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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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0 7
《 师 专 学 学 》 汉 综 版 和田 范 科 校 报 ( 文 合 )
J.0第2卷 一 u0 1 7 7 第 期 2
总 .塑 笫_ 4
学说:肯定说、否 定说、附 条件的 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 我国的再审程序发 动主体有法院、检察院、当 事人, 其中 人民 法院 居于核心地位、检 察院居于辅助地位,当事人申 请再审更次之。 持 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应当取消法院和检察院的再审发动 刘广林 张梅 权,当事人是唯一 适格的申请再审的主体。 持附 条件的肯定说学者 认为,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应当以当事人为主,检察院只在国家利 ( 商丘师范学院政治学与法学系 河南商丘 460) 益和社会公 700 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主动发动再审程序, 取消法院主动再 审的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即 权力 建立以当事人申 请再审为主,限 【 摘 要 J 行 事 审 序 程 设 理 、 动 体 具 操 规 制检察院抗诉范围,取消人民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的再审模式。 现 民 再 程 在 序 计 念 启 主 、 体 作 范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使得其与诉讼模式的改革趋势不相协调 。为此 。本文 ( 一)取消人民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的理由 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再审程序应体现私权 自 治、程序公正、维护判决权 人民 法院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 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发动再审 威的 理念; 启动主体 应以当 事人为 主,限 制检察 机关、 人民 取消 法院启动 再审的 程序,既难达到监督效果,又有可能损害 “ 私权 自 治”原则。 主 位; 导地 当事人申 再审应 请 从申 请审查、 理由、 等方面 和完善。 期限 强化 1职权和监督效果不相协调。由于司法资源和社会矛 . 盾纠纷 上 L 关键 1 抗 司J 诉监督j 私权自 治:民 事再审 升的矛盾,造成法官数量的相对短缺。所 以,一旦某一案件的判决 确立民 事再审程序的新理念 发生确定的效力后,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主动进行复查,即使 19 年 《 9 1 民事诉讼法》 是在修改完善 18 年 《 事 92 民:诉讼法》 试 ( 最后处理有错, 也不会知道。 而在有申诉 存在但数量很少的情况下, 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尽管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许多优点,但浓 法院为维 自 形象,也不会轻易主动启动再审 护 身 程序:在案件是通 厚的权力色彩依然渗透于各项程序制度,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也没 过“ 请示”处理了结的情况下,更难作出再审决定。而法院容易启 有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就民事 再审 程序而言,追求客观真实、国 家 动再审的 情况是: 法院的 个别领导人员与案件有某种“ 利害” 关系, 干预全部诉讼活动的思想观念仍根深蒂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及其 或迫于案件的社会影响大而形成的社会压力,或案件审理后出现了 应有的民事诉讼权利也没得到充分的尊重, 加之一些立法技术缺陷, 更为严重的社会恶果。 在这种情况下, 即使启动了再审程序, 双方 使得民事再审程序在具体运作中, 违背民事诉讼自 身规律, 侵害当 当事人也不会受到公平对待,不仅程序正当性得不到保障,而且审 事人诉讼权利, 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作用,相当程度上阻碍市场经 判结果可能更不公正;不仅诉讼成本增加,而且监督效果甚微。 济向纵深发展。为扭转这一不良状况,使再审程序能够真正成为当 2 侵害 “ . 私权自治”原则 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有关当事人的 事人正当权利的救济机制,首先应为其确立符合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私权利纠纷。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最清楚案件的情况和权利行使与 本质特征的立法及司法理念, 具体为: 否关系自己多大利益。由此也决定了当事人对其权利享有支配地位 1充分体现民事权利当事人的意思自 . 治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 最为合适, 也决定了 法院应对当事人如 何行使权利给予充分尊 重和 各参与主体具有独立性、 主性, 享有的民 自 其 事权利关乎 个人利 益, 保障,做好说明和引导,而不是以职权主动干预。否则,不仅有违 属于私法调整领域,权利自治是其根本原则。以解决纠纷、保护当 “ 私权自 治”原 则, 且会使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民 事法律关系重新趋 事人合法益为目 的的民事诉讼法是为实现民 法、 经济法等实 体法的 于不稳定,出现不良后果,引发新的问题。 内容而设定,那么处分原则应为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包括再审 3制止滥用申 . 诉权利的 行为, 充分发 挥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功能。 程序在内的各项程序制度设计应符合这一要求。 处分原则最重要的 “ 18 92年 《 民事诉讼法》( 试行)只有申诉,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内容之一就是对请求权的处分,当事人是否提起再审程序实属当事 规定,结果造成了 “ 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状况。为改变这种状 人意志范围内的事,法院自 行决定再审和检察院 提起公益外的抗诉 况, 现行民 事诉 讼法增加了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程序规定。然而,由 实质上侵犯当事人的请求权,违反了处分原则” 所以,只有突破 。… 于当 事人申 请再审的规定和申 诉没有太大差别, 使得前者在司法实 传统的国家本位观念,才能真正确立当事人处分原则在再审程序中 践中实际 上处于 虚置的地位。而人民 法院又有权决定发动再审。正 的根本指导地位。 是这些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废除法院主动引发再审之权,使通过 2以公正为基 . 础, 也要注重程序效率。 诉讼公正是民 同时 “ 事诉 申 诉引发再审成为不可能,不仅可以 解决 一直困 扰法院的申诉 方面 讼追求的永恒价值,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层面,对两者都 的问题,同时也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得以正常、有效的启动 应予以执着追求,丽绝不可以厚此薄彼。 因为对任何一方的偏废 ” ( 二)限制人民检察院抗诉引发再审程序的范围 很可能导致程序制度设计违背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一些诉讼机制 当今, 世界多数国家都确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 难以 有效建立。同 时公正和效率作为民事 诉讼的内在价值目 标,应 如英美、法、德、日、前苏联、东欧国家等。虽然这些国家检察机 平衡考虑,但由 于二者具有冲突性,顾此可能失彼,如一味强调公 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具体范围不尽相同,但都把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 正,就可能直接导致诉讼成本的加大,程序效率降低。所以 协调 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作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重点。“ 二者的思路应是以公正为基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程序效率。 我国法学界和实务届对检察机关参 与民事诉讼的 抗诉监督有三 基于此理念,一切造成再审程序过分迟延的程序规定都应废弃 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应取消 检察机关的 抗诉监督。原 3 维护判决、裁定的稳定性、权威性。一般情况下,以国家强 . 因在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与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不符,干预了 制力为后盾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有无可争议的效力。即当事人不得 属于私法的民事关系,与处分原则相抵触。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 以 通常 程序就该案件再为争执,以期维护法的稳定性。但由 于现行 察机关抗诉监督在现阶段不仅不能取消,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 民 事诉讼法对民 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规定的比较宽泛,导致已 经发生 制度 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具 有当事人申 请再审无法比拟的作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随时因再审启动而有被撤销的可能,此 用。同时,其与处分原则并不冲突。因为从抗诉的实践看,几乎百 时对当事人和社会影响最大的不是裁判的正确与否,而足它的稳定 分之百的抗诉案件起源于当 事人的申 第三 诉。 种观点 主张对检察 性、权威性。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此处于不稳定状 院的抗诉权应作必要的限制,检察院只在发现生效裁判有侵害国家 态,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常不利。因为,发展市场经济更需要一 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才能抗诉,而不应针对当事人的私权利 个稳定社会秩序和趣好的社会环境。 进行抗诉。 这种观点符合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普遍做法。笔 二、 按民事诉讼 自 身规律规定民 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 者赞同这种观点,所持的理由为: 体 i民事权利为私权利,涉及私人问的利益,一般对社会的直接 . 现行 《 民事诉讼法》第 17 7 条、18 7 条、15 8 条规定了三种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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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 专 学 学 》 汉 综 版 和田 范 科 校 报 ( 文 合 )
J.0第2卷 一 u0 1 7 7 第 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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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肯定说、否 定说、附 条件的 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 我国的再审程序发 动主体有法院、检察院、当 事人, 其中 人民 法院 居于核心地位、检 察院居于辅助地位,当事人申 请再审更次之。 持 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应当取消法院和检察院的再审发动 刘广林 张梅 权,当事人是唯一 适格的申请再审的主体。 持附 条件的肯定说学者 认为,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应当以当事人为主,检察院只在国家利 ( 商丘师范学院政治学与法学系 河南商丘 460) 益和社会公 700 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主动发动再审程序, 取消法院主动再 审的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即 权力 建立以当事人申 请再审为主,限 【 摘 要 J 行 事 审 序 程 设 理 、 动 体 具 操 规 制检察院抗诉范围,取消人民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的再审模式。 现 民 再 程 在 序 计 念 启 主 、 体 作 范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使得其与诉讼模式的改革趋势不相协调 。为此 。本文 ( 一)取消人民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的理由 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再审程序应体现私权 自 治、程序公正、维护判决权 人民 法院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 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发动再审 威的 理念; 启动主体 应以当 事人为 主,限 制检察 机关、 人民 取消 法院启动 再审的 程序,既难达到监督效果,又有可能损害 “ 私权 自 治”原则。 主 位; 导地 当事人申 再审应 请 从申 请审查、 理由、 等方面 和完善。 期限 强化 1职权和监督效果不相协调。由于司法资源和社会矛 . 盾纠纷 上 L 关键 1 抗 司J 诉监督j 私权自 治:民 事再审 升的矛盾,造成法官数量的相对短缺。所 以,一旦某一案件的判决 确立民 事再审程序的新理念 发生确定的效力后,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主动进行复查,即使 19 年 《 9 1 民事诉讼法》 是在修改完善 18 年 《 事 92 民:诉讼法》 试 ( 最后处理有错, 也不会知道。 而在有申诉 存在但数量很少的情况下, 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尽管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许多优点,但浓 法院为维 自 形象,也不会轻易主动启动再审 护 身 程序:在案件是通 厚的权力色彩依然渗透于各项程序制度,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也没 过“ 请示”处理了结的情况下,更难作出再审决定。而法院容易启 有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就民事 再审 程序而言,追求客观真实、国 家 动再审的 情况是: 法院的 个别领导人员与案件有某种“ 利害” 关系, 干预全部诉讼活动的思想观念仍根深蒂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及其 或迫于案件的社会影响大而形成的社会压力,或案件审理后出现了 应有的民事诉讼权利也没得到充分的尊重, 加之一些立法技术缺陷, 更为严重的社会恶果。 在这种情况下, 即使启动了再审程序, 双方 使得民事再审程序在具体运作中, 违背民事诉讼自 身规律, 侵害当 当事人也不会受到公平对待,不仅程序正当性得不到保障,而且审 事人诉讼权利, 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作用,相当程度上阻碍市场经 判结果可能更不公正;不仅诉讼成本增加,而且监督效果甚微。 济向纵深发展。为扭转这一不良状况,使再审程序能够真正成为当 2 侵害 “ . 私权自治”原则 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有关当事人的 事人正当权利的救济机制,首先应为其确立符合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私权利纠纷。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最清楚案件的情况和权利行使与 本质特征的立法及司法理念, 具体为: 否关系自己多大利益。由此也决定了当事人对其权利享有支配地位 1充分体现民事权利当事人的意思自 . 治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 最为合适, 也决定了 法院应对当事人如 何行使权利给予充分尊 重和 各参与主体具有独立性、 主性, 享有的民 自 其 事权利关乎 个人利 益, 保障,做好说明和引导,而不是以职权主动干预。否则,不仅有违 属于私法调整领域,权利自治是其根本原则。以解决纠纷、保护当 “ 私权自 治”原 则, 且会使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民 事法律关系重新趋 事人合法益为目 的的民事诉讼法是为实现民 法、 经济法等实 体法的 于不稳定,出现不良后果,引发新的问题。 内容而设定,那么处分原则应为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包括再审 3制止滥用申 . 诉权利的 行为, 充分发 挥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功能。 程序在内的各项程序制度设计应符合这一要求。 处分原则最重要的 “ 18 92年 《 民事诉讼法》( 试行)只有申诉,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内容之一就是对请求权的处分,当事人是否提起再审程序实属当事 规定,结果造成了 “ 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状况。为改变这种状 人意志范围内的事,法院自 行决定再审和检察院 提起公益外的抗诉 况, 现行民 事诉 讼法增加了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程序规定。然而,由 实质上侵犯当事人的请求权,违反了处分原则” 所以,只有突破 。… 于当 事人申 请再审的规定和申 诉没有太大差别, 使得前者在司法实 传统的国家本位观念,才能真正确立当事人处分原则在再审程序中 践中实际 上处于 虚置的地位。而人民 法院又有权决定发动再审。正 的根本指导地位。 是这些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废除法院主动引发再审之权,使通过 2以公正为基 . 础, 也要注重程序效率。 诉讼公正是民 同时 “ 事诉 申 诉引发再审成为不可能,不仅可以 解决 一直困 扰法院的申诉 方面 讼追求的永恒价值,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层面,对两者都 的问题,同时也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得以正常、有效的启动 应予以执着追求,丽绝不可以厚此薄彼。 因为对任何一方的偏废 ” ( 二)限制人民检察院抗诉引发再审程序的范围 很可能导致程序制度设计违背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一些诉讼机制 当今, 世界多数国家都确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 难以 有效建立。同 时公正和效率作为民事 诉讼的内在价值目 标,应 如英美、法、德、日、前苏联、东欧国家等。虽然这些国家检察机 平衡考虑,但由 于二者具有冲突性,顾此可能失彼,如一味强调公 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具体范围不尽相同,但都把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 正,就可能直接导致诉讼成本的加大,程序效率降低。所以 协调 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作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重点。“ 二者的思路应是以公正为基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程序效率。 我国法学界和实务届对检察机关参 与民事诉讼的 抗诉监督有三 基于此理念,一切造成再审程序过分迟延的程序规定都应废弃 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应取消 检察机关的 抗诉监督。原 3 维护判决、裁定的稳定性、权威性。一般情况下,以国家强 . 因在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与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不符,干预了 制力为后盾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有无可争议的效力。即当事人不得 属于私法的民事关系,与处分原则相抵触。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 以 通常 程序就该案件再为争执,以期维护法的稳定性。但由 于现行 察机关抗诉监督在现阶段不仅不能取消,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 民 事诉讼法对民 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规定的比较宽泛,导致已 经发生 制度 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具 有当事人申 请再审无法比拟的作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随时因再审启动而有被撤销的可能,此 用。同时,其与处分原则并不冲突。因为从抗诉的实践看,几乎百 时对当事人和社会影响最大的不是裁判的正确与否,而足它的稳定 分之百的抗诉案件起源于当 事人的申 第三 诉。 种观点 主张对检察 性、权威性。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此处于不稳定状 院的抗诉权应作必要的限制,检察院只在发现生效裁判有侵害国家 态,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常不利。因为,发展市场经济更需要一 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才能抗诉,而不应针对当事人的私权利 个稳定社会秩序和趣好的社会环境。 进行抗诉。 这种观点符合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普遍做法。笔 二、 按民事诉讼 自 身规律规定民 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 者赞同这种观点,所持的理由为: 体 i民事权利为私权利,涉及私人问的利益,一般对社会的直接 . 现行 《 民事诉讼法》第 17 7 条、18 7 条、15 8 条规定了三种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