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审证据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精选资料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为了改正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的一项补救措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设立民事再审制度 是为法院判决的正确、合法、合理提供保障,以期维护诉讼当事 人的实体权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再审程序。
但由于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裁判, 许多国家都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提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所引起的消极影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审判监督解释都没 有规定明确的可以具体操作的标准来认定什么是新发现的证据,所以人民法院大多选择以是否在原审庭审中提出为界。
即,如果 该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提出,则不是新证据;如过没有提出过, 则可认定为新证据。
而这就必然导致当事人致力于反复去寻求'新证据’来启动再审程序, 从而致使司法稳定性遭到破坏, 极易引起当事人缠诉,并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
具体表现在以下 五个方面:(一)冲击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已然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审裁判, 如果因新证据的出现而随时 被提起再审或改判,致使已生效民事裁判所固定的权力义务关系 重新回到不确定的状态。
(二)损害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影响司法权威生效裁判因随时提出的新证据而再审和改判,这种朝令夕改 的做法必然使民众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产生动摇,使民众不再信 赖法律,进而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致使当事人怠于履行举证义务,降低民事诉讼的效率定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它是民事诉讼制度所以当事人会因为有新证据可启动再审的规定这一退路,所以其在一审中很有可能不会尽力去收集证据或者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不提交证据,拖延时间,随着情况发展使其变得对自己更为有利时,才据此申请再审,谋取更多利益。
怠于举证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发生,而这对另一方相信法律并依法办事的当事人来说极其不公平。
另外因有新证据而随意启动再审,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的效率。
和运用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民事再审案件中新证据的认定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对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
这是最高法院在2007年民诉法修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下发的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对再审民商案件中新的证据问题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一方面,《解释》对何为再审“新的证据”予以界定。
该《解释》条文第一款将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等三种情形,明确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又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条第二款中将其规定为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
另一方面,在新的证据对待的条款中,该《解释》在该条第一款中规定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在该条第二款中,司法解释明确,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即自身过错,在原审程序中未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请求,要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用诉费制裁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应当遵循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
与以前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时,司法解释将被申请人主张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费用,归为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决定,当事人不能对此提出上诉救济;将被申请人主张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归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此项《解释》及之前的民诉法修正案,最为核心的改革理念就在于建立再审之诉,进一步明确原则上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以此避免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明确了再审申请书的制作要求,再审申请书由此成为法定诉讼文书之一;规定将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及时通知对方被申请人,不仅平等保护了对方当事人应有的抗辩权利,而且增加了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的透明度;明确了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以此确保申请再审案件获得快速审结;明确了以裁定方式结案的要求,去掉了以往采用通知方式单方驳回申请人请求的做法,使得申请再审的诉讼特性更加鲜明。
再审事由之“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解
再审事由之“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
正确理解该法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事实为根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本原则,也就是说,没有案件基本事实,法院将无从裁判。
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绝大部分是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而错误的根基也自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该理由是绝大部分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条规定也可谓是申请再审的最为重要的法定事由。
一、认定事实的内涵认定事实是指通过确定的证据按照既定的规则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过程。
事实认定的过程在审理案件中处于中间环节,连接着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认定事实问题,需要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活生生的纠纷根据一定的框架分解、界定、重新结构成法律问题。
也就是说,“事实认定”中的事实不是一般的事实,而是对本案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何认定事实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由于裁判者要查明的是业已消失并且永远不可能重现的案件事实,而法官的司法裁判需要建立于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这个基础却是要通过司法认知来实现的,司法认知又总是逆向的,是从现在的事实和证据推断先前的事实。
逆向推断的认定也就决定了人们对已经逝去的事实,可能无法完完整整地还原,也就是说在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明中不可能做到每一案件都能达到客观真实。
这种认知过程与自然科学的研究、论证也是不同的,因为自然科学的研究、论证过程相对单纯。
而案件客观真实的认知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科学求证过程。
特别是运用证据上,达到法律真实的认知本身就是一门较难的学问。
何况裁判者面对的是利益互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为了胜诉,当事人往往将歪曲的、甚至完全虚构的事实陈述于法庭,提供虚假的书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为法庭查明事实设置重重障碍。
因此,面对这些现实中的复杂情况,可以说不是每一位刚刚经过法学专业教育的人都当然地明白如何认定事实,懂得如何裁判。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甄别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甄别作者:李万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摘 ;要“有新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之一,如何对新证据进行甄别,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新证据”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导致适用上存在不一致。
本文试着从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主观要件进行探讨。
关键词再审程序新证据甄别作者简介:李万军,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10-0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之一,对新证据的理解和甄别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启动再审程序。
何为新证据,民事诉讼法没有给出确切的标准,审判实务中主要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认定,但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别甚至矛盾之处,从而导致法官在适用尺度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那么,审判实务中应该如何甄别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关于“新的证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再审事由之一,对于“新的证据”没有进一步的释明,只是提出该新的证据需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该司法解释主要是从证据发现的时间方面进行界定。
所谓新发现,应当是指在此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不存在;或者虽然出现、存在,但从当时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当时的条件等诸多因素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
①通俗的讲,该司法解释的“新的证据”主要包括“新出现的新证据”与“新发现的旧证据”。
对于“新出现的新证据”,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不应当纳入再审新证据的范畴,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新的诉讼方式来寻求法律救济。
论民事再审审查中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
论民事再审审查中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作者:陈雨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1期摘要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能够启动再审的案例占比不大,除非出现扳倒性的证据或事由,能够证明原审案件裁判出现错误或重大瑕疵。
新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之一,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启动再审程序、能否推翻原审裁判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包括很多的司法工作者在内的再审申请人在现实中往往并不能合理运用再审新证据制度,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实体公正。
本文立足于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再审新证据制度进行分解说明,通过现象挖掘问题本质,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新证据民事再审认定审查运用作者简介:陈雨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会计(双学位)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1.045一、民事再审中的新证据概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列举了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其中第一条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然而在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对新证据的表述和界定十分笼统、模糊,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不便于操作。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新证据的界定又做了相关的具体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对新证据制度作出了相关的限制性解释,规定实行相对化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明确举证时限届满后的后果,即证据失权。
结合立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再审新证据至少包括:(1)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2)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出现;(3)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已经出现,但当事人提出后未被原审程序审查认定的证据。
二、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一)形式要件——“新颖性”民事再审新证据必须具备“新颖性”的形式要件,是判断新证据的客观、外在的要件,是相对于已经实际发挥作用的证据而言的,即在原审中完成了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的证据。
再审重要法律依据
再审重要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听证会陈述范文
再审听证会陈述范文
再审听证会陈述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案的再审申请人,我因不服原审判决,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听证会中,我谨代表自己,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陈述。
首先,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
我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出入。
事实上,我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
因此,我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出入,请求贵院对此进行重新审查。
其次,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
我认为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这些证据在原审中并未经过充分的质证和认证,而且也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
因此,我请求贵院对这些证据进行重新审查和认定。
最后,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的规定,但原
审法院却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的规定。
因此,我请求
贵院对此进行纠正,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我请求贵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关于民事案件再审审查阶段新证据的调研分析
关于民事案件再审审查阶段新证据的调研分析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民事案件再审审查阶段新证据的调研分析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生效裁判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案件应予再审。
为了解新证据再审案件及再审原因之具体情况,本文以民事案件再审审查阶段新证据作为调研对象,以我院2017-2019三年间因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为调研对象,试图了解新证据事由在再审审查阶段中运行实践、遇到的相关难题,最后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做好再审审查阶段相关工作,把握好审判程序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
一、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民事案件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原审阶段存在的问题1.原审缺席审理及缺席判决情况严重原审缺席审理及缺席判决导致当事人既丧失在庭审中抗辩权利,同时也丧失上诉的权利。
多数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才知道案件的存在,并只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再审审查阶段试图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还需要抓紧寻找新证据,并在取得新证据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防止超过再审申请期限。
对原审缺席的被告来说,还要承担严格的再审审查标准,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所需承担再审审查的诉讼成本与败诉风险都远大于正常的一、二审程序。
对再审申请人来说,每一步都举步维艰。
2.原审审理缺少质证环节缺席审理带给法官的难题就在于证据的采信难。
对席审理中双方可以举证、质证,每一项证据都必须经过庭审的把控后再决定采信与否,但缺席审理中,仅原告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被告又是沉默的,这就导致原告举出证据无法被质证,既然无法质证,真伪性就很难判断,但是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在没有相对方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原则上也很难说不采纳原告所举证据,如果不采纳不支持,又该如何面对原告压倒性的优势证据,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裁判如原告所请,利于原告。
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解读
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解读《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为您推荐】沙县律师泗县律师黄梅律师罗庄区律师北仑区律师谯城区律师新沂市律师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的纠错手段,其地位自然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全面总结民事诉讼法的再审规定供大家可能之需,切不从理论上讨论此问题。
1、再审新证据对于是否应当采信作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中的“新的证据”,《民诉解释》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考量:首先,从实质要件看,必须是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证据,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
这主要是从新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和原审主要讼争事实的关联性上考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救济程序,只有具有充分证明力,足以动摇原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的新的证据,才能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
其次,从主观要件看,再审申请人应当对其未在原审中提交证据说明理由,这主要考量再审申请人对逾期提交证据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或恶意。
如果再审申请人未能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的,则即使出现新的证据,也不构成法定的再审申请事由。
2、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事由,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注意区分这一再审事由与依据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区别。
《民诉解释》第3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不属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
据此,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虽然未经质证,但原审法院将其作为裁判根据的,则当事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的规定,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而不应依据第200条第1项申请再审。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界定与适用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界定与适用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新的证据的规定十分有限,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一直以来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问题。
本文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进行了研究并对再审新证据的界定进行了理性思考,提出不同程序中新证据的理解与界定,并从形式要件、主观要件和实质要件三个方面,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条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新证据、认定条件、适用限制一、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新证据的规定极为简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创设了举证时限制度。
《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证据这一再审事由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监解释》),该解释第10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规定,该条明确了新证据的四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新证据的界定(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证据规定》第41条作了规定。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这里的”新发现”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出现的证据,即该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尚未出现,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出现。
二是之前虽已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该证据已经出现,也即该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已客观存在。
再审申请事由怎么写
再审申请事由怎么写
再审申请事由的写作格式因具体情况而异。
通常,再审申请事由书
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导言、案件概述、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再
审理由等。
以下是一个参考的再审申请事由的写作示例:
【导言】
尊敬的法院:
我是申请再审的当事人X,现就某案提出再审申请,特陈述如下:【案件概述】
本案系涉及XX的XXXX一案,原判裁定于XXXX年XX月XX
日作出。
原判认定XXX,判决X。
但经反复研究、调查及证据分析后,我认为原判存在明显的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因此现申请再审,
望法庭予以审查。
【事实和证据】
1. 针对原判中的某一关键事实或证据,可以进行具体描述,并引用
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适用】
1. 针对原判中的法律适用错误,对法条进行引用,并进行分析和论述。
【再审理由】
1. 对于原判的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可逐一列举,并在文字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 对于原判的XXX问题,提出自己的合理解释,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等支持材料;
3. 若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支持再审的必要性,可以进一步陈述和举证。
【结尾】
基于以上理由和考虑,我诚挚地希望贵法院能对本案展开再次审查,并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特此申请。
再审申请人:(甲方)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简单的再审申请事由的写作示例,具体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和法律要求进行书写。
请结合您的具体需求和个人情况,合理调整并
填写内容。
论再审复查证据的适用
请 再 审 , 当在 某 些 方 面 判 决 、裁 定 应 发 生 法 律 效 力后 二 年 内 提 出来 , 律 法 规 定 的 两 年为 申请 再 审 的期 间 , 管 不 当事 人 申请 再 审 的理 由如 何 , 只要 超 过两 年 期 限 , 不 得 通 过 当事 人 申请 均 再 审这 一 渠 道 引 发 再 审 程 序 。 例 如 , 原 告 诉 被 告 借 款 十 万 元 未 还 , 向 法 并 院提 交 了被 告 写 的借 款 条 , 告 称 借 被 款 已还 , 告 曾 写有 收条 ,因 当时 原 原 告 未 找 到 , 未 收 回 ,原 告 所 写 的 收 故 款 条 也 因存 放 何 处 记 不 清 了 , 以此 并 向人 民法 院 申请 再 审 。 里 的 原 告 写 这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如 不 可 抗 力 应 作 例 外
的 规 定 。经 过 证 据 失 权 制 度 的 过 滤 ,
原 判 决 , 民 法 院应 当对 案件 予 以再 人
审。在原 审活动 中 , 当事人 没有提供
该 证 据 ,法 院 也 就 不 能 发 现 该 证 据 , 虽 然 当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有 该 证 据 , 没 有 收 集 到 , 没 有 收 集 的原 却 而
因是 当事人 自身 的原 因造成 的, 故法 院 以 此 判 决 被 告 败 诉 。原 判 决 生 效 后 ,被告提供了原告写 的收款 条 , 这
份 收 款 条 的 证 据 ,就 足 以 推 翻 原 判 决 , 民法 院 应 当对 该 案 再 审 ,如 果 人 在 该 判 决 生 效 两 年 后 , 告 以 原 告所 被 写 的 收 款 条 而 向人 民法 院 申请 再 审 , 按 照 民 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 , 已超 过 法律 规 定 的 期 限 ,这 份 真 实 的 证 据 , 已 也 经 没 有 了证 明效 力 。 新 的 证 据 的 出 现 以及 由此 改 变 原 判决 裁 定 , 因为 原 判 决 认 定 的事 是 实 由于 新 的 证 据 的 出 现 而 发 生 了 变 化 ,导 致 了 原 裁 判 的 依 据 发 生 了 变 化 , 在 的裁 判 结 果 在 新 的 证 据 的 条 使 件下欠缺了合理流动性 , 并不能以 但 此 否认原裁判 结果 在 当时条 件下存
从一个再审案件浅谈民事诉讼证据新规定
从一个再审案件浅谈民事诉讼证据新规定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肖某与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陈某签定一购房协议,陈某依约付定金10万元给了肖某,但肖某未依约将该房转让给陈某,陈某诉至法院,原审裁决适用定金罚那么,肖某不服,申请再审,并提供其在5月30日与陈某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证明已退还陈某万元,从该谈话录音中能够清清楚楚地听到如此的内容:“你是不是承认我退了万元给你?”“我承认。
”依照录音的上下文可知该万元是待证事实无疑。
在庭审中,陈某否定该录音的真实性,但同时……谈话录音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其证明效劳在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只是在一样意义上讲,证据必需合法。
最先且最具体的规定出此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利用的批复》中,以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利用,这就排除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像资料作为证据利用的可能性。
在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假设干规定》)实施之前,非法取证的效劳,一直是众口纷纭。
《假设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这一规定对“非法”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必需是明确地侵犯了他人的某种权益,或违抗了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规定。
至此,学术界虽仍有争议,但不合不大,普遍以为电视暗访,擅自录音不必然确实是非法证据。
只有侵犯了隐私权,侵犯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才成为非法证据。
在本案中,谈话录音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证据,但陈某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说这是“对方捏造的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的经典原那么,证明责任的分担阻碍着证据的证明力,从而阻碍案件的裁决结果。
证明责任的内涵要紧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说服责任,不利后果的承担责任。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新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科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步骤,是证明或驳斥理论的重要方式。
新证据的可靠性会严重影响科学研究的结果,当接受出现新的证据时,强制性的审查和认定对于确定证据的可靠性、可Օ义性以及与现有理论的一致性都十分重要。
因此,新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过程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审查和认定新提交的证据应以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以确保认定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同时,为了获得有效的结果,新提交的证据应该先进行正确的测定和建模,验证是否符合科学标准,之后才能进行审查和认定。
审查和认定新提交的证据应根据以下几个基本标准:
一、新提交的证据必须满足相关科学理论。
认定新提交的证据是否可靠,首先应当查看其是否符合已有的科学理论,如果其与现有科学理论不一致,则可能是错误的。
二、新提交的证据必须具备可用性。
新提交的证据除了满足科学理论外,还必须具备可用性,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这一点在审查和认定新提交的证据时尤为重要,对于可靠的结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新提交的证据应当仔细审查,排除偶然因素造成的误差和干扰。
新提交的证据应当经过反复审查,排除偶然因素和其他外部因素/环境因素造成的误差和干扰,以便最大程度地确保证据物理性和准确性。
四、新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验证和确证。
在审查和认定新提交的证据时,还应当考虑其经过验证和确证,以确认证据的可信度。
只有经过验证和确证的证据才能被认为是可靠的。
最后,审查和认定新提交的证据时,最终应当依据证据提供者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来权衡,考虑科学性、统计学意义和实用性,以便尽可能取得有效的结果。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中再审程序对证据的处理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中再审程序对证据的处理问题司法考试民诉中再审程序对证据的处理问题:【例题多选题】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
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
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
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85)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再审程序对证据的处理。
选项A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据此可知,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检察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选项B错误。
本案中的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选项C正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录音虽系高某偷录,但没有违法和侵权他人合法权利,因此,可以作为质证对象。
选项D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学员问:老师:D项中,再审法院应当是依申请决定不公开质证吧?我们老师回复:答案没有问题。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我们原创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再审申请书,证据材料,书面审理声明
再审申请书,证据材料,书面审理声明尊敬的法庭:我是申请人XXX,特向贵庭提出再审申请,以修正原判的错误。
在此,我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声明希望本案能够以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公正审理和保障双方的权益。
一、再审申请理由针对原判的判决结果,我认为存在以下错误:1.证据不足:原判在对本案作出判决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原审过程中,我提交了多份有力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指控是无根据的。
然而,法庭在判决时并未充分审查这些证据材料,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
2.违反法律程序:原判在判决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询问,而是过于倚重某些证人的证词,这明显违反了公正审判原则,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
3.判决错误:原判对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存在错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指控。
然而,原告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的罪行。
而法庭在判决中却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和分析,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
基于以上理由,我特向贵庭提出再审申请,希望法庭能够对本案重新审理,以纠正原判的错误,保障我的权益。
二、证据材料作为再审申请的一部分,我特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调查报告:附上相关调查机关对本案的调查报告,证明原告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2.证人证词:附上多位证人的证词,证明我的清白和无辜。
3.相关物证:提供与本案相关的物证,包括录像、录音等,证明原告的指控是站不住脚的。
以上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原告的指控毫无根据,我应当被宣告无罪。
希望法庭在再审中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审查,确保公正和公平。
三、书面审理声明我特此向贵庭声明,希望本案能以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
书面审理是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一种方式,可以减少人员聚集和时间成本,保障审理的公正性和权益的保护。
以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再审,不仅可以降低审理成本,还可以减少可能的干扰和压力,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再审新证据证明范文
再审新证据证明范文尊敬的再审法官大人:咱今儿个可得好好唠唠我这再审新证据的事儿。
我得跟您说说这证据是咋来的。
就像那意外发现的宝藏一样,我本来都觉得之前的事儿就那么定了,可谁知道呢,生活就是这么充满惊喜(之前的判决对我来说是惊吓)。
这证据就突然出现在我面前了,那感觉就像是老天爷看不过去了,给我指了条明路。
您看啊,这个新证据是[具体证据内容]。
比如说,这就像是拼图里缺失的那一块,之前的情况看着好像已经很完整了,但其实是有个大漏洞的。
这个新证据就正好能补上这个漏洞,让整个事情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之前的判决就像是在雾里看花,因为没有这个关键的证据。
就好比我们要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小偷,之前只看到他在案发地点附近出现过,就判定他有罪。
但现在我这新证据就像是监控录像,清楚地显示出他当时只是路过,是被冤枉的。
再打个比方,这新证据就像一把神奇的钥匙。
之前我们面对一个上了锁的宝箱,怎么猜里面装的啥都不对,还根据错误的猜测做了决定。
现在这把钥匙出现了,打开宝箱一看,里面的东西和之前想的完全不一样啊。
这证据对之前判决的影响那可太大了。
它就像一阵龙卷风,把之前看似稳固的判决大厦给吹得摇摇欲坠。
因为它完全改变了事情的走向,让整个案件的逻辑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
我可不是随随便便拿出个东西就说是新证据来捣乱的。
这证据是实实在在、经得起考验的。
就像一个诚实的证人,站在那里,大声地诉说着真相,不容置疑。
所以啊,法官大人,您可得好好看看我这新证据,它就像黑暗中的一盏明灯,能照亮这个被误判的角落,还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具体日期]。
再审申请所需材料
再审申请所需材料
一、个人信息
在再审申请中,个人信息是必不可少的。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此外,还需要提供一份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或护照。
二、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是再审申请的核心材料,需要详细陈述再审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申请人应当清晰地叙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格式规范,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三、判决文书复印件
再审申请需要提供被申请再审的判决文书复印件。
判决文书是再审申请的重要依据,申请人应当准确复制判决文书的内容,并标注好页码。
四、证据材料
为了支持再审申请的理由,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
重要的是,申请人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律师委托书
如果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申请,还需要提供律师委托书。
律师委托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和律师的基本信息,明确委托律师代理再审
申请的事项。
六、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再审申请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例如,如果再审申请涉及到财产纠纷,申请人需要提供财产证明材料;如果再审申请涉及到婚姻纠纷,申请人需要提供婚姻证明材料等。
再审申请所需材料的准备是再审申请的重要一环。
申请人应当认真准备这些材料,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只有充分准备,才能提高再审申请的成功率。
然而,再审申请不仅仅是材料的准备,更需要申请人对自己的案件有清晰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只有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再审申请才能得到公正的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再审证据(一)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任何判决一经确定不得再行提起诉讼,这就是法学理论上的“一事不再审理的原则”。
但是,如果发现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若不及时纠正加以改判,就违反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
为了稳妥地解决这一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纠正改判错误栽判的诉讼程序。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是里,一般将此程序分为“再审程序”与“非常程序”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没有“再审程序”,只有与其相类似的“审;前苏联的法律规定与众不同,既有“再审程序”,又有“审判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两者的区别是:“再审程序”,是指对确定裁判发现事实错误而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发现确定裁判有违背法律的错误而依法予以纠正的程序。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而没有规定“再审程序”,根据理论界和有关部门的解释:“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判每一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
但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错案进行“再审”到底可以再审几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纠正错误裁判的案件,本着尽可能地挽回、减少由丁-错误判决或者裁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使错判的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精神,只要有错误就得纠正,并无次数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案件经过多次再审的情况。
如《法律日报》载,1992年6月23日晚9时许胡父\一人在家玩录音机时,陈父父敲开房门入内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不允便强行脱其衣裤,胡竭力反抗并哭叫。
此时胡的丈夫及其表弟一同由外面回家发现此情便与陈父乂扭打,胡父父即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
7月1日胡父父在家发现当时录音机开关未关,己录下6月23日晚事情发生时的声音,遂将录音带复制两盘后,一盘交县公安局承办人作为证据。
1993年1月18日县人民法院以强奸(未遂)罪判处陈父父有期徒刑3年, 陈乂父不服提起上诉,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父父入狱服刑后,又以“与胡父父属通奸关系”,并对录音带提出质疑为理由,提出申诉,并委托律师从县人民法院将案卷中的录音带借出,找到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有关人出证,证明录音带中前部背景与案发时间的电视伴音不相吻合,遂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这一理由,经再审改判陈乂乂无罪。
胡乂乂对再审无罪判决不服,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提供帮助,县人民检察院反而以胡乂乂构成诬陷罪,对其予以拘留管押。
此后胡父父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时,胡父父交出同样的另一盘录音带,经放听对比后,发现其后交出的录音带与案卷中保存的录音带前部的电视背景和屋内搏斗声音内容均不相同,经鉴定胡\\后交的录音带为现场原来的录音带,前一录音带则被某些人做了变造处理。
为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陈乂乂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对陈父父的犯罪作出肯定的结论,经过再审对一审、二审认定陈父父有罪的结论作了否定,又经过再一次的再审,对有罪否定结论再加否定,也就是“对否定的否定”。
从1992年6月23日发案,到1996年10月31日名誉侵权案的审结,共花了4年另4个多月时间,可算是时间长、影响大、教训多的一个典型案例。
从这个案件的处理可以看出,既不符合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不符合维护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给我们留下了一大堆需要冷静思考的问题。
如审判监督程序中还有哪些制度不够完善;如何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担负再审工作的审判人员的素质如何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观念如何增强;对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如何处理等等。
(二)由于我国至今还未制定颁布证据法,有关诉讼证据问题只是在各类诉讼法中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有8条,民事诉讼法中有12条,行政诉讼法中有 6 条,总共为26条,并且证据种类、鉴定结论等好几条是重复规定,可以说法律只对我国证据制度规定了一个粗略的框架,许多具体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与当前实践中的需要显得很不适应。
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从建国以来特别是“文革”以后的十几年中发展很快,也取得了极其重大的成就,这是法学界公认的,但对再审证据理论方面研究涉及甚少,形成一个薄弱环节,至今还有许多问题认识不统一,有待进一步讨论,尤其是多数人只注意了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共性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诉讼证据在各个阶段的个性研究,特别是对再审证据的特性研究,正因为为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忽略再审证据的特点,影响了正确认定案情,导致再审的错判。
再审证据有同己的特点,其主要特点是:控方提供的证据与辩方提供的证据同时并存;生效裁判认定案情所依据的证据与推翻生效栽判所依据的证据同时并存;同一证据前面肯定后面否定,前面否定后面肯定这种矛盾现象并存等等。
总的来看,旧有的证据体系被打乱,新的证据体系尚未形成,一堆未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证据资料正等待着再审办案人员去审查判断。
如何审查判断再审査证据,以便更客观、更全面地认识案件事实真相,是摆在再审办案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
分析归纳再审证据的特点,有助于再审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再审证据与原审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到底有些什么变化呢?可以分析归纳出以下主要几点:一、再审证据的来源多样性再审证据的来源有两大渠道:一是司法人员收集提供的证据;二是非司法人员收集提供的证据。
司法人员收集提供的证据又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原审裁判据以认定案情,作出裁判的证据,这部分证据主要是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各阶段证明的要求,由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和证据收集的程序收集提供的证据,一般将这类证据称为“旧证据”。
二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提起再审程序中根据案情的发展需要,而去调查收集来的证据,这些证据是能够证明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认定案情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提起重新再审的证据,一般称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非司法人员收集提供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及以申诉理由被采纳,在再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一般也称为“新证据”。
这些证据只要能够证明原生效裁判的事实确有错误和能够证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再审。
在诉讼中,证据的来源问题涉及到法律对证明责任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也就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承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原则。
但是也有例外,有些(少数)性质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如《刑法》395条规定,非法所得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后果是以罪论处。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举证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仍意扩大法律规定的范围。
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收集证据,是司法人员通过行使国家赋予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从而去发现和取得证据的一种活动,是一种职权行为。
出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法律规定对司法人员收集证据时要求: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地、客观地收集一切证据。
具体要做到:①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②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③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非法方法是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给供述人造成一种迫于压力或被欺骗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④要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能够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
要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消除恐惧心理,排除一切能对证人的干扰,使证人能够讲述真实情况。
非司法机关非司法人员收集提供证据,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近亲属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行为,他们的行为是具有权益性质,是出子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无法要求他们做到实事求是和遵守法律规定具体程序。
因此对这两种性质完全不相同、渠道来源不同的证据,在审查判断和运用时,必须严加区别,使其各自在诉讼中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如果不加区分,一样对待,就会妨碍查明事实真相,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造成错案。
二、再审证据之间充满对抗性矛盾从哲学上来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不包含矛盾的事物是没有的;矛盾是一切事物、现象所固有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刑事诉讼中最为明显的矛盾是:①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
一方谋求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惩罚犯罪;另一方则谋求隐瞒犯罪事实,隐藏毁灭证据,逃避惩罚。
②公诉机关、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矛盾。
一方对犯罪事实已经査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方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其刑罚。
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看法的矛盾。
④诉讼证据的之间矛盾等等。
在此仅就诉讼证据的矛盾谈些看法。
诉讼证据的矛盾具体体现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明方向不一致的矛盾;真实证据与虚伪证据之间的矛盾;正确证据与错误证据之间的矛盾;同一言词证据的前后说法不同的矛盾等等。
对于这些矛盾着的证据“只有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查”就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査判断,鉴别其真伪,达到去伪存真,排除矛盾。
一般刑事案件,从立案开始到侦査、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中,办案人员为了完成本阶段的任务,无一例外地一次又一次地的反复收集证据,反复审查判断证据,排除各种矛盾,认定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所追求的目的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恰当。
但是客观事物的发展,往往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有些情况复杂的案件,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不那么容易,办案人员必须通过反复实践,反复认识,不断深化。
在再审程序中审查判断证据,又是一次反复,又是一次深化,这符合马列主义认识论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过程。
然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是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
在再审程序中审查判断证据,是从“反复”达到“深化认识”再到“客观真实”。
再审程序中的各种矛盾也只有通过这种方法去解决。
三、再审证据适用时缺乏应有的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能说没有运用证据的制约监督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包含在整个诉讼之中,如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162 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189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204条规定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