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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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强制执行打击老赖

依法强制执行打击老赖

-1-强制执行宣传手册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根据相关法律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至此“老赖”便会过上亡命天涯的不幸生活。

这些名单将会形成一种报告与金融机构、运输部门“资源共享”。

现在让我们看看,具体会对这些老赖有什么生活上的影响。

一、老赖们的住房受到影响。

在老赖被法院立案执行后,法院会关注到其住房,如果这些人名下有住房的话,尤其是商业性住房,哪怕其仅有一套,也无法逃脱法院的执行。

二、存款。

老赖们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会被法院与金融机构联合绞杀,全部被冻结。

此外,你的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都会被冻结。

从此也就意味着你网上支付(网购)会受到限制。

-2--3-三、开公司成限制。

但凡上了法院系统的执行名单,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商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四、消费、出行受到制约。

被列为老赖,不允许在星级酒店及娱乐场所消费。

买房子、旅游、装修房屋,成为设想。

更有甚者,如果老赖开车在高速口上还会被暂扣,由高速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买不了飞机票,高铁,软卧,买不了私家车。

-5-五、养老金被直接划扣。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扣老赖们的固定收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6-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

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不主动履行的,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

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三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

但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也可能不清楚法院具体会采取怎样的执行手段。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资料,告诉大家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政强制执⾏的⽅式⾏政机关在执⾏的时候对违反⾏政法规的单位、个⼈和其他组织有权作出⾏政处罚。

作出处罚后被执⾏⼈有义务在根据的时限内执⾏,拒不执⾏的⾏政机关可以采⽤⾏政强制执⾏⽅式执⾏,那么⾏政强制执⾏的⽅式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政强制执⾏的⽅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政强制执⾏的⽅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六)其他强制执⾏⽅式。

⼆、⾏政强制执⾏的程序1.书⾯催告。

催告以书⾯形式做出,列明当事⼈履⾏具体义务的期限、⽅式及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听取当事⼈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作出决定。

当事⼈逾期⽆正当理由仍不履⾏⾏政决定,⾏政机关可以书⾯作出强制执⾏决定,列明执⾏内容、⽅式、当事⼈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事项。

4.强制执⾏。

执⾏决定⽣效后,⾏政机关根据确定的内容强制执⾏。

在执⾏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恢复、终结执⾏,还可以达成执⾏协议。

三、申请⾏政强制执⾏的条件依据《⾏政诉讼法》和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政⾏为依法可以由⼈民法院强制执⾏依法由⼈民法院执⾏的具体⾏政⾏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政诉讼,当事⼈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履⾏,法律没有授予⾏政机关以强制执⾏权,或者法律虽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同时⼜规定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具体⾏政⾏为。

法律、法规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的,⾏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权,其做出的⾏政处罚决定在相对⼈拒绝履⾏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民法院强制执⾏的范围。

(⼆)具体⾏政⾏为已经⽣效并具有可执⾏的内容。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1.查封、扣押: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查封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物,扣押的财产包括款项、有价证券和其他财物。

2.暂时性停止追索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可能无力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同时追索权的实施可能会给被执行人和其他当事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法院可以暂时停止追索权的实施,以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

3.强制代位权:当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执行债权人的款项是由第三人承担时,法院可以对第三人实施强制代位权措施,即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执行债权人履行义务。

4.拍卖、变卖: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变现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

拍卖是指将财产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出售,变卖是指将财产以非竞价的方式转让给购买人。

5.经营管理:对于能够经营、挂牌上市或者引进投资的被执行企业,法院可以决定委托其原经营者、其他企业或者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以保障被执行债权人的利益。

6.查冻银行存款: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冻,即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冻结一定金额的款项,以确保在执行过程中能够顺利支付债权。

7.强制拘留: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并且有相关法定情形的时候,法院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拘留措施,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总之,最高院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旨在保障被执行债权人的权益,通过一系列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的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并确保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申请法庭强制执行后的流程

申请法庭强制执行后的流程

申请法庭强制执行后的流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申请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一、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八建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隆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青岛中院调解书确认,国隆置业公司应支付南通八建公司工程进度款7300万元。

二、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宜林公司”)与国隆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国隆置业公司支付海宜林公司借款本金计20830万元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期间,山东高院作出(2014)鲁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裁定,冻结国隆置业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20×××93账户(下称“案涉账户”)存款2亿元。

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海宜林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另查,资金监管中心、国隆置业公司、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了监管协议,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9月8日,资金监管中心向山东高院出具《关于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称,监管账号为:20×××93。

在未取得房屋前,商品房预售资金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购房者,而不属于开发商。

四、2016年2月29日,南通八建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银行账户是居民购买政府限价房的公积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是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不能用于清偿国隆置业公司的债务。

故请求:解除对国隆置业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

五、山东高院审查认为,法院有权冻结、划拨登记在被执行人国隆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故作出(2016)鲁执异7号执行裁定(下称“鲁7号裁定”),驳回南通八建公司的异议请求。

六、南通八建公司不服山东高院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鲁7号裁定。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被冻结款项性质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被冻结款项性质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被冻结款项性质的识别在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一般都要经过两个阶段,即先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再将冻结或扣划的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情况也日益复杂,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承兑汇票保证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为由提出异议,称被冻结的存款系专项资金,人民法院不宜采取执行措施,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解除冻结措施并停止扣划。

因此,笔者结合新修订的民诉法和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尝试归纳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适用法律的规则。

同时,对识别被冻结款项的性质以及人民法院间协助执行的法律适用作以浅显探讨。

一、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可以冻结,在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扣划.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32条及2004年10月《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均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从法理角度讲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均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存款作为财产的一种,当然可以冻结和扣划。

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特定动产(存款)、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如债权、投资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均可以查封、冻结。

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有哪些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

第五,搜查。

第六,强制交付。

第七,强制迁退。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

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

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

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

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

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法院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措施有哪些?法院强制执⾏措施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章的规定,我国⼈民法院强制执⾏的通常⽅法和⼿段共有以下九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的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交付法律⽂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地;强制执⾏法律⽂书指定的⾏为;强制加倍⽀付迟延履⾏期间⽀付迟延履⾏⾦;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续。

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第⼆⼗⼀章执⾏措施第⼆百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通知之⽇前⼀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或者其法定代理⼈、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百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的财产。

⼈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四⼗三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收⼊。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费⽤。

⼈民法院扣留、提取收⼊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被执⾏⼈所在单位、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四⼗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百四⼗五条⼈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到场。

法院强制执行的21种方法和手段

法院强制执行的21种方法和手段

法院强制执行的21种方法和手段什么叫强制执行?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有哪些呢?即: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

这些手段对被执行人来说,都是对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手段。

但是有一些执行措施,申请人不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采用的。

今天告诉你20种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特殊手段,只要你敢申请,人民法院会采用的。

你了解了这些执行手段,你的权益很快就能实现,不存在执行不了的问题。

一、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你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你的代理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这样你就可以及时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

二、如果你的被执行人是单位或企业,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你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你先垫付,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你明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你就是不知道在何处,此时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当然,奖励资金由你承担哦。

四、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

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

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五、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经济纠纷中的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

经济纠纷中的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

经济纠纷中的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在经济活动中,纠纷时有发生。

当一方在法律判决或裁决后仍拒绝履行义务时,强制执行就成为了保障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那么,经济纠纷中的强制执行究竟有哪些方式呢?首先,常见的强制执行方式之一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一旦确认有存款,可依法进行冻结,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资金。

在必要时,还能直接将存款划拨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以实现债权的清偿。

扣押、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是重要的手段。

这包括被执行人的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以及其他财产权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法院会依法对这些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然后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也是一种方式。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应当交付特定的货物或者有价证券,如果拒绝交付,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交付义务。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当涉及到房屋租赁纠纷或者土地使用权纠纷等,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或退出时,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权利。

另外,对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

这不仅能够对被执行人形成经济上的压力,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同时也能对申请执行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还有一种方式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对于那些可能逃避执行,或者在境外有财产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通过限制出境的方式,迫使其面对并解决纠纷。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是常见的手段。

一旦被纳入这个名单,被执行人在信贷、招投标、高消费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这会对其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除了上述方式,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

例如,在一些特殊的经济纠纷中,可能会要求被执行人完成一定的行为,如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有哪些流程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有哪些流程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有哪些流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措施
一、查封、扣押
1.查封: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限制其转让、处分、变更等权益,以确保被执行人在财产处置过程中不会逃避执行。

2.扣押: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将其暂时收归法院保管,以保证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无法使用相应财产。

二、拍卖
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其变现以实现执行债权人的权益。

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权益。

三、冻结
法院可以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个人账户等财产,以确保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进行资金的调拨和转移。

四、拘留
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其履行执行义务。

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天,但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拘留期限。

五、拘捕
当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无力支付执行款项且拒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捕措施,将其送入拘留所,直至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者作为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满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其他措施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
勒令解除合同、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火车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操作,保护被执行人
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执行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

总的来说,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丰富多样,旨在保障执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并推动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一、执行标的的概念和特点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又称执行对象或者执行客体。

执行标的有以下两个重要的特点:1.执行标的具有非抗辩性。

2.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

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

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

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

二、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有两类,一类是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权),一类是可以替代的行为。

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法院需要完成的执行活动可能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也可能是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下面就分别讨论作为执行标的财产和可以替代的行为。

(一)财产1.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第一,有体物。

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是其享有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的物。

对物的执行通常指有金钱价值的一切物与权利,一般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

有体物依其可否移动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第二,无形财产权。

无形财产权是指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包括存款、债权、工资收入、用益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及其他权利在内的财产权。

作为执行标的的无形财产权,必须是债务人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财产价值和可转让性。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和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是后面论述的代位执行制度。

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作为执行标的的情形,是指债务人为了逃避执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致使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这种处分行为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以撤销这种处分行为,从而使非法处分的标的物成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不得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以强制执行。

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保障社会安全或者债务人的生存、维护社会公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等考虑,对于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执行法院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此即为豁免执行的财产。

最高法院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

最高法院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申请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一、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八建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隆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青岛中院调解书确认,国隆置业公司应支付南通八建公司工程进度款7300万元。

二、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宜林公司”)与国隆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国隆置业公司支付海宜林公司借款本金计20830万元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期间,山东高院作出(2014)鲁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裁定,冻结国隆置业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20×××93账户(下称“案涉账户”)存款2亿元。

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海宜林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另查,资金监管中心、国隆置业公司、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了监管协议,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9月8日,资金监管中心向山东高院出具《关于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称,监管账号为:20×××93。

在未取得房屋前,商品房预售资金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购房者,而不属于开发商。

四、2016年2月29日,南通八建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银行账户是居民购买政府限价房的公积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是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不能用于清偿国隆置业公司的债务。

故请求:解除对国隆置业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

五、山东高院审查认为,法院有权冻结、划拨登记在被执行人国隆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故作出(2016)鲁执异7号执行裁定(下称“鲁7号裁定”),驳回南通八建公司的异议请求。

六、南通八建公司不服山东高院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鲁7号裁定。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汇总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汇总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

实践中,案外人、被执行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质押担保、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者优先受偿。

在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一般都要经过两个阶段,即先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再将冻结或扣划的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

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情况也日益复杂,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案外人、被执行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质押担保、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者优先受偿。

笔者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适用法律问题略抒己见。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该条是对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为质权标的物并优先受偿的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对此资金能否冻结和扣划;二是该资金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有同志认为,因为已设定质押担保,不能冻结和扣划该资金。

笔者认为,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可以对被执行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上述资金进行冻结的,问题是扣划该资金时,申请执行人和质权人谁应优先受偿?例如,法院在执行A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核查到被执行人B(开发商)在C银行存有资金,遂进行冻结并拟扣划该资金。

此时,案外人C银行当场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B曾同其及购房人D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约定B自愿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购房人D的担保人,保证D按时向C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如D违约,则B愿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即已被冻结的资金)作为质押担保,并优先向C清偿。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替换名言】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是加处滞纳金或罚款,划拨存款,强制恢复原状,对于查处的这些设施、财物等依法进行拍卖或处理,以及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跟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加图】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是家属滞纳金或罚款,(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二)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三)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四)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四、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民事纠纷中,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让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单位也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清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清单

申请法院强制执⾏财产清单
强制执⾏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段,强制执⾏是根据当事⼈的申请启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的程序是怎样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财产清单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申请法院强制执⾏财产清单
要了解对⽅有⽆可供执⾏的财产,包括被执⾏⼈的房产,银⾏存款,⾦融资产等⽅⾯,并将此财产情况书⾯形式交给法院。

申请法院强制执⾏的期限是多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的期间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未规定履⾏期间的,从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呢
1、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2、由⼈民法院执⾏的其他法律⽂书,由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申请法院强制执⾏的程序
第⼀步:申请
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第⼆步:法院受理
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15⽇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申请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一、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八建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隆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青岛中院调解书确认,国隆置业公司应支付南通八建公司工程进度款7300万元。

二、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宜林公司”)与国隆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国隆置业公司支付海宜林公司借款本金计20830万元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期间,山东高院作出(2014)鲁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裁定,冻结国隆置业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20×××93账户(下称“案涉账户”)存款2亿元。

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海宜林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另查,资金监管中心、国隆置业公司、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了监管协议,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9月8日,资金监管中心向山东高院出具《关于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称,监管账号为:20×××93。

在未取得房屋前,商品房预售资金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购房者,而不属于开发商。

四、2016年2月29日,南通八建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银行账户是居民购买政府限价房的公积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是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不能用于清偿国隆置业公司的债务。

故请求:解除对国隆置业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

五、山东高院审查认为,法院有权冻结、划拨登记在被执行人国隆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故作出(2016)鲁执异7号执行裁定(下称“鲁7号裁定”),驳回南通八建公司的异议请求。

六、南通八建公司不服山东高院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鲁7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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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在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存款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
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
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
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
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
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
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
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
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相关阅读: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
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
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
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
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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