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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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能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提示性公告 2010-10-28

韶能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提示性公告 2010-10-28

红股 。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 该次解限涉及 该次解限的股份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
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的股东数量 总数量(股) 本的比例(%)
1
2007.2.27
28142
126,181,322
15
2
2008.2.15
3
28,600,000
3.09
3
2008.2.26
0.77
六、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广发证券的结论性核查意见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 具之日,韶能股份的相关股东目前均已严格履行并正在执行其在 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各项承诺;韶能股份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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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将不影响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 的相关承诺;本次相关股东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符合解除限售的 条件。
份总数的 0.94%。股权分置改革时,耒国投承诺自获得流通权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的每
十二个月内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
议股权登记日持有股份的四分之一。在股权分置改革临时股东大
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耒国投持有股份的四分之一为
5,637,500 股,经过两次送股后,目前,在股权分置改革临时股
89.71
合计
三、股份总数
925,551,669
100
本次变动数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
比例
-8,772,500
85,835,482
9.28
0 -8,772,500
676,974 86,512,456
0.07 9.35
8,772,500 839,039,213

权益变动报告书

权益变动报告书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 指 人、深圳能源集 团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韶能股份、发行 指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
国联证券
指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认购协议》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韶能股份与国联证券于2007年1月21日签署 的《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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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自民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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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3
韶能股份的股份。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韶能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7,500万股,占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53.19%,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韶能股份总股本的8.91%。
2. 本次非公开的发行价格为3.48元,其定价依据是:韶能股份200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韶能股份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价(3.61元/股)的百分 之九十,即3.25元/股;韶能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时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发行价格已由股东大会授权韶能股 份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3.48 元/股。

三花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8

三花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1H157号致: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向曙光、任穗律师参加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三花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三花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11年5月10日发布的《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2、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3、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下午14:00 在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13层大会议室召开。

4、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 年5月20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能电气: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3

中能电气: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3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武建设律师、徐芝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刊载的《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28日刊载的《会议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韶能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31

韶能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31

股票简称:韶能股份 股票代码:000601 编号:2010—008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3月29日在公司1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应到董事九名,董事徐兵、陈来泉、肖南贵、朱天发、肖龙云、燕如生,独立董事顾世群、莫玲、林睦翔出席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2009年度报告正文与摘要。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二、审议通过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三、审议通过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四、审议通过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006,975.80元。

母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30,958,316.89元,提取净利润的10%计3,095,831.69元为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净利润的10%计3,095,831.69元为任意盈余公积金,尚余24,766,653.51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181,696,712.11元,2009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06,463,365.62元。

董事会决定:拟以总股本925,551,6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0.2元(含税),需支付现金红利18,511,033.3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87,952,332.24元结转下一年度分配。

五、审议通过2009年度支付给审计单位报酬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009年度支付给审计单位财务审计费用80万元、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0.86万元(差旅费、伙食费)。

万 家 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4

万 家 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4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粤国鼎律见字第12号致: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万家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家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万家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家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会议召开前15天即于2010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公司于2010 年12 月1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10 年12月23日下午2: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峰山工业区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 年12 月23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 年12 月22 日下午3:00 至2010 年12 月23 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超华科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28

超华科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2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9月25日在广东省梅县雁洋镇超华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根据公司2010年9月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9月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5日上午9:00在广东省梅县雁洋镇超华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SST天发: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3

SST天发: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0)第080号致: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2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舜元企发大厦五楼会议中心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22日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0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下同)上发出《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上述文件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

长源电力: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30

长源电力: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30

湖 北 松 之 盛 律 师 事 务 所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贵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贵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贵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9日上午9:30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韶能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6-30

韶能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6-30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 律 意 见 书致: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韶能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韶能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韶能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韶能股份董事会召集,韶能股份董事会于2010年6月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韶能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召开、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9日上午在公司二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韶能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韶能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的损益处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的损益处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的损益处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的损益处理圄巳固圄口目固口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的损益处理:文?李云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司作为市场经济的载体,在运营过程中为了实现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往往要经历资产评估、董事会审扩大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力、营销网络等需要,通常议、股东大会审议、证监会审核、股权或产权变更登记这:会采取两种最基本的方式进行扩张:一是;内生性;的,靠样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从资产置换(本文包括资产购买t自身在经营过程中;实干;积累出来的物质财富,而且还及资产出售之情形)的评估日到最后的交割日一般需要;要建立在股东不分红或者少分红的基础上;二是;外展半年甚至一年以上。

这段时间里资产置换的标的继续在:性;的,充分利用并购重组的杠杆效应,通过一次次股权生产经营,各种资产以及企业的经营成果也都在不断发l并购或者资产并购,迅速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或者市场生变化。

这种变化使资产置换标的的价值到交割时已与;占有率。

在现代社会,公司以及上市公司通常都会两条腿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不同,因此必须考虑这些变化对资、走路,既要苦练内功,通过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和财务成本产置换标的价值的影响。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控制的能力使自己成为;会跳舞的大象同时,还要充分的做法是约定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置换资产及:利用并购重组的杠杆抢占滩头,使自己成为能够;迅速吞相关负债所带来的损益由各方自行承担或享有。

除此之自吃慢鱼或小鱼的快鱼;。

于是乎,并购重组成为人们非常外,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也有很多其他的约定方式,本:关注的企业大戏,从联想并购IBM的PC业务,从Home文就各种约定方式详细分析如下:Depot并购家世界,从四川1;腾中;并购美国;悍马从;国一、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置换资产及相关负债:美;并购;永乐在这些并购中,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所带来的损益由各方自行承担或享有l更是一校奇酶,让醉心于资本市场游戏的人们看得眼花中国石化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于2?4年7月6;缭乱。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南风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17

南风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17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风股份”)的委托,指派陈志生、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南风股份于2010年8月16日召开的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南风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南风股份董事会已于2010年7月30日在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Kingson Law Firm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 邮编:510080 电话:(8620)8731 1008 传真:(8620)8731 1808 Add:20/F,Guangfa Finance Centre83NonglinxiaRoad, Guangzhou,PRC Post Code:510080 Tel: (8620)8731 1008Fax:(8620)8731 1808会的现场会议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南风股份董事会已于2010年8月12日在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做出了提示性公告。

世荣兆业: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31

世荣兆业: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31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149号致: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288号1区17号楼召开的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10年12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和召开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韶能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2010-07-13

韶能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2010-07-13

证券代码:000601 证券简称:韶能股份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〇一〇年七月声明1、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1、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500万股(含15,500万股),具体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0年7月1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4.05元/股。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韶能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08

韶能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08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3)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3)第四章 应披露的信息 (5)第一节 定期报告 (6)第二节 临时报告 (7)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11)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12)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13)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4)第九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 (14)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14)第十一章 附则 (1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伊 立 浦: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伊 立 浦: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中国·北京·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首都科技中介大厦12楼 电话(Tel):(010)88891182(总机), 88892012, 88891923 传真(Fax):(010)88891131二○一○年五月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 致: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姚以林律师、杨云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召开的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吉电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9

吉电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9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蒋红毅、贾向明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吉电股份于2010年7月28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吉电股份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吉电股份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电股份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韶能股份: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股东 2011-07-15

韶能股份: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股东 2011-07-15

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 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 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 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
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 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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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京恒信德律评报字(2011)0078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 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 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 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韶关 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股权涉及的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 委托方: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股权, 需要对韶关 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 转让股权行为提供参考价值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是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是韶关昌山水泥厂有限公司经审计后账面上列示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以 及与企业价值相关的经营资料。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1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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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韶能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韶能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韶能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韶能股份董事会召集,韶能股份董事会于2010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韶能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召开、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29日上午在广东省韶关市沿江路16号楼2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韶能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韶能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与相关单位合作开发控股子公司韶关宏大齿轮有限公司旧厂区“三旧”改造项目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韶能股份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本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均为2010年12月22日下午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韶能股份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194,707,880股,占韶能股份股份总数的21.04%。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韶能股份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韶能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韶能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王学琛
林映玲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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