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理念对权利的实践意义
优秀范文:论权力与法治
优秀范文:论权力与法治
在当今社会,权力与法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它是一种能够影响和决定人们行为的力量。
而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来规范和约束权力的行使。
权力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权力的合理行使需要有法治的保障,而法治的实现也需要有权力的支持。
首先,权力与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权力的合理行使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如果权力滥用或者没有受到规范和约束,就会导致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出现,破坏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而法治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治是一种能够达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它可以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稳定和可靠的基础。
其次,权力与法治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授予。
而法治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它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来保护公民的权益,确保公民不受滥用权力的侵害。
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人们才能够享受到自由和权利,才能够在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环境中发展和成长。
权力与法治的关系就如同万物和谐共生一样,只有相互促进和依赖,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总结来说,权力与法治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权力的合理行使需要有法治的保障,而法治的实现也需要有权力的支持。
权力与法治的相互促进和制衡,可以推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保障公民权益的实现。
只有在权力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基础上,人类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进步和发展。
法治文化理念
法治文化理念在当代社会,法治文化理念已经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它不仅是法律制度的灵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本文将从法治文化理念的内涵、历史渊源、现实意义以及实践路径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一、法治文化理念的基本内涵法治文化理念是法治精神与文化传统的有机结合,它强调法律的至上地位、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平衡以及法律信仰的普遍确立。
具体而言,法治文化理念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1. 法律至上:法治文化理念首先强调法律的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它要求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3. 权力制约:法治文化理念强调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通过法律手段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 权利保障:法治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法律制度确保人民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5. 法律信仰:法治文化理念倡导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法律成为人们内心的信仰和行为的准则。
二、法治文化理念的历史渊源法治文化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在西方,法治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理论,经过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们的进一步阐发,逐渐形成了现代法治文化的基础。
在中国,法治思想也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学说,到近代以来的西方法治思想的引入和传播,都为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三、法治文化理念的现实意义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法治文化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文化理念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通过法治文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可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权力的法理研究探讨论文
权力的法理研究探讨论文权力的法理研究探讨——探究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权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对其他人行为的指挥和控制。
在社会发展的漫长历程中,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此,对于权力的法理研究,不仅是探讨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更是对于社会制度和社会价值的深层次考察。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权力与法律的概念。
权力是指能够主宰事物及行为的权利,是对于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的一种支配和控制。
法律则是利用国家政治力量建立的关于社会行为准则的规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约束。
可以看出,权力和法律是紧密联系无法分开的。
那么,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怎样的呢?从表面上看,法律规定了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界限。
而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又会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因为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运行方式,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在实践中,权力往往与法律不断地交织融合,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
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有着深刻的社会影响。
首先,权力对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有着极大的决定性因素。
例如国家的政治方向和社会的基本制度。
这些都是在权力的行使中形成的。
其次,法律对于权力的限制和规范,为社会行为提供了保障。
而权力的存在与行使方式则促进了社会的正常运转。
更重要的是,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正和权利的保障。
如果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就有可能形成一种失范的局面。
对此,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对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只有当权力和法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公正和民主。
面对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权力的法理研究显得格外重要。
如何更好地发挥权力和法律的作用?如何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权利?这些都需要我们以权力的法理研究为中心,去探讨权力和法律之间的互动机制。
只有在理论和实践相互促进的过程中,我们才能够理性地认识和掌握权力与法律的本质,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健康的发展。
总之,权力的法理研究是对于社会制度和社会价值的深层次考察。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意义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我们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把握社会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等各个方面,要充分认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性,在具体实践工作中,要用正确的法治理念指导和推动司法行政工作。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行政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是做好才干虎作、实现司法行政工作价值的根本保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不是很完善,在改革发展中产生的一系列观点、观念和国外腐朽思想的不断渗透,必然在一定时期内产生消极的影响,如如:“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政治中立”和“撤销政法委”等一些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政法工作社会主义错误言论,甚至对一些体现资本主义本质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主张全盘照搬照用。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地加强学习教育,不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行政工作,武装司法行政队伍的头脑,就会导致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出现偏差,影响司法行政工作和正确导向,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巨大损失。
所以,只有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又快又好发民的现实需要在司法行政系统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目的在于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和执业理念,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要求,全面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各种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我们认真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为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个体经营塲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他们的满意,促进招商引资,对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法与权力的关系
内容摘要: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哈耶克将人类行为规则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人类社会自生自发而产生的内部行为规则,二是人类理性建构的外部行为规则。
无论是哪一种规则,本文认为,其最终都产生于人类权力的运作、冲突与调和的过程之中,法律当然也不能例外。
改革法律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然而通过实践我们可以发现,法律不会得到真正的改革,除非权力得到改革,因此改革权力是法律得到真正改革的重要途径。
本文在研究权力关系的产生以及法律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应当进行如何调整,希望能够为进一步规范权利的行使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法律权力调整如何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改革和制度建设过程中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特别是,以往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与权力的一体化传统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使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有新的思考和定位。
虽然国家权力是法律产生、形成及发挥作用的必要因素和条件,但在法治国家,法律又必须反过来成为制约、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的重要力量。
对权力的法律约束,是当前制度建设的关键。
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必须抛弃那种视法律为国家权力工具的习惯性思维,按照法治原则整合法律与权力的关系,理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促进法律的社会化发展。
一、权力和法律的普遍存在(一)权力和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
所以,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也同时赋予了统治阶级权力;统治阶级的权力是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的;法律和普通人的权力没有关系。
(二)权利和法律的普遍存在有权力与无权力,统治与被统治,命令与服从,这些现象是普遍存在于各个时代的。
它们反映的是所有人类社会的基本属性,即使在动物界也能观察到它们的存在。
相应地,人们对此研究也从未间断过。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法律是社会共同遵守的规则,是一个国家行使统治权和社会组织的基础,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在于:
首先,法律构成了社会的秩序,维护了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国家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公共秩序,从而保证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法律是社会的指导者和保护者。
法律的出台,使国家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有责任服从法律,从而有效地抑制社会的恶意行为,避免社会发生混乱和纷争,保证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法律是社会信任的基础。
只有当社会成员遵守法律,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信任,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
最后,法律是社会的保障者。
法律的发展,使国家公民得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实现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总之,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指导和保护社会、建立社会信任、保障公民权益,使社会发展朝着健康、和谐、科学的方向发展。
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
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面对繁琐的法律条文和复杂的案例情况,很多人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因此,法律理论的出现和发展对于法律实践起着不可忽视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发挥其指导作用。
一、法律理论提供了法律解释的理论基础法律理论是对法律规章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分析,通过提出理论框架和原则,为解释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法律实践中,面对不同的案件和法律问题,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可以依据法律理论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裁决。
例如,当面临一起具有争议的侵权案件时,法官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理论和之前的判例,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
二、法律理论对法官判决具有指导作用法律理论不仅为法官提供了理论支持,也对其在判决过程中起着指导作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需要通过对比不同的法律理论观点,综合运用法律原则进行判断。
以刑法为例,法官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运用刑法理论中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原则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被告人的罪责和量刑。
试想,如果没有法律理论的指导,法官可能就无法在不同案件中做出合理的判断,导致刑事判决的不统一和公正性的降低。
三、法律理论为立法提供了思路和参考法律理论的发展也对立法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立法是法律的重要环节,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
在立法过程中,法律理论可以为立法者提供思路和参考。
立法者可以通过对比不同的法治理论,了解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特点,从而在立法时注重制度的合理性和法律的适应性。
此外,法律理论还可以帮助立法者优化法规的表达和修改,使法律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显性。
四、法律理论对法律研究具有指导作用法律理论不仅对法律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对法律研究也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研究是对法律规则及其背后的原则和逻辑进行深入研究的过程。
通过对法律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
法学中的法治理念与实践
法学中的法治理念与实践近年来,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法治的认识和追求也日渐深化。
作为法学的核心理念之一,法治不仅代表了现代社会的进步,也关乎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的发展方向。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来探讨法治理念在中国的实践,并分析其对社会进步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方法和理念,它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目标。
法治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公开、公明的法律环境,通过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在中国,法治的理念和实践已经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就。
首先,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建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使法律得以更好地发挥其约束和引导作用。
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领域的法律不断完善,为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了法治实施的效果和效率。
通过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各级司法机构,加大对法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违法成本,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同时,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推进,也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支持。
另外,我国还积极倡导法治文化,培养全民法治意识。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使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自觉保护自己的权益,形成了尊法学法、用法律维护权益的社会风尚。
这无疑为法治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和公众支持。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法治在中国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的执行和应用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些地方官员和执法人员可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对法律执行敷衍塞责,影响了法治的实施效果。
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制度的建设仍然需要进一步推进。
一些领域的法律仍然不完善,无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这对于良好的法治环境构建来说是一个挑战。
法律的观念
法律的观念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
法律的观念来源于人类的社会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它不仅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准则,更是社会管理和治理的基础。
首先,法律的观念体现了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生活在一个复杂多元的社会网络中,个体的行为越来越难以预测和控制。
为了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保障个体的权益,制定适用于各种场景和情况的法律是必要的。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各种情况下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义务,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指导。
其次,法律的观念反映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法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公正的环境。
法律不仅仅是指导社会行为的规范,更是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边界,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构建社会正义和公平。
在法律的框架下,人们能够获得公正的待遇,不受个体的强权侵害。
法律的观念还体现了对权力的约束和制衡的要求。
在现代社会,政府拥有一定的权力,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限制。
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保护公民不受滥用权力的侵害。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机制,使政府在行使权力时更加透明和负责。
法律的观念就是通过法制的建设,实现对权力的制衡和约束,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的观念还可以体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不论个体的身份、地位、财富等,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的观念追求的是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不因个体的特殊情况而改变法律的适用标准。
与此同时,法律的观念也要求法律的可预测性,即人们在行为前能够准确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样可以避免人们对法律的恐惧和不确定感,从而建立起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
最后,法律的观念还需要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来使之变成现实。
法律只有在实施和执行阶段才能体现其意义和价值。
法律的观念要求法律权威的执行者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公正、公正地执行法律,保障人们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与权力观后感
法律与权力观后感近年来,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备受关注。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维护公正、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而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既有可能成为法律的执行者,也有可能成为法律的违背者。
对于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与作用,我在观看相关纪录片后有了一些感悟与思考。
首先,法律的存在与实施对于权力的制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权力无限的话,必然导致滥用,损害公众利益。
只有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才能对权力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使得权力的行使更加公正合理。
纪录片中提到的一些案例,例如权贵政商勾结、腐败行为等,正是权力的滥用对社会造成的严重伤害,也凸显了法律的缺位和不完善。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的存在与实施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权力的支持与保障。
法律需要依靠权力执行的力量,才能发挥其约束与规范的作用。
权力机构的角色是重要的,他们既要制定法律,也要对其进行监督与保障。
在现实中,不少案件受到了权力的干涉和操控,使得法律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这给人们带来了对于权力机构过度强大和滥用的担忧。
因此,权力的行使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此外,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要考虑到社会利益和民众权益的平衡。
权力的行使不能只考虑到少数人的利益,而需兼顾全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保护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为目标,不得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
纪录片中涉及到的环境保护与土地征收等问题,正是权力对于社会利益考虑不足所带来的后果。
因此,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应考虑到社会公平、人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总结一下,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一门复杂的学问,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权力的合理行使需要法律的约束与制约,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样需要权力的支持和保障。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权力机构的专业性和公众参与的力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力的合理行使。
只有法律与权力的有机结合,才能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的权威与权力
法律的权威与权力1.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权威的象征,在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的权威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的权威与权力的本质、联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2.法律权威的本质法律权威是法律产生影响力和约束力的基础。
它建立在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机关的合法授权和法律适用的公正性来确立。
法律权威的本质在于其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遍的尊重,它涵盖了所有社会成员,无论其地位、财富或身份。
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其地位作为社会准则的认可。
3.法律权力的原理法律权力是法律机关、法官和执法机构所拥有的能够施加强制力和实施规范的能力。
它使得法律有力地得以执行,并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建立在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基础上,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利益。
然而,法律权力也需要受到适当的制约和平衡,以防止滥用和不公正的行为。
4.法律权威与权力的联系法律的权威与权力是紧密相关的。
法律的权威性质使得法律权力得以行使,而法律权力的行使进一步巩固了法律的权威地位。
法律权威通过规定明确的法律规则和程序,确保法律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权力的合法性则为法律权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使其得以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5.法律的权威与权力对社会的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权力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法律的权威性和权力行使能够建立社会秩序和稳定,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可信赖的准则和保护,促进了和谐的人际关系。
此外,法律的权威性和权力行使也为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鼓励投资和创新,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6.权力与法治的平衡尽管法律的权力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但过度的权力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平。
因此,权力与法治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的规范和限制,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此外,社会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和司法独立,以确保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认真对待权力——法治视野下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反思
认真对待权力——法治视野下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反思2OO4年第4期No.4,2004浙江社会科学ZHEⅡANGSOCIALSCIENCES2004年7月JIll,2004认真对待权力法治视野下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反思口范进学夏泽祥内容提要自由主义者认为,法治的精髓是以法律制约权力,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这一判断的逻辑前提是片面的,理论根据也具有浓厚的主观理想化色彩.事实上,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双向的,而不是单纯的制约与服从.从动态角度看,现代法治意味着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不是以法律制约权力.关键词法治法律权力作者范进学,男,1963年生,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夏泽祥,男,1967年生,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济南250100)一,引言:权力应否成为法律权威之下"俯首贴耳的羔羊"法治的精髓是以法律制约权力,这一法理学命题蕴含了自由主义者对权力的极端恐惧和极力防范.我国学者中有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什么时候法律把权力驯服为俯首贴耳的羔羊,什么时候便有了真正的法治."几个世纪以来,人类在法治文明进程中一次次为法律加冕,权力则遭受了自由主义者们过多的指责.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当法律的权威被推崇到极致,权力的恶得到有效遏制时,权力的善也被窒息了.现代社会的良性运作离不开权力的良性运作,现代人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如何以法律的权威遏制权力的恶,同时又确保这种权威不会窒息权力的善.中国加入WTO为我们反思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提供了契机.WTO规则体系规定的是政府义务,确保WTO各项原则,规则的实施是中国政府的职责.毫无疑问,WTO规则体系所要求的政府是"有限政府".但"有限政府"是否就是"俯首贴耳的羔羊"式的政府?"俯首贴耳的羔羊"式的政府能否兑现68它对WTO的承诺?从理论上看,公民义务的扩大意味着权利的克减,而政府职责(义务)的增加必定意味着权力的扩张,因为政府职责同时就是权力.在WTO规则体系框架下,政府权力将从市场能够自发调节的领域退却,同时又会向市场不能自发调节的教科文卫,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众多领域大举进军,并发挥主导作用.从应然意义上说,现代法治政府既不能是凭借"有形的手"操纵市场的万能政府,也不能是置身市场之外作壁上观的无为政府,而是懂得灵活运用"两只手"(有形的和无形的)来引导,调控市场的政府. 在这里,法律作为一只"无形的手"成了权力的延伸,权力的作用不再是侵害性的,而是建设性的了.故此,便产生了对自由主义法治观的诘难: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否是单向的支配与服从关系? 当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直面政府作用时,法律与权力还是绝然的对立物吗?二,自由主义法治观的缺陷:片面的逻辑前提与人言人殊的理论根据自由主义者将权力设想为一个无恶不作的"利维坦",主张对它进行严密的防范,这是对君主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专制理论的义正辞严的否定.在君主专制论者看来,主权是国家的灵魂,人民必须绝对服从主权者,而主权者又不必遵守法律.他们对权力的极度推崇引起了自由主义者们的极度反感,而自由主义者们则矫枉过正,完全排斥了权力为善的可能,比如杰斐逊曾经大声疾呼:"请别侈谈对人类的信心,让宪法来约束他们(权力)吧!"④自由主义者的逻辑前提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④他们在解读孟德斯鸠这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孟氏的另一句话:"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在孟氏看来,权力可以为恶,权力又可以防止自身引起的恶.如同18,l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们一样,当今的法治主义者们也误读了孟氏的"经验",忽视了权力为善的可能.自由主义者们限制权力的理论根据可以溯源于自然法理论,尽管这一理论同希腊文明一样古老,却从来无人能够用事实加以证明.l7,l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从自然法理论中引申出了众说纷纭的政体学说,法治并不是他们的唯一选择,这本身便预示着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和天赋人权学说的危机.此外,当"天赋人权"学说被作为"君权神授"说的对立物提出时,它便与"君权神授"说一样带上了浓厚的杜撰色彩.现今,"君权神授"说已无市场,"天赋人权"学说及社会契约理论,自然法理论还能独立存在吗?很久以来,人们依崇法律的权威,它标示的自由,平等,安全等正义价值却难以实现.于是,有识之士开始把法律看作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反自然的选择".@及至20世纪,当功利主义价值观由自由向秩序发生位移的时候,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怀疑进一步上升为理性的批判,法律社会化运动和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由此兴起.在法理学领域,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庞德提出了"无法司法"(iusticewithoutlaw)这一概念,认为司法活动可以不受任何既定的一般性规则的约束.法律现实主义学派则主张,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集中于法律生活的"事实"而非法律规则本身.在刑法学领域,一度被视为铁律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受到了强烈非难,个别刑事实证学派的学者甚至提出了取消罪刑法定原则的主张.'法律至上"作为一个理论命题已经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真理了. 三,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实证考察:"法律至上"会成为现实吗"法律至上"口号的提出,是对"权力至上"事实的否定和反正,但"法律至上"的事实似乎没有真正存在过.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权力制定或认可法律,法律又反过来制约或证成权力.法律对权力的证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古罗马以私法闻名于世,但罗马人在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同时,强调了国家和帝王的权威与至上,古罗马的君主们便利用罗马法来论证他们的权力.㈣这个时期,法律完全是工具性的,其根本使命就是证成权力的正当性.到了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在西欧的复兴除了与商业文明互为因果外,封建君主们对宗教国家的排斥和对民族国家的向往也从客观上为法律提供了发展的契机:一方面,民族国家为世俗法律的弘扬提供了政治,经济条件;另一方面,当专制权力在欧洲历史上达到顶峰时,又引起了资产阶级对权力的高度警惕.资产阶级在感受和反思君主统治时产生了"权力恶"的观念,用法律来约束权力成为他们关注的中心问题,规模宏大的形式主义法治国在十九世纪成为现实.但是,激进的立宪主义者如潘恩,虽然认为权力是一种恶,政府只能是宪法的产物,但同时也承认政府的意图和目的是"自由与安全",⑨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按照这种设计,要对政府施以法律的约束,使之不能随便地行使权力,同时,政府又有权制定法律.易言之,资产阶级法治国的旨趣不是使权力变成俯首贴耳的羔羊,而是使之为善而不为恶.这意味着,法律要获得应有的权威,取得制约权力的自主性,而权力也必须相应地获得正当性说明.法律与权力的互动关系较之古罗马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遗憾的是,人们只注重了法律地位上升带来的好处,却忽略了权力过度衰落可能酿成的恶果.进人二十世纪以来,前所未有的社会,经济,政治的重大转变已使国家权力无孔不人,权力的建设性作用使人耳目一新.于是,自由主义者关于形式法治的理念受到挑战,新的法律工具主义学说再度兴起.权力对法律的证成需求在现代社会日益凸显出来了.在法治框架下,权力也绝不是法律面前"俯首贴耳的羔羊",而是法律的必要补充和支撑.西方69范进学,夏泽祥:认真对待权力——法治视野下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反思自由主义者在高扬法治(ruleoflaw)旗帜,传播"法律至上"理念时,他们总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权力.英国的"自由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年),美国的1787年宪法,《权利法案》(1789),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和1791年宪法,这些在西方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哪个不是由"权力"制定或认可的?罗伯斯庇尔是一个比汉密尔顿更为激进的权力控制论者,他称赞"人权宣言是一切民族的宪法",却用暴力来推行它.考察西方法治进程就不难发现,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其实是相当嗳昧的,以至有人认为法律已经在这种暧昧关系中变成了政治.权力与法律的这种暧昧关系在违宪审查制度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的是一种"无权"的权力,但司法权却绝对不是宪法和法律权威下的羔羊.相反,最高法院在不停地修正宪法.据统计,从1803年到1972年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约5000件或多或少与解释宪法有关的案件,通过审理这些案件,102件联邦法律被宣布违宪.通过违宪审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起着修正和补充宪法的作用.美国宪法是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存在和发展的,美国宪法就是"联邦最高法院所说的东西."有意思的是,凡是那些杰出的大法官,往往是那些不拘成文规定,勇于向成文法挑战的法官,如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的约翰?马歇尔;而一个恪守宪法条文的法官往往可能被视为平庸之辈,如在"斯科特诉桑福德"案(1857年3月6日)判决中宣称"黑人不是人"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罗杰? B?塔尼."无法司法"(iusticewithoutlaw)显然是司法权对法律的补充.行政权力不屈从于法律,表现之一是总统可以以搁置的方式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行政权力与宪法的关系则表现为,总统不会轻易地违犯宪法,却在不停地创造惯例以修正和补充宪法.据学者考察,某些宪法惯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总统的作为,声望的象征.例如,林肯总统在执政期间,有一次与全体内阁成员(包括林肯在内共8人)一起讨论一项议案,在最后表决时,林肯本人赞成,其他7人反对,但林肯最后宣布:"本议案7票反对,1票赞成,本案通过."内阁会议由总统一人裁决定夺从此成为宪法惯例.70上个世纪最有影响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不仅第一次设立了庞大的总统办事机构,而且其办事人员(一些重要成员的权力往往超过政府部长)的任命也无须国会批准.此外,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还打破了由华盛顿总统创立的总统连任不超过两届的宪法惯例.在这些特定的历史时刻,行政权力冲破了法律的藩篱,却弘扬了理性,也使法律显得更具理性.如果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代表权力而代表宪法的话,由约翰?马歇尔首创的政治问题不受司法审查的惯例,同样体现了法律对行政权力的尊重.法国宪法委员会是一个独树一帜的违宪审查机构,它由9人组成,其中3人由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从其人员构成来看,这个机构并没有司法机关的代表,而是由总统和参,众两院代表组成的政治协调机构,它对宪法的监督主要是政治监督,是作政治判断.⑩欧洲大陆,拉美,亚非各国的宪法法院,也都兼有政治色彩.⑥可见,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虽有权威,但这种权威却不是没有界限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之所以有权威,是因为它不处于至高无上的位置,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和依赖权力."法律至上"口号在中国法学界没有遇到任何疑问,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权力膨胀的警惕.我们似乎没有认真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维辛斯基关于"法是国家权力的工具"的观点@在前苏联占统治地位达2(】年之久,该观点自1956年起遭到苏联法学界的批评后,又在我国法学教科书中盘踞了约4O 年,这难道仅仅是历史的误会?眼下,"法律至上"口号如鲜花美酒,正在四处飘香,但在制度层面上,法律对权力却在一味地迁就,忍让,q9理论与现实为什么相距如此之远?如果法学家们仅仅满足于从理论上矫枉过正,而不结合历史,文化等因素认识和界定法律与权力的关系,那么,法治理论就会因为远离国情而显得虚泛,空洞.在中国的传统上,为权力提供正当性证明的主要不是法律,而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礼".礼,在广义上包括一整套典章制度和礼仪习俗,制度化的"礼"本身便具有法律的特征.此外,"礼"之所以能够为权力的正当性提供证明,在一定意义上是靠了掌权者的美德——他愿意接受典章制度浙江社会科学20@1年第4期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如此看来,中国的"礼"也包含着为柏拉图所称道的"人们心目中那种永恒的质素",④故"礼"的相当部分内容也可以称之为法律.可见,"礼"能够成为权力的正当性根基,关键也在于它具有与法律相同的"质素".中国的封建社会能够绵延千年之久,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质素与权力的牢固结合.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礼治秩序崩溃,于是,法律脱去了"礼"的外衣,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权力正当性的证明.然而,孙中山对权力的认识不足,使《临时约法》变成了不折不扣的"乌托邦",于是,这位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不得不诉诸军事暴力,并将"军政时期"作为实施"五权宪法"的重要步骤.及至20世纪六,七十年代,毛泽东以其非凡的个人魅力,倡言"四大民主",将人民的权力推崇得无以复加,而"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又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政蓝图成了另一个"乌托邦".中国共产党人鉴往察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种政府推进型的法治模式在中国第一次实现了法律与权力的结合.法治虽然已经成为历史的选择,人民的共识,但不应忘记,权力固然离不开法律的证成和制约,但离开了权力的支撑,法律只能演绎动听的神话.鉴于中国漫长的专制历史,学者们坚持"法律至上"观点从隋理上似乎并不为过,但的确带上了若干复仇隋结.也许,我们真正缺少的不是有权威的法律,而是有权威的信奉法治理念的人(掌权者).四,法治视野下权力与法律关系的认识定位:双向互动诚然,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的还是政府的.但是,法律不是完美的女神,权力也未必是邪恶的撒旦,片面强调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会阻碍人们对权力的正确评价.法律证成权力并依赖权力,权力补充法律并支撑法律,这才是权力与法律之间应有和实有的双向互动关系.(一)法律的缺陷导致法律对权力的依赖在有组织的社会结构中,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一直发挥着巨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在任何社会中,仅凭法律这一社会控制力量显然是不够的.法律相对于权力的优势,同时也是它自身的缺陷.首先是法律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可仿效的行为模式,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的守成取向,故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最新变化反应迟钝,表现为滞后性.在执意主张用法律进行管理的社会中,存在着众多为法律所鞭长莫及的领域,如果离开了权力的参与,社会秩序的混乱必将引起人们对法律功能的怀疑.其次是法律的普遍性.这是法律受人尊崇的前提,但同时又给个案的解决带来了困难.最后是法律的明确性,它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指引,同时又蕴含着僵化,往往会扼杀社会的创造力尤其是权力在谋求公共福利方面的有益尝试.上述缺陷使法律演变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限制力量,为了与时俱进,法律产生了对权力的全面依赖."法律制度中真正有深远意义的变化通常来自外界:人们往往是通过行使政治权力以推进立法行为而实现这些变化的,同时,这些变化愈深刻,权力在实现这些变化方面的作用也就可能愈大.@总之,离开了立法权,法律无由产生;离开了司法权,离开了法官的解释,法律的作用就变得相当有限;在行政关系领域,如果离开了行政权,法律将失去代表秩序的资格.(二)权力的优势与法律对权力的证成权力是社会关系中一种易变而能动的因素,所以,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经常表现为一种强大的创新力和驱动力.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当独裁政府摧毁个人自由的时候,其它政府正在努力的扩大个人自由.现代国家越来越朝着这样的方向发展,为每一个人平等地创造更多的机会,保护弱者免遭强者的掠夺."@富有远见的法律家不仅不否认权力的建设性作用,而且积极谋求法律对于权力正当性的证明.美国建国之初,最高法院明智地承认,政治问题应由总统自由裁量,不受司法审查,这是美国宪法首次证成行政权力创造性的正当性.美国国会对"罗斯福新政"的首肯则可以看作法律对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的证成.在我国,法律对权力的证成表现在,一是立法机关对司法权日益扩张的容忍,二是立法机关大量地委托行政机关行使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立法机关甚至赋予国务院在某些事务方面的最终裁决权).在理论界,一些有影响的法学家认为:"国家的纯粹行政活动并不适于归入法律范畴之中",@于是行政71范进学,夏泽祥:认真对待权力——法治视野下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反思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法律"对专制的认可",行政司法也被比喻为一种"行政正义(executiveiUS—tice)".④法律对权力的依赖是如此之严重,对权力的证成是如此有必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享有法定的立法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要从概念上将法律同权力严格区分开来是十分困难的.(三)法律与权力双向互动的基础——理性正如法治实践所表明的那样,权力与法律的相互依赖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像一台精致的过滤器,净化权力并证成权力;法律则借助权力克服其自身的固有缺陷,与社会变迁相联结.这样,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就不仅是简单的控制与被控制,而是复杂的双向互动.诚如博登海默所言:"一个政治国家的典型事态,既非以无限权力的统治为特点,亦非以严格的规范控制为特点.……一种社会秩序的典型情形,表现为权力与法律的某种相互渗透."④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法律是理性的命令.如果将理性理解为"正义的同义语",即"人们能够协同一致地过集体生活的理智"⑥的话,权力同样具有这种理性,这是权力与法律双向互动的内因.自由主义法治观之所以片面强调以法律制约权力,在于看到了法律的理性而忽视了权力的理性. 其实,对法律权威的过分热衷,对权力的过分漠视,并不是自由主义先哲们的初衷.因设计了行之有效的共和国方案而被尊为"美国宪法之父"的汉密尔顿曾经指出:"政府意味着有权制定法律."@他对法律与权力关系的揭示,显然比一般的自由主义者鼓吹的"法律至上"论要全面得多. 对待权力,我们不能忽视其善的向度,它可以通过良好的运作来推进法治.如果仅仅满足于控制权力,恰恰表明了我们视野的狭窄和胸襟的狭小.权力的理性体现在少数掌权者能够在一定限度内服从人类的理性——法律.据考察,古代历史上着名的独裁者4finn亚历山大大帝,查士丁尼大帝, 腓特烈大帝都是在不完全放弃他们所拥有的特权的情况下,自愿在某种法律规则的框架内行使他们的最高权力.④到了近代,资产阶级因为服膺法律而选择了法治政府,实际上是认同了"法治政府=理l生权力"这一命题.1919年魏玛宪法首次赋予政府以保障劳工生存条件的义务,政府由此获72得了干预公民自由的权力,权力不得进入私人领域的信条被打破.此后,权力大量进入权利,自由领域,如: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干涉,对恶性传染病患者的强制隔离,对(酒,毒品)瘾癖的强制戒除,对安乐死的禁止等等.在这些领域中,权力对权利的限制,对自由的干涉是理性对非理性的胜利,所以得到了各国法律的认可.五,结语:现代法治的精义不是以法律制约权力,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控制权力是自由主义者孜孜以求的文明范式,但是,以往的文明史表明,"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自由主义法治观在中国面临的窘境也许更为明显:一方面,"法律至上"成为人人心仪的神圣口号,另一方面,事实上又是权力在催生着法治.这便产生了自由主义法治观无法解答的悖论:如果法治是基于对权力的不信任,那么,由政府设计的法治蓝图能否最终实现?在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度里,法律的重要性当然是极需鼓吹的,但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是:过度维护法律的纯洁性就会牺牲权力的建设性作用.④特别是在目前的中国,我们决不能认为只要法律限制住政府的权力,就自然而然地孕育出法治社会."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权力的政府,它还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 提高公民的福利."∞现代社会已经不允许我们对法治的涵义作此种理解,它所关心的不是权力能做什么,而是权力不能做什么.恰恰相反,我们更应当关心法治政府能做什么,换言之,权力始终是法治的一个必备要素,这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权力.。
从法治的角度分析权力概念
从法治的角度分析权力概念【摘要】腐败源于权力产生寻租的空间,使公职人员产生谋私的机会主义动机。
因此,腐败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是权力规制的问题。
十八大之后,反腐败工作面临着新的历史形势,法治无疑是治疗腐败问题的一剂良药。
深刻理解权力概念和权力的性质对于法治反腐而言有着深刻的意义。
权力不仅仅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概念,亦是重要的法学概念。
在法学语境下的权力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含义,通俗语境境下权力的概念却有着浓重的人治色彩。
因此在法治的语境下深刻分析权力的概念,深入研究权力内涵。
对于重新审视腐败问题,遏制权力寻租空间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权力;腐败;人治;法治一、权力的概念权力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
然而对于它的定义,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界定与表述。
正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权力”词条作者所描述的。
“权力是个很有争议的概念。
”迄今有关权力概念的争论从未间断过。
在社会学中主要有两种观点的含义。
一种是马克斯·韦伯的经典定义: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即使遇到参与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能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的能力;另一种就是对韦伯关于权力总带有强制性的说法持怀疑和保留态度的学者。
比如说罗伯特·比尔施达特认为,威胁本身就是权力。
权力是使用暴力的能力,而不是真正使用;是实施制裁的能力,而不是真正实施。
不管这社会学对于权力的定义的分歧,法学对于权力的定义不明晰。
但是关于法治语境下权力的基本内涵应该是毫无争议的。
明晰法治语境下权力的基本内涵对于规制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有着深刻意义。
二、人治视野下权力的内涵在汉语中“权”原指测定物体重量的器具,后引申为动词,衡量、揣度之意。
现在把权力引申为“一个人依据自身的需要影响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包含着控制和对权力相对人的傲慢。
中国在人治的统治下五千年,深受人治理念熏陶和影响,传统权力观的内涵也有深刻的人治色彩。
(一)人治视野下的权力内涵,十分注重强调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法律理念在现代管理中的体现和作用
法律理念在现代管理中的体现和作用这是我准备的讲座内容,欢迎有兴趣的朋友一起探讨。
一、法律与管理的几个基本概念法律,涉及的最基本概念就是当事方的地位和身份,而法律地位则决定了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说到管理,我们可能首先会想到权力(为了避免与权利的混淆,以下我们均称权势)。
权利和权势,是经常被人混淆的词汇,即使许多法律专业人士也有时会混淆这两个词汇。
但是在英文中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字,权利是right,权势是power。
权利,据说是晚清时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万国公法》时,首次将right译为权利,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权利是一个西来词汇。
而权势,显然是我们自古以来就很熟悉的词汇。
二、法家的“法治今天在中国无论谈法律还是谈管理,都绕不过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家思想。
法、势、术,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其中的“法”,主要指刑罚德赏,和现代社会的法律有很大区别,“势”,就是权势,“术”则是一种类似现代管理的早熟的方法和策略。
“「形名參同」是申不害發明的行政管理方法。
申不害研究報告認為,君主的個人能力是絕對有限度的,那對於臣下就必須施行較客觀方式來衡量其執政成效,由官員先行向上進行任務預算申報「名」,再以其完成的限期實際成績「形」,進行二者間的差異分析「參同」,來做為對官員的成效考核。
”(来自网络)在现代管理中,“名”可以看成权限,“形”可以看成职责即权利和义务,“参同”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完成情况,也是权限的实现。
可见“术”确是早熟的管理手段和策略。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此人臣之所師也。
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韓非子》)法家主张以“法治”代替“德治”,但这里的“法治”是统治手段,与现代文明的“法治”有很大差异。
无论是“法”还是“术”,都是统治者的工具,是实现“势”(权势)的手段。
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及实践思考
2002年第4期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第163期 N o .4,2002Jou rnal of T ian jin N o rm al U n 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um N o .163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及实践思考李 昭(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天津300073) 摘 要:权力源泉的人民性决定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关系。
保障权利、限制权力不仅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政理想的必然要求。
要真正落实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必须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权利;权力;宪法内核;制约机制 中图分类号:D 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1106(2002)0420035205 收稿日期:2002202-20 作者简介:李昭(1962—),女,天津市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一、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权力是权利的高度聚合,其力量远远强于权利,但其合理性却源于权利。
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
民主政治的理想就是要使政治权力服从于人民的权利,并使权利有效地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源于社会契约的人民主权思想。
按照社会契约的政治理论,个人权利是先于任何形式的国家而存在的。
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政治社会是人们通过正式的承诺和契约而成立的。
在政治权力出现以前,人们所处的自然状态虽然自由,但存有不便。
人们享有的权利不稳定,特别是对财产的享有很不安全,存在着可能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
因而,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相对自由的生活,甘愿同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
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自由、生命与财产不受侵犯,政府的成立就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论述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时指出,社会契约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P 23)。
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是什么法家思想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法家提出的思想,其范围涉及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
而如今法家思想在现实中有这怎样的意义?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希望对你有用!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首先,先秦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487页。
]和“立公弃私”的法治观,能够为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智识支持和历史镜鉴。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法律具有绝对权威、至上性地位和据此产生的支配性效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就是强调宪法和法律在社会治权结构中的绝对性支配地位,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宪法和法律为最终行动准绳。
法治能否实现,关键是政府权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社会团体和政党(包括执政党),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包括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反对存在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行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西哲柏拉图就曾在其晚年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
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
]在法律享有绝对权威这一点上,先秦法家思想和西方主流哲学是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的。
先秦法家思想文化的核心主张,就是“以法治国”,“任法而治”。
在先秦法家看来,法治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就内在地要求对统治权力必须予以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控制。
必须任何人,包括君主,都应当服从作为公义的法律,因为“令尊于君”,所以“不为君欲变其令”[ 《管子·法法》],最终实现“立公弃私”。
法律实践: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法律实践: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在法律的广阔天地中,权利与义务宛如天平的两端,共同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法律实践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遵守,更是对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深刻理解和实践。
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个体的自由和保障,它如同阳光下的花朵,需要被呵护和尊重。
然而,权利的行使并非无边界,它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以不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言:“正义在于给予每个人应得之物。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当认识到,权利的享有是基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义务,是法律对个体行为的规范和要求,它如同大地上的根系,支撑着社会的稳定与成长。
履行义务,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当明白,义务的履行是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正如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律实践的核心。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实践往往面临着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难题。
例如,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应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和社会的稳定。
又如,企业的经营自由是其发展的权利,但同时也承担着保护环境、保障员工权益等义务。
法律实践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忘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被打破。
总之,法律实践是一场关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修行。
它要求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忘履行义务;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当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和谐才能得以实现。
让我们在法律的指引下,共同维护这一平衡,为构建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贡献力量。
法律的法治理念与实践
法律的法治理念与实践法治是一种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方式,它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依法治国,即国家权力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公民、组织和机构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法治理念的提出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孔子和柏拉图等哲学家的思想中。
孔子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主张通过教育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柏拉图则提出了理想国的概念,认为国家应该由哲学家来统治,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这些思想为后来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现代社会,法治理念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
它与民主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平等、透明和可预测的社会秩序。
法治化的国家通常具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独立的司法机构、高效的法律实施和有效的司法保障。
在这样的国家里,法律始终是最高准则,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理念的实践需要依靠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来支撑。
首先,国家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以保证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法律必须得到严格的实施和执行,才能发挥它的作用。
为此,需要建立起独立、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机构,保障法律的实施过程得以顺利进行。
最后,法律的实施必须得到充分的司法保障,即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来确保公正和合理。
然而,在实践中,法治理念的落地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一些国家可能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司法不独立、法律实施不公正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导致法治的局限性和不完全性,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推进法治建设,加强法治实践,仍然是一个持续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加强宪法建设,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同时,要健全法律体系,填补法律漏洞,确保法律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其次,要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独立,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文明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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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理念对权利的实践意义
【摘要】耶林巨著《为权利而斗争》一经问世就产生巨大影响,文中具体描述了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的可能,权利人所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人的利益相抗衡。
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权利人时刻准备着要主张权利,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
每个人的生存价值,不应该只是其肉体的存在,还必须同时是精神的生存。
为权利而斗争正是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
权利的实践意义主要存在于权利人对法律理念的实践。
【关键词】法律理念;权利;实践
《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那场获得满堂喝彩的告别常说而出现的。
该书出版后,立即被译成英、法、意、俄等多种文字,迄今已有五十多个译本,这部作品获得的国际承认非同一般。
耶林创作《为权利而斗争》后,成为德国法学界奠基式人物,在德国法学界乃至大陆法系国家产生巨大反响。
本文试图从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谈到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理念对权利意义两方面进行论证,最终得出法律理念对权利实践及其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为权利而斗争》中的法律理念
历史法学派代表也即同为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在1814的名著《论立法和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认为法律就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近、有机发展的结果,其得意门生普夫达同意其导师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从民族精神中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乃是一个无形的过程,而功利主义法学派学者约翰·密尔在其著作中《论自由》中提出的保护个人自由是法律唯一的目的。
但耶林却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的一种平衡,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自生自灭程序的幻想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和呼唤法律,在一个迷雾般的恐惧氛围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斗争的行列将是拯救自己从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径。
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而且法律被视为“个人与社会”之间业已确立的合伙关系,而这种合伙关系的目的在于实现一种共同的文化目的——和平。
法的目的是和平和公正,而实现和平和公正的手段是斗争。
这是《为权利而斗争》书中所写到的法的起源和本质,这也同耶林的著作《法律作为实现目的一种手段》认为的一样,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根据耶林的这种观点,美国法律社会学家罗斯科·庞德把他看作是一个“社会功利主义者”或目的法学派的代表,认为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行为去获取,任何权利的实现不是无缘无故落在你家院子里,不可能像风雨无声无息地来无影去无踪。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识,而且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法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的对法的信仰的真挚,一种法不究天人不可谓之法的对法的信仰的追求,一种“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对法的
信仰的执着,一种不达到法的目的就誓不罢休的对法的信仰的气概。
这种对法律的信仰,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从事,即使面对权利人的权利也不例外,因为权利人的权利的实现需要依靠权利人的法律理念和行动,权利是需要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行为,只有存在主动实现的理念,才能得到权利的目的。
每一个人应具有强烈的法感情与法意识,才能更好的把书本上的法转化为现实中的法,这不仅是道德义务的命令,而且是法实现的重要条件。
权利也是如此,如果不把权利理念植入人心,权利始终停留在书本上,成为静态意义上的权利,永远也不可能成为动态意义上的权利,从实质意义上理解,书本上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差万里,严格上说是一种伪权利。
二、权利的实践对法律人和中国社会的重要意义
约翰·麦赞恩在《法律的故事》中认为法律的命运掌握在法律从业者的手中。
笔者对此深信不疑,并在古今中外社会实践中都在验证着这种观点。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法官裁判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美国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先河。
2001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玲诉陈晓琪案”的司法解释,解放了法院适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枷锁,也为中国宪法司法化提供了可能。
2003年随着孙志刚案的发生,三法学博士生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最终导致了《收容遣送条例》被废止,并与孙志刚一起送到了天堂。
正是法律人的权利理念在心中深深扎根,更难可贵的是,不管是中外古今人士,都把心中的权利理念付诸行动,最终都为自己力所能及的行为为社会、为国家留下法治前进的脚步,为权利而斗争才是权利的本质意义,也是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根本途径。
中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权利人的权利意识与一国的政治、民主、文明息息相关,就像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述的那样,不论在任何国度,先进制度不是在天然的树木中生长,而是靠每一个人的奔走疾呼、摇旗呐喊中形成,因为瑞士的法律制度就是很好的证明。
参考文献:
[1][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美]伯尔曼.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