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邢 台 学 院学 报
J 0UR NAL 0F XI NGT AI UNI VE RS I TY
Vo l _ 2 8 . No . 4 De c . 2 0 1 3
基层 检 察 院派驻 乡镇 检 察 室设 置 的
困境及对 策 思考
关键 词:检察 室;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 :D9 2 6 . 3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6 7 2 . 4 6 5 8 ( 2 0 1 3 ) 0 4 . 0 0 3 6 . 0 3
历史上 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历 了自发建立、规 范弓 I 领 、撤销调整、重新探索几个时期。近几年, 检察 室的建设在全 国基层检察机关 中方兴未艾,但 它的建设仍然在摸索中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以江西省新建县人 民 检察 院为例,该院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检察 室有 5 个, 已 经建设并运行的检察室有 3 个, 作为一项探索性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载体 ,检察室 在设置和运行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 问题。本文拟围 绕检察室运行中的困境及如何规范检察的工作等问 题进行讨论。 新 形势 下设立 乡镇 检察 室 的必要性 ( -) 适应 乡 镇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 ,随着 乡镇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型 乡镇 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扩大,人 民群众 对乡 镇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另外,伴随经济的增长,农村 矛盾和犯罪也 日益凸出,一方面是 乡镇 、村干部贪 污挪用 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 不鲜;另一方面是赌博、毒品犯罪逐渐向农村蔓延, 因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引发 的强揽工程、劳资纠 纷等事件增 多,甚至弓 I 起宗族之 间、村与村之 间的 群体性斗殴事件。这些 问题严重影响 了农村社会稳 定,耽误 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因此,迫 切 需要建设 乡镇检察室,它能够有力监督 乡镇基层 组织依法行政 ,又能协助辖 区党委、政府参与农村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维 护农村 稳定 。 ( 二) 健 全 乡镇 司法体 系 、强化 法律 监督 职 能 的
关于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构建思考
建议将派驻 乡镇检察室纳入到 “ 两所一庭一室” ( 派 出所 、司法 所、乡镇人 民法庭、派驻乡镇检察室 )项 目建设中,对应 设置法律监 督阵地 ,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 能力 。派驻乡 镇检察室直接面对基层群众, 为基层群众提供最直接的法律监督服务 。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主要从五个方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一是做好信 访工作,畅达基层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二是加强对 公安派 出所 、司法 所、乡镇人 民法庭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及时纠正执法不严、司法 不公问题 。三是深入推进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建立协作 联系、信息共享机 制, 重点监督纠正 因管理不严 导致 的脱 管、漏管问 题。四是协助配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做好职务犯 罪线索的发现 、受 理和移送工作 。五是全面开展检察宣告和宣传工作 ,通过公开宣告和 释法说理, 切 实提高基层群众法治意识。 2 0 0 8 年,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推动 下,澄迈县人 民检察院老城 开发 区检 察室 、福 山检察室 ,琼海市人 民检察院 中原检 察室 、长坡 检察室等4 个乡镇检察 室揭牌 。检察室与公安派 出所 、乡镇 司法 所、
随着依法治 国进程 的加快 ,我 国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全面发展。检 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关 ,在基层社会法治化创建工作中起着 极其重要的作用。广大基层群众对检察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希望检察机关把法律监督的职能作 用直接发挥在基层 一线 。近年来 ,检察机关在服务社会基层群众方面 做 了大 量工作 ,取得 了明显成绩 。但 随着基层 社会法 治化创建 的快 速发展,检察机 关服务基层一线 的缺陷 日益明显。检察机关缺乏类似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人 民法庭 的基层阵地 ,缺乏制度性基层治理机 制,检察机 关和基层之 间信息不对称等 问题 日益凸显,社会基层成 为 检 察机关法 律监 督的薄弱 点,检察机关原有的工作布局、工作模式已 不能满足当前基层群众 日 益增长 的法律监督需求。检察机关加强派驻 乡镇检察 室建设 ,延伸法 律监督触角 ,推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 力 下沉 己迫在眉 睫。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实践思考
( ) 置 派 驻 乡镇 检 察 室还 没 有 得 到 法律 层 面 的 一 设
认 可
大 。一 方 面 , 驻 检察 室 的办 公 经 费 由派 出 院 负 责 . 派 但 派 出 院 的财 政 经 费并 未 因存 在 派 出机 构 而 增 加 .更 无
县( 、 人 民检 察 院派驻 乡镇检 察室 的 市 区)
实 践 思 考
文 张 丽 珍 李 恒 师 ◎
对 嚣萎 薹
现行 客 观 存 在 的事 物 加 以研 究 并 总 结 其 中 的 规 律 . 才 能更 好 的服 务 理论 研 究 、 务上 级 领 导 的科 学 决 策 。 服 笔 者 以 山西 省 大 同市 南 郊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以下 简称 “ 郊 南
一
( ) 驻 乡镇 检 察 室 没有 完善 的检 务 保 障 机 制 三 派 派 驻 乡镇 检察 室 尴 尬 的 法 律 地 位 和现 有 的分 级 财
、
派 驻 乡镇 检 察 室 运 行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困 难和 出
现 的 问题
政保 障体 制 . 得其 没 有 建 立 起 独 立 的 检 务保 障机 制 . 使
( 四 内部 业务 管理 不规 范 目前 , 出 院对 检 察 室 的管 理 没 有统 一 的模 式 。 派 有 的 由业务 部 门协 调 管 理 .有 的 由政 工 或 办 公 室 等 综 合 部 门统 一 管理 , 没有 规 范 的业 务 管理 部 门 。 员 管 理 尚 人
依 据 . 其 自身 命 运 多舛 的一 个先 天 性 原 因 。 现 有 的 是 在 基层 司 法机 构 体 系 中 . 有关 人 民法 庭 、 安 派 出所 的设 公
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一、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如何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向农村延伸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是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设立乡镇检察室是当前基层检察院落实“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服务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农村的经济社会得到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得到大步推进。
与此同时,乡村干部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得以扩大,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侵吞国家惠农资金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涉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这不仅阻碍了中央强农惠农目标的实现,还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的和谐,滋生了许多新的矛盾。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动检力下沉,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可以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接受群众的举报和申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协助辖区内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发事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二)健全农村司法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当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法律监督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
有些基层地区,由于少数干部的腐败行为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所引发的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和疏导,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这与基层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的关系。
在乡镇,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也有自己的下设机构,唯独检察机关没有设立类似的机构,致使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
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分工制衡机制。
1[①]因此,现阶段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并推动其功能发挥,让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农村,以形成完善的农村法律监督机制,是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的重要途径。
工作心得:对当前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几点思考
工作心得:对当前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几点思考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批乡镇检察室应运而生,不可否认,乡镇检察室在服务农村经济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基层工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进展,检察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工作薄弱等负面效应随之凸显。
90 年代中后期,乡镇检察室纷纷被撤销。
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建设工作又在铺开,这究竟是历史的倒退还是契合时代背景的正确举措?各方说法不一,各地检察机关在推进过程中也多有困惑,如何正确认识当前新一轮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意义、正确定位新时期检察室的职能和地位、实现检察室的长远发展和生存空间等是我们必须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相对于现今的中国社会现状,是否有必要有条件重设乡镇检察室,舆论界存在着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的条件还不成熟,应该缓行,理由如下:1、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承担乡镇检察室的需要。
我国目前有19219个镇,15925个乡,如果每个乡镇检察室人员以3到5人算,平均3个乡镇设置一个检察室,就得设置11700多个乡镇检察室,需要35100到58500多人。
我国目前司法投入不足,经费难以保障,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短缺。
东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办案一线都一直“喊渴”,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匮乏。
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大规模设立乡镇检察室,会使本来吃紧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2、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实践经验不成熟。
虽然可以将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设立乡镇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对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乡镇检察室也未得到国家层面法律的认可。
3、基层检察室不能完全解决农村法律监督空白的问题。
完善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完善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派驻乡镇检察室,完善乡镇法律监督体系,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履行监督职能的体现,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社会进步的需求。
一、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派驻乡镇检察室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何看待这一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功能、价值和意义是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试点工作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也是进一步推动农村检察工作发展,服务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
(一)我国《宪法》精神和司法体制改革需要。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基层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那么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可引申为检察机关应在基层设立相应的派出机构与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配套的司法监督机构,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对行政、审判行为的)分工制衡机制。
乡镇、街道等基层检察机构的缺失显然有违《宪法》要求法制平衡和法制治理机制之完整。
(二)建立乡镇检察室是农村发展的需要。
做好群众工作成为检察机关新形势下检力下沉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乡镇财务管理有法不依、农民土地纠纷、基层干部挪用惠农资金等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
公安局、人民法院、司法局在乡镇分别设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便于维护基层稳定,服务广大基层人民,而检察机关缺乏派驻基层的组织,缺乏对基层行政人员的法律监督,缺乏对派出所和人民法庭的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在农村处于薄弱环节。
如果不在基层建立检察联络室,检察机关在农村、社区就没有“耳朵”和“眼睛”,听不到群众的呼声,看不到基层社区的矛盾,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就不能落到实处,法律监督就有缺陷和不足。
派驻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派驻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派驻监督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组织派遣专项监督人员到被监督单位或者地区进行监督工作,以保障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在建立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派驻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派驻监督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并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制定针对性的建议,以完善派驻监督制度。
一、存在的问题1.监管的精准度不高在派驻监督过程中,监管的精准度不高是一个很鲜明的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派驻监督仅仅是一种辅助性的监督手段,监督人员的数量非常有限。
这样一来,在监督过程中,很多监管盲区难以被准确检查,这对于监管的快速反应和有效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2.工作量大难以负担在派驻监督中,往往需要派遣很多监督人员对被监督地区的整个工作流程进行全面监督。
但是,这种监督往往需要非常详细和深入的调查,工作的量很大,监督人员的能力和精力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难以解决所有监督问题。
3.交叉工作难度大派驻监督的监管工作涉及到不同部门和领域,监管人员需要把握全局、拥有强大的调查能力,同时也需要具备专业的领域知识。
但是很多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训练不能满足这些要求,这增加了这种交叉工作的难度。
4.合作难度大派驻监督需要与被监督单位、其他部门和各级政府密切合作,才能更好的完成工作。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繁重等原因,合作难度很大,这对于监督工作的效果和效率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二、建议1.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训练针对派驻监督中出现的培训和训练问题,可以加强对监督人员实际工作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培训和训练,增强其对被监督单位的理解和洞察能力,提高其监督水平和工作效率。
2.完善监督制度和工作方式在监督制度和工作方式上,应该完善经验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尽可能的拉近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单位之间的距离,通过制度的规范化和信息的化繁为简,增加监督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3.强化监督的执法力度为了增加监督工作的效果和有效性,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对监督的执法力度。
基层检察院建设薄弱点及原因
基层检察院建设薄弱点及原因一、引言基层检察院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检察院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制约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
本文旨在分析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薄弱点及原因,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提供参考。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薄弱点1.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基层检察院工作人员学历、专业背景不一,导致其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存在差距,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2.办案质量有待提高:基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把握不准确、法律适用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3.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基层检察院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对办案流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力度不够,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等问题。
4.信息化水平较低:部分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滞后,缺乏信息化办案和管理平台,影响了工作效率和信息共享。
5.缺乏有效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基层检察院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缺乏有效机制,导致人才流失、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6.检务公开程度不够:基层检察院在检务公开方面存在不足,如公开内容不全面、方式单一等,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7.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部分基层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存在不规范、不准确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8.对社会舆情的应对能力不足:基层检察院在应对社会舆情方面缺乏经验和机制,导致对舆情的引导和应对能力不足。
9.财务管理存在漏洞:部分基层检察院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如预算管理不严格、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等,可能导致财务违规问题。
10.司法公信力有待加强:由于上述薄弱点以及其他原因,基层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有待加强,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三、原因分析针对以上薄弱点,分析其原因如下:1.人员管理体制不完善:基层检察院人员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如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不健全,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2.业务培训不足:基层检察院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足,导致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
派驻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派驻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派驻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1. 缺乏有效的机制和规定派驻监督目前还缺乏完善和具体的监督办法,并未形成严格的制度化程序。
这导致派驻监督工作在实践中存在较大漏洞,容易被一些受到调查对象影响或干扰,使得监察部门难以全面了解情况。
2. 信息获取渠道不畅通由于被审查对象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遮蔽信息流通,使得派驻人员难以获取到真实准确的情况。
这限制了他们对被审查对象行为及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
3. 派驻人员专业素养有所欠缺虽然经过选拔考试等程序筛选出来的人员都具备一定条件和背景,但仍旧存在个别派驻人员因知识储备不足、经验不够而无法做好实际工作。
他们可能无法全面掌握相关领域技术与知识,在发现问题时也无法给出及时、科学合理的处理建议。
4. 外部干预力度过轻派驻监督工作本就需要一些外部参与力量,以促进监察工作的公正和客观性。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外部干预力度过轻。
这使得被审查对象能够继续操纵统筹规划的环境和条件,逃避应尽责任。
二、改善派驻监督的建议1. 加强规范制定与执行建立完整、科学合理、具体可行的法规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地贯彻执行。
相关机关可以依据不同情况修订或补充现有法律法规以提升监督效果。
2.扩大信息渠道与途径加大对派驻人员获取信息权利的支持力度,并通过技术手段开展多方面信息收集工作。
同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用于数据分析处理,提高对涉案对象情况认知深度。
3. 提供培训及专业支持为派驻人员提供系统全面的专业化培训是确保派驻人员履职尽责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此外还需定期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促进沟通合作并分享最佳实践。
4. 落实外部监督机构的角色加强对派驻人员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建立并发挥外部专家和随机派驻监察力量。
这些机构可以起到中立公正评估的重要作用,确保被审查对象无法干扰或操纵整个审查过程。
5. 深化制度改革除了以上具体措施,还应通过深化制度改革来推动能够有效满足任务需求的派驻监督模式建设。
派驻基层检察室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其重建思路
检察机 关 的派 出机 构是 检 察权 有效 运 行 的重
要 组织载体之一 , 是检察 制度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2 0 世纪 8 0 、 9 0年代 , 我 国许 多地方 曾纷 纷建 立起 检察 室, 但 也应看到 , 基层 检察 室作 为一种 新生事 物 , 既 存 在着法律依据不 足 的先 天缺 陷 , 也 面临着 实践 中 职能定位不 明晰 、 保 障 机制 不健 全 、 运 行不 规 范 等 现实瓶颈 , 尤其是 面对基层 检察 室在具 体运 行 中出 现的诸多 问题 时 因缺乏 实证 分 析 和有 效 的应 对 措
施, 导致基层 检 察室 的实践 运 行 状态 不尽 如 人 意 。
一
、
派 驻 基 层 检 察 室 发 展 的 三 个 历 史 阶段
( 一) 初 建 期
从 1 9 8 2年 以来 , 一 些 地 方 检察 机 关 在 基 层试 点设 置 检 察 室。其 中 , 1 9 8 8年 江苏 常州 市 武进 区 ( 区划调整前 为县级市 ) 设立 湖塘 检察 室 , 开展 乡镇 检察 室试点工作 , 1 9 9 4年被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列 为 乡
整顿各类检 察 室 的通 知》 中, 对 乡镇检 察 室 的工 作
表示基本 肯定 。一方 面 , 鼓励“ 重 点发 展 乡镇 检 察
寿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副 检察长 , 重 庆邮 电大学法学 院副 教授 , 硕
士生导师。 1 1 4
梁经顺, 王志刚t 派 驻基 层 检 察 室 发展 中 的主 要 问题 及 其 重 建 思 路
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问题研究
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问题研究作者:张兴海周晓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各地基层检察机关都展开了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包括派驻乡镇检察室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乡镇检察室的职能缺乏统一的规定、乡镇检察室的组织运行缺乏足够的保障等,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法律地位、具体职能、组织运行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职能法律监督作者简介:张兴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周晓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尝试设立乡镇检察室,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了一个高潮,出现了一批乡镇检察室,但后来逐步被撤销。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提出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在2010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要“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探索设立乡镇检察室”。
海南、上海等省市率先开始了派驻检察室的试点工作,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设置乡镇检察室正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意义在各种文件中已充分论证,不必赘述,因此笔者仅对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行探讨。
一、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面临的困境(一)派驻乡镇检察室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就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而言,仅有的相关法律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第二条,而此条也仅仅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而没有提及在乡镇设置派出机构的问题。
派驻基层检察室实践运行中的问题及完善
驻基层检察室 的设置与否完全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
的认 同程度 和支持 程度 。二 是人 员配 置问题 。 目前 基 层检 察 机关 在 派驻 基层 检 察 室 的人 员配 置方 面 ,
作者简介 : 彭
1 4 4
雯( 1 9 6 8一) , 女,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2 7卷
现三种 不 良倾 向 : 一 是 职 责 泛化 ; 二 是 职责 虚 化 ; 三 是 职 责异化 。相 比之下 , 同样 作 为 基 层 司 法派 出机
构, 人 民法庭 和公安派 出所都有 明确 的工作职能 和 成熟 的运行 模 式 , 能 够 直 接 服务 于乡 镇 基 层 发展 的
大局 , 具有 其上 级机关 无 法取代 的优 势 。
始探 索派驻基层检 察室建设 。虽然派驻基层检察 室的重建并非是 对原 有检察 室的简单恢复 , 是按 照中央对检察 工
作 的新要 求赋 予检察 室新 的时代 内涵, 但 其在 实践运行 中仍然存在诸 多问题 。要促进派驻基层检察 室的科 学发展 , 必须从制度 和机制层 面建立健全 长效机制 , 来解决 实践 中遇到 的问题 。
( 二) 派驻 基层检 察 室职 能定 位不 明确
( 一) 设 置派驻 基层检 察 室法律 依据 不足
目前 相关 法律 并 没 有 授权 基 层 检 察 院 在 乡镇 、
无论是高检院制定的《 规则》 还是《 意见》 , 派驻 基层检察室 的职责都只是《 组织法》 所规定 的人 民 检察院职责的一部分。实践探索 中, 由于没有明确
规划 》 第 十三条 规定 , “ 坚 持 工作 重 心下 沉 …… 积极 探索 派驻 街 道 、 乡镇 、 社 区检 察 机 构 建 设 … … ” , 高 检 院在 2 0 1 0年 颁 发 的 《 意见》 , 其 中一 项 重 要 工 作
派驻组工作开展初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派驻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目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1、对派驻组的职能定位把握不准。
由于专业知识掌握还不够系统、接受专业指导机会还不够多,造成目前对派驻组职能定位把握不准,工作还不很到位。
2、对接不顺畅造成的机制不明。
派驻机构与区纪委监察委各室、所监督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职责的划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派驻机构以何种方式进行沟通联系比较合适,目前没有可直接借鉴的规定或依据,工作中存在随意性较大问题。
二、对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1、派驻组应加大学习力度。
通过对派驻人员的培训,使之尽快熟悉专业知识,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有效提升派驻人员的履职能力。
2、有效对接推进。
派驻机构应积极与区纪委监察委各室加强交流,接受业务指导,协调、配合处理好因职能、任务重复而带来的工作问题。
第八派驻组
2017年10月12日。
关于着力破解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难点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着力破解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难点问题的思考与对策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面临诸多难点和挑战,如果不能着力破解这些问题,就难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防止腐败的目标。
本文将对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对策。
首先,派驻机构监督的对象广泛而复杂。
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涉及的领域众多,涉案人员的层级也复杂多样。
这就给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监督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因此,派驻机构应该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应对复杂的监督对象。
其次,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监督手段不完善。
现有法律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权限和手段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监督工作存在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因此,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手段的研究和创新,使监督能够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再次,监督工作存在信息获取困难的问题。
由于监督对象的复杂性和隐秘性,监督人员很难获取到有效的监督信息。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派驻机构可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
同时,还可以建立一个高效的信息交流机制,让各级监督机构之间能够互通有无,及时获取到监督信息。
最后,监督工作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监督人员的工作成果得不到充分的肯定和激励,容易让监督工作形成形式主义。
与此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缺乏严厉有效的处罚措施,也容易让监督对象产生侥幸心理。
因此,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既能够鼓励监督人员积极履职,又能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总之,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的难点问题需要我们着力破解。
只有加强人员培训,明确法律依据和监督手段,改善信息获取方式,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才能够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随着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派驻机构的监督工作越来越重要。
关于着力破解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难点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着力破解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难点问题的思考与对策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面临着一些难点问题,如如何有效地获取信息、如何确保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对策。
首先,为了有效地获取信息,派驻机构应该与被监督单位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关系。
可以通过定期、不定期的会议、座谈等形式,与被监督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派驻机构还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报道、公众反映等途径,了解到公众对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反馈,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
其次,为了确保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派驻机构需要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监督制度。
这包括制定监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确保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监督结果的处理和追责机制等。
此外,派驻机构还可以借鉴其他领域的监督经验,如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等,不断提升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另外,为了解决监督中的难点问题,派驻机构还需要注重与其他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不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互相补充,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同时,派驻机构还可以与学界、专家顾问等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监督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最后,为了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派驻机构还应加强个案分析和问题研究。
通过深入调研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派驻机构还可以注重宣传和推广监督成果,增强监督的震慑和约束作用。
综上所述,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不容忽视。
为了破解这些难点问题,我们可以着力在信息获取、权威性和公正性、协调与合作以及个案分析等方面下功夫。
只有不断改进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才能更好地应对当前面临的挑战,推动派驻机构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
要着力破解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难点问题,我们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思考和对策。
首先,针对信息获取的难点,可以加强信息科技的应用。
派驻机构可以建立自己的信息系统,通过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共享,更加高效地获取、整理和分析信息。
派驻机构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派驻机构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派驻机构是指政府部门或组织派遣工作人员驻扎在其他地方的机构,履行特定工作任务。
在现代社会,派驻机构在国际关系、经济合作、安全维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派驻机构履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派驻机构的有效履职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本文将分析派驻机构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派驻机构履职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信息沟通不畅。
由于派驻机构常常与本地政府、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由于语言、文化差异等原因,这些信息的传递往往面临困难。
政府应该加大对派驻机构成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同时,可以建立一套便于信息交流的在线平台,促进各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
其次,派驻机构履职中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工作合作不够密切。
派驻机构的成员应该与当地政府、机构以及本地员工之间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合作解决问题。
然而,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存在着缺乏合作精神、互相猜忌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派驻机构应该加强团队建设,定期组织团队会议和培训,提高成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激发合作精神。
再次,派驻机构履职中存在的第三个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派驻机构的履职工作需要得到及时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由于派驻机构成员工作地点的分散性和工作方式的多样性,常常存在监督和反馈机制的不足。
政府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派驻机构的履职工作进行评估,同时鼓励当地政府、机构和民众提供反馈意见,以便及时纠正问题并改进工作。
最后,派驻机构履职中存在的最后一个主要问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和不诚信现象。
派驻机构成员往往具有较高的权力和特权,这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该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法规,加强对派驻机构成员的监管,对腐败行为进行零容忍,同时鼓励公民监督和揭发。
综上所述,派驻机构履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信息沟通不畅、工作合作不够密切、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以及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和不诚信现象。
关于着力破解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难点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着力破解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难点问题的思考与对策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面临许多难点,如信息获取难、沟通协调难、监督力量不足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破解难点,提高派驻机构的监督效果。
首先,解决信息获取难的问题。
当前,由于一些被监督单位的不配合、信息不透明等原因,派驻机构在获取相关信息方面存在困难。
对此,我们应该强化立法,明确被监督单位应当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并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让各个监督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需要的信息。
同时,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解决信息获取的问题。
其次,加强沟通协调工作。
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责往往跨部门、跨地域,需要与各方面的工作人员进行密切配合和协调。
为此,我们应建立起一种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各方面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
在沟通过程中,应重视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沟通情况进行记录和反馈,以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最后,增加监督力量。
监督机构的人员数量和力量直接影响着监督工作的覆盖范围和深度。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派驻机构的人力资源支持,扩大监督力量。
同时,还应加强对派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监督能力,做到专业化、高效化的监督工作。
另外,还可以通过引进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参与监督工作,增加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破解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的难点问题需要通过加强信息获取、改善沟通协调和增加监督力量等多种途径来实现。
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派驻机构的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为打造干净、廉洁的政治生态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我国派驻机构的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难点和问题,如信息获取难、沟通协调难、监督力量不足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思路,以破解难点,进一步提高派驻机构的监督效果。
首先,信息获取难是派驻机构面临的一大问题。
被监督单位的不配合、信息不透明等原因导致了信息获取的困难。
调研报告:XX县当前派驻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调研报告:XX县当前派驻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调研报告:XX县当前派驻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如何有效发挥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成为各级纪检机关近年来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中央纪委出台《关于加强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装备建设的意见》,省市相继出相关规定,对县直纪检组“双重领导体制”的重大创新和变革。
各派驻机构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虽然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主要问题表现(一)思想认识不到位,职责定位有待进一步探索一是纪委监察局机关对派驻机构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派驻机构无事可做,在实际工作中将派驻机构看成“后备队”和“临时工”,机关哪项业务工作需要人手,县里哪个临时性机构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配合,都安排派驻机构人员参加,出现“帮着别人的种田,撂荒了自家的地”的现象,使得本职工作无法开展,导致机关和派驻机构“忙闲不一”。
二是驻在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对派驻机构认识不够,定位不准,未能准确把握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仍将其视为县纪委的“内设科室”,对派驻机构参加县里工作会议、参与监督部门活动限制过多,导致派驻机构对监督联系部门了解不够、联系较少、沟通不畅,缺乏主动监督的意识,造成派驻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驻在单位的监督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各派驻机构自身对正确履职认识不足,缺乏创新精神,只做领导安排的事情,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惩戒机制,对驻在单位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基本“不管不问”。
有些派驻纪检组认为,派驻机构的日常监督工作不出成绩,领导看不见,费力不讨好,工作积极性高了,不利于和监督部门搞好关系,其他纪检组也有看法。
这种认识导致派驻工作“一锅粥”,“大锅饭”。
(二)职能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善片面追求体制改革,强调统一管理,却浮在表面;强调“全覆盖”派驻、“无缝隙”监督,却偏离了派驻机构原有的职能定位;强调面上改革,却背离了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设计初衷,没有实现派驻机构的特点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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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高卫锋蒋秋湘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
摘要设置乡镇派驻检察机构是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思路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乡镇检察室的改革,仍然是在摸索中进行,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实践出真知,只有将现行客观存在的事物加以研究并总结其中的规律,才能更好的服务理论研究、服务上级领导的科学决策。
本文以南通市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为蓝本,对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运行实践进行一些探索和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此项改革成果。
关键词检察室职能改革
作者简介:高卫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干警;蒋秋湘,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16-02
一、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基本现状
乡镇检察室按职能配置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综合职能型检察室、巡回型检察室。
其中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是传统模式,职能单一,已不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基本上不复存在,本文不作讨论。
巡回型检察室是近年来一种临时、过渡的模式。
它是以部分检察权为基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巡回检察服务中建立的一种新型检察权运行机制。
巡回乡镇检察室承担检察咨询、接受控告、举报、收集线索任务,协助派出院各科室履行检察职能。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简单,运行成本低廉,灵活性较强,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变化,缺点是没有常驻人员,不具有日常化、常态化管理机制,不能对乡镇的日常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不能参与日常的社会维稳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能随时接受群众的需求,工作连续性较差等。
综合职能型检察室是近年来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以法律监督为后盾的基层检察院派驻机构。
此种类型的检察室虽然是基层检察院的派驻机构,但它以派出院的名义履行检察职能,代表完整的检察权。
它职能全面,拥有多元化的权力配置。
南通市检察机关从2009年以来大力推行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通过几年的建设,共建成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22个(南通下辖九个县、县级市及区),其中常驻式15个,流动式7个。
常驻式检察室一般配备检察人员5名左右,主要承担着以下职责:收集、受理辖区内的举报、控告和申诉线索;配合自侦部门开展线索的初核;配合预防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活动,对所在辖区的派出所进行侦查监督;配合监所检察部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配合“检调对接”案件办理部门办理“检调对接”案件;参与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利用“检察官大讲坛”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等。
流动式检察室采取流动办公方式,每周一天到管辖的乡镇进行办公,主要是进行法律宣传咨询、接受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协助派出院各科室履行检察职能。
二、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存在的问题
1.乡镇检察室的“身份”不明。
作为司法机关在乡镇基层的延伸阵地,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院法庭都有相应的法律明确规定,而检察机关的乡镇检察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乡镇检察室在申请编制时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南通的各个基层院申请到的编制数量不统一,有的是三个,有的只有一个,个别院的派驻乡镇检察室甚至到现在还没有编制,设置数量不均导致延伸工作开展不平衡。
2.乡镇检察室的级别不统一。
一方面是各个基层院之间的检察室级别不一致,有5个检察室是副科级,15个是股级,如皋市院情况更为复杂,如皋市院、如皋市编办和南通市编办对三个检察室的职级认定都不一样。
另一方面,与同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中心派出所、纪委派驻检查室也不能对应起来。
南通地区的人民法庭、中心派出所一般都为副科职建制,纪委派驻检查室是正科职建制,而派驻乡镇检察室中,只有海门市院4个检察室全部为副科职,开发区院由于本院升格为副处级单位,所以派驻检察室作为正式的内设部门,也相应地为副科级,其余各个检察室均为内设股级。
在现有的特别看重行政级别的政治环境下,派驻检察室设置级别偏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的底气不足。
3.乡镇检察室的选址存在一定问题。
基层院在考虑把乡镇检察室放在哪个乡镇时,主要是从乡镇离机关的位置、该乡镇对周边乡镇的辐射情况、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人口、治安等情况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有些院也考虑到了人民法庭、中心派出所、纪委派驻检查室的选址,试图能对应起来,但人民法庭、中心派出所、纪委派驻检查室也不是完全都在同一个乡镇,导致乡镇检察室无法完全兼顾,影响了对人民法庭、派出所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或者是影响了与纪委在办案方面的配合。
4.乡镇检察室配备的人员不能完全承担检察室的职能。
高检院规定了乡镇检察室的七项职能,主要分为法律监督、配合业务部门、办理部分案件等几大类,涉及到检察院几乎所有的业务工作,有的检察室还要参与当地的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任务多而杂。
现有的检察室最多配备5名检察人员,最少的只有1-2人,只能有所侧重地完成几项工作,既影响了检察室职能的发挥,违背了设立派驻检察室的初衷,也影响了检察机关在基层干部群众中的形象。
5.乡镇检察室的经费不能完全得到保障。
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派驻到基层的延伸机构,需要自己的办公场所和办公办案经费,但由于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为落实三项重点,实现检力下沉和实践群众路线的创新性举措,推进这项工作需要各个基层检察机关主动争取党委
政府的支持,因此,各个基层院经费保障情况也有所差别:有些地方为检察室专门新建了办公楼,或者拨付专门的装修经费,每年的办公经费也列入财政预算,甚至有的还解决了检察室人员的午餐补贴等,而有的检察院还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借用镇政府的办公用房,这与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派驻基层的延伸机构的地位不相符,也与同为司法机关延伸机构的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地位不匹配,同时也影响了检察室对基层政府部门的法律监督。
甚至会导致乱拉赞助的发生,前车之鉴,犹在眼前。
三、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建议
1.明确乡镇检察室的编制及职级。
建议由高检院、省院与党委、政府、编办等主管部门沟通协商,进行顶层设计,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检察室的身份问题。
同时明确乡镇检察室的职级,参照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基本都是副科职建制,建议乡镇检察室也应当为副科级建职。
2.明确每个地区设立乡镇检察室的个数。
检察机关定编定员的一个重要参照是当地的人口数量,建议确定检察室个数时也要参照所辖乡镇的人口数量。
同时,也要考虑人民法庭、中心派出所、纪委派驻检查室设置的数量,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派出机构,乡镇检察室在数量上要与之相对应。
因此,现有的乡镇检察室仍不能满足监督基层、服务群众的需要,尤其是离检察机关较远、农业人口较多的乡镇,检力还没有充分下沉,乡镇检察室还有增设的必要。
3.明确乡镇检察室配备的检察人员人数。
乡镇检察室承担着法律监督的七项职能,实际工作内容涉及检察院的大部分业务,堪称派驻乡镇的小检察院,一个检察室配备6-7名检察人员较为适宜(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检察人员1-2人,书记员、辅助人员1-2人)。
目前,南通地区的派驻检察室按照“因地制宜,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思路,每个基层检察院基本上是将一个检察室的人员配备齐全,其他检察室人员以兼职为主。
基层检察院都存在着案多人少的困境,兼顾检察室工作势必影响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即使是检察室专职人员,这些人员也是从别的部门调剂过来,被调剂的部门人手也会紧张。
因此,扩编势在必行。
建议扩编人员为检察机关现有编制的7-8%。
4.加强乡镇检察室的经费保障。
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办案场所,借用、合用等,“寄人篱下”、“仰人鼻息”,影响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应当将乡镇检察室的办公办案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检察室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