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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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在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存款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

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

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

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

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

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

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

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

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相关阅读: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

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

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

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

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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