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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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结算审核服务协议
(范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中介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业务并出具审核报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及时限
(一)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
工程名称:
合同金额:元;送审金额:元
(二)时限要求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供给乙方,乙方有责任要求甲方按期按质报齐所需资料,并按以下时间完成委托业务:单项工程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乙方应于甲方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给甲方。
特殊情况下,乙方可书面申请延迟。
二、审核服务费
(一)费用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一:结算审核服务费=某工程项目审定工程总造价×(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系数的平均值)×难度系数×分段计费系数×1.5‰
计算公式二:结算审核服务费=某工程项目审查定案净减值×(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系数的平均值)×难度系数×分段计费系数×5%
以上两种结算审核服务费,支付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付费标准,按审核费高的付费,但最高结算审核服务费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
结算审核服务费少于500元的,按500元计。
各类系数如下:
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系数的平均值为30%。
2.难度系数具体如下:
A、水利、市政道路、排水、公路及土地整理项目,难度系数0.9;
B、桥梁、房建和仿古建筑项目,难度系数为1.1;
C、费用类项目,难度系数为0.8;
D、其余项目的难度系数为1.0。
3.分段计费系数设置如下:
送审单项造价为M(万元),则:M<200,分段计费系数为1.2;200≤M<500,分段计费系数为1.0;500≤M<1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9;1000≤M<3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85;3000≤M<5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75;5000≤M<1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7;10000≤M<3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55;30000≤M<5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35;50000≤M<10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2;M≥10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1。
(二)如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第(一)条计费基础上进行下浮。
三、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一)审核服务费支付方式:乙方的审核结果与甲方的报审金额误差率在3%以下的,由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计
中心)支付乙方的审核服务费;误差率超过3%以上(含3%)的,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审核服务费。
(二)审核服务费支付时间:由市审计中心支付审核服务费的项目,每季度结算一次,由甲方提出申请,市审计中心审核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乙方;由甲方支付审核服务费的项目,在甲方签认结算审核结果后、乙方出具审核报告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三)由于甲方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审核工作或甲、乙双方对结算审核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审核工作停止,乙方要求支付已完成工作的审核服务费的,其审核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报审资料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地质资料、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资料、工程洽商记录及其他结算资料等,合同及变更签证资料应符合南宁市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认真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成果,并对最终审核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最终结算审核成果上签字盖章。
(三)甲方应参与并监督乙方在审核过程中进行的现场勘验、对数、征求意见等审核工作。
(四)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的审核人员不足以满足审核任务需要或认为审核人员不称职时,可向乙方发出要求增加或更换(必要时可指定)审核人员的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应增加或更换相应的审核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如乙方在工作中遇到需甲方协调的问题,甲方应给予配合,协助乙方解决。
(六)乙方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应将审核报告、详细审核计算书及结算报审资料报市审计中心审计。
五、乙方责任
(一)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相关的行业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结算审核工作,按时出具审核报告,保证承办的审核业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客观性,并对出具的项目结算审核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安排等专业人员完成审核工作。
(三)乙方应按报审资料的规定接收甲方的报审资料,认真复核接收的资料,确保接收的报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如甲方提交的资料不全,应要求甲方按要求补齐资料后再接收。
(四)乙方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在审核过程中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反映。
(五)乙方已接受甲方委托某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服务的,不得再为施工单位提供与该工程项目有关造价服务;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六)乙方在接受项目委托时,如在招标阶段已经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业主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应主动向甲方提出回避。
如未提出,甲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该项目审核服务费。
(七)如因工程本身的原因无须对数的,按该项目审核服务费总额的80%支付。
(八)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成果及工程量计算底稿时必须已完成内部三级审核程序。
(九)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成果(含审核报告、详细工程计算书等)一式
三份及电子档。
(十)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结算审核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二)甲方提供主要资料滞后的,乙方审核完成顺延,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三)经市审计中心审计后,审计金额与乙方出具的审核金额误差率在3%(不含3%)以内,乙方可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费率收取审核服务费;如因甲乙双方原因,审核误差率超过3%(含3%),不支付该委托项目的审核服务费并给予警告。
误差率超过3%(含3%)累计2次,市审计中心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误差率超过3%(含3%)累计3次及以上,市审计中心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审核服务合同,取消乙方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业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甲方、乙方等有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得恶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虚作假增加结算额的,经查实,如有违反此规定的,市审计中心将责令追回损失,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如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乙方出现丢失甲方提供的审核资料或擅自接收施工单位的补充资料的,甲方应书面通知市审计中心,发生1次,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发生2次,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审核结论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将委托项目退回给甲方的,原则上不支付乙方任何审核服务费。
七、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八、诉讼
双方因在执行协议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市审计中心(市审计中心付费项目时送)。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