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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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杯标准

泰山杯标准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

水平。“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泰山杯评选办法

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制度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制度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

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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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3: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

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

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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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1、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1、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工程)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泰山杯”工程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得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工程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和“国家优质工程”将从“泰山杯”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工程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工程申报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工程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工程,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工程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治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制度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制度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制度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制度

为了推动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以及宣传和弘扬优秀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和典型,山东省建设厅决定设立“泰山杯”奖。

一、奖项设置

1. “泰山杯”优秀建筑工程质量奖:该奖项旨在表彰山东省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评选对象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以及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2. “泰山杯”优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奖:该奖项旨在宣传和弘扬优秀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和典型案例。评选对象包括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二、评选条件

1. “泰山杯”优秀建筑工程质量奖:

(1) 建筑施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a. 企业应在山东省注册并拥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

b. 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

c.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

(2) 建筑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单位应在山东省注册并拥有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

b. 设计方案应满足业主需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

c. 设计文件应准确、齐全,并能够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 工程监理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单位应在山东省注册并拥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

b. 监理工作应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及时、全面、真实

地进行监理;

c.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 “泰山杯”优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奖:

(1) 项目应为山东省范围内的建筑项目;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泰山杯”评选办法

“泰山杯”评选办法

附件1: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企业质量意识,提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建筑装饰装修业整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获奖对象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监理的企业。

第三条“泰山杯”奖可申报承建奖、参建奖和监理奖。

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加强质量监管,允许建设

监理企业申请“泰山杯”奖工程监理奖。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要求和建设工程监理承包合同,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复查、公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审、通报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参建奖和监理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统一申报,分别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无承建奖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参建奖和监理奖。

第六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每年同一申报单位申报“泰山杯”奖承建奖的分类工程,每类不得超过两项。

泰山杯-山东建筑业协会

泰山杯-山东建筑业协会

附件2: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泰山杯标准

泰山杯标准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

水平。“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1]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1]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拆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将优质工程质量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将省优质工程奖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合并,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是由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并经市地建筑业联合或部门(总公司)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为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60-70个。评选的具体工程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分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我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泰山杯评选办法

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标准“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拆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将优质工程质量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将省优质工程奖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合并,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是由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并经市地建筑业联合或部门(总公司)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为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60-70个。评选的具体工程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分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我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奖罚制度泰山杯评选办法

奖罚制度泰山杯评选办法

(奖罚制度)泰山杯评选办

附件3: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壹”的方针,进壹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于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壹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于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拆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将优质工程质量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将省优质工程奖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合并,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是由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并经市地建筑业联合或部门(总公司)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为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60-70个。评选的具体工程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分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我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附件1: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建筑装饰装修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获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节能环保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获奖对象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可申报承建奖和参建奖。

第四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复查、公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审、通报表彰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参建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申报,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无承建奖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参建奖。

第六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每年同一申报单位申报“泰山杯”奖承建奖的分类工程,每类不得超过两项。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公共建筑装饰类单体面积6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面积6000m2以上;

(三)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m2,且为整体装饰装修;

奖罚制度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奖罚制度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奖罚制度)山东省泰山杯

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壹”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于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壹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于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于山东省境内建成且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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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90个。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二)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评选“泰山杯”奖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各款所列标准要求时(公共建筑工程和单体住宅建筑工程不少于原列标准的7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五、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七、纪念性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先进水平的证明;

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优良,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了质量验评;

四、按规定已经工程项目的批准单位,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了全面验收;

五、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

六、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七、住宅小区组团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8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二)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组团内小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优良;

(四)参与小区组团施工的建筑企业不超过两家。

八、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申报“泰山杯”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在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二、企业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三、企业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完成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第十条两家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可以联合申报“泰山杯”奖。

第十一条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内,只能选择其施工的2个工程申报“泰山杯”奖。

第十二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允许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泰山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20%以上;

三、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泰山杯”奖申报程序:

一、地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和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申报,未成立建筑业联合会(协会)的市地,向市地建委、建管局(处)申报;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申报;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筑业联合会申报。

二、申报“泰山杯”奖主要参建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三、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意见;地区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属于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归口管理的专业性(包括市政)工程,应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意见。

四、各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各有关部门(总公司)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泰山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泰山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推荐。推荐二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四条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对推荐的“泰山杯”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部门和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3份;

(三)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1份;

(四)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l份;

(五)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六)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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