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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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调整范围

论刑法的调整范围

论刑法的调整范围作者:冯岩来源:《科学之友》2010年第09期摘要:法律的调整范围即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本文就刑法的调整范围作一浅述。

关键词:刑法;调整范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9-0107-011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的调整范围即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关系,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等等。

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地说,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首先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行为,而其他部门法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制裁达不到逾期的法律效果。

2刑法的调整范围(1)刑法是以刑罚为主要调整手段的部门法,是否以刑罚为制裁措施是从形式上区别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唯一标志。

刑罚权是国家和平时期最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刑罚的运用是国家动员了和平时期所有强制性力量(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权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甚至动用了作为军队的武装警察部队)的结果。

刑罚以剥夺或限制作为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等最基本的权益为主要内容。

刑罚的这两个特点说明,刑罚这一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的刑罚权与公民的生命、自由等最基本权利的关系,是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权力与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个人最基本人权的关系。

因此,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包括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问题,是整个刑法制度和刑法理论的基础。

(2)从国家权力限度的角度考察,用刑罚来剥夺或限制公民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对以维护和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祉为根本目的的国家来说,只能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国家运用刑罚这一措施意味着:①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要求,但其他部门法的制裁措施已经不能有效制止的行为;②对上述违反其他部门法规范的行为,如果不运用刑法特有的制裁手段——刑罚——进行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将从根本上受到威胁。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冲突论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冲突论

《 刑法修正案( 八) 》 ) 中对 盗 窃 罪 、 强 迫 他 人 劳 动
罪 等个 罪 的修 改 , 在 一定 程度 上 挤 占了《 处罚法》 的适 用 空 间 , 加剧 了《 刑法》 与《 处 罚法 》 在适 用 上 的紧张 关 系 , 进 而使 两 者 的关 系这一 传 统 问题 再
张关 系。 理 性 地解 决冲 突 的路 径 在 于 以司法 解释 为先 导 , 以 法律 解释 为补 充 , 在 追 求 司法 效率
的 同时 . 假 以时 日. 推 进 立 法的 完善 。 关键 词 : 刑 法 治安 管理 处 罚法 静 态类型 司法 解释 法律 解释
基 于对 犯罪 分层 理 论在 立法 上 的不 同 体 现 , 我 国《 刑法 》 虽趋 同于大 陆法 系 立法 模式 , 但 并没 有 按照重罪 、轻罪和违警罪 的方式规定 犯罪类型 , 只规 定 了法 益侵 害 严重 的重罪 和轻 罪 . 相 当于 违 警 罪 的 一般 违法 行 为则 由《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治安
上看, 刑 法与部 门法的 关 系体 现 为混 同适 用 、 责任 认 定不 清 。 从 立法 内容上 看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存 在合 理 衔接 类型 、 内容 一 致 类 型和 内容 交叉 竞合 类型 , 在 法律适 用上 , 《 刑 法》 在 一 定程度 上挤 占 了《 处 罚法》 的适 用空 间 , 加 剧 了两者 的 紧

次 成为 热 点下 简 称 《 处罚法》 ) 加 以 规定 。 从 刑法 基 础理 论上 看 , 刑法 与部 门法 的关 系体 现 为 保 护与被保 护 . 刑法 是部 门法 的最后 一道 防线 , 从 刑 事 立 法上 看 ,刑 法 与 部 门法 的 关 系 体 现 为 衔 接、 竞合 、 交叉 ; 从刑法适用上看 , 刑 法 与 部 门 法 的关 系体现 为混 同适用 、 责任认定 不清 。 《 刑法》 与 《 处 罚法 》 的关 系亦 如 是 。 前 两 种关 系更 多地 体 现 为 学理 、 静 态 上 的状 态 , 而 后 一 种 关 系 则 更 多 地 体现 为 动态 关 系 。 前 两种 关 系特 别 是立 法 上 的关 系若 能 够使 刑 法 与部 门法 处 于 泾 渭 分 明 的理 想 状态 , 刑法 适 用 中 的动态 关 系则 能够 区分 开 刑 与 罚各 自适用 空 间 , 而 恰恰 是 动态 关 系关 涉到 刑 法 与部 门法 的正 确适 用 , 关 涉 到对 相 对人 特别 是 被 告 人权 利 的保 护 。 一 旦 静 态 关 系 出现 冲 突 , 则 适 用 时就 会 出现 以刑代 罚或 以罚代 刑 的后 果 。 特 别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修 正案 ( 八) 》 ( 以下 简 称

中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考察

中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考察

近年 柬 ,随著刑 民交叉 、刑行交叉案 件以及 民事 、 法 嗣於 非法限制他人人 身 自由、非法侵 入他人住宅或
行政 遑法行 犯 罪化现象 的增多 ,刑 法舆 民法 、缀滂 者 非法搜查他人 身髓 、冒充圆家楼 网工 作人 虽招摇撞 法 、行政 法 、瑕境 法等相 嗣部用法 的嗣保逐渐成 稳 中 骗 、组械 淫械表演等僚 款的表述就完全 一檬。 雨部法 圆刑 法立 法 、刑 事 司法领 域 的熟黠 周题 和重要 裸 题 , 监受到越 束越 多孥者 的网注 。 律具有直接 的封虑网保 。 二是 部分衔接 ,即刑法规 筢部分地 以相 网部 朗法
是 制裁 方 式 的衔 接 。 中圆 的刑 事魔 窬舆行 政 例 如 ,通 遇 限制 行 封象 ,将拐 寅 已满 1 4周葳 男性
魔詈 5 、民事 虎 翻在 制 裁方 式上 保 持 了一定 的衔 接和 较 好 的衔 接 。例如 ,刑法上 的 期 徒刑 、有期 徒刑 、
配合 : ( 1 )舆行 政 魔 飘在 颧 型上 较 相 似 ,保持 了 改 犸拐 寅孀 女 、 兄童罪 。( 2) 提高人罪 槛 。近年柬 ,
嗣於故 意教人罪 的规定 中蓝未载 明 ,但 卸寅隙地成药 整 。其 背後的根攘是 基於 情势 的燮化 ,遣些行南不再
了刑法恝定犯罪 的前提 。 2 . 法律制裁 的衔接

需要 由刑法加 以 整 。在 中园刑法修 迥 程 中,犯罪 行 羯 的出罪化 方式 主要有 雨 檀 : ( 1 )缩小 行 鹈艳 圄。 的行 排除 出原拐 寅人 口罪的行鹩 筘国 ,蓝将其罪 名 中圆通 遇鼗怖 司法解 释的方式 ,将盗 藕罪 、 骗罪 等
相 网 内容 。例如 ,刑法第 1 3 9 保之一 的不鞭 、蔬赧安 全 事故罪 主髓 是 r 负有 鞭告 碱 寅的人 具 j 。哪些 人属

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台湾刑法学者蔡敦铭先生曾说,刑法之解释不啻予刑法以生命。

刑法适用离不开对刑法的解释,刑事审判工作与刑法解释紧密相连。

由于刑法奉行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确保刑法解释的客观性、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刑法正义性的实现。

“刑法解释”系列专题希冀通过学理解释为法官增强司法能力提供参考。

“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是一句法律格言,其字面含义相当明确:只有将法律之间、同一法律的条文之间解释得协调一致,才是最好的解释;如果将法律之间、同一法律的条文之间解释得自相矛盾、相互冲突,则是最糟的解释。

从实质上说,成文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

而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对于相同的事项应相同处理,对于不同的事项应不同处理。

所以,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使相同的犯罪得到相同的处理,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

例如,在刑法上,如果某种解释导致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无罪,而轻微侵害法益的行为有罪,或者解释导致重罪只能判处轻刑,轻罪反而应当判处重刑,那么,这种解释就是不协调的,因而也是不正义的。

要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就必须保持刑法的协调性。

从解释论上而言,首先,只有将刑法作为一个整体,才能理解各个条文的含义;但对各个条文的理解,又有赖于对刑法这一整体的理解。

例如,如果离开了规定“贩卖”、“倒卖”概念的条文,解释者便不能理解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贩卖”是否包括单纯的出卖行为。

其次,当解释者对某个用语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常常会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释结论能够得到其他条文的印证,解释者便会解消疑虑。

例如,孤立地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贩卖”解释为出卖时,解释者或许感到不安,因为贩卖的通常含义是买进后再卖出。

但当将“贩卖”解释为出卖能够得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印证时,不仅会消除解释者不安的感觉,而且会使解释者坚定其解释结论。

再次,在一些情况下,面对一个孤立的条文时,我们无法确定用语的含义,但当解释者将该条文放在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考虑时,就会明确其真实含义。

刑法及民法的关系

刑法及民法的关系

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刑法简介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X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XX国刑法》。

刑法属于公法。

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

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调整的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与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

而私法调整的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因此,公法中的正义,不是所谓平均的正义,而应该是分配的正义。

刑法具有绝对的适用效力,不允许个人进行自由选择。

刑法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保护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来维护法的和平和安全。

(二)民法简述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X。

民法属于私法,而且是私法的核心部分,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中的正义不是分配的正义,而是平均的正义。

在民法领域内,意思自治是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保护个人一般生活关系的基本价值来维护和平与安全。

(三)刑民联系刑法与民法联系有两种学说,主要是关于刑法是独立于民法还是附属于民法。

“法律的财产说”以XX一元论为基础,认为刑法作为民法辅助的手段,保护X围限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因此,不法原因给付物(赌资、行贿款)、无效债权、违禁物等不受民法保护的财产,不应被刑法保护点。

刑法与行政法衔接问题探析

刑法与行政法衔接问题探析

刑法与行政法衔接问题探析摘要:刑法和行政法是两大部门法,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两者相互交叉、相互依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中断、脱节甚至是矛盾的问题,因此,加强两者的协调和相互衔接是十分必要的。

加强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使我国现行的《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体系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既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又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需要。

文章从刑事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及二者衔接机制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衔接机制存在的缺陷,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衔接机制进行了探讨,以期实现我国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行政违法刑事犯罪衔接机制一、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1.刑法条款与行政法条款缺乏协调性行政违法的种类繁多,情节严重的,可以触犯刑事法律,构成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条文与我国的行政法规规定应该互相配合,以达到对行政违法和刑事处罚的充分有效。

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刑法规制的刑法条文与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违法的条款间缺少联系。

同一种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是一种犯罪,而行政法规则是一种行政违法。

将不能构成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这种犯罪化应该被视为一种违法的犯罪,而不是在刑法中予以明确的。

在追诉标准与现实状况之间的衔接上,存在着对行政执法人员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影响。

2.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竞合冲突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对刑事与行政责任的衔接,存在着两种主要的衔接。

一种是将行政和刑事责任纳入同一法律条文,两者相辅相成,并在原则上明确指出:“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是在同一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和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法条文加以规范。

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中存在着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加之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与行政法律条文之间的不衔接,致使我国在实践中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很难协调,甚至产生了断裂。

3.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中断“在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对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调查。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可以帮助法官或法律解释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刑法解释技巧和理由:1.文字解释:文字解释是刑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即根据条文的字面意义来理解其含义。

这种解释方法简单明确,直接反映了立法者的本意。

然而,有时刑法条文的措辞可能不够明确或存在歧义,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2.语境解释:语境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所处的背景和相关的事实情况来理解其含义。

刑法条文往往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因此了解立法者当时的意图和环境有助于正确解释刑法。

此外,还可以考虑刑法条文所属的章节和部分,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刑法条文,来帮助确定其含义。

3.制度解释:刑法是一整套互相关联的法律制度,因此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可以考虑整个刑法制度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例如,其中一刑法条文的解释可能会对其他相关条文产生影响,在解释时需要考虑到整个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避免产生矛盾和歧义。

4.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对比,以找出其共同点和区别,进而理解其含义。

例如,可以比较刑法条文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确定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比较解释可以帮助消除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立法者意图:刑法解释的首要依据是立法者的意图,即法律制定的初衷和目的。

通过了解立法者当时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需求,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2.司法公正:刑法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制和制裁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刑法解释应当以司法公正为原则,确保刑法的适用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并符合法治原则。

3.司法实践:刑法解释也应当参考司法实践和先例判决的经验。

司法实践是对刑法条文实际适用和解释的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通过了解和分析过去的判例,可以为刑法解释提供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浅探建筑法与刑法的协调

浅探建筑法与刑法的协调

浅探建筑法与刑法的协调[摘要]建筑法与刑法本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通过两法的比较,协调及完善来强化建筑法和刑法在控制建筑领域犯罪的进路,从而预防建筑领域犯罪问题。

[关键词]建筑法;刑法;比较;协调;完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各行各业都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建筑业也不例外。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性产业,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着千家万户、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关建筑业的违法犯罪愈演愈烈,甚至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主要表现在,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不合格,发包方违背相关程序、不报建、不招标或者在招标过程中压级压价、甚至肢解工程发包,承包方转包、无证或越权经营等,这些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建筑市场秩序,还引发一些权钱、权色交易等不法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不断,豆腐渣工程不绝,安全责任事故频发,这些严重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范,建筑法与刑法作为建筑业顺利运行的两大护法。

一、建筑法与刑法的区别(一)概念与调整范围建筑法,狭义的概念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范围是建筑活动,具体说来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广义的建筑法,除《建筑法》之外,还包括其他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建设部的部令、各地的地方法规等。

①刑法是指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调整范围是犯罪与刑罚,即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该种犯罪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因此刑法又叫“犯罪法”或“刑罚法”。

广义上的刑法又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立法目的和任务《建筑法》的第1条明确地阐述了我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关于建筑法的立法任务,并未以任何法条的形式直接呈现出来。

但经过反复推敲,笔者认为可以概括如下,建筑法制定的任务是促进建筑业市场有序、和谐运行,拉动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维护公民权利,保护国家利益。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摘要近几年来,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不只是在内容上的拓展,在研究方法上是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却没有被拿来研究,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就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现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的办法来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法刑事诉讼法协调统一在我国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发现,行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协调的问题,二者互动不明显,无论是在法制观念上还是在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二者的关系都是分离、割裂甚至是断层。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为犯罪联系到一起,他们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他们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都受到刑法政策的知道,在我国法律历史上是并存的,所以,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的认识,对于树立形式一体化的观念和整体立法是非常重要的。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本质上是因为犯罪而联系在一起的犯罪时人和人之间因为利益的冲突而发生恶变,从而产生了犯罪,犯罪这一行为不仅仅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为了消除犯罪这种不理性的行为,国家就一定要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规范,所以,刑法以及保证刑法能够顺利实施的一系列诉讼法就产生了。

格兰威尔·威廉斯在《刑法教科书》中是这一命名犯罪的:“犯罪是一种可以引起刑事诉讼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

”因为犯罪的联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密切,没有刑事诉讼这一程序,案件就没有办法展开认定,犯罪的不到打击,刑事纠纷也不能解决,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刑事诉讼是刑法两个最近被要素——犯罪和刑罚之间一个连接,是一个过程。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法也是离不开刑法的,刑法是对保护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如果一旦没有了刑法,那么定罪量刑就没有了标准,诉讼过程也会无的放矢,刑事诉讼法也没有了实际的意义,对于国家惩处犯罪来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他们的共同的功能就是处理犯罪引发的刑事纠纷,真是因为这样,才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到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关于加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协调与衔接的建议-1

关于加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协调与衔接的建议-1

关于加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协调与衔接的建议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国际犯罪严重危及到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发展,因而加强对国际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已成为国际社会所必须面对的一项严肃的课题。

应该说,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经为严密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网作了不懈的努力。

但是,由于当今世界各国在文化传统、社会政策、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国际社会在惩治国际犯罪方面,很难达成协调一致的全球一体化的刑事法律规范,即使是已经达成的国际公约,如果没有国内法的支持和呼应,其效力往往也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法得到执行。

为了满足打击国际犯罪的现实需要,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惩治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举措,为惩治其境内的国际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在惩治和防范国际犯罪方面一向重视和努力。

建国后不久,中国就明确承认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和制裁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决议,并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后,中国又陆续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一系列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的国际条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进一步严密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网,1997年较为全面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许多方面均较过去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惩治国际犯罪的诸多刑事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战争犯罪、毒品犯罪、环境犯罪、恐怖犯罪等的规定,就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国际刑法规范的内容。

但也毋庸讳言的是,中国关于国际犯罪的刑事立法还存在不少缺陷,因而未能充分发挥其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效能。

本文拟对中国现行刑法典在体现国际刑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协调与衔接的措施进行研究。

迄今为止,一些国际规范性文件树立生命权的特殊保护观念,确立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并确立了一系列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如死刑适用的范围为最严重的犯罪;任何人只要其在犯罪时未满18岁,便不得被判处死刑;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精神病患者不得执行死刑等等。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摘要“互相配合”原则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倍受人们争论的问题之一,以往学者论及刑事司法原则中“互相配合”原则时,往往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方面论述,而很少单独从“互相配合”原则方面直接入手来加以思考从而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

针对这一现实,本文试图围绕“互相配合”原则经过对其研究问题的提出、来源和现状、思索的阐述,分析讨论如何对其正确定位,设想了一套解决问题的措施,从而保障刑事司法机关国家刑罚权的正确实施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互相配合”原则来源与现状正确定位解决措施1Brief Discussion criminal judicial authority "complementeach other" principleAbstract"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as one of the problems much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debate, scholars discussed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justice "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often from the division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on, mutual restraint, "the three discussed, rarely separate from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direct start to think some of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adjustment. For this reality,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focus on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raised by their research questions, sources, and the status quo, thinking expounded the correct positioning of the analysis to discuss how they envisage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solv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riminal justice the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Power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fringe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justice.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complement each other" Source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orrect positioning solving measures目录导言 (1)(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二)现有文献综述 (1)一、“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提出二、“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与现状(一)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二)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现状三、对“相互配合”原则的思索(一)“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应平行存在”观点的思考(二)“只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制约”观点的思考(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以互相制约为主,互相配合为辅”观点的提出四、“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解决措施(一)从立法的角度上修改三机关“互相配合”原则(二) 增添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三) 加强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道德修养、待遇与地位(四) 加强上级部门和群众对公检法部门的监督五、结语………………………………………………………参考文献 (16)谢辞 (17)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二)现有文献综述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法调整对象新说一

刑法调整对象新说一

刑法调整对象新说(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任何一个部门法之所以能独立存在,就是因为它有着与别的部门法不同的调整对象。

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刑法典还是刑法学都没能正确揭示刑法的调整对象。

而调整对象的确立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刑事立法及刑法学体系是否科学。

因此,加强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刑法的调整对象既不是广泛的社会关系,也不是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对刑法的调整对象应进行多层次的剖析。

从表层看,其调整对象是刑事关系(或刑法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下同);从中层看,其调整对象是刑事责任关系;从深层看,其调整对象是政治关系。

刑事关系和刑事责任关系是对刑法调整对象的法学认识,政治统治关系是对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认识。

一、刑法调整对象的若干观点评析就笔者所知,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广泛社会关系说〃、〃罪刑关系说〃和〃刑事法律关系说〃,其中,以〃广泛社会关系说〃的影响最大。

(一)〃广泛社会关系说〃评析该说认为:〃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广泛,凡是涉及到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刑法都要予以保护。

〃(注: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所有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都同时借助于刑法的保护和调整。

〃(注: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12页。

)一些法理学教科书也认为:〃刑法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

〃(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年版,第327页。

)该说在我国影响最大,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也最大。

笔者认为〃广泛社会关系说〃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1.该说不符合刑法的本质。

刑法是国家制裁犯罪分子的法律,而犯罪的本质是危害整个社会的行为或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

因此,刑法只应调整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者、统治者的国家在同犯罪行为的斗争中发生的关系,即只调整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调整什么广泛的社会关系。

法律与社会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平衡

法律与社会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平衡

法律与社会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平衡法律与社会: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平衡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承载着调适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现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过程中,常常涉及到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社会之间如何进行平衡,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一、法律:公正与合理的代名词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正和合理的特点。

它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和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应当与社会利益相契合,既要符合基本的法治原则,又要适应时代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发挥调适社会利益的作用。

二、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重要性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利益是广大公众利益的总和,既包括个体的权益,也包括整个社会的利益。

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能够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法规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三、权益的平衡和保护法律在调适社会利益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关系。

例如,法律要求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但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时,也需要对隐私进行适度侵犯。

此外,法律还需要平衡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益关系、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权益关系等等。

通过权益的平衡和保护,法律能够使社会各方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共同发展。

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与合理权衡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法律调适的核心目标之一。

然而,在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需要对不同利益进行合理权衡。

以环境保护为例,法律在平衡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之间时,需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长远利益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权衡,法律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并在经济、环境、社会等多个领域中达到平衡。

五、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在调适社会利益方面也需要与之结合。

市场经济的特点是自由竞争和追求经济效益,因此,法律要能够适应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和刑法之关系分析

公司法和刑法之关系分析

公司法和刑法之关系分析作者:罗珊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5年第09期摘要:公司法和刑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门,彼此之间有着重要的关系。

当某一行为超越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而构成犯罪时,刑法作为其保护法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刑法与公司法又有所不同,因此,刑法介入公司法也是有着其应有的限度。

关键词:公司法;刑法;关系随着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各个法律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也有了越来越多的交集,彼此之间也有了更多的联系。

其中,公司法作为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与国家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也有着重要的关系。

1 公司法和刑法法律体系是指已过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已过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在宪法的主导下,其他各个法律部门和宪法一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来全方位地调整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

法律体系则是由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部门所组成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七大法律部门所构成。

这七大法律部门构成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着调整和规范,缺一不可。

刑法部门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是规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当承担何种形式责任,接受何种形式处罚的法律法规的整体。

它最直接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但这不是它的根本目的所在,它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法益,同时,也可以说刑法作为一种最后手段的部门法,在其他部门法不能保护其法益之时,都会诉诸刑法,由其惩罚犯罪,保护法益。

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法,那就不得不说是民法商法部门了。

民法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又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用近代上市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诸多发面的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当中也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那公司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市场主体,广泛地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

对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关系的认识

对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关系的认识

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责任等事项,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他部门法是指除行政法以外的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商法等各门学科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规范市场行为或者维持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和区别:
1. 行政法的特点是明确的行政层级、特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

它是一种特殊领域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点。

2.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有相互联系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行政法既受其他部门法的制约和影响,如合法性原则、权力滥用禁止原则等;同时也对其他部门法进行补充和具体化,如行政法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

3.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不同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行政法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而其他部门法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关系。

总之,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相互关联的两个部分,它们在保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和部门法的关系

法理学和部门法的关系

法理学和部门法的关系而部门法呢,就像是一位实用主义者,脚踏实地,专注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这位朋友是个极其务实的人,擅长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他拿着法律书本,满脑子都是“怎么做才对”的想法。

他在日常生活中,帮助人们处理合同纠纷,家事纷争,甚至是交通事故,真是个热心肠,哪里需要就哪里去。

每当有朋友遇到法律困惑,他总能迅速给出建议,甚至把复杂的法律条款简化成几句通俗易懂的话,真是“法理”与“实用”的完美结合。

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就更有趣了。

可以说,法理学为部门法提供了哲学基础和理论支持,就像一位智者为年轻的追梦者指引方向。

法理学家的思考,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背后的道德和伦理问题。

比如,为什么某些行为是合法的,而有些却是不被允许的。

这种深入的思考,像是给法律加了一层光环,让我们在看具体法律条款时,能更清楚其中的道理。

反过来,部门法又像是一位实战派,为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

法律的真实世界,总是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案例和故事。

这些故事能够让法理学的理论更生动,毕竟,理论再美好,最后还是要落到实处。

部门法通过具体的案件和实际的应用,让法理学的理论得以检验和发展。

两者就像是一对珠联璧合的搭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很多时候,法理学和部门法的关系也能在日常生活中找到影子。

就像当你在街上看到交通标志,知道红灯停,绿灯行,这就是部门法的表现。

可要是没有法理学的引导,为什么要遵守这些规则呢?法理学告诉我们,遵守法律不仅是为了避免惩罚,更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与正义。

可以说,法理学让法律不再冷冰冰,而是有了温度,有了情感。

有趣的是,很多法律问题其实是法理学和部门法结合的结果。

想象一下,某天你看到邻居的狗乱跑,结果撞到了你的花坛。

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具体的责任划分(部门法),还关系到我们对邻里关系的道德理解(法理学)。

这时候,法理学的思考就显得格外重要。

它让我们明白,处理这些问题时,不仅要看法律条款,还要考虑道德责任,怎样才能让大家都满意。

刑法学中的犯罪预防与惩罚的平衡

刑法学中的犯罪预防与惩罚的平衡

刑法学中的犯罪预防与惩罚的平衡犯罪预防与惩罚是刑法学中两个核心概念,它们的平衡关系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预防强调通过各种方式避免犯罪的发生,而犯罪惩罚则着重于对犯罪者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犯罪预防和犯罪惩罚在刑法学中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是刑法学领域一个长期争论的焦点。

首先,对于犯罪预防和犯罪惩罚的平衡,可以从社会影响的角度考虑。

犯罪率的高低不仅影响一个社会的安全与秩序,也直接关系到该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发展潜力。

因此,在制定刑法政策时,我们不能只是追求简单的惩罚,而应当注重犯罪的预防。

通过教育、宣传、培训等手段,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观念,减少犯罪的机会和诱因,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在构建法律制度时,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护力度,避免因法律保护不到位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其次,从犯罪惩罚的角度考虑,对于犯罪的惩罚是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的表现。

犯罪行为不仅对于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底线,因此必须受到惩罚。

惩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刑罚制度,给予犯罪者应有的惩罚,以达到震慑其他潜在犯罪者的效果。

犯罪惩罚应当依法进行,纠正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同时也需要关注对犯罪人员的再教育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指导,以实现刑罚的双向作用。

犯罪预防与惩罚的平衡也需要从刑罚程度的角度进行考虑。

严厉的刑罚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但过度应用刑罚可能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引发不公正现象。

因此,在制定刑罚政策时,应当考虑到刑罚的程度与具体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应,避免过度的惩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还应注重对于犯罪者的个案分析和环境背景分析,通过科学合理的刑罚量刑,使刑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威慑和社会教育的作用。

此外,犯罪预防与惩罚的平衡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犯罪问题已经超越了国界的限制。

论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

论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

论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行政法与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律,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在各自适用领域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两者在许多方面上存在交叉、借鉴和相互依据的现象,尤其是对我国,由于行政处罚制度的存在,使得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因此对两者关联性及相互影响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行政法和刑法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主要用于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避免出现滥用行政权的现象,避免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从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的法律条规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处罚。

其中,行政行为主要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人或事件所作的特定处理;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的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

刑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学,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的特殊属性,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当其他法律不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就需要刑法保护,再加上刑法的制裁手段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成为了其他法律的重要保障,而且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都要借助于刑法的进行相关调整和保护。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法定原则。

二、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一)关联的定义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主要指的是行政法与刑法在具体对象以及处理程序方面存在的交叉、借鉴、冲突和衔接等关系集合。

依靠行政法与刑法在责任、行为及惩罚方面进行区分,其中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主要是指行政法与刑法间的交集以及由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所引发的交叉,冲突主要是指行政法与刑法间以及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程序处理上出现的矛盾或排斥状态。

上述几种状态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二)关联的特征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主要有广泛存在性、相互转化、互为前提这三个特征。

1.关联广泛存在。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价值和规范的学科,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而部门法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制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

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理学对部门法的指导作用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价值和规范。

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制定和解释部门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法理学中的法律原则可以为制定部门法提供指导,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公正原则等。

这些原则可以帮助立法者在制定部门法时考虑到各种利益的平衡,使得部门法更加符合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要求。

法理学中的法律价值也可以为制定部门法提供指导。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所体现的道德、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价值。

例如,宪法中所体现的人权、民主、法治等价值可以为制定部门法提供指导,使得部门法更加符合宪法的要求。

二、部门法对法理学的发展作用部门法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

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原则、价值和规范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法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到法律的效力、适用范围、解释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法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部门法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范,进而推动法理学的发展。

三、法理学与部门法的互动作用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互动作用。

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制定和解释部门法提供指导,而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会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原则、价值和规范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法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法理学中的法律原则可以为制定部门法提供指导,而部门法的实施过程中,也会涉及到这些原则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部门法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这些原则的具体应用,进而推动法理学的发展。

四、法理学与部门法的矛盾与统一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矛盾与统一。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价值和规范,而部门法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制定的法律规范。

行政刑罚 ——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一)

行政刑罚 ——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一)

行政刑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一)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刑罚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把握着刑罚的大权,而是指某种刑罚施予的根据来源于行政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对违法者危害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达到比较严重程度的情形,规定了刑罚。

也就是说,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人,由法院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依刑事诉讼程序所实施的制裁1]。

这样,行政法与刑法就直接挂上了钩:课处刑罚,除了按照刑法外,还要根据行政法。

在人们期望着一部刑法典包揽一切定罪量刑所需要的规定时,行政刑罚在实践和理论上还有没有必要存在和涉及,这里不妨从改革开放所带给国家的任务谈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违法或经济犯罪现象明显增多。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九十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制定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减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及《夫于舞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

尽管这些决定增设了刑法典原来所没有的新罪名,如《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欠税罪";《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增设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谎报财务会计报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财产罪"、"提供虚假资产证明文件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以及"侵占罪"等多种新罪名。

但立法仍赶不上社会的实际需要,因此设立新罪名的一些建议常常见诸报端。

如以1995年的《法制日报》为例,有4月20日"建议设立非法侵犯电脑网络罪"一文,6月1日的"增设证券欺诈罪刍议"一文,6月22日的"谈设立拒不偿还债务罪"一文,7月27日的"应设立见危不救罪"一文,以及8月10日的"给恐吓一个’恐吓’--增设"恐吓罪"的建议"一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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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
作者:李宗儒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5期
[摘要]刑法是一部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是由调整社会的关系决定的。

相关部门法在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法律调整当中,我国的刑法是与之相适应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较多问题,比如刑法的前提性规范欠缺,在法律的制裁上,衔接尤为不合理包括在刑法上,入罪的根基不牢固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相关的法律作进一步的完善,在法律用语、制裁和规则上都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部门法和刑法进行完善。

坚持动态上的适时犯罪方向和犯罪化,加强相关部门法与刑法的调整和合理规划。

【关键词]部门法;刑法;调试
对一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类,在管理学上,一直以来对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都存在着许许多多的争议。

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相关义务,包括我国的社会制度,都是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同时我国也存在很多部门法的基本类型,包括: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环境法和刑法等。

在法律关系中,关系较为明确的是宪法和刑法,是基本法和具体法,即母法和子法之间的关系。

但是无论是从刑法理论还是其他部门法的理论上来说,经济法和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随着时间的推移,近年来,多种法律存在着交叉的状况,一些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现象日益增多,对此,多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受到相应的重视,并在我国的刑法立法、刑事司法等相关领域成为热点话题。

我国法理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重要司题,就是要懂得如何看待和使用恰当的刑法处理方式解决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问题,在法理学界长期以来都存在很多说法。

其中标准说、唯一标准说和主辅标准说这三者之间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主辅标准说还是得到大多数专家学者支持的。

他们认为法律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其次才是法律用以调整的不同方法。

一般来说,确定不同部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在法理学中,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对于相关部门法和刑法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把握:
(一)法律调整对象: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划分的实质标准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需要调整的对象,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社会关系的种类和范围。

但是对于刑法是否需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巨大的争论。

主要的
区别在于刑法所涉及的面比较广,包括社会的各个方面,所以很多学者都认为,对于刑法来说没有一个独立调整对象,也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目前来说,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刑法已经没有争论了,但是对于其调整对象,还是存在争议的。

社会关系作为刑法的调整对象,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这样,而是其中具有很重要的社会关系。

首先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但是并不是罪行关系或是刑事法律关系;其次刑法调整的对象并不是针对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是只针对某些特殊较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调整方法: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划分的形式标准
国家的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强大后盾,所有法律调整也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对于那些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和承担一定的后果,受到来自于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刑法在所有的调整方法中,无疑是最为严厉的。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刑法不仅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自由权利和财产,更要重的是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所以对于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划分,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还不能明确,刑罚就作为区分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的唯一外部标志。

在逻辑上,刑罚这个概念是刑事法学的基础,在形式上界定刑事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唯一标准很大程度上跟是否运用刑罚有较大的关系。

从根本上看,国家授予刑罚制裁这种特殊的严厉性是为了保护或是实现国家一些重大的利益不受侵犯,可以有效防止其他部门法对这些利益保护不足,这就决定了为什么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同一个独特的地位,是其他部门的保障法。

如果刑法不存在,那么其他部门法将得不到有力的实施,因此刑法从根本上来说是法律中的法律,具有针对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二、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关系
刑法是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在这个程度上决定了相关部门法应该和刑法保持着良好的衔接,不仅是体现在法律规范上的静态衔接,而且在动态平衡的法律调整范围上也应该有所体现。

(一)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静态关系考察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从静态法律规范上来看,主要体现为法律后果和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方面。

首先,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的核心要素,总体上可以看出,与刑法保持衔接是相关部门法规范作为刑法的前提性规范,这是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基本衔接模式;其次刑法暗示性地将相关部门法作为规范的前提。

这种情况表示认定犯罪的前提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指示,只是需要按照相关部门法的规定,对社会上各种违背法律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除此之外,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也明确的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表明,同时,也表明了两者之间在规范化上的竞合。

但是这里要明确,有关部门法的规范的前提对刑法没有进行干预,
只是在实际上成为刑法规范的前提。

这主要体现在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过失犯等典型的开放性犯罪构成的场合。

(二)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动态关系考察
首先将民事、行政当作犯罪行为来处理会扩大对相关部门的调整范围,这从刑法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来看,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治理不足的前提主要是民事、行政和其他相关的司题得不到解决;其次是犯罪行为的出罪化,就是在制裁范围内将一些犯罪排除在刑法的范围,以此来作为非犯罪处理,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刑事责任转变为民事责任。

三、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不协调的现实体现
首先,刑法的前提性规范缺失。

在民事违法中,部分犯罪性还不足,主要是指民间的相互借贷行为上,对于这方面的犯罪,刑法的规定较少,部分行政违法性也不均衡;其次,法律制裁防止衔接不合理。

在制裁方式上,各种制裁方式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衔接关系,包括刑事制裁具有的最后刑都是由刑法的保障法地位所决定的。

然而在民事犯罪上,民事等部门法则没有办法对其实施制裁,所以就目前我国现有的情况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对违法行为的形式制裁上还存在着明显的过度缺陷。

四、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试
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协调规范相关部门法的衔接比较符合科学发展观,需要对相关部门法的调整范围合理的安排。

在这种静态关系调试发展中,首先是法律用语的合理衔接,避免法律用语之间的差异带来的法律实行困难;其次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制裁的合理协调和平衡。

对于法律规则要使我国的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规则相对平衡。

在动态关系发展中要适度地把握犯罪化,这是相关部门法和刑法关系动态发展的主要因素。

认清适时非犯罪化是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需要,法制的建设和健全非常重要,这对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出现的种种犯罪现象有着很好的制约作用。

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对刑法司法制度的改进逐步的引入一些民事手段,有利于一些衔接不够完整的部门法对犯罪人作非犯罪化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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