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婚姻

合集下载

论我国的事实婚姻

论我国的事实婚姻

论我国的事实婚姻第一篇:论我国的事实婚姻论我国的事实婚姻文章摘要:长久以来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一直都是游移不定的。

甚至有一段时间完全否定了事实婚姻,但事实婚姻却没有因此而减少或消失。

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事实婚姻又成了热点问题。

在新婚姻法中,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又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从这些年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态度的变化来看,我国立法者对事实婚姻问题是比较重视的。

本文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开始谈起,并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现况进行了粗浅的分析。

本文还探讨了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以及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规定的缺陷。

最后本文就如何处理事实婚姻提出了几点建议,仅供参考而已。

关键词:事实婚姻结婚登记登记制与仪式制相结合从历史来看,古今中外,都广泛地存在事实婚姻。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和习惯不同,各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也都有所差别。

有的采取不承认主义,如日本等国的法律;有的采取承认主义,如美国、英国的法律;也有的采取相对承认主义,如德国、古巴等国,这些国家的法律为事实婚姻设立某些有效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事实婚姻就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从我过立法来看,事实婚姻是司法实践和婚姻管理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我国立法一直在努力减少和杜绝事实婚姻,但效果总是不如人意。

下面本文就有关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有关事实婚姻的概念是很不统一的,并且一直存在着争议,归纳起来说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广义说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程序,公开一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从这一概念来讲,在婚姻主体上既包括双方无配偶的男女,又包括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

在法定条件上,既包括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又包括双方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

因此,广义的事实婚姻既包括双方或一方有配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又包括双方无配偶的男女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

事实上婚姻是如何认定的

事实上婚姻是如何认定的

事实上婚姻是如何认定的一、事实上婚姻是如何认定的自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是属于事实婚姻,之后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事实婚姻并不是说要同居满几年才算是事实婚姻,是只要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有得到周围人的认可,就构成了事实婚姻,但是事实婚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上文内容进行总结,可以知道现在法律已经不会承认事实婚姻了,只有同居关系的说法了,但是法律依然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办理相关的婚姻证书,在离婚时才能够对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怎么认定是事实婚姻

怎么认定是事实婚姻

怎么认定是事实婚姻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通过结婚登记而选择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形态被认为是一种非正式的婚姻关系,但是在国内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是否属于婚姻关系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所以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一、双方间的性关系事实婚姻最突出的特征是“性关系”,性关系是事实婚姻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

双方必须是自愿、真实并长期持续的性关系。

如果一对男女已有了性行为,并且在一定的时间内维持了恋爱情感,而这段关系并非一夜情或者出于纯粹物质等目的而产生的性行为,那么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婚姻关系。

二、经济贡献其二是经济上的贡献,事实婚姻的两个当事人如果已经开始在经济上有一定程度的依靠和扶助,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

比如说,在这种情况下一方资助另一方的日常生活、住房以及接受教育等费用,并且在时间上持续比较长的时间,那么可以认定两人已经建立了事实婚姻关系。

三、公证认证无论是出于抚养孩子的需要还是经济互相扶持的意志,另一种明显的证明方法是通过公证的方式在民事关系上确立婚姻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文件来颁发公证呢?结婚证明书、生育证明书、房屋租赁的合同,还有自行编撰的书面协议等都可以被作为公证的证据。

四、社会认可除了双方的主观意思,还要有社会对于事实婚姻的肯定和认可。

婚姻关系是个人行为而又具有公共重要性的法律事实,所以需要从社会与公众意识的角度去考虑认可。

如果社会大众从自己的角度来看,认为他/她们已经是一对合法的夫妻,有婚姻应有的义务和权利,那么就可以认为事实婚姻关系已经成形。

五、持续时间事实婚姻关系最终要判断的是双方关系的持续时间,持续时间越长,建立婚姻关系的可能性就越大。

事实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期限,但根据过往的判例及实践中的实际经验,一般来说,持续时间较短的,认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难度就会较大,反之则容易。

最后,认定事实婚姻是否成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

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

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

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现实⽣活中,⼤家遇到⾃⼰最终的幸福时会选择结婚,但是⼀些⼈会因为新兴思想的影响,会选择同居关系⽽不选择结婚,有些⼈甚⾄会觉得有事实婚姻的保护,那事实婚姻到底是什么意思,今天由店铺⼩编为⼤家具体地介绍相关知识。

欢迎⼤家阅读。

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事实婚姻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未办结婚登记⼿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存在,将不利于我国婚姻质量的提⾼不利于优⽣优育⼯作的开展,它将不可避免地为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因此,⼀旦社会条件成熟,就应在法律上彻底消除事实婚姻。

(⼆)关于事实婚姻的⽴法主义第⼀种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

如⽬前⽇本法律规定,结婚不进⾏申报登记,夫妻财产契约便不能对抗第三⼈,夫妻间也⽆财产继承权。

个别国家采⽤此制度。

第⼆种是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设定某些有效条件,⼀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

其条件为:⼀是补办法定⼿续,如法规定,凡⽋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效,但可重新履⾏法定程序⽽使之有效。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居年限,如共同⽣活2年、3年、5年或⼀⽅死亡前共同⽣活3年,只要同居期间没有提出过⽆效之诉,该项婚姻即视为⾃始有效。

三是经法院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与稳定条件,如古巴家庭法还规定,如其中⼀⽅不具备单⾝条件的,经法院确认对善意⼀⽅及⼦⼥亦可发⽣正式婚姻的效⼒。

这种⽴法主张正逐渐被更多国家所接受。

第三种是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

⼀部分国家采⽤这种⽴法主张。

(三)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没有明⽂规定,但实践中⼀直遵循如下原则:第⼀,⼀切事实婚姻,⼀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第⼆,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按⽆效婚处理。

第三,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对事实婚姻不同的态度和主张。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登记的夫妻关系。

事实婚姻在中国社会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很多人选择事实婚姻来共同生活并具备夫妻关系。

然而,在法律上,事实婚姻与正式婚姻仍存在一定的差别和争议。

首先,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效应。

根据我国婚姻法,只有经过法定登记的夫妻关系才会被法律认可,享有法律保护和权益。

因此,事实婚姻夫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可能面临很多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一旦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

其次,事实婚姻容易受到家庭外部因素的影响。

由于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保护,一方出轨、家庭暴力等问题往往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此外,家庭成员、社会舆论等因素也会对事实婚姻产生影响,使夫妻关系更加复杂和脆弱。

另外,事实婚姻给妇女带来的不平等待遇也是一个问题。

在事实婚姻中,女性在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经济和社会压力的影响。

加强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涉及权益和社会公平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有必要加以完善和规范。

首先,应该通过立法等形式,明确事实婚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夫妻关系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其次,加强对事实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分割财产等问题。

此外,还应加强对事实婚姻夫妻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法律与家庭关系的认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总的来说,我国事实婚姻制度在目前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下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提高社会和文化水平,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事实婚姻所带来的问题,使其更加符合社会正义和家庭稳定的需要。

事实婚姻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事实婚姻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婚姻形式,在我国逐渐增多。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对外形成了夫妻关系。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事实婚姻在法律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二、事实婚姻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对外形成了夫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点:(1)双方自愿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基于自愿,选择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行事,如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3)对外形成夫妻关系:双方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方面已形成夫妻关系。

2. 特征(1)非正式性:事实婚姻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

(2)稳定性: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3)社会性:事实婚姻涉及双方及其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

(4)复杂性:事实婚姻在法律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法律地位(1)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依照本法规定,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财产分割(1)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我国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我国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我国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

一、我国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

从这个定义上看,构成事实婚姻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在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里,最主要的就是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并没有办理结婚证,履行结婚手续。

二、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既然事实婚姻是普遍存在于过去农村地区,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否还有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么?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过去人们采用摆酒席的办法代替登记领证,那现在这些人的婚姻状况如何认定,法律应该回应实践的需要。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摘要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有很多事实婚姻的案例,这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果对事实婚姻采取漠视的态度,一旦事实婚姻当事人出现利益纠纷,则处理起来就无法可依。

因此,处理好事实婚姻,对于保护相对弱势的群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关键词:婚姻;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现实国情De Facto Marital RelationABSTRACTDe facto marital relation is the men and women without spouses.They werw not for marriage with the living, People are also regarded as husband and wife combination of gender relations .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relative to the legal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the fact that marriage is not registered according to law.Essentially belongs to the illegal marriage,but considering the reality of Chinese.In order to maintain a certain range.Especially in the vast majority of the rural population that marriage stability,the country do not to apply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n and women in the name of husband and wife.They were living on both sides of the conditionally approved.It creates the concept of "the fact marriage". In our marriage,There are a lot of de facto marriage cases,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of which.If taken in disregard the facts of marriage.The marriage and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disputes of interests, The processing is lawless. Therefore, to deal with the fact that marriage,it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protecting that the relatively vulnerable groups, For further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to realize our Dream of China Escort.Key words :Marriage;De facto marital relation; Legal marriage ;Reality目录引言 (1)1事实婚姻的产生及发展 (1)1.1事实婚姻的出现 (1)1.2事实婚姻的发展 (2)1.3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 (2)2事实婚姻于法律婚姻 (4)2.1法律婚姻的概念 (4)2.2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 (4)2.3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4)3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 (8)3.1事实婚姻的认定 (8)3.2非婚同居关系概述 (8)3.3非婚同居的类别 (9)3.4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关系 (10)3.5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区别 (10)4事实婚姻的危害 (11)4.1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 (11)4.2所引发的的财产继承问题 (11)5解决事实婚姻问题的建议 (13)5.1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建议 (13)5.2对国家法律层面上的建议 (13)6结论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6)附录 (17)引言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有很多事实婚姻的案例,这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果对事实婚姻采取漠视的态度,一旦事实婚姻当事人出现利益纠纷,则处理起来就无法可依。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摘要】事实婚姻是指没有正式结婚登记而实际居住在一起并形成夫妻关系的情况。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特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解除条件及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事实婚姻的特点包括自愿、实质同居以及持续时间较长等。

在法律地位方面,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度逐渐提高,但仍存在一定争议。

事实婚姻的权利义务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解除事实婚姻的条件以及保护措施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我们将探讨事实婚姻的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法律规定的完善与改进。

事实婚姻的存在不可忽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时俱进,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事实婚姻、特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解除条件、保护措施、重要性、未来发展、法律规定1. 引言1.1 何谓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的是一种不依靠结婚登记而实质上形成的婚姻关系。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事实婚姻已经被法律所承认,并赋予了一定的法律地位。

事实婚姻的形成通常是指两个在事实上形成夫妻关系的人,虽然没有经过结婚登记,但他们的关系已经达到了类似正式婚姻的程度。

事实婚姻的存在是由于社会和个体对于结婚形式的变化和多样化需求,也是由于对于个人自主权和自由选择的尊重。

事实婚姻的出现为那些不希望或无法进行正式结婚登记的人提供了一种选择,同时也为那些在感情上已经构建稳定关系的人提供了一种保障。

虽然事实婚姻并不具有与正式结婚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事实婚姻也被法律所保护,并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事实婚姻已经成为一种相对常见的现象,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也逐渐受到重视和规范。

2. 正文2.1 事实婚姻的特点事实婚姻是指双方在没有进行正式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事实形式生活在一起并具有夫妻关系的情况。

事实婚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选择:事实婚姻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没有经过任何外部强制干涉。

双方通过自己的意愿和行动建立起夫妻关系,展现了个体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

事实婚姻_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被视为男女双方基于法律程序建立的家庭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男女双方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所谓的“事实婚姻”。

本文旨在探讨事实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1. 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进行法律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互承担夫妻权利义务,形成一种稳定的家庭关系。

2. 特征(1)男女双方自愿结合: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结合的,而非被迫或受他人干涉。

(2)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双方在生活上相互依赖,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3)承担夫妻权利义务:事实婚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夫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4)稳定:事实婚姻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补办结婚登记:(1)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即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男女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子女出生。

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1)对于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从补办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四、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合法性。

对于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补办结婚登记,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具有稳定的婚姻关系。

在我国,事实婚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事实婚姻现象较为普遍。

本文将围绕事实婚姻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知识。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1. 事实婚姻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未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规定。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学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事实婚姻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2)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合法婚姻。

部分学者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事实婚姻可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等方式转化为合法婚姻。

(3)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部分学者认为,事实婚姻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1. 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基础。

2. 婚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虽然该规定明确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并未否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3. 案例判例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认定。

以下列举几个案例:案例一:某男与某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均认可彼此为配偶。

后某女提出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判决离婚。

案例二:某男与某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后某女发现某男有外遇,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关系,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判决离婚。

2 论事实婚姻

2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行为叫做结婚。

一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能确定夫妻关系。

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思想陈规陋习的根深蒂固及改革开放后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介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事实婚姻。

并且此种社会现象也从起初多见于农村到现在出现在城市中老年男女之中,并呈不断增长之趋势。

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了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结婚要进行登记的观念也逐渐被人民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仍屡禁不止。

2001年4月我国对《婚姻法》修正时,事实婚姻曾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

直至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和研究。

笔者下面拟就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形成的原因及其效力等问题作一肤浅的评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事实婚姻的概念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呢?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

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意见不一,大概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

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第四种表述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

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常常把未履行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习惯上称为事实婚姻。

笔者认为,事实婚姻是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
原 则 , 概 括 为 不 承认 主 义 、 可 承认 主 义 和 相对 承 认 主 义 。

要 《 婚姻 法》 :0 年修 正案) (0 1 2 回避 了对 事实婚姻
董 是否 承 认 其 效 力 的 问题 , 是 到 今 天为 止 , 实婚 姻 在 但 事 我 国仍 然 长 期 大量 的存 在 , 且 近 年 来有 发 展 的趋 势 。 而 。 我 国 , 实婚 姻 通 常 是 指 没 有 配 偶 的 男女 , 在 事 未经 结 婚
论 事 实 婚 姻




事 实 婚 姻 在 许 多 国家 都 不 同程 度 的存 在 , 名 称 、 质 和 法 其 性 律 上 的效 力 认 定 都 不尽 相 同 。历 史上 罗 马法 中 的时 效 婚 、 美 的 英 普 通 法婚 姻 、 巴 的非 正 式 婚 、 国的 同居 婚 等 , 具有 事 实 婚 姻 古 德 都 的 性 质 。 对于 缺 乏 实 质要 件 的事 实 婚 姻 , 国 法 律 中 均 以 无 效 婚 外 或 可 撤 销 婚对 待 ; 于 仅 缺 乏 形 式要 件 的事 实 婚 姻 则 采 取 不 同 的 对
认 定 为婚 姻 无 效 的 条 件 。2 0 年 1 01 2月 《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适 用 最
龄 的公 民以夫 妻名 义 同居 的 ,或者 符 合 结婚 条件 的 当 事人 未 经 结 婚 登记 以夫妻 名义 同居 的 , 婚 姻关 系 无效 , 受 法 律保 护 。 其 不
( 姻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第 4 5 6条 又分 别 对 事 实 婚 姻 的 婚 若 一 》 、、 性 质认 定 作 出 了补 充 说 明 ,其 中第 5条 以 19 9 4年 2月 1日 民政 部 《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布 实 施 时 间 为 界 线 区 分 了 事 实 婚 姻 和 婚 公 同 居关 系 的认 定 。 因此 可 以看 出 , 国 目前 对 于事 实 婚 姻 采 取 了 我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持续地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两性结合。

本文从事实婚姻的定义谈起,分析了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危害,论述了事实婚姻及法律婚姻、事实婚姻及非法同居的区别、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事实婚姻的定义、特征“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

”“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处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护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的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于稳定的因素。

”[①]从古到今,由男女相结合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它在我国由来已久,在谈论这个问题的时侯,我们可以从婚姻关系来谈起。

(一)婚姻关系1、婚姻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婚姻关系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关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从远古时代的群婚制[②]到对偶婚制[③],以及后来封建社会所谓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多妾制),它都在随着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情况而不断地变化着。

直至今日,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经被世界上大绝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在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2、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因而法律对婚姻关系必须加以规范,在我国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又称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

结婚实质要件又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条件,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不准结婚的情况。

事实婚姻名词解释

事实婚姻名词解释

事实婚姻名词解释事实婚姻,又称非婚姻事实关系,是指一对男女没有正式登记结婚,但通过事实形成了夫妻关系,并在社会上被广泛承认和认可的一种伦理现象。

下面对事实婚姻的名词进行解释。

1.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通过居住、生活、工作等实际行为形成了夫妻关系的一种婚姻关系。

与传统的婚姻关系不同,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无法获得与结婚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2. 同居:同居是指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在事实上共同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享受夫妻似的权益和义务。

同居不需要正式的法律手续,而是根据事实的存在和社会的认可而形成的一种关系。

3.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事实婚姻关系中,通过共同努力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事实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4. 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指事实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扶养和照顾责任。

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对子女的赡养义务都存在于事实婚姻关系中,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应该予以充分的尊重和履行。

5. 子女权益:当一对事实夫妻有子女时,子女享有与合法婚姻所生子女相同的权益。

这包括合法的姓氏、继承权、抚养权等。

在事实婚姻关系解除时,应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来确定抚养权和探视权的约定。

6. 国家承认:事实婚姻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的承认和保护,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事实婚姻关系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在一些法律中,事实夫妻可以享受到一些与合法婚姻相似的权益和保护。

7. 解除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是双方自愿协议解除,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除。

在事实婚姻关系解除时,应该根据事实婚姻所形成的财产和责任进行公平的分割和协商,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事实婚姻是一种在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尽管在法律上没有与正式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但在社会中受到广泛的承认和认可。

对于事实婚姻者来说,需要充分了解事实婚姻的名词解释,以便在解除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合理的决策和合法的权利维护。

浅谈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源于我国传统婚姻观念和社会发展状况,是对非正式结婚关系的一种承认和保护。

事实婚姻制度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实际适应性,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事实婚姻制度的出现是我国婚姻观念和实际生活的真实写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婚姻观念的逐渐淡化,许多人开始选择非正式的婚姻形式,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制度的出现,意味着我国法律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回应,为非正式结婚关系提供了一种合法的认可和保护。

其次,事实婚姻制度有利于保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对于那些没有登记结婚而事实上已经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来说,事实婚姻制度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夫妻关系所带来的权益和福利。

这对于保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事实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事实婚姻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容易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

由于事实婚姻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和登记,一些夫妻关系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其次,事实婚姻制度容易产生不公平和不稳定的现象。

一些非正式结婚的夫妻在遇到困难和纠纷时,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和解决。

而且,一些事实婚姻关系容易发生不均衡和不公平的现象,例如女性在离婚后无法获得合法的财产和子女抚养权。

最后,事实婚姻制度对于婚姻家庭的保障不够全面和细致。

事实婚姻制度主要针对非正式结婚关系,而对于正式的婚姻关系并没有太多的规范和保护。

这容易导致一些人为了逃避婚姻责任而选择事实婚姻,从而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争议,我国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事实婚姻制度。

首先,应该明确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为非正式结婚的夫妻提供一种合法的状态和身份。

其次,应该加强对事实婚姻关系的保护和维护,尤其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同时,应该加强对事实婚姻关系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一些人滥用事实婚姻制度,逃避婚姻责任。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摘要】事实婚姻是指在未经过法律程序的结婚登记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形成了实质的婚姻关系。

本文首先介绍了事实婚姻的定义、特点和法律地位,并探讨了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成立条件、维持方式、财产分割以及子女问题。

随后,重点讨论了事实婚姻的规范化重要性、发展趋势以及社会意义。

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更好地了解事实婚姻在法律和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以及对人们生活和家庭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事实婚姻的规范化、合法化以及与正式婚姻的区别和联系变得越来越重要,有望为家庭关系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事实婚姻、认定标准、成立条件、维持方式、财产分割、子女问题、规范化、发展趋势、社会意义。

1. 引言1.1 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双方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并承担夫妻义务的情形。

它是一种以事实为基础的婚姻关系,被法律界认为是对传统形式婚姻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事实婚姻的形成并非是由婚姻登记处做出,而是由双方自愿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在各地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地位有所不同,但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双方在分割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事实婚姻的先进性和灵活性,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认可和重视。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的进步,事实婚姻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的公平和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 事实婚姻的特点1. 非正式性:事实婚姻是一种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的婚姻形式,一般是指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

这种婚姻形式在中国农村地区比较普遍,也有一些城市居民选择事实婚姻。

2. 自愿性:事实婚姻是基于双方自愿选择在一起生活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不存在强迫、欺骗等因素。

虽然没有正式登记,但男女双方对此有共识并且自愿维持这种婚姻形式。

3. 隐私性:事实婚姻相对于正式登记的婚姻来说更加私密,不需要向社会公开,也不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两性关系模式,伴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地丰富着自身内涵。

自私法近代化,法律将婚姻关系纳入到其调整范围以来,事实婚姻作为法律婚的衍生物就一直存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婚姻法》一改中国传统的聘娶婚习俗,将登记制作为婚姻的惟一形式要件。

然而,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客观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是否承认事实婚姻、如何解决事实婚姻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一直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

本文从婚姻关系的性质入手,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历史渊源、存在原因进行了解读,并通过对中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的分析,找到了我国在对待事实婚姻问题上立法困境的根源所在,并试图通过重新构建我国的结婚形式要件来从根本上缓解事实婚姻所带来的司法困扰。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概述。

本部分从对婚姻关系的分析入手,改变了以往通说对事实婚姻的定义,将事实婚姻界定为欠缺婚姻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基于结为夫妻关系的合意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

通过引入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对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两种相似的两性关系进行区别,来进一步明确事实婚姻的内涵。

此外,本部分介绍了事实婚姻的历史渊源,并揭示了其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原因和研究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事实婚姻的相关立法情况。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部分介绍了对德国、日本等国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和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情况,并着重分析了日本的内缘婚、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和我国澳门地区关于事实婚的立法情况。

发现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对待事实婚姻问题上都是十分谨慎的,绝对地承认或不承认的做法已经很少。

希望通过借鉴国外一些比较先进的做法来完善我国的婚姻制度。

第三部分:建国以来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本部分首先总结了从建国初期的第一部《婚姻法》实施以来一直到2001年新的《婚姻法》修订这五十余年我国法律界在对待事实婚姻问题上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态度,这种立法的前后不连贯性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对待事实婚姻问题上所处的尴尬境地。

事实婚姻概述

事实婚姻概述

事实婚姻概述
1.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事实上、客观上形成婚姻关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结合。

是否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区别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的首要标志。

2.事实婚姻的效力
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2001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事实婚姻均未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则数次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有条件地承认、完全不承认等不同阶段。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9 条,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双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9 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显然,事实婚姻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如果补办结婚
登记,即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事实婚姻【摘要】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对婚姻一直采取登记制度,但是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使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普遍存在,尤其是在相对不发达的西部地区,事实婚姻更是屡见不鲜。

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各国立法不尽相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观念的普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上有很大改变,从承认,限制承认,不承认,到今天的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一直是婚姻法的重要课题。

文章从事实婚姻的发展历程,各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探讨如何从法律上保护事实婚姻的问题。

【关键词】事实婚姻、婚姻关系、法律效力一、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条件1.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结合。

[1]人类进入社会以来,婚姻便成为法律上的概念,凡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构成婚姻,为社会所承认,受法律的保护。

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男女结合必须具备的意志条件、年龄条件、单偶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等等。

而形式要件是指结婚要履行的程序和手续。

实质要件是结婚的本质要件,它决定了婚姻的性质,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必不可少的方式和手段。

婚姻如果没有实质要件,会导致两性关系的混乱,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生活的倒退。

2.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

”[2]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

”[3]比较上述两种不同的见解,都认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否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笔者较为认同后者的观点,如果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列为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将会给不法分子有漏洞可钻。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再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

而在我国最常见的重婚罪是事实重婚,如果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不构成事实婚姻,则就不会有现实生活中的事实重婚可言。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和相关概念的分析1.事实婚姻的特征:(1)主观目的性。

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2)客观现实性。

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

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形式欠缺性。

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5)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不成立事实婚姻,成立为违法的重婚罪。

2.事实婚姻和相关概念的分析(1)事实婚姻、通奸和同居: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夫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多指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通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婚外恋现象,本身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不忠实;同居是指同住一处或者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法上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4] (2)事实婚姻与通奸、同居的区别①持续时间不同。

通奸强调婚外性行为的短期性,偶尔的一两次同居只能称为通奸行为。

同居的时间相对通奸的时间来说相对较长,是一段时间内的姘居并生活在一起的行为;而事实婚姻的时间在这三者之间是最长的。

②主体不同。

通奸和同居都要求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而另外与第三人无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发生性行为,而事实婚姻则是男女双方的结合欠缺形式要件。

③内容不同。

通奸行为仅以性生活为目的;同居所共同生活虽然也以性生活为主,但是还以一定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活为辅;事实婚姻强调的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共同生活。

(三)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分析:1.我国现阶段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事实婚姻的产生和存在仍然具有广泛性。

许多男女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不屑一顾。

尽管我国在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是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2. 事实婚姻的产生和存在仍然具有大量。

“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的山区,事实婚姻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5]今年2月份我对自己所在的村庄(舒安村)的100对中青年夫妇进行了调查。

在这100对夫妻中,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就有23对,这些事实婚姻的结婚方式就是举行了当地的结婚仪式,然后便一起同居过起了夫妻生活。

到现在夫妻依然相敬如宾,夫妻生活和和美美。

3. 事实婚姻的产生和存在仍然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有专家学者也曾对四都乡洋村的事实婚姻进行了调查,村子不大,人口有1000多人,得出事实婚姻的比例竟占已婚总数的57℅,事实婚比法律婚还多出14个百分点。

在60岁以上的人中事实婚姻占到82℅,40岁到60岁之间的占到48℅,40岁以下的也占了45℅,有关资料还称周围的村庄也是如此。

不单单在农村,哪怕是在城市里面,事实婚姻依然广泛存在着。

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要回避这个话题,相反地把这个话题提升到理论发展的高度和立法议程中来才是上策。

二、事实婚姻的立法规定(一)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过程:1. 承认事实婚姻有法律效力时期(1984年8月30日以前)。

根据我国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规定:“男女双方或者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果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该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已经满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的纠纷,应按照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

”由此看来,在当时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

[6]2. 限制承认事实婚姻有法律效力时期(1984年8月30日——1994年2月1日)。

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

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其规定有:(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

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

(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3.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4.事实婚姻法律有条件的承认时期(2001年4月28日至今)。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法律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此对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1)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补办具有溯及力,使其婚姻效力转正。

[7](2)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予以区别对待:①.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②.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条件只有一个——补办。

在立法上再三强调结婚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放宽了对待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条件,不是一律不承认了,只要补办了登记手续仍然承认其法律效力。

可见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有人认为“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8]但婚姻法第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有关补办的规定实际操作性并不强,手段和方式过于单一,特别是对于已闹到法院的事实婚姻当事人来说,补办怎么可能,因为结婚登记需双方完全自愿的。

假如即使补办了,如其补办是为了离婚,那其补办的效力何在,又有什么意义。

如果事实婚姻当事双方都自愿去办理结婚登记,那怎么区别这是补办,而不是一桩新的婚姻登记行为呢?因此有专家认为不能回避事实婚姻这个问题,应当从正面对事实婚姻的效力予以规定。

(二)域外对事实婚姻的态度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认为婚姻应重事实轻形式,以利于夫妻关系稳定,罗马法中的时效婚、英美的普通婚姻即属此。

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认为,婚姻成立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当事人有结婚能力、目的、同居事实及公开的夫妻关系即可,而不要求具备形式要件。

“当事人只要能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婚姻即被推定为有效。

”“在我国台湾,虽然结婚应当进行登记,但结婚登记并不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仅产生推定婚姻之效力,如果当事人已经举行了民法所要求的公开仪式,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仍然有效成立。

[9]2.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认为结婚为要式行为,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无效。

如日本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婚姻,因按户籍法规定所进行的申报,而发生效力。

”否则,夫妻财产契约便无从登记,不产生得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