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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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解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解析

2015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育明考研推荐)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宪法: 1.肖蔚云《宪法》(2008版);《宪法学概论》北大出版社2.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二版);《宪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3.魏定仁、甘超英《宪法》4.周叶中《宪法》第二版北大、高教出版社5.胡锦光《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6.王磊《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中国政法出版社7.魏定仁《宪法学》自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行政法: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2.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刑法: 1.陈兴良《规范刑法学》2.双杨《中国刑法论》(第四版)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4.陈兴良《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中国刑法论》(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刑事诉讼法:1.汪建成《刑事诉讼法概论》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版)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2版)4.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研究》人大出版社民法: 1.魏振瀛《民法》(第三版)2.陈华彬《物权法》3.崔建远《合同法》4.刘凯湘《民法总论》北大出版社5.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6.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梁慧星《民法总论》《物权法》民事诉讼法: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2008版);《民事诉讼原理》北大出版社2.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3.刘家兴、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二版)北大出版社08 国际法:《国际法》人大版远程教育系列,白桂梅,朱丽江主编。

法理:《法理学》北大版远程教育系列,周旺生著。

《法理探索》周旺生著经济法《经济法学》北大版,张守文主编(必看)《经济法》杨紫煊,北大高教版第2版,反垄断部分这本书稍好《企业与公司法》北大版,甘培忠著,第四版《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刘剑文主编,第三版《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张守文著《税法基础理论》,北大版,刘剑文,熊伟著《金融法概论》北大版,吴志攀国经:《国际经济法》北大高教版第二版,余劲松,吴志攀主编民法学(1995-2004)北大95民法学试题一,结合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论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学研究生民事诉讼法考试答案

法学研究生民事诉讼法考试答案

一、论管辖冲突的解决方法或原则1.首先考虑是否存在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对外国法院管辖的排斥。

2.如果不存在专属管辖,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如果不存在协议管辖,再考察是否存在特殊地域管辖。

4.如果不存在特殊地域管辖,则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处理。

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1)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不能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1)受移送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没有管辖权,也不能自行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法院辖区)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案件。

(3)两个以上法院都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此外,在两个以上法院都对案件有管辖权时,法院如在立案之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试题班级 _ 姓名分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简述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答: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审程序是按照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特点加以规定的;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菇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二、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与径行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即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三、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四、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都可以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因此,调解也是第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

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制作调解书,同时,调解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在第二审法院的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1996-2013北大考研法综真题精编打印版

1996-2013北大考研法综真题精编打印版
被告人,黄翠华,女,48 岁。2008 年 1 月黄翠华来到 A 镇,结识王景山(盲人)后与其同住。王景山将其所有的 5 万元定期存折交由黄翠华保管,后来黄翠华得知存折密码就是王景山身份证最后六位数字。2008 年 3 月,黄翠华在 王景山熟睡的时候,将其身份证拿走,到银行凭定期存折、自己的和王景山的身份证将存折上的 50120 元钱取出。然 后将王景山的身份证放回。王景山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人动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 年 4 月,黄翠华被警方抓获。 黄翠华抓获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过程。
2011
宪法 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关于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 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试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不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4、根据我国行政法和管理实际的相关实践,试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民法 5、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大家自己翻下法条就好,题目上有给出来),分析法条,并举例说明 6、案例分析 某甲想开一家公司,但是资金不足,向乙银行贷款 400 万元,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双方在 8 月 17 号签订了房屋抵押 合同,但是由于乙银行的工作效率太低,一直没有申请登机。随后,甲因为急需资金,将房屋卖给丙,双方于 10 月 17 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与 10 月 27 日办理的过户登记手续。丙在付款 200 万元之后便一直没有付款。乙银行于 11 月 某日向登记机构提出了登记申请。 其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偿付剩下的房款,而丙则向法院提起反诉,称甲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要求法院确认 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甲返还 200 万元的房款并赔偿损失。 (1)法院是否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为什么?(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丙的反诉?为什么? (3)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是否应该给乙银行登记?为什么? 民诉 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试举 5 例证明处分原则的相关规定 8、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被告的区别? 刑法 9、自首犯的量刑原则 10、王某,1975 年生,2004 年 5 月因为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 年 5 月,因为抢劫罪被逮捕,同为被告的有 姚某和张某,两人均为成年人。 经查明,2006 年的 2 到 3 月间,王某伙同姚某、张某抢劫 8 次,共劫得 23 万元。期间,王某用暴力强奸了一名妇女。 2006 年 5 月,王某持刀殴打黄某和李某。李某奋起反击,用木棍击打王某,王某闪开,木棍不幸击中黄某,致其重伤。 后公安局逮捕了王某,其后抓获同案犯姚某。 试述,此案如何判决。 刑诉 11、有人说,刑事诉讼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在保护行使刑事司法权的主 体。根据相关法律和理论,谈谈你的理解 12、《证据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分析法条谈谈你的理解

北京大学651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参考书、历年真题、复试分数线

北京大学651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参考书、历年真题、复试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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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法理学:周旺生 〈法理学〉周旺生著 北大法学院远程教育丛书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 北大高教联合出版 民法学:葛云松 〈民法〉魏振瀛主编 北大高教联合出版 (〈民法概要〉朱启超,许德风著,北大出版社;或者是郭明瑞主编的新版自考民法教材, 这两本民法教科任选其一,作为红宝书的提纲式补充) 民事诉讼法学:潘剑锋 〈民事诉讼原理〉潘剑锋著 北大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 北大出版社 经济法学:刘剑文 〈经济法〉杨紫煊主编 北大高教联合出版 (〈经济法学〉(第三版)杨紫煊,徐杰主编 北大出版社,因为这是北大本科生上课用 书) 国际经济法学:王慧,邵景春 〈国际经济法〉余劲松,吴志攀主编 北大高教联合出版 〈国际私法学〉李双元主编 北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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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力求全面反映新理念、新理论,在理论编中,较为充分地展现了民事诉讼法学新的 理论与新一观点。本教材首力做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审判 监督程序、执行生育三个方面的新增条文与修改条文进行阐释,另一方面,也全面梳理了民 事诉讼中的司法解释,对这些司法解释进行了及时、充分的更新与解释。
二、北京大学 651 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分数线
根据教育部有关制订分数线的要求,我校按照统考生、联考生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复试基本 分数线。考生能否进入复试以各院系所规定的各项单科成绩和总成绩确定的复试名单为准。 我校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精神和公开、公正、公 平的原则进行复试与录取工作。
90
历史学 (06)
50 50
180
理 学 (07)
50 50
90
90
工 学 (08)

大神呕心整理!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 民法

大神呕心整理!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 民法

大神呕心整理!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民法大神呕心整理!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民法公民的法Lywen*流血整理20210718~20210726一一、总论1.[2022,15点]诚信原则是什么?它在中国民法中的主要表现是什么?答:一、诚信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合法化。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诚信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善良和诚实的含义),用来解释法律未规定的交易行为引发诉讼的原因。

学者们对诚实信用原则有不同的看法:第一,它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第二,它被认为是交易的道德基础;第三,它与罗马法中的一般恶意抗辩具有相同的含义;第四,它被认为是对各方利益的公平竞争。

更多的学者同意第四种理论。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欺诈、欺骗他人、损人利己行为形成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衡量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的利益。

2、在民法中的体现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二、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礼仪,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后一款)。

三、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为维护对方利益,应当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一定的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合同法第92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2021,15分】(法条评析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确认,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确认,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_民法.doc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_民法.doc

Lywen*沥血整理20120718〜20120726一、总论1、[2008, 15分】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我国民法中的主要体现有哪些?答: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善良诚实之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

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论说不一:一是认为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二是认为是交易的道德基础;三是认为与罗马法上的一般的恶意抗辩的意义相同;四是认为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

较多的学者赞成第四说。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二、在民法中的体现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礼仪,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后段)。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第42条前段)。

2、[2007,1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确认,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1 款确认,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请从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析前述法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
(1)这个案子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乙能否取得玉石所有权?甲能否就青玉的损害要求损害赔偿?
(3)丁能否取得所有权?甲能否向丁要回玉石?
(4)如果丁能取得所有权,甲如何救济?
(5)甲能否要回白玉?如何要回?
北大法学院201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法专业
简答:(4题,每题10分)
1、简要回答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合伙2、他物权3、表见代理4、预期违约5、善意取得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1、简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2、简答抵押权质权的区别。
2002年:
1、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6分)
2、简述合同的相对效力原则并举例说明。(6分)
3、无过失责任的立法理由。(10分)
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并说明你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北京大学199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院民商法
一.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25分)
二.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5分)
三.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法律性质,效力,保护方法上的异同及联系。(15分)
四.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15分)
8.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_________。
9.为_________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
10.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___________法律。
二、简答题(共10分)
1.如何认定胁迫行为?(3分)
2.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能否得到补救?应由谁来补救?为什么?(4分)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考研真题汇总(综合卷)[1][1][1].doc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考研真题汇总(综合卷)[1][1][1].doc

大法学院2010年研究生考试法学综合试题2010年法学综合卷考了14道题,其中宪法1道热点案例分析,行政法2到简答题,民法2道简答题,刑法2道简答、2道论述、1道案例分析,刑诉法2道简答,民诉法2道简答题。

二、关于其他考题的说明1、刑诉法刑诉法考两道题,其中一道题是关于律师会见权在律师法与刑诉法中的不同,这个问题在《讲义》第27页第5题、第30页第9题中有论述。

但是该论述是针对辩护权和辩护制度而展开的,包含但不限于会见权。

但是,我们在冲刺班中讲到了刑诉的解题模式——找出原理,阐述原理,结合案例(法条或制度)找体现及不足,探讨原因,寻求对策。

这个考题明着是问二者不同,实质是问会见权的保障及不足。

2、宪法我们多次强调宪法考两道题,一道是封闭性考题,即立法权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有那几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由哪几项、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提案的主体有那几个等,我们押的都是这类题型。

另一类是热点案例分析,如07年的洛阳种子案,08年的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冲突,以及10年的考题就属于这个类型。

这类考题是开放性考题,属于考察考生熟练运用宪法思维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每个考生都能得分,但是,要得高分,却很难,因为这需要很高的宪法素养。

我们在强化班、百题冲刺班上多次说过,热点案例分析题,主要集中在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部分,且主要是张千帆老师的宪法思路、解题框架。

对于此类考题,我们当时给大家的意见是,只要不是关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公民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不要说那方绝对错了,那方绝对是正确的,应当运用平衡论的角度分析问题,学会为各个主体的行为寻找宪法根据。

解题的主要步骤是结合案例,提出案件中涉及到的宪法权利和自由,详细阐述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意义、限制等等内容,结合案例,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或看法。

三、关于百题冲刺班中押中的刑法专业卷试题情况的说明——原题押中两题虽然押题是针对综合卷的,但是,还是有好几道考题出现在了刑法专业卷中,如简答题第3题累犯的概念、种类、条件、刑事责任(20分),详见《讲义》第23页第19题;论述题第二题,即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异同点(25分),详见《讲义》第22页第17题。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2011年)五、(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

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

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

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

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

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

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参考答案:1.(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

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

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NEW)北京大学法学院646民事诉讼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NEW)北京大学法学院646民事诉讼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目 录第一部分 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2013年北京大学652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2003年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二部分 兄弟院校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2015年中山大学824诉讼法学B卷考研真题2014年中山大学824诉讼法学B卷考研真题2013年武汉大学82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2年武汉大学831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第一部分 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2013年北京大学652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2003年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民事诉讼法试题(答案请务必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题纸上无效)一、级别管辖与管辖权转移制度之间有何关系。

该关系反映了哪项(些)确定管辖的原则?(加分)答:1.(1)级别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人民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即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在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确定,哪些案件由哪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概括地说,也就是要在法院系统内部从纵向上对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上的分工。

(2)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实现管辖权的转移,目的是为了便于或者有利于对案件的审理,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进行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应当有管辖权;移送应当有必要,即有实际意义;移进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下列几种情况:①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认为由自己审理为宜,而决定调上来由自己审理,从而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

②上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由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而决定送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因此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学 考题与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学 考题与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C 裁讼择一)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称为:(A确认之讼)3.我国的下列法律属于程序法的有:(A公证法)4.我国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观点,其主流学说是:(C 多元说)5.张某与王某两人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李某经法律同志出庭作证,张某、王某和李某都是:(B诉讼参与人)6.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D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对被告来说是:(B并非自愿)8.有权实施使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与终结的诉讼行为主体是:(C 诉讼主体)9.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属于:(A审判法)10.民事诉讼的目的是:(D多个目的的统一)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属于依据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是:(B一般地域管辖)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可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它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但当事人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 C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D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进行辩论)4.合议庭在评议案件,如有意见分歧时,应当:(B少数服从多数)5.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B原告和被告)6.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英同志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该情形在民事诉讼上称为:(C当事人的更换)7.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是享有上诉权)8.张某向李某买山养一头,杨某因丢失山羊而认定张某的山羊是他的,遂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返还。

诉讼中法院通知李某参加诉讼,李某在该案中的诉讼地位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9.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D不能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10.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最多可以委托:(B2人)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D败诉人承担)2.案件受理费,一般应当由:(A原告预交)3.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收取:(B财产案件按比例征收,非财产案件按件征收)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视为送达的期限为:(B60日)5.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他:(D可以向做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6.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予以批评,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不得再犯,称为:(B训诫)7.法院适用拘留措施,必须经:(A院长批准)8.法院的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C双方当事人均签收调解书时)9.关于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是:(B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10.关于邮寄送达的说法正确的是:(B 法院离当事人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节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D不予受理)2.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C12个月)3.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限为:(B6个月)4.下列案件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A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5.上诉案件是:(A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6.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A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7.当事人对法院作出可以上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B10日内提起上诉)8.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发挥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C亲自主持再审)9.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原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B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0.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C2年内提出)1.公民不符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作为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A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2.如果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的公民又重新出现的,该公民或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申请原审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应当:(C作出新判决撤消原判决)3.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应当由:(A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对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B 1 5日内法院提出)5.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C 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6.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应当是:(A 票据的最后持有人)7.人民法院判宣告票据无效,应当:(B组成合议庭审理)8.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D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9.还是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C1年内审结)10.传播优先权催告期间为:(B60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A全民所有制企业)2.企业整顿期满,未达到整顿目的,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宣告:(D终结整顿程序)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法人破产应制作:(B撤销整顿程序)4.破产财产在拨付清偿费用后,应当按顺序进行分配,此顺序为:(B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5.有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主体是:(A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6.被申请执行人如果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法院除了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执行义务,还应当强制其:(C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7.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死亡,遗产由其妻子继承,但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法院此时应如何处理:(C变更被执行认为张某的妻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8.吴某以其儿子未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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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对这种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多给予肯定。

同时也有人认为,这类案件并无多大价值,造成了本来就紧缺的诉讼资源的浪费。

请谈谈你对“一元钱官司”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答:(英华版)一、一元钱官司的合法性1、合法性分析的依据)(1)当事人享有诉权。

诉权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

通说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内涵,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前者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针对袁鳌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利,通常称为起诉权和应诉权;后者是指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请求的权利和被告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上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通常称为胜诉权和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请求权。

(2)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有明确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任务符合上诉起诉条件,并且起诉状的内容明确、完整,起诉手续完备,不属于重复诉讼,就应当立案受理。

2、对一元钱官司合法性的分析在一元钱官司中,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一方民事主体具有起诉权,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即使诉讼标的额只有一元钱,法院也应当立案受理。

这是诉权理论的要求,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

二、一元钱官司的合理性1、正义与功利之间的关系。

根据西方自然法观点,正义是指“给予每个人根据自然法他所应得的东西”,而根据功利主义观点,功利是指“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1)从正义的角度来看,一元钱官司是合理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人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之债。

在一元钱官司中,正义原则并不因为正义标的额小就不再适用,况且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无数个处于正义中的“一元钱”可能构成巨额财富,对其进行合乎正义的分配是国家的义务。

(2)从功利角度来看,一元钱官司又有不合理之处。

功利讲究苦乐计算或者成本收益分析,当事人可能为进行一元钱诉讼而投入大量金钱、精力,国家也为之投入大量司法资源,一元钱官司的成本远远超过了收益。

况且国家的司法资源投入又通过税收转嫁到其余纳税人身上,当事人权利的行使给其余纳税人造成了额外的负担,形成不公正的情形。

2、民事纠纷与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适应性。

一般而言,解决民事纠纷,目的在于消除双方的争议,使有关的法律权利或义务确定下来。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民事主体价值观念、文化水平、社会经历、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因素的不同,他们在要求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观目的上有所不同。

在不少情况下,当事人的目的不仅仅是消除双方的争议,还有其他的目的,如“争口气”打一元钱官司,这就背离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初衷。

3、价值多元化。

英国政治哲学家伯林极力主张价值多元化,即人作为个体的自由和作为集体一份子的族群归属感,二者虽然在许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但我们目的在于求得二者之间的和谐共存。

一元钱官司更多地满足了个体的权利主张,而事实上所谓的权利不过是经过包装而被美化的利己主义。

从文化心理上看,过分要求不合理的个人权利必然使个人公共观念淡漠,个人与外界的联系日益松弛,一方面个人失去其族群认同感,另一方面社会被分化成一个个原子式、孤岛式的个人,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制约国家权利、保持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适度张力的作用不复存在,国家有可能沦陷为专制政体。

2、【2007,20分】(论述题)简要评析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答:(北大英华版)。

一、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审判,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诉讼和调解的关系1、区别(1)性质不同。

前者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后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前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后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

,(3)效力不同。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2、联系和解可以转化为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有的会要求法院对该协议以调解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针对这一情况,法院要根据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和解协议合法的,法院再以调解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按法律的要求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字或签收了调解书后,诉讼终结。

三、和解与审判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往往是由原告直接申请撤诉终结诉讼。

撤诉只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故撤诉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依照法律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调解与审判的关系1、区别(1)性质不完全不同。

法院调解尽管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但更主要是当事人行使诉讼上的处分权的一种方式,如果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发生了冲突,根据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调解中占有基础性的地位,对调解的进行乃至调解是否能达成协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院审判则主要体现了公权力(审判权)的行使逻辑,行使审判权不仅是法院的权利(职权),更是法院的义务(职责),这就排斥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2)合法性要求不同。

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了调解协议的合法只能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并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完全符合法律。

这是因为,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的确定有个协商的过程,这就要求一方乃至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作出一定的让步,协议的内容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审判则必须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

(3)程序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法院调解的程序作专门的具体的明确规定,而只是根据调解的特点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给法院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而《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审判中的制度和程序,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必须严格遵守。

2、联系(1)性质相近。

与审判一样,法院调解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调解制度也是一种审判制度。

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进行的一项活动,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活动之一。

调解达成协议的,原则上还需要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生效的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刘家兴、潘剑锋版】当事人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解决的渠道是多样的,他们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和解,也可以共同请求第三方从中主持说和——调节,还可以请求司法保护——诉讼审判。

但上诉三种民事争议的解决办法从性质到结果看都有一定的差别。

¥1、从参加者看,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除了当事人外,有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他公民参加;审判则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

2、从程序上看,和解与调解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审判则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3、从争议解决的方法上看,和解与调解得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审判则是由审判员作出裁判。

4、从争议解决的效力上看,和解与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达成协议之后反悔的,还可以请求司法保护;法院审判作出的判决,如果是终局的,或当事人过了上诉期而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则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可就该争议再次要求法院或其他机构解决。

3、、4、【2010,10分】简述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书本上没有仲裁的内容,是英华的答案)一、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行为。

民商事仲裁,是指民事纠纷的双发个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议予以裁断的行为。

二、仲裁与诉讼的相同点1、都是由中立的第三者作出具有终局性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的纠纷解决途径。

2、程序性很规范性较强。

仲裁与诉讼的相似或相同点更多地表现在个案上,仲裁员与法官在个案上行使职权的方式相似,都是运用对抗性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者,而且都应做到公正。

因此,仲裁程序的进行与一审诉讼程序师相似的;仲裁员居中裁决与法官判案也是类似的;有效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亦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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