-XXX-20XX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20XX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9年XX月XX日2019年福州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7年第一批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7]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有10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渗漏调查;5、方案编制;6、材料;7、地下车站渗漏治理;8、区间隧道渗漏治理;9、质量验收;10、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附录等。
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15-19层,邮编:350108)。
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及证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及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提升”行动,提升我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完善行业人才梯队建设,有效服务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分为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和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
第三条我省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由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办理全省统一使用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福建省监理员岗位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是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参加监理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从业人员包括担任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均参加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
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并具有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人员,可从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并具有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人员,可从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取得《福建省监理员岗位培训证书》的人员可从事监理员岗位。
第五条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由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负责实施并发证,包括编制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认定培训机构,监督培训过程,核发证书及证书管理等工作;由各设区市监理协会、有关协会(单位)负责监理业务培训的具体实施,包括培训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特别要审查学历和职称证书的真假,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假文凭、假职称、假证件的,不予参加培训,不得发给证书)、教师安排、学习培训、课堂纪律、培训收费、资料收集归档、协助办理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报名及办理证书条件1、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报名及办理证书条件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人员,经所在监理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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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设备购置与租赁 (3)第三章设备安装与拆卸 (5)第四章设备的验收与检测 (7)第五章设备使用与检查 (9)第六章设备保养与修理 (11)第七章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 (13)第八章设备资料管理 (13)第九章设备报废与处置 (14)附录:内业资料用表汇编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章设备购置与租赁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根据市场租赁或工程施工的需要,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机械选型原则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质量可靠、信誉高、节能环保的大型生产厂家的设备。
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五条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
收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
新机要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开箱验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表2-1)、《建筑起重机械总台账表》(表2-2)。
第七条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号)文精神,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起重机械(见第九条)。
第八条根据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35号)和《关于执行闽建筑【2012】35号文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13】12号)文规定,2013年4月1日起,我省各设区市城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且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2014年4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承诺本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第九条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文和省住建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函[2007]175号)文规定,必须按照出省行业确认的应具备基本条件,取得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表2-3)。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和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提供本导则第十一条(一)~(四)款规定的资料、设备转让合同或企业重组的相关资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有制造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检测合格证明、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设备应配备齐全和有效地保险及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租、用双方要签订《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见《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章设备安装与拆卸第十九条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并符合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条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经过维护保养,零部件齐全完好,机体外观无严重锈蚀,结构件无严重变形,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必须随机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备案证。
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应有产品标牌,标明最大起重力矩或额定起重量、制造厂家、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应符合省标DBJ13-8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表3-1)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五条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号)文第三条,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工作由进入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严禁未进入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和未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拆卸)他人的资质(资格)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连同以下资料报送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二)安装(拆卸)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和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五)建机一体化企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方案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审批后再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表3-2)和经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上述资料,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机一体化企业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基础交接验收,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表3-3)。
第三十条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每台塔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同时还应配备司机操作工1名、司索、电工1名、机械员或安全员1名。
安装前建机一体化企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安装(拆卸)工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表3-4)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必须核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整个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督,见证以下工作,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表3-5):(一)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向全体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二)对所安装、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参与安装、拆卸用的工具、索具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三)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验收;(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的自检工作。
第四章设备验收与检测第三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表4-1)。
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移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收到自检表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所需的费用按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列入安全施工措施费。
第三十五条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和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表4-2),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