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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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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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著作权的利用一、判断分析题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本题说法正确。

2.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条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即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而不是“应当”。

二、简答题1.我国著作权的转让特点是什么?(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著作权转让是作者行使自己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形式,关于著作权转让具体阐述如下:(1)著作权转让的概念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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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一、简答题简述我国专利法在司法及行政执法方面进行了哪些修改。

(上交2001年研)答:我国专利法在司法及行政执法方面修改包括:(1)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2)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以及法定赔偿额的规定;(3)简化、完善了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4)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无效由法院终审,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审权;(5)取消了三种专利权的撤销程序;(6)细化了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新增了为行政审批需要,实施专利药品及医疗器械专利的情况下不视为侵权的规定;(7)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提高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赔偿额度,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的职权范围。

二、论述题1.论述我国现行专利法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

(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1)我国现行专利法存在的不足:①立法2008年8月1日才开始实施《反垄断法》,但是尚未建立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下位法。

②实施在发明专利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国内的发明专利只占很小部分;非职务发明比例高于职务发明的比例,说明专利制度的实施并没有促进我国企业对专利制度利用的积极性。

③执法行政干预太多,专利保护应当以司法为主,行政保护应当仅保留在边境措施和对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审查方面。

专利行政执法力度的提高,应当以那些影响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为主,而不是在所有专利侵权纠纷中都可以动用国家的公权力来维护私权。

④应用多数中国企业只注重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不重视研发投入,只注重短期利益,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屡遭挫折,在专利的战略运用上更是缺少能力。

(2)完善建议①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下位法。

②增加对发明专利的提倡性规范,鼓励发明专利的申请。

③减少行政干预,强调司法的纠纷解决作用,制定专利诉讼的程序与规则。

④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专利意识。

2.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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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答:(1)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3)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

同样,任何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学习、欣赏等服务。

所以,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绝对垄断其创作的作品。

具而言之,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种类?答:(1)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

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权项种类限制等,也属于限制形式,但理论上通常不将此三种限制与前五种限制相提并论。

前五种限制是法律对著作权在权能上的限制,而保护期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征。

(2)著作权权项种类的限制,因国家而异,因时代而异,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

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关于著作权穷竭,虽然事实上得到了认可,但法律并未作规定。

即著作权穷竭为习惯上的限制,而非法律上的限制。

3.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答:(1)合理使用概念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相关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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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相关权一、概念题1.相关权与著作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4年研)答:相关权与著作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关于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具体阐述如下面:(1)相关权与著作权的概念相关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只是大陆法系国家授予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但却平行于著作权。

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相关权的规定。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内容的双重、具体化的专有性和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①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

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

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脱离了作品,这些邻接权就会荡然无存。

②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③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著作权与邻接权都只有在法律承认这些权利的国家内才能受到保护。

(3)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①它们的主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

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

②它们的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③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而相关权的内容没有著作权这样丰富。

④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邻接权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计算,享受50年的保护。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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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1.如何理解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答: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包括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财产权方面的内容,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

(1)著作权中人身权方面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易言之,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人身权并不排斥作者因作品被使用而享受的财产权利。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权中财产权方面的内容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就是著作财产权所包括的具体权能。

具体来说,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人身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答: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而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紧密关系。

但英国版权法使用“作者或导演身份权”的名称,若将作品比做作者的孩子,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有如父母与子女之身份关系。

因此,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商标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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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商标权的保护1.何谓商标的反向假冒?答:(1)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掉原来的注册商标,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他人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被称为商标的反向假冒。

这是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内容。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其商标法中将反向假冒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2.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

答: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①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即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差别不大,就构成商标相同。

②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掉原来的注册商标,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①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④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将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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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著作权的客体一、概念题1.作品(北科2009年研;上交1999年研)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有以下内涵:①作品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

在作者大脑中形成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③作品必须表达出作者的综合理念。

2.思想/表达二分法(人大2011年研)答: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义即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或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思想与表达都是作品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即任何作品都包含了思想与表达,并且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程度问题。

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思想或感情并具有个性特点的智力创作成果。

一般而言,某一作品中体现的思想可以以不同的表达方式来加以体现。

针对同一思想的不同表达方式,不同作者可以分别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任何著作权实际上是就特定思想的特定表达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作品的独创性(北科2008年研)答: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摹仿。

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一定具有新颖性。

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可能与现有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但这并不妨碍其获得著作权。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独立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来进行创作。

独立创作的表现形态是:作者自己选择作品的构成要素,按照自己确定的规则和顺序进行组织,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体验和感受、真实的立场和观点、真实的思想和情感。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人大2012年研;北科2007年研)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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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专利权的保护1.试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答:(1)保护范围确定的依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权中发明创造性质的不同,其保护范围也有所区别:①对于产品发明,专利权的效力涉及具有同样特征、结构和性能的产品,而不问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②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试述专利保护的期限。

答:专利的保护并非无期限地进行,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

(1)概念专利权的保护期是指专利权人享有权利的合法期限。

规定合理的保护期,一方面可以鼓励发明人、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另一方面保证专利权人尽可能多地回收在开发、研制发明创造过程中的风险投资,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2)期限规定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3)期限的计算上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为在申请日之后申请文本公开之前的发明创造在侵权纠纷中得到的法律救济很弱,从申请日计算主要是给申请人一个排斥他人申请的先占权利。

有些国家专利的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计算,有些实行完全审查制的国家规定公布之日也就是授权日,这种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比较明确,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相对稳定。

3.试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

答: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1)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①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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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著作权的客体1.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什么?答: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实质条件,但是法律并不以“固定”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标志。

(1)学理上的认识从学理上讲,作品应当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像等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顺序有机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形式,它是综合理念和表达形式的有机结合体。

(2)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作品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哪些?答: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我国立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作品的构成要素①作品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

在作者大脑中形成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

③作品必须表达出作者的综合理念。

没有任何意义的表达形式,常用的标语、口号等,都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3.作品的实质条件及其基本含义是什么?答: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条件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符合实质条件的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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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著作权的主体一、概念题1.作者与著作权人(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对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比较,具体表现如下:(1)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

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①一般情况下,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二者具有很大的重合性。

②著作权人的概念范围大于作者的概念范围,除了作者外还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上海大学2001年研)答: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原始著作权人,又称第一著作权人,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基础为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而实际上,著作权原始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刻享有著作权的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的方式有三种:创作、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软件开发者(上交2001、1999年研)答: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因此,要成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称软件开发者,除了实际上对软件开发进行组织或者直接进行开发外,更重要的是对软件承担责任,即承担开发成功或者失败的风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专利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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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专利权的客体1.什么是发明专利?其授权条件是什么?答:发明专利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与授权条件。

(1)发明专利的概念发明专利是指发明人将其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后而被授予的一种专利权。

(2)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①新颖性。

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②创造性。

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③实用性。

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一般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具有实用性:a.工业实用性。

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工业部门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有工业实用性。

b.重复再现性。

这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案中的技术内容。

c.有益性。

专利技术实施后应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条件是什么?答:实用新型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内涵和授权条件。

(1)概念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在技术水平上略低于发明专利,所以人们又称之为“小发明”或“小专利”。

(2)授权条件①新颖性。

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②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法律并不要求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只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③实用性。

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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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著作权的主体1.如何确定作品的作者?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

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就具体作品而言,如果能确定某自然人对该作品所为的行为是创作,那么就可以初步证明该自然人就是作者。

(2)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实际上,创作就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有机地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之形式的活动。

由此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即综合理念的表达形式,就是作品。

创作者之于作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3)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①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

如收集资料的行为,就不是智力活动,因为这种行为是可替代的。

②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

尽管各种作品所用的构成要素都是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但对构成要素的选择却因人而异。

③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所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

④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

前述四要素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实质条件是什么?答:确定著作权原始主体的实质条件,就是确认原始主体主张者的“作者身份”或者证明其享有原始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

除特殊情况外,作品创作者是该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此处所指的“特殊情况”,就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1)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①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

如收集资料的行为,就不是智力活动,因为这种行为是可替代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33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1.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如何产生的?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使之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如下两个原因:(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效力,超过这一地域限制,作为该国保护对象的知识财产便被视为公有领域的知识资源;②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他国的国内法程序,不能得到该国保护。

地域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具有分割市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内在本质,因此,国际社会谋求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国际协调,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知识产权地域性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妨碍,其结果是导致以多边国际条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形成。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知识产权制度从国内法单独保护体系走向国际法一体保护体系,是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的结果。

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四种途径:单方保护、互惠保护、双边条约保护和多边条约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仅指双边条约保护和多边条约保护,单方保护、互惠保护由于是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属于国内法的单独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主要通过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商,订立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形成相对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规则,并通过缔约方的国内法加以推行。

2.试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具有直接适用性,能够被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普遍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1)国民待遇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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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简答题试述近年来国际关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上海大学2001年研)答:随着今年来国际关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关于具体的影响以及我国应该采取的对策具体阐述如下:(1)国际关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发展主要呈现出两种趋势:①美、欧、日等继续大力推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进一步协调、统一,使其向发达国家的标准看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缔结了两个互联网版权条约,以强化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于2000年缔结了《专利法合作条约》,以统一各国授予专利权的形式和程序性条件,现在正在进行《实体专利法条约》的制定,以统一各国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缔结这些条约的总体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压缩TRIPS协议留给各国的自由选择空间。

发达国家正在加紧推动“世界专利”的进程。

这种“世界专利”制度显然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我国应密切关注这一发展态势,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即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尽可能阻止或者延缓其实现;在不能阻止的情况下,要确保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这种“世界专利”制度的审批单位之一。

②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维护自身利益的呼声不断增强,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意识明显提高。

TRIPS协议强制性地规定各成员均必须对药品授予专利权,这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民众以能够支付得起的价格获得治疗各种流行疾病的药品带来了负面影响。

另外,发展中国家还在积极推动制定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国际规则,以抗衡发达国家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巨大优势,维护自己的利益。

虽然是否将这种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与制度的框架还有争议,但应当给予保护则是相当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的共识。

(2)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提升我国传统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我们可能有效应对外来挑战的一个方面。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专利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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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专利制度概述一、概念题1.专利制度(北科2007年研)答:专利制度是指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

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是威尼斯。

其基本内容包括: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其要点写成详细说明,公诸于世,征询异议,经过审查和批准后,授予发明者以专利权。

2.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武大2003年研)答:关于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具体阐述如下:(1)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概念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性:a.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b.地域性;c.时间性。

②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因此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

(2)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联系商业秘密权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并无二致,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可以进行转让、继承、信托。

二者都属于无形财产权。

(3)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区别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因为第三者不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没有特定人的义务。

同时,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即使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也是善意占有,并可实施。

3.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西南财经大学2007真题)答: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具体描述如下:(1)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概念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创造者就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向专利主管机关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一种请求权。

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时,由专利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授予其排他的独占性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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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著作权概述一、概念题1.著作权与版权(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关于著作权与版权的比较,主要阐述如下:(1)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复制权的演进结果,它着重于财产性权利,基本不考虑精神性权利。

(2)著作权与版权的联系著作权是“版权”与“作者权”折中的结果,它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同等对待,偏向性不明显。

在某种程度上,著作权即版权。

(3)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①主体不同。

版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才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

②客体不同。

版权的客体是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保护的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

③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④内容不同。

版权的内容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⑤期限不同。

在我国,版权的期限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则由法律专门规定。

2.版权独立性原则(上交2000年研)答:版权独立性原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版权独立性原则的含义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在符合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的水平、司法救济方式等等,均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成员国的法律。

这就体现了版权独立性原则。

(2)版权独立性原则的表现作者在公约成员国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①公约成员国中,有些国家的版权法可能要求其国民的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受保护。

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他们也履行手续。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反不正当竞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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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反不正当竞争一、概念题商业诋毁行为(北科2008年研)答: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

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包括商品声誉,是对经营者的积极社会评价,是经营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这种信誉或声誉,在民法中属于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判断分析题1.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只有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该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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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一、概念题1.合理使用(清华大学2011年研;北科2008年研)答: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的特征有: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著作权法定许可(人大2010年研)答: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措施,在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做了明文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宽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三十二、三十九、四十三条对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

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定许可有较大的区别。

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都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限制,具体阐述如下:(1)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①法定许可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②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联系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都是非权利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正当事由,使用人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适用情形都由法律规定。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总 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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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编总论一、概念题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比较主要阐述如下:(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可以包括以下三类:①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②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

③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

(2)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关系在精神领域的民事权利范畴里,可以说无形财产权(或称无体财产权)是与知识产权相当的另一称谓,二者具有同等的内涵,但外延却明显不同,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一、概念题1.著作人身权(上交1999年研)、著作人格权(人大2007年研)答: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或者人格权等,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

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

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

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包括: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和不可剥夺性。

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至四款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能。

著作权人格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权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署名权(北科2011年研)答: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一部作品产生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

3.署名权与姓名权(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署名权与姓名权都是私权,关于二者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1)署名权与姓名权的概念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就是在作品上签署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署名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

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处于《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之下。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同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自由权并列,且同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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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专利权的保护
一、概念题
1.专利间接侵权(上交2001年研)
答:专利间接侵权是指鼓励或诱使别人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常见的形态有: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设备或材料;②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

间接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对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害,促使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与直接侵权构成共同侵权。

由于间接侵权的成立以直接侵权为前提,所以,只有确定了直接侵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

2.全面覆盖原则(北科2008年研)
答: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判断专利侵权时,法院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说逐一要素相同,专利侵权就成立。

这是法院判定专利侵权的基本方法,被称为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或者全面覆盖原则,这种侵权行为也是最简单的专利仿制,或称为相同侵权。

3.等同原则(清华大学2011年研)
答: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部件移位、等同替换、分解或合并等替换
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4.等同替代(北科2007年研)
答:等同替代,是指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有某个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也存在一个对应的技术特征,这两个技术特征在产品或者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在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一般都知道这两个技术特征能够相互替换,那么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产品侵权。

二、判断分析题
甲某2000年6月2日得知乙某实施了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

该行为一直持续进行。

甲某于2002年7月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对此,法院应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之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也就是说,权利人在两年时效之后提起诉讼,如果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仍应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要求可从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即超过两年部分不予支持,两年规定时效之
后的仍应判决,以确保专利人的权益和对侵权者的惩罚。

三、简答题
1.简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阐述如下:
(1)保护范围确定的依据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2)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①中心原则
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在解释权利要求书时,应该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要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所表达的技术方案,即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达为中心,以说明书和附图所述的整体技术方案为半径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②周边原则
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理,专利权的范围是申请人请求的,应当严格依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书和附图不能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只有在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对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

这种依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确定保护的边界的原则成为周边原则。

③折中原则(解释原则)
上述两种原则各有弊端,考虑到专利权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界定,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加以确定。

在对权利要求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我国目前依据折中原则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并以说明书和附图为参考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2.简述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中心限定和周边限定的区别。

(北科2005年研)
答: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文字所描述的范围的解释是关键问题。

站在不同立场、依照不同的解释原则,保护范围的大小存在差异。

(1)中心限定
①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在解释权利要求书时,应该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要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所表达的技术方案,即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达为中心,以说明书和附图所述的整体技术方案为半径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这就是中心确定原则。

②这种做法给专利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但对第三人而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处在不明确的状态,不利于公平竞争。

(2)周边限定
①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理,专利权的范围是申请人请求的,应当严格依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书和附图不能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只有在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对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

这种依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确定保护的边界的原则称为周边原则。

②严格的字面解释,对社会公众有利,只要对专利技术略作改进,就可能超出专利保护
的范围。

但是,这种原则不利于真正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在专利申请实践中,寻求准确而恰当的文字表达以界定出较宽的上位概念是比较困难的。

3.美国和我国相比较,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界定原则方面有什么不同?各有什么特点?(上交1999年研)
答:纵观世界各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界定原则主要有三种,中心原则、周边原则和折中原则(解释原则)。

美国采周边原则,中国采折中原则。

(1)美国的周边原则
又称字面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确定了严格边界范围,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被认为是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若有任何不同,侵权指控就不成立。

该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记载进行解释,说明书和附图不能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用来对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

严格的字面解释,对第三人有利,只要对专利技术略作改进,就可能逃出专利保护的范围。

这种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在专利申请实践中,文字表达上寻求准确而恰当的界定保护范围的上位概念,是比较困难的。

当然,由于周边原则存在对专利权人保护不利的缺陷,所以美国也通过其他方法加以弥补,将周边原则进行了修正。

(2)中国的折中原则(解释原则)
中国采用的折中原则兼顾了专利权人和第三方利益。

依照该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加以确定,在对权利要求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
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该原则不局限于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文字来解释,也不仅仅是依据同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发明技术方案的理解来确定保护范围。

折中原则确立的保护范围比周边原则大而比中心原则小。

虽然该原则兼顾了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事实上的判定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和主观因素。

原则性与灵活性向来是一对矛盾,实践中还需要法官的公平裁量。

4.发明专利侵权的判断步骤。

(北科2004年研)
答: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判断步骤包括:
(1)确定是否符合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②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
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③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实施侵权行为
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④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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