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一级公路安全与畅通保障措施

合集下载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修正本)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修正本)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修正本)(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除外),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七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收费站保通保畅工作方案

收费站保通保畅工作方案

预案编号:GSYY-JZA-024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收费站车道保畅应急预案(修订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编制: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锦州分公司收费站保通保畅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4号)、《关于印发<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保通保畅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辽高管运营收发〔2020〕4号)要求,按照省公司1月2日召开的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保通保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面排查和解决我公司收费站拥堵问题,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上下联动,服务公众,确保畅通”的指导思想,集中力量,全面攻坚,实现消除收费站长距离、长时间拥堵,坚决杜绝人为堵车现象,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通保畅长效机制的工作目标。

二、成立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苑长山副组长:杨宏明王森田立平代军组员:杨旭松、纪玉海、丛章彧、焦景莉、安立东、李博超、裴琳琳、冯波、王晓贺、郭春雷、田立家、李悦、刘冰、郭男男、王光宇、蒋天娇、杨春苓、常海峰、徐崧、焦楠三、主要工作任务按照“一站一时一情一策”的原则,收费分中心、各收费站要认真分析本站交通量及其构成情况,合理确定ETC和混合车道开口数量,加快绿色通道等优惠车辆审验,加强收费站内外广场管理,保障ETC车辆和MTC车辆都能便捷高效通行。

具体为:(一)ETC车道有人值守时刻保障畅通。

(二)混合车道开启数量要与车流量相适应,人工入口发卡时间不超过5秒,出口客车收费时间不超过25秒,出口货车收费时间不超过30秒。

混合车道启动人工模式时通行车辆等待时间超过1分钟或单车道平均排队车辆超过5台,收费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快速放行车辆。

(三)绿色通道车辆审验不得妨碍正常车辆通行,审验时间不超过3分钟。

审验车辆超过3台时,采取简化审验程序快速放行。

四、主要工作措施(一)重新划分收费站保畅等级根据收费站交通量和客货车辆及绿色通道车辆构成情况,按照特别重要、重要、次重要、一般四个等级重新确定收费站保畅等级,科学合理确定不同时段ETC车道及混合车道开口数量。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9.20【实施日期】198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1986年9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市、区,下同)、乡级公路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及其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均属公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全省各级公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国家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市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级公路:由市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县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级公路:由县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自行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部,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划,明确修建、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管辖范围,明确修建、养护和管理责任。

穿越县城、集镇的县级以上公路,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路基路面并组织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公路养护和修建地方道路实行义务建勤制度。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当地群众完成义务建勤民工和车工任务。

允许群众以多种方式完成建勤任务。

第八条公路养护、修建所需的计划分配物资,省、市计划部门要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筹安排。

第九条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公路所需石土料场,根据《土地管理法》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划定。

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以下简称“养护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遵循安全第一、管理规范、数智赋能、决策科学、优质高效、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县为主体、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养护工程资金,监管资金使用;负责组织做好养护工程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安排开展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督导检查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养护工程项目组织与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法定责任。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为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并签订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也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专业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应具备养护工程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项目法人及从事养护工程作业的单位,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6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6-09-20【生效日期】198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1986年9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市、区,下同)、乡级公路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第三条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及其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均属公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全省各级公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国家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市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级公路:由市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县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级公路:由县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自行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部,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划,明确修建、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管辖范围,明确修建、养护和管理责任。

穿越县城、集镇的县级以上公路,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路基路面并组织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公路养护和修建地方道路实行义务建勤制度。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当地群众完成义务建勤民工和车工任务。

允许群众以多种方式完成建勤任务。

第八条第八条公路养护、修建所需的计划分配物资,省、市计划部门要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筹安排。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修正)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修正)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成立于1993年,是辽宁省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具有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截至2019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3569公里,覆盖了全省22个设区市。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肩负着保障全省交通运输安全、优化公路运营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任务。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的需要,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一直在积极推进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其开展了许多重要的工作。

首先,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严格执行《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畅通、有序,维护公路运营秩序。

其次,加强高速公路服务管理。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不断完善和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建设ETC系统、在线客服系统、微信公众号等,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快捷、方便的服务,提高了用户满意度和口碑。

第三,持续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加快推进沈阳至大连高速公路、营口至盘锦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不断完善路网布局,提高公路运营效益和发展贡献。

第四,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监管。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密切关注路面车流情况和气象变化,确保公路运营安全。

第五,加强高速公路环保工作。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噪声治理、绿化建设等环保工作,努力打造绿色高速公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清洁、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

未来,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将继续坚持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推进现代化公路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为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辽宁省国、省道一级公路现状及功能分析

辽宁省国、省道一级公路现状及功能分析
期ꎬ由于辽宁省国、省道路交通量水平适中( 据辽宁 省交通量统 计 年 报) ꎬ 同 时 随 着 高 速 公 路 的 快 速 发 展ꎬ大量的客货运输转由高速公路承担ꎬ在一定程度 上也分流了国、省道的交通量ꎬ因此ꎬ国、省道交通量 较大的路段主要集中在城市周边ꎬ尤其是像沈阳、大 连这样的区域中心城市周边ꎬ更主要是承担城市出 口路的功能ꎬ因此ꎬ在断面设计上ꎬ多参照了城市道 路的习惯做法ꎬ较少设置中央分隔带ꎬ绝大多数采用 双黄线ꎬ还有一部分采用隔离护栏进行分隔ꎻ随着这 种断面形式的增多ꎬ后来在普通国、省道路中一级公 路进行建设时ꎬ也借鉴了这种做法ꎬ在辽宁省之前的 技术政策文件中ꎬ对这种采用双黄线断面的做法也 给予了认可ꎬ主要出于当时的交通102 新民段建设时采用了中间绿化带 + 分 设型波形梁护栏的做法ꎬ但是由于受到群众安全意 识、行车视线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ꎬ造成了当时事故
区ꎬ共 4 段 9. 156kmꎬ占总里程的 0. 35% ꎮ (3) 中间绿化带ꎬ共 36 段 184. 063kmꎬ占总里程
的 7. 1% ꎮ (4) 三幅式断面ꎬ主要用于市政路段ꎬ中间双黄
线 + 边分隔带ꎬ共 33 段 84. 019kmꎬ占总里程的 3. 3% ꎮ 近年来ꎬ辽宁省一级公路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
中图分类号: U412. 1 文献标识码: B
2015 年 1 月 1 日ꎬ«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JTG B01—2014) 正式颁布实施ꎬ新版标准全面体现“ 综 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 的发展要 求ꎬ突出公路及其设施的功能在确定技术标准和指 标中的主导作用ꎬ公路等级、路面宽度、设计速度等 主要设计指标的选用均与公路功能的确定直接相 关ꎬ因此ꎬ准 确 判 定 一 条 公 路 的 功 能 就 显 得 非 常 重 要ꎮ 通过对辽宁省国、省道中一级公路的建设规模、 断面形式、交通量、实际行驶速度、地域分布等现状 情况进行分析ꎬ对其目前在路网中所承担的功能进 行判断ꎮ 1 辽宁省国、省道一级公路现状 1. 1 建设规模及断面布置现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认真排查治理全省各级公路安全隐患,提升公路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防事故、保平安、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坚持规范化、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正规化管理,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大力整治各级公路尤其是农村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促进全省公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5年5月底前,各市、县全面完成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人员培训、隐患排查、规划编制和上报、保障资金筹集工作。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部分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基本完成既有干线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完善新提级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基本完成新提级和原有干线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制定出台《辽宁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源头控制、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县、乡级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辽宁高速规章制度规定最新

辽宁高速规章制度规定最新

辽宁高速规章制度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和运营,维护道路安全,确保交通畅通,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规定。

第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高速公路管理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监管和管理,做好高速公路维护和运营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有序。

第三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规章制度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

第四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高速公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隐患,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营。

第五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情况的监控,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输安全。

第六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第七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对高速公路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促进高速公路管理的改进和提高。

第八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高速公路管理第九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巡查制度,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确保交通信号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对高速公路路基、桥梁、隧道等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距离标准,加强对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限高、限宽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车辆的安全通行。

辽宁交通安全法

辽宁交通安全法

辽宁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辽宁省,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辽宁交通安全法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交通管理辽宁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车辆通行应遵守交通规则和标志,严禁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同时,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况监控,及时疏导交通拥堵,确保道路畅通顺利。

此外,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调查,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交通设施建设在辽宁省,交通设施建设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设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要合理规划交通设施的布局,确保交通路网的完善和快速便捷的交通通行条件。

其次,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转。

此外,加强交通设施建设的监管力度,严防工程质量问题。

三、驾驶员培训和监管驾驶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交通安全。

辽宁交通安全法对于驾驶员培训和监管提出明确规定。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驾驶员培训机制,确保驾驶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同时,对于驾驶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其次,建立完善的驾驶员违法信息记录和查询系统,加强对违法驾驶员的惩戒和监管。

四、道路交通秩序维护辽宁交通安全法对于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提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要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同时,鼓励公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乱扔物品,不随意占用道路等。

其次,对于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问题要及时处置,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

五、交通安全保障交通安全保障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在辽宁交通安全法中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其次,要建立交通安全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交通安全事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2修正)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2修正)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九十四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

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辽宁交通强国实施方案

辽宁交通强国实施方案

辽宁交通强国实施方案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问题已经成为了影响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辽宁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交通建设对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出行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辽宁交通强国实施方案,对于提升辽宁交通水平,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高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高速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网络覆盖范围和密度,缩短城乡间、城市间的交通通达时间,提高通达效率。

同时,加快推进智能交通建设,提高交通信息化水平,为人民出行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

其次,要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加快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绿色出行,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加强城市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城市道路布局,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改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同时,加大对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缩小城乡交通差距,提高农村交通便捷度。

再次,要提高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加强交通运输服务设施建设,提高交通站点、车辆、服务设施的舒适度和便捷度。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同时,加强交通运输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为人民出行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服务。

最后,要加强交通强国实施方案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推动交通强国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

加强对交通强国实施方案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确保交通强国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总之,辽宁交通强国实施方案的实施,对于提升辽宁交通水平,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高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全社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推动交通强国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为辽宁交通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环境管控协调机制,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

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1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共同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段长应当定期巡查高速铁路线路,发现依法需要政府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段长,共同会商,提出处置方案。

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分别报请上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

第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高速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高速铁路安全知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高速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辽政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31日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推广ETC安装使用,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坚持“远近结合、统筹谋划,科学设计、有序推进,安全稳定、提效降费”的原则,加快工程建设,科学制定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配套措施,确保2019年底完成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

1.根据交通运输部总体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方案、运营和服务规则、网络安全防护制度等制度规范要求,制定我省相应配套制度体系。

(省交投集团负责,2019年5月底前完成)2.完成我省运营管理系统升级。

(省交投集团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3.完成收费站、收费车道、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门架系统硬件及软件标准化建设改造。

(省交投集团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4.完成收费站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建设。

(省交投集团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5.系统网络安全建设。

(省交投集团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6.开展系统联调联试,基本具备系统切换条件。

辽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辽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辽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辽宁省的道路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并通过了《辽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以推动更好地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是保持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辽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提出了以下基本要求:1. 交通参与者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循交通信号,理性驾驶,文明出行。

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确保运输质量和安全,防止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力度,保证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 道路建设部门应合理规划、建设和维护道路,确保道路运行安全和便利性。

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为了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辽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1. 闯红灯: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在红灯亮起时强行通过路口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2. 酒驾、醉驾: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注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章停车:在禁止停车、临时停车禁止的路段停留和停车的,处罚款。

4. 超速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在限速标志规定的道路上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的,处罚款并扣留驾驶证。

三、交通事故的处理与赔偿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及时处理并进行相关的赔偿。

辽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提出了如下规定:1.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及时报警并协助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 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按照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进行赔偿处理。

3.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方应根据伤害程度和财产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农村公路作为连接农村地区与城市的重要交通网络,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农村公路的特殊性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路况差、交通事故频发等。

为了提升农村公路的管理水平,辽宁省制定了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1.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根据农村发展情况和交通需求,辽宁省对农村公路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规划应综合考虑交通效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符合当地实际需求。

2.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建设需要,辽宁省政府将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的建设。

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辽宁省制定了一系列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包括道路线型、技术指标、路基、路面、桥梁、涵洞、交通标志标线等方面。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确保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1. 养护机构和人员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辽宁省设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业的养护人员。

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2. 养护资金辽宁省政府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建立养护专项资金,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避免浪费和挪用。

3. 养护计划和措施辽宁省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公路的养护计划,包括定期巡查、抢修、清理等工作。

养护措施包括路面修补、排水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等,旨在保持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

四、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1. 安全设施设置辽宁省要求在农村公路上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如交通标志、标线、防护栏等,有效提高道路的交通安全性。

2. 交通安全宣传辽宁省要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向农民群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的遵守程度。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范本一: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一:概述本办法是为加强辽宁省农村公路的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维护水平,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便利性。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农村公路管理。

二:管理机构1.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2. 辽宁省各级地方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维护;3.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三:建设与维护1. 农村公路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交通需求和经济发展情况,合理规划道路线路和设计标准;2. 农村公路的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招投标,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安全要求;3. 农村公路的维护工作分为定期维护和日常维护两部分,定期维护包括路面修复、涵洞检修等,日常维护包括清理道路垃圾、保持路面干净等。

四:资金保障1. 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经济投入,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充足;2.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通过PPP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

五:监督与执法1. 对农村公路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监督和处罚;2. 加强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的监督,确保建设质量符合标准。

六:附件1. 农村公路规划图表;2. 农村公路建设和维护标准;3.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范本;4. 农村公路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农村公路:指连接农村各个村庄和农田的公路;2. 规划:在一定时间内,系统地研究和确定一个区域或领域发展的战略和目标,包括道路线路和设计标准的规划;3. 招投标:一种公开的、有竞争的方式,由需求方向社会公开发出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需求信息,供供应商投标;4. PPP:即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通过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共同建设和运营项目。

范本二: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促进农村区域交通的便利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一级公路安全与 畅通保 障措施
李 宝铭
( 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 沈阳市 1 1 0 0 0 6 )

要 :阐述了辽宁省一级公路安全 与畅通 的关 系 , 结 合一级公 路的交通 安全典 型问题 , 提出了~级公路路线
规划 的原则 ; 探讨 了包括平纵线形设计 和横 断面设计 在 内的一 级公路 穿越村镇 路段路线 安全设计 要点 , 阐述 了一 级公路穿越村镇路段辅道设 置技术 。提 出了一级公路接入 口的间距控制 、 几何设 计 、 视距 保证的标准 , 论述 了一级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 警示设施 、 隔离设施等 主要交通安全设施 的设计 。 关键词 : 一级公路 ; 路线 ; 平面交叉 ; 安全设施
断加长。据统计 , 辽宁省国省干线共 1 6 0 9 2 . 2 k n, i 其
中一级 公路 2 5 8 5 . 1 k m; “ 十三五 ” 之前 , 辽宁 省 的一
级公路大部分采用双黄线对双 向交通进行隔离, 局 部段落设置有绿化带、 市政护栏 、 分设式波形梁护栏
等隔离 型式 ( 见表 1 ) 。除去 中央分 隔带 之 外 , 一 级
2 0 1 6年
第1 1 期
北 方 交 通
D O I : 1 0 . 1 5 9 9 6 / j . c n k i . b f j t . 2 0 1 6 . 1 1 . 0 1 6
文 章 编 号 :1 6 7 3— 6 0 5 2 ( 2 0 1 6 ) 1 1 — 0 0 5 7— 0 4
表 1 辽宁省国省道 一级公路 中央分隔带型式及长度表
双黄线 设 ,绿化带 合计
路提供较短距离、 较小容量、 较低速度 的交通服务 , 宜选用二 、 三级公路。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 , 应
以疏 散交通 为 主 , 合 理控制 接人 口的数 量 。
当一级公路穿越城市 、 县城等路段较长 , 且混合 交通特征明显 , 超出了公路的服务功能范围时 , 应按 照城市道路 的标准进行设计 ; 若将其改线成为绕城
公路 , 以缓 解城 区 内交 通 压力 、 减少 拥 堵 、 分 散 车 流
怒 2 2 2 8 . 9 8 4 . 0 1 7 5 . 3 l 2 . 8 2 5 8 5 . 1
1 一 级公 路安全 与 畅通 的关 系
时, 则可按照主要集散公路标准进行设计 ; 若改造为
绕城 公路后 , 其仍 为 国省干线 公路 的一 部分 , 过境 交 通量 较大 、 车辆 以快 速通过 为主 时 , 应按 照次要 干 线
安全和畅通是道路交通运行 的两大基本要求 ,
这两 个方 面既是 对立 的 , 又是 相互 统一 的 , 忽视 任何

个方面都会使交通系统处于混乱状态 。
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因此 , 在确定公路服务功能时 , 应根据公路项 目走廊带内的路网分布 、 出行特点 、 交
通特 征等综 合确 定其 服务 功能 。 ( 2 ) 设 计速 度

2 辽 宁省 一级公 路路线 安全设 计
2 . 1 设计标准
( 1 ) 服 务功 能

级公路具有“ 干线” 和“ 集散” 两种服务功能 。
级 公 路 作 为 干 线 公 路 时, 设 计 速 度 宜 取
干线公路细分为主要干线公路和次要干线公路 , 集
1 0 0 k m / h或 8 0 k m/ h ; 一 级公 路 作为 集 散公 路 时 , 设
主、
பைடு நூலகம்
2 . 3 . 2 村镇 路段 横 断 没计

级 公路 采取 “ 绕越式” 通 过村 镇 段 时 , 村镇 内
民 可避 免地 利 用 一级 公路 进 行 走 行 , 导敛 村 镇 段一 级公 路 主路混 合交通 严重 的情 况 。 1 于村镇 段一级 公路 一般没 有按 照市 政段落 考
虑, 没 仃设置非 机 动车道 和人 行道 , 冈此 叮以 考虑在
2 . 2 线 形 设计
号虑一级 公路 穿越村 屯 及平交 口交通安 全 问题
比较突 出 , 在 平纵 而设 - f j 寸 应 着重考 虑 以下 儿方 面 :
( 1 ) 线 位选 择

公 路外侧 设置 一 条道路 或者在公 路横 断 面 内划 分 出
北 方 交 通
2 O l 6 q | 第l 1 期
汁速度宜 取 8 0 k m / h或 6 0 k n Wh 。按 照 城 r 道 路 的
土护 等形式 进行 隔离
标 准进 行设 计 的路 段 设 汁速 度宜 取 4 0~6 0 k n Wh
根抛辽 宁省 实 际 情 况 , 建议 设 计速 度 以 8 0 k m / h为
中 图分 类 号 : U 4 1 2 . 3 6 3 文献标识码 : B
近 些年来 , 随着 我 国经济 的飞速发 展 , 汽车数 量
散 公路细 分为 主要集 散公 路与 次要集 散公路 。
急剧增加 , 全国高等级公路、 包括一级公路的建设也
正加速 进行 ; 同时 , 辽宁省 国省 干线 的通车 里程也 不

级公 路 线 化 住 通 过 村镇 段 时 , 尽量做到 “ 近
主要干线公路提供省际间及大 中城市间长距 离、 大容量 、 高速度的交通服务 , 应选用高速公路 ; 次
要 干线公 路提 供 区域 内或省 域 内中 长距 离 、 较 高容 量 和较 高速度 的交通 服务 , 应选 用一 、 二级 公路 。一 级公 路作 为干 线公 路 时 , 应该 为车 辆 提供 快 速 通 行 的交 通服 务 , 尽 量减 少接人 口的数量 。
主要集散公路提供中等距离、 中等容量及 中等
速度 的交通 服务 , 宜选 用 一 、 二 级 公路 ; 次要 集 散 公
公路其它的安全与畅通措施与二级公路差别不大;
而一级公 路 与 二 级 公 路 相 比 , 交 通量更大、 车速 更 快, 这 给辽宁省 一 级公 路 的 交通 运 营 带来 了很 大 的 安 全隐 患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