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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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调解

浅析行政调解
能发 挥 更 大 的作 用
【 关键词 】 行政调解 ;调解协议 ;效 力
行 政 调解 概 念 ( 一 )行 政 调 解 的概 念


该条明确规定 了行政 复议 调解 书经双方 当事人签字后具有 法
我国学界对行政调解的概念历来具有争议 。争议 主要集 中在两个观点 : 一种观点侧 重调解的客体 ,认为行政调解是 指对行政纠纷 的调解 。另一 种观点侧重调解 的主持者 ,认 为 行政调解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所作 的调解 。 本文 作者偏 向第二种观点 ,认为行政调解具体应 当界定 为: 双方 当事人在在平等协商基础上 ,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说服 、 引导等方法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从而解决 民间纠纷 。这一界 定既体现行政调解的特点 ,又与人民调解的概念规定相区分 。 ( 二 )行 政 调 解特 征 1 、行 政调解在 调解 的主持者 上具有 特定性 。行 政调解 是依 法享有 国家行政权 的行政 机关 、法 律法规 授权 的组 织 , 凭借其管理经验 , 以 中立 的第三人身份解决 纠纷 诉讼 外活动。 既不 同于法 院主持 下的司法调解 ,又 与人 民调解委员会主持 下 的人 民调解相 区别 。 2 、行 政调解在 调解 的程序上具 有灵 活性 。行政 主体可 以根据不 同种类 的纠纷选 择不 同的程序 ,减少 因法律规范滞 后 、程序刻板导致个案处理结果合法不合 理的情形 。 3 、行政 调解具 有非强制 性 。当事 人 的 自愿是行政 调解 的前提 ,行政调解程序 开始 、运行直至结束 ,都必 须经双方 当事人达成合意 。行政 主体 对于 当事人 只能劝解 和引导 ,并 不能强制干预 。当事人有权 选择是否 申请行政 调解 ,对调解
律效力。但并未 明确效力 的具体 内容 、可否强制执行等。 根据 2 0 0 9 年 7月最高人 民法 院颁布 的 《 关于建立健 全 诉 讼与非诉 讼相衔 接 的矛 盾纠纷解决 机制 的若 干意见 》 ,对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调解制度是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他是在行政法制化、社会化的进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概念、特点、程序、成效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的调解下,将行政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加以调停、化解的一种公开、非诉讼、协商的民主法治方式。

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开性。

行政调解是一个公开的过程,所有当事人都可以进行观察和参与,这可以提高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猜疑和误解。

2.非诉讼性。

相较于诉讼这种法律方式,行政调解属于非诉讼程序,可以早期并快速地解决争议。

3.协商性。

行政调解依赖于调解人的协商技巧,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达成协议上更加灵活和公正。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在行政调解制度中,行政机关是主要的调解者,它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和方式加以实施:1.申请调解。

当事人在发现争议后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调节要求,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肯定需要进行一些核实,比如收集相关法规、调查有关人员、听取证人证言等等。

3.向当事人传达调解方案。

根据取证结果,行政机关会向受影响的当事人们传达调解方案,提供一种协商的平台,让双方商议并协商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4.解决争议。

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意见书,解决争议的事项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办理。

三、行政调解的成效1.为当事人节约成本。

相较于法院的诉讼程序,行政调解过程更加简单、快速,对当事人的成本非常有利。

2.缓解政府负担。

当行政机关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时,可以省却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同时也减少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

3.改善社会环境。

当行政机关能够通过调解机制缓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和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

四、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展望然而,行政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强。

1.调解人的素质需要提升。

行政调解依赖于调解人的技巧和素质,调解人的协商能力和法律知识都需要有保障。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概念及意义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发生时,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来解决纠纷,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行政调解制度的引入,具有解决争议快速、简便、费用较少等优点。

其所体现的“调和”精神也符合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调解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行政部门与个人、企业之间的争议。

2.行政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

3.行政部门内部的纠纷。

取得行政调解的方式行政调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愿调解。

当一方或双方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要求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2.强制调解。

当双方到达无法自行解决的地步,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调解措施。

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双方签订调解书,并作为文书执行。

3.第三方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利用第三方衔接调解,如调解委员会等。

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调解的主体,也是受理行政调解案件的部门。

2.第三方调解机构。

第三方调解机构承担调解工作,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3.调解员。

调解员是银行调解的重要力量,其应具备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

行政调解的优点行政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优点:1.解决争议快速,避免纷争恶化。

2.调解过程简便,没有诉讼繁琐。

3.调解费用较少,省去诉讼费用。

4.调解过程中,双方坦诚相见,有利于以后的合作。

5.调解过程具有记录性,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可靠性。

行政调解的局限性行政调解制度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法律效力较差。

调解结论不能自行执行,需要另外诉讼或者执行。

2.调解过程中,双方也可能出现不诚实情况,对于不诚实情况的处理需要依靠法律制裁。

3.调解方式单一,只有调解,没有其他处理方式。

行政调解的未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将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为保障人民利益的行政机关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手段。

此外,由于前置性的优势,所以行政调解往往是争议解决的第一选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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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在我国,调解制度可以分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而行政调解较其他两种调整制度而言有其独特特征:第一、行政性。

行政调解作为行政主体主导下的解纷息诉活动,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这是区别于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司法调解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进行的人民调解之核心所在。

第二、非强制性。

行政调解是基于双方的自愿,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鲜明的体现出民主和自愿的精神,并不具有向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那样的强制色彩。

第三、非终局性。

当事人对行政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得以行政调解机关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得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我国行政调解的种类有很多。

从内容上看,涉及公安、公共交通、医疗卫生、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商业、计量、民政、邮政等众多行政管理领域;《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中均可见对于行政调解的规定。

从行政上看,行政调解的范围大致涵盖与行政相关的民事纠纷、权属争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数额争议等方面。

行政调解的主体包括:基层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被授权的组织。

在行政调解的过程中,调解的主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自愿调解的原则。

无论是行政调解的申请、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执行等均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权利的体现。

第二、合法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应该依法调解,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第三、合理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日益突出,更深入地影响着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为了合理、及时解决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我国成立了行政调解机构,这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内涵1. 定义: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利用行政管理手段,通过调解、调和等方式解决纠纷、矛盾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机制和工作方式。

2. 原则:行政调解制度以合法、公正、公平、便利、快捷为原则。

3. 主体:行政调解主体包含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4. 应用领域:行政调解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矛盾和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

5. 功能:行政调解制度的功能是解决当事人因行政行为发生的纠纷、矛盾和争议,促进双方和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6. 程序:行政调解制度的程序包括投诉、受理、调查、调解、签署协议、执行等环节。

调解协议的实施有监督、强制执行的程序。

7. 监督:行政调解制度需要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保证调解公正、合法进行,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的信誉。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1. 加强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健全调解队伍,提高调解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2. 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便于记录调解过程、协议内容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3.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领域的调解规则,并为行政调解委员会统一执行。

4. 对初步调解不成功的行政等纠纷、矛盾和争议,可以转入诉讼程序。

5. 强化调解协议的实施监督,对协议履行不力的,可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1. 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一些调解人员水平不高,甚至存在收取小费等不当行为的问题。

建议: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调解行为,对不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处理。

简析行政调解制度

简析行政调解制度

东岳论丛【Mar.,2008Vol.29No.2 2008年3月(第29卷/第2期)(Dong Yue Tribune )简析行政调解制度徐 栩(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530) [摘 要]调解制度是处理纠纷的一种简便方式,而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体现了行政机关服务行政的鲜明特点。

分析行政调解制度的内涵、特点以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可使行政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能发挥其价值功能。

[关键词]调解;行政调解;战略地位 [中图分类号]DF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2-0179-04 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在我国曾被广泛地运用,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深地影响着民众的社会价值观。

然而,我国目前调解机制的缺失,导致了法治观念的极端化及其与和谐理念的背离。

在推进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互动共进的社会实践中,我们要重视法治,但要防止走向法治的极端化,混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诉讼不是万能的,刚性的判决有时并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还可能形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尖锐对立。

从历史和实证的角度分析,中国人对于纠纷的解决有明显的“厌诉”倾向,更愿意通过和平的方式来化解纠纷。

笔者认为,调解的内容和方式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在诉讼内的调解;也包括在诉讼外的调解,对于区别各类调解的主要标准,应当是调解主持者的性质,因为调解主持者在调解中,起着主导作用,并决定着调解主持人的职能、地位、调解的对象、范围、调解的程序、方式、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以及适用的法律与法规等。

基于此,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际情况,调解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和律师调解五种。

本文所要论述的就是其中的一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在诉讼之外,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排解疏导,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因而区别于以司法机关作为调解主体的行政诉讼调解。

行政调解制度分析

行政调解制度分析

效率原则
总结词
行政调解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效率,确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详细描述
效率原则是行政调解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缩短 调解时间,提高调解效率,以便尽快解决纠纷。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 调解程序、优化调解流程、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等方式来提高效率。
合法原则
3.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的特点:行政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2. 调解的对象是民间纠纷; 4. 调解的结果具有行政约束力。
行政调解的重要性
有利于解决民间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间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而通过行政 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等优势,因此行政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 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03
创新个性化调解方式
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地区的纠纷特点 ,开发个性化、差异化的调解方式, 如在线模拟调解、智能辅助调解等, 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
06
结论与展望
对行政调解制度的评价与总结
评价
行政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助于化解社 会矛盾,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然而,行 政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范围不明确、程序 不规范、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等。
行政调解的结果应当合理、公正、公平, 既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 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VS
详细描述
合理原则是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一,它 要求在调解过程中,应当考虑各方当事人 的利益平衡,制定出合理、公正、公平的 调解方案。在实践中,合理原则需要贯穿 于整个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程序的启动、 调解员的选任、调解方案的制定等环节。
价,促进公正公平的调解过程。

浅论的行政调解

浅论的行政调解

浅论的行政调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日益增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纷争,如邻里之间的矛盾、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等等。

这些争端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影响到双方的利益,甚至导致进一步恶化。

而行政调解作为一种有效化解矛盾和争端的手段,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析行政调解。

一、什么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关、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协调、调解等手段,解决双方争执纠纷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的主体往往是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其在调解争端的过程中,常常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因素。

二、行政调解的特点行政调解与普通的调解相比,有以下几个独特的特点:1、行政调解具有权威性。

由于行政调解的主体往往是拥有特定行政职能的机关或社会团体,因此其调解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权威性也更加明显。

2、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广泛。

行政调解不仅适用于公共利益争端,也适用于个人、组织之间的一些纠纷,如民事、商事、劳动争议等。

3、行政调解的结果具有灵活性。

与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调解既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等和解方式,也可以具体到货币赔偿、行政处罚等有形的处理方式。

4、行政调解快捷高效。

相比于诉讼,行政调解的过程通常更加简便快捷,可以有效地避免纷争加剧,产生更多的矛盾和困难。

三、行政调解的作用1、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调解作为深化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可以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纷争,避免其影响到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2、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调解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常会考虑到公共利益等因素。

调解结果可以扮演一道保护公共利益的屏障。

3、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行政调解不仅可以让纠纷得到快速且公正地解决,同时也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能力和应对事件的能力。

这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水平。

四、行政调解的实践在中国,行政调解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各地的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都在不断地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

行政调解机制

行政调解机制

行政调解机制行政调解机制是指在行政纠纷中,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和协调,解决纠纷双方之间的矛盾和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公正的特点。

下面将从行政调解机制的定义、特点和作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机制的定义行政调解机制是指在行政纠纷中,由行政调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过调查、协商、调解等方式,促使当事人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解决争议,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目的的一种制度安排。

1.第三方介入:行政调解机制是在行政纠纷中引入第三方的调解,使纠纷双方能够在公正、中立的环境下进行协商和解决争议。

2.高效快捷:相比于诉讼程序,行政调解机制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快的速度,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减少纠纷的扩大和深化。

3.灵活性强:行政调解机制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灵活地采取适当的解决方式,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增加解决纠纷的成功率。

4.保密性好:行政调解机制在解决纠纷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保证解决过程的保密性和私密性。

5.法律约束性:行政调解机制在解决纠纷时,依法进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行政调解机制的作用1.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调解机制通过及时解决纠纷,避免了纠纷的扩大和深化,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降低纠纷成本:相比于诉讼程序,行政调解机制的成本更低,时间更短,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3.保护当事人权益:行政调解机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能够在公正、平等的环境下解决争议。

4.提高行政效能:行政调解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纠纷,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

5.增加政府的公信力:行政调解机制可以体现政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行政调解机制是一种高效、快捷、公正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它具有第三方介入、高效快捷、灵活性强、保密性好和法律约束性等特点。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或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公正、高效、便民的调解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以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基础,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各方了解和监督。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以解决争议为重点,采取快捷高效的方式进行调解,尽量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

4.自愿、协商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自愿原则,各方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

二、行政调解的主体和程序1.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可以由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具备调解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调解员负责。

2.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调解:当发生行政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行政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申请调解。

(2)调解受理: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与各方进行确认,确定受理范围和调解方式。

(3)调解过程: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4)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保障协议执行。

(5)调解结果: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监督和落实协议执行情况。

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对象1.行政调解适用范围:行政调解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决定等。

2.行政调解对象:行政调解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和申请调解的一方或双方。

四、行政调解的职责和权力1.行政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1)受理行政争议的调解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核。

(2)组织调解,听取各方意见,并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3)制作调解书,记录调解结果,并监督和落实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一、行政调解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行政调解是一种非诉讼方式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行政执行活动中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

行政调解的特点是快捷、廉价、灵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行政调解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工作负担,还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冲突解决的满意度,提高社会和谐稳定水平。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是指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和规定。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法治建设。

二、我国行政调解管理制度的现状和特点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主要由国务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纠纷进行调解,司法机关负责对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社会部门和个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分工,管理体系较为完善。

我国行政调解管理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调解权力明确: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规定了调解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调解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调解程序简便: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注重实效,简化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纠纷解决的机会。

3. 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规定了调解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4. 调解机构独立公正: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规定了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了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提高了调解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三、我国行政调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调解机构的职能不清晰: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同机构之间职责重叠、互不协调的情况,导致调解工作效率低下。

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大 学出版 社 2 0 0 5年版 ,第 5 1页, 1 第 1页。 【】 关 乡镇 司法的行 政裁判 与诉 讼 的关 系设 置 问题 ,读 者 可参见 5有 杨建 华.《 问题研析 一民事诉讼 法》 ( , 台湾三 民书局 三) 版 ,第 3 4 0 9 —4 0页
法” ,对行政调解 的原则 、 围 、方式 、程序 、效 力与 法律 范 责 任等作 出统 一规 定 ,以弥补 行政 调解 的 立法 空缺 ,保 障 行政 调解工作有效 运行 。
予以 完善 。
【 关键词】 行政调解: 价值: 完善
( 二) 设立 专 门部 门统一 对 纠纷 案件 进行 受理 。笔者 行 政 调 解 概 述 行政 调解 是 指 ” 行政 主体 主 持 的 以国家 法律 、政策 和 建议 ,在县 、区级 人 民政府 设 立一个 独 立 的部 门 ,独立于 公 序 良俗 为依 据 ,以 自愿 为 原则 ,通 过说服 教 育等 方法 调 政府 的职能 部 门 , 由县 、区人 民政府 统 一领 导 ,对 纠纷案 停 、斡旋 ,促使 当事 人友 好 协商 ,达 成协 议 ,消除 纠纷 的 件进 行集 中受理 ,受 理 后根 据案 件 的不 同种类 ,将 案 件分 种 调解 制度 。【】 l首先 ,行政 调解 的主 体具 有特 定性 。行 给不 同的主 管部 门 ,而 主管 部 门的职 责是 只 负责对 案件 进 政调 解的 主体是 依法 享有 行政 职权 的 国家行 政机 关和 一些 行调解 。这 样 ,既 方便 当事 人 ,又可 以避 免行 政机 关之 间 经法 律法 规授权 的组 织 。其 次 ,行政 调解 的范 围广 泛 。调 相 互 推 诿 。 ( )确 认行 政调 解 的法律 效 力 。对于 行政 调 解 的效 三 解对 象主要 包括 与行 政管 理相 关 的民事 纠纷 以及 部 分行政 纠纷 。再 次 ,行 政调 解在 行 为方式 上无 强制 性 ,完 全依 靠 力 ,一 些学 者认 为 其只能 产 生 民法上 的合 同的约束 力 。如 当事人 的 自愿 。最 后 ,行政 调 解 在执 行 上 不具 有 拘束 力 , 日本 学者小 岛武 司认 为 :” 调解 并不意味 着在降 低成本 的前 提 下尽 量实 现审 判式 的 纠纷解 决 ,而应 该 只是 从侧 面促 进 行政调解 不剥夺 当事人的诉权 。 当事者 自主解决 纠 纷的 制度 装 置 ” 3其 强 调行 政 调解 应 。【】 二 、行 政 调解 的 价 值 当充 分发挥 当事者的 合意性来解 决纠纷 。同时还 指 出 ,” 行 ( )行 政调解 有 利于 纠纷 快捷解 决 ,降 低解 决 纠纷 一 政 委员 会作 出的 调停 不具 有 与确定 判决 相 同的效 力 ,而 只 的成本 。正如 赵旭 东教 授研 究 一起普 通 的农 村相 邻权 纠纷 。【】 的案件 发现 ,从案 件诉 讼 到法院 起 ,当事 人 交给 法院 的正 产 生 民法上 和解 合 同的 约束 力 ” 4根 据 我 国现行 法律 的 式诉讼 费为 1 0元 ,交 给律 师事 务所 的 费用 为 4 0元 ,而 规 定 ,行 政调 解 的 民事 纠纷也 不具 有法 律效 力 。 因此 ,笔 5 5 吃喝 、烟 酒及 牛马费 等 为 2 5 5 0元 ,合 计 3 5 1 0元 ,这 里不 者 建议 ,应 当通过 一 定 的程 序 确认 行 政 调解 的法 律效 力 。 对 包括 当事人 的误工 损失 ,而 案件 在作 者调 查 时二 审尚 未结 对于 确认程序 ,有的学者 认为 ,” 于经 纠纷的 ,就 会 省去 以上这 三千 多元 构调 处达 成调解 协 议 的 ,由行政 解决 纠纷 机 构或 当事 人双 方送 交法 院审核 ,经法 院核 准 后调解 书 具有 执行 力 。法 院 钱。 ( )行 政 调解 能 够有 效 分 解人 民法 院 的积 案 压 力 , 审核 认为调 解 违背 自愿 原则 或 国家 强行 法规 定 的 ,裁 定撤 二 充 分发挥 行政 机关 的职 能 。 目前 ,无 论是 大案还 是 小案 都 销 ,当 事人 可直 接 起 诉 或重 新 到行 政 调解 机 构 申请解 决 。 需 涌入 法院 ,法 院对此 感 到压 力巨 大 ,一方 面 ,强烈 要求 通 此外 ,对于 纠纷 的行 政解 决 机构 作 出的裁 决 或调解 ,法院 过 其他救 济 方式 分 流 一部 分 纠纷 案件 以缓 解积 案 的 压 力 , 仍可在 执行 程序 中依 职权 进行 审 查 ,对 方 当事 人也 可 以 申 另一 方面 ,不得 不进 行审 判方 式 的改 革 。行 政调 解 制度 正 请 法 院裁定 不予 执行 ,具 体可 以参照现 行 法律 中有 关法 院 厶 口 5笔 好 可 以承 担 这种 角色 制 度 ,为 人 民法越 分 流一 部 分 案件 , 执 行公证 文 书和仲 裁文 书的 制度规 定 。【】 者认为 ,行 政 院 立 缓解 法院审 判 的压力 ,同时可 以将行 政机 关 的人 力资 源有 调 解达 成的 协议 具有 民法 上和 解 合 同的效 力 ,但 是 该调 解 法 是在 行政 机关 的 主持 下 ,通过 法定 的程 序 ,在查 明 事实 的 效利用起来 。 ( 三)行政 调解具 有开放 性 ,有 利于 纠纷的彻 底解决 。 基础 上 ,自愿 达 成调解 协 议 ,与 民法上 和解 协 议相 比具 有 行政调解 是 当事人 在平 等 、自愿 的基 础上 互谅 互 让解 决 纠 更高 的公 正性 ,因而 具有执 行 力 ,但 是 ,行 政调 解达 成 的 纷 ,行政 机关运 用 这种 手段 ,能 够较 迅速 地解 决有 关 社会 协议 由当事人 申请 执 行时 ,应 当 由法院 依职 权对 调解 协 议 的程序进 行审查 ,如该调解 协议程 序合法 ,应当予 以执 行 。 矛 盾 ,消除社会 隐患 ,维护社 会安定 和秩序 。 ( 四)行 政 调解有 利 于转 变政 府职 能 ,提 高公 民 的权 四 、 结 论 利 观念 。行政调 解 是当事 人在 政府 的 主持 下对 纠纷 进行 调 当前 社 会主 体及 其利 益价 值观 逐 步多 元化 ,同时社 会 解 ,正体现 了服 务政 府的 理念 。这 能够 体现 出行政机 关 的 纠纷也 朝 多元化 方 向发展 。纠纷 如何 得到 妥善 解决 ,直 接 服 务精神 ,同 时增 强政府 的亲 和 力 ,提 升政 府 的威信 。对 关 系 到我 国社会 的和 谐 与稳 定 ,行政 调解 应 当作 为一种 有 于公 民个人 来说 ,在行 政 调解 过程 中 ,按 照 自己的意 志解 效方 式发挥 其作用 。 注释 : 决 纠纷 ,这是 公 民在政 府 面前 充分 的意 思 自治 的展示 ,无 【 朱 最新 .《 会转 型 中的 行政 调 解制 度》 1 】 社 ,栽 《 政 法 学研 究》 行 疑有助于增 强其权利意 识 ,促使 崇尚法治理 念的培养 。

浅析设立行政调解制度的构想

浅析设立行政调解制度的构想

浅析设立行政调解制度的构想设立行政调解制度的构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对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传统的行政诉讼模式在解决一些争议时显得有些耗时费力,而且对方往往会采取拖延时间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设立行政调解制度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调解制度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制度是指由政府、法院或第三方机构等通过协调、调解或裁决等方式,解决发生在行政管理范围内的争议和纠纷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它在对待行政争议和纠纷时能够做到公正、公平、简明、高效,同时还可以减轻大量的诉讼压力,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

二、设立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1.提高行政机关调解能力行政调解制度的设立,将对提高行政机关的调解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中,不仅可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可以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保证了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优化现有法律架构和政策体系,尽可能缩小行政机关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行政调解制度的建立,将大大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行政调解可以通过客观分析、判断以及通过语言交流实现当事人利益分配的平衡,从而更加灵活和有效地解决争议和纠纷。

行政调解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也能够节约社会资源。

3.体现民主和宽容的社会面貌行政调解制度的设立,能够体现民主和宽容的社会面貌。

行政调解是一种和谐的解决争议和纠纷方式,尊重各方的权利和利益,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同时也反映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调解制度的设立,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行政调解中,除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有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的稳定。

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可以避免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

三、行政调解制度的建立原则1.自愿性原则行政调解应该以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可以对行政调解进行自由选择,不因选择行政调解而受到歧视和排斥。

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浅析行政调解制度浅析行政调解制度作者:孙言朋郭爱荣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11期【摘要】行政调解制度应当是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但目前行政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调解;价值;完善一、行政调解概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1]首先,行政调解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调解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次,行政调解的范围广泛。

调解对象主要包括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以及部分行政纠纷。

再次,行政调解在行为方式上无强制性,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

最后,行政调解在执行上不具有拘束力,行政调解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二、行政调解的价值(一)行政调解有利于纠纷快捷解决,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正如赵旭东教授研究一起普通的农村相邻权纠纷的案件发现,从案件诉讼到法院起,当事人交给法院的正式诉讼费为150元,交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为450元,而吃喝、烟酒及牛马费等为2550元,合计3150元,这里不包括当事人的误工损失,而案件在作者调查时二审尚未结束。

[2]但是如果选择行政调解,就会省去以上这三千多元钱。

(二)行政调解能够有效分解人民法院的积案压力,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

目前,无论是大案还是小案都涌入法院,法院对此感到压力巨大,一方面,强烈要求通过其他救济方式分流一部分纠纷案件以缓解积案的压力,另一方面,不得不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

行政调解制度正好可以承担这种角色制度,为人民法院分流一部分案件,缓解法院审判的压力,同时可以将行政机关的人力资源有效利用起来。

(三)行政调解具有开放性,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行政调解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解决纠纷,行政机关运用这种手段,能够较迅速地解决有关社会矛盾,消除社会隐患,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浅议行政调解制度

浅议行政调解制度

为的合法性有争议 的纠纷等之外, 其他 行政纠纷 都可适用行政 调解 。
这 里应 该 强 调 的一 点 是 , 一 些 由于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民事 纠 纷 引 在 起行 政 争 议 的情 况 下 , 同样 可 以对 民 事纠 纷 进 行 调解 从 而 为 进一 步解 决 行政 争 议打 下基 础 , 可 以对 相 对 人 与第 三 人 之 间 的 民事 纠 纷 和棚 也 对 人 与 行 政 主 体之 间 的行 政 争 议 一 并 调 解 。 三 、 政 调解 的原 则 行 从 E前 的 立法 来 看 , 律 、 规 几 乎 没 有 对 行 政 纠 纷 的 行政 调解 l 法 法
将会 导致 公 共 利 益 的 损 害 。 此 , 规 定行 政 调解 的 范 围 时应 区分 哪 因 在 些权 力 绝 对不 可 处 分 , 些 权 力 有“ 性 ” 处 分 不会 导 致 公 共利 益 的 哪 弹 其 损 害 。 此 。 国 19 对 美 9 6年 在 《 政 争 议 解 决 法》 修 改 中对 包括 行 政 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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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调解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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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 调解 制度 作 为解 决社会 纠 纷的 一种有 效措 施 , 我 国构建 社会 主 义和谐社 会 中起 着重要 的作 用 。 着社会 的 在 随 转型 , 政调 解 已不 再是传 统 意 义上 的行政 机 关化 解 民事 纠纷这 么简单 了。行 政纠 纷的 E益 复 杂, 行 l 诉讼 高潮的到 来要 求将 灵 活 、 效 的行政 调 解制度 引入 行政 纠纷解 决机 制 中来 , 立法 层面 上给 予行政 调解 新 的 内涵 , 过制度 完善 , 正 实现行 有 从 通 真 政调解解决行政纠纷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对行政纠纷的行政调解角度 出发 , 探讨了行政调解的内涵、 原则、 效力等内容, 并 对我 国建立 行政 调解 制度 模 式提 出 了相 关见 解 。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公共机构或行政部门建立的一套规范程序,用于处理政府与公众、企业和组织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法治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调解机构的设置: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或利用现有的行政机构进行调解工作。

2. 调解人员的选拔与培训:根据专业知识、经验和素质,选拔具有调解能力的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3. 调解程序的规定:确定调解申请的受理、审理和决定的程序,包括调解的发起、调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等。

4. 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明确行政调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包括纳入调解的事项、不适用调解的情形等。

5. 调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规定调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程序,包括调解协议的签署、公告和强制执行等。

6. 调解工作的评估和监督:建立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有效和规范运行。

总之,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一种机构化的、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公正、公平和程序规范的调解程序,解决政府与公众、企业和组织之间的纠纷和争议,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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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行政调解制度

简论行政调解制度

简论行政调解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经过改革之后虽然长足发展,但是仍然很不完善。

法院审判来解决社会纠纷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要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纠纷都能通过审判来解决。

法院追求的更多是程序正义,况且,法院自身还有许多尚待完善的部分,让法院去解决社会上的所有问题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上访频繁、民家私立救济组织的出现以及“立案难”便是这种“力不从心”的表现。

因此,中国若想走法治之路,就需要综合考虑中国的法律文化,结合中国的实际来进行。

受“和为贵”古代文化思想的影响,中华民族擅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因此,保障社会的稳定,促使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亟需完善源远流长的调解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行政调解的内涵及其应然价值(一)行政调解的内涵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常见形式。

长期以来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对行政调解的概念进行解释。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双方平等协商、相互了解,达成协议,从而解除民事纠纷的调解活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国家行政组织主持,遵循国家法律,通过说服教育,最终纠纷双方互相理解,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活动。

然而,随着当代行政的发展,公共权力已经走向了公共服务,随着行政职能的转变,行政活动的范围不断增大,这使得过去的单一化国家行政不适应发展的需要,行政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成为了必然趋势。

在中国,被法律与法规授权后,新兴的社会组织渐渐趋向行政主体,这些社会组织利用这种授权去调解各种行政主体。

因此,行政调解主体已经扩展到行政主体,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

行政调解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是侵入到人的意志的逻辑系统。

但是,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可能包含所有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不能够涵盖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生活中,公序良俗在生活中调整着法律所不能触及到的人与人的关系。

所以,除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之外,行政调解还应依据公序良俗。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一、行政诉讼调解概述所谓行政诉讼调解,就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通过协商使当事人达成合意进而终止诉讼的活动,当然,这种协商是要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实际上,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也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实际上,法院调解是在审判程序上进行的。

在现在的行政诉讼中,调解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公法契约,另一种就是诉讼行为,这两种性质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区别。

其中,公法契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法上所提到的内容与行政相对人的意向是相符合的,诉讼行为是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部分,虽然行政诉讼调解主张的是“处分权主义”,但自身也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这就使得双方需要商议的空间增长,但是也并非无限。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需求我国早在2000年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经济行政案件不可进行调解,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第50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第67条却规定行政案件中的赔偿案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这与立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实际上,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的提出了解决行政争议,对人们的纠纷问题进行全面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调解的使用范围。

假如,现在很多的行政案件是在法院默许的基础下进行调解的,那么在这一年中的撤诉率就占所有案件的48%左右,这充分说明了《行政诉讼法》中明令禁止的条例是形同虚设的,同样,行政诉讼制度也是矛盾的。

当下司法界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行政诉讼调解法律规定和实践之间的关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稳定社会秩序,我国自2008年起,就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条法律条例将撤诉作为切入点,以此来解决现实问题,通过以上的种种可以看出,法院系统正在积极地探索一条能够解决目前尴尬局面的“新”的制度机制,以此来解决因行政争议带来的矛盾和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需求。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建立起来的一套用于解决纠纷、争议和矛盾的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的方式促进民众之间及与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机构设置: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或部门,负责调解工作。

该机构通常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独立的调解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应拥有独立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2. 调解程序:确定调解的程序和要求,明确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参与人员。

调解程序应该公正、公开、透明,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3. 调解人员培训:组织培训和考核调解人员,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调解技能和知识。

调解人员应该具有公正、中立的立场,能够独立、客观地处理纠纷。

4. 调解结果:调解结束后,应该形成调解书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调解结果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具有约束力。

5. 宣传和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大家使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减轻司法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并降低社会矛盾的升级。

它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能够实现双赢的结果,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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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在我国,调解制度可以分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而行政调解较其他两种调整制度而言有其独特特征:
第一、行政性。

行政调解作为行政主体主导下的解纷息诉活动,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这是区别于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司法调解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进行的人民调解之核心所在。

第二、非强制性。

行政调解是基于双方的自愿,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鲜明的体现出民主和自愿的精神,并不具有向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那样的强制色彩。

第三、非终局性。

当事人对行政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得以行政调解机关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得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我国行政调解的种类有很多。

从内容上看,涉及公安、公共交通、医疗卫生、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商业、计量、民政、邮政等众多行政管理领域;《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中均可见对于行政调解的规定。

从行政上看,行政调解的范围大致涵盖与行政相关的民事纠纷、权属争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数额争议等方面。

行政调解的主体包括:基层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被授权的组织。

在行政调解的过程中,调解的主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自愿调解的原则。

无论是行政调解的申请、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执行等均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权利的体现。

第二、合法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应该依法调解,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第三、合理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应该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调解的内容应该符合情理,切实使享有权利的人得到保护,负有义务的人承担责任。

第四、及时调解的原则。

及时调解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耗费,实现行政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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