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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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018-2019】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word版 (2页)

【2018-2019】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word版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38条,自201X年3月24日起施行。

下面就来和羽利小编一起看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23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X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北京市为了调控人口数量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北京市人口形势、计划生育政策、条例内容和重要举措等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一、北京市人口形势北京市位于中国北方,是中国的首都以及经济、政治、文化中心。

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北京吸引了大量人口涌入。

然而,过多的人口对城市的资源供给、环境负荷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合理调控人口数量,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发展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

自1979年推行以来,计划生育政策为中国在短时间内成功控制了人口增长,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保持国家政策一致性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特殊的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细化。

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1. 生育行为的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条例,夫妻都应保持一致,并依法享有计划生育权利。

对于超过规定生育孩次或未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为了保障夫妇的计划生育权益,条例要求成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机构,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这些机构将为夫妇提供相关的信息、指导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3. 公民计划生育责任《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调了公民的计划生育责任。

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民应当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履行自己的生育义务。

同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4. 优化人口结构为了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鼓励优生优育,提倡合理生育,并对符合条件的夫妇给予奖励;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和治疗,为残疾人提供帮助等。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新版)(2)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

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及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及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及北京计划生育条例你好,接下来就为你解答关于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1991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根据2000年3月8日北京市只民政府第50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当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

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五)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本条规定,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均按生一个子女享受。

第五条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02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202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2023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推进人口健康发展,实现人口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人口调查第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人口普查,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统计机构、人口普查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人口和家庭信息。

第二条完成普查后,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对人口数据进行验证和核查,并向上级人口计生机构报送。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库,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依法使用、保护人口信息。

第三章生育政策第四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北京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生育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经济建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综合掌握人口信息,研究制定本地区生育政策。

第五条家庭要有节制地生育子女,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有能力的夫妇可以优先生育二孩。

第六条单独子女和独生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岁,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二孩。

第七条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

此情形下,生育二孩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具有一定条件的自愿生育二孩夫妇,可以享受有关政策扶助。

国家和本市实行鼓励多生优生的生育政策。

第四章人口服务第九条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条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卫生机构建设,提高人口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行以家庭为中心的母婴保健服务,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区县政府应当积极推广现代科技手段,发展智慧人口服务,提高人口健康管理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口计生机构要依法依规做好人口信息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追究,维护人口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育权益。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协调,本条例规定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对象、职责、基本原则、具体措施等,适用于本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工作。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落实责任制,推行终身责任制和预算制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合理、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人口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口的基本权利,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章管理对象第四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按照建档立卡、分类管理、服务一体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学合理引导生育。

第五条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包括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夫妇及未成年人。

第六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和奖励与处罚制度。

对于没有配合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第三章基本原则第七条本市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实行计划生育;(二)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重视女性健康;(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性别歧视,尊重自愿原则;(四)普及科学的生育知识;(五)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多种方式,鼓励农村二胎。

第四章具体措施第八条本市应当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设施,推进普及计划生育服务和宣传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技术体系。

第九条本市应当建立完整的生育服务保障体系,为生育夫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生活服务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本市应当加大儿童福利、妇女福利和老年人保障力度,特别是女性和无配偶老年人的保障。

第十一条本市应当推广计划生育区域内产假、措施及特别支持奖励等惠民政策,鼓励计划生育。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政治、法律、经济等责任。

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16-05-11 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发布日期】2016-03-24【实施日期】2016-03-24(新修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篇一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引言人口问题一直是社会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人口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人口的增长,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背景、内容和影响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北京的人口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二是人口结构的不合理。

2000年,北京市人口已经超过1200万,其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逐渐减小,而城镇人口比重快速增加。

这种人口结构的改变给城市的承载能力、社会保障、资源环境等方面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北京市于1980年代初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计划生育政策逐渐出现了问题。

一方面,随着经济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家庭更愿意拥有两个或更多的子女;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不够灵活,对于不同群体、不同年龄段的人口需求没有适应性调整。

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制定了《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内容《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北京市为控制人口增长和改善人口结构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人口调控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北京市政府对人口增长进行调控的职责和措施。

政府将制定人口发展规划,根据城市的承载能力、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控制人口数量和分布。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人口流动的管理,控制人口的迁入和迁出。

2. 计划生育条例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规定了适婚年龄和择偶年龄的范围。

其次,规定了婚育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再次,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政府将给予经济奖励和优先选择政策;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3. 人口福利条例还规定了对人口福利的保障措施。

政府将加大对老龄人口、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力度,提高教育、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水平。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答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答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答
孙立如
【期刊名称】《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10)003
【摘要】说明: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于2016年3月24日正式实施。

随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又出台了调整北京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等事项的相关配套规定。

【总页数】3页(P70-72)
【作者】孙立如
【作者单位】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北京 10002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6年1月20日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J], 袭燕;
2.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3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J], 刘志
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3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J], 孙世超
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2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J], 王德林
5.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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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市卫计委首度针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细则作出官方解读。

该修订案已从本月24日起施行。

今后,本市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可网上办理。

同时,四类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

此外,今年起只生一孩的一次性奖励将取消,去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将继续享受每月5元独生子女奖励。

下文是相关内容,欢迎查阅!北京新计生条例详解一、申请再生育的具体程序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1、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2、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经乡镇(街道)核实。

4、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二《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昨日,市卫计委表示,《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政策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

目前,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可以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或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街道领取。

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这一次主要变化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的方式,更加方便;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三再婚夫妻可生“三孩”但复婚夫妻不算根据市卫计委的解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修正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修正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解读

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解读

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解读产假最长可达7个月(一)生育奖励假30天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

解读:在实行原有计划生育政策期间,女职工只有符合晚育的条件,才可享受规定98天产假之外的30天奖励假,而且这奖励假还可以由男方享受。

新《条例》实施后,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均可再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

即不但将30天的奖励假由晚育女职工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而且30天奖励假完全属于女职工,无需再与其配偶“分享”。

(二)条件允许可再延长1至3个月新法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解读:女职工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要求在上述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因为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至于能否批准,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配偶可获15天陪产假新法规定:女职工的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解读:原《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三十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

新法实施之后,女职工配偶的15天陪产假成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再需要与女职工“分享”30天的奖励假。

7天晚婚假取消,普通婚假增加7天新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解读:按照原条例规定,只有符合晚婚条件的夫妻才可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再享受7天的奖励假。

但新条例实施后,只要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均可再享受7天的假期,即将原先的7天奖励假由晚婚职工扩大到了所有职工。

新产假政策与旧政策如何衔接,有待进一步细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而《关于修改&lt;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gt;的决定》则于20xx年3月24日实施。

那么对于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生育并且尚在产假期间的职工,如何享受产假?其配偶是否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陪产假工资由单位支付还是社保基金支付?职工在享受1至3个月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是由单位负担还是由社保基金负担?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笔者咨询了12333社保咨询热线、北京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均为:目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因此关于女职工产假的问题仍然按照原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
2011年3月3日,中国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这部条例以扩大人口基数和控制合理性出生为主要精神,旨在控制人口数量,解决当前人口问题,为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良好的环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1、提出了控制合理出生的目的,使用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来调整性别比例;
2、构成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如反复生育两个孩子、未按时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等,将收取罚款;
3、对包括孤独以及重度病残、先天性疾病等会造成特别扰乱生育规律的事件,根据情况办理变更或补办计划生育证明;
4、同时还明确了自愿采用节育和环巢药物等医学生育措施被认为是本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要素;
5、明确了计划外生育单身女性、失去受孕能力的夫妇等特殊群体的出生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及时的额外计划生育手续。

三、条例的作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全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严格遵守了“保持合理的出生水平”的政策要求,针对某些形式的违反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护了社会公平性,有效提高了生育质量。

此外,这一条例也有助于合理利用资源,不断控制人口增长,为健康繁荣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总结
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仅构筑了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了生育行为,更是在保障人口均衡发展时凸显了良好的社会伦理,以及对待妇女平等的社会原则。

这个条例既保护
了放任自流的形式,遵循人口发展的自然规律,也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以保证当前合理的出生,为即将到来的人口高峰做好准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的人口一直以来都是庞大而繁杂的。

然而,由于不同的历史原因和政策影响,北京的人口问题一直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这些问题与计划生育的政策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为了应对北京人口增长带来的挑战,政府实施了多项政策来进行控制和管理。

其中,计划生育政策是其中最为重要和有力的一个。

自上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北京的人口增速已经逐渐放缓。

然而,由于北京地理位置与人口承载能力的制约,北京的人口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其次,北京的人口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北京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逐渐增多,而农村人口却逐渐减少。

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也给北京的社会稳定和人口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此外,在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北京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益突出。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北京市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超过290万人,占总人口的15.3%。

这个比例还在不断上升,这意味着在未来,北京将会面临更严重的养老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和困难,北京政府也在不断出台新的政策和措施。

例如,针对老年人口增加的问题,北京政府正在不断完善社保体系,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等方面,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针对城市化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政府也在不断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

除了政府的努力,我们每个人也应该对北京的人口问题负起一定的责任。

例如,在计划生育方面,我们应该强调避免超生和提高生育的计划性,这有助于控制人口的增长。

在社会发展方面,我们应该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积极为社会服务,为北京的人口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的来说,北京的人口问题与计划生育政策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虽然政府和社会在应对这些问题方面已经做出了不少的努力,但是这些问题仍然需要更多人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这样,北京的人口问题才能得到长期的和可持续的解决。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5)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5)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一、北京计划生育条例的简介截至2018年12月31日,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已正式实施。

《计划生育条例》共分12章、73条,是立足于整体流动性和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落实计划生育基础政策和实施重点政策有序发展要求,统一规范计划生育管理和行政处罚,动态调整完善我市计划生育标准与措施的总统计集成。

二、主要内容《计划生育条例》针对北京市高空以上的城乡社区,以及棚户区改造和农业转移人口,对其计划生育标准及实施措施作出规定。

第一章绪论中规定了本条例所涉及的术语,明确计划生育承担主体和实施部门;第二章至第九章规定了各级计划生育标准和实施措施,重点从三个方面表述:以社会发展水平作为硬性调节,保护环境友好型性别结构和适度的流动性,在适宜的生育环境的基础上营造良好的家庭责任意识和文明生活方式;第十章规定计划生育责任落实,第十一章明确行政处罚,第十二章就附则加以规定。

三、主要特点《计划生育条例》在保持计划生育政策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变化的原则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在北京市高空以上的城乡社区,以及棚户区改造和农业转移人口上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从管理角度来看,《计划生育条例》优化和创新了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以一系列新政策要求,以及新的规定落实更加合理和移动性的生育责任落实,加大了社区的调控力度,积极维护正常性别结构;与此同时,通过改进完善监管机制,妥善控制统计数量,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生育及养育环境,做好家庭教育和社会护理,改善居民的生活水平。

四、对外界的影响《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将对北京的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都有显著的影响。

首先,它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加强对统计资料的采集和管理,并通过相应的管理体制去实施,以此保障计划生育实施效果;其次,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从而引发结构性变化,助力北京市建设人口有序迁徙,构建和谐平安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最后,通过具体执行来调整经济结构,改善人口素质,以由高空以上的城乡社区,以及棚户区改造和农业转移人口,着力推动生活水平、家庭责任意识和文明生活方式的提升,不仅有利于当前的社会发展,也有利于为将来的家庭发展建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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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文档2篇Interpre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文档2、篇章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热点文档篇章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文档导语: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下面小泰整理了一些《条例》的解读,欢迎阅读!一、女职工生育假女职工生育假包括产假、生育奖励假和可增加假期三部分。

1.产假。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奖励假。

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奖励假为30天,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奖励假的享受条件发生变化,修正前的《条例》规定只有晚育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可享受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此限制。

3.可增加假期。

《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从该条款表述看,我们认为可增加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

综上,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情况下,生育假为128天;如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二)待遇享受1.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现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政策依据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9]334号)第3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另外,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对于《条例》规定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并无明确政策规定。

我们理解,该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不会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因此也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三)劳动关系保护按照《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休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需特别注意的是: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存在欺诈等行为)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女职工在产假、生育奖励假期间存在以上情形,则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的条款,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假期,《条例》在第18条中单列一款进行规定,并未将其列为强制性产假,也未明确此假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倾向认为,女职工在此假期内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条款的规定。

二、女职工配偶陪产假1.修正前的《条例》无配偶陪产假的规定,陪产假不属于法定休假,用人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自行确定;修正后的《条例》规定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

2.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如女职工不休30天奖励假,女职工配偶可休该奖励假。

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了女职工配偶的陪产假,因此以上规定被删除,并不再适用。

3.对于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

我们认为,陪产假工资并未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

4.对于女职工配偶陪产假的休假时间,《条例》并未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陪产假休假一般应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合理规定。

5.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配偶休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我们认为,在职工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职工出现前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婚假《条例》第16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依据此规定,婚假总天数保持十天标准不变,但需要注意的是:1.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需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方能享受增加的七天婚假的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享受十天婚假。

2.根据上述规定,非初婚职工也可以享受十天婚假。

3.对于婚假的休假时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合理规定婚假的休假时间,如可规定在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

4.对于婚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对于不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法律一般应予以明确规定(如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关于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婚假应当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四、计划生育1.“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

《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修订“二孩”外再生育的法定条件。

《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3款规定,“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修正前《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女职工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五、独生子女奖励及社会保障1.《条例》删除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和发放的规定,我们认为国家从政策层面将不再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特殊的奖励。

2.维持“失独父母”的社会保障。

《条例》第23条修正后未做修改,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新政实施前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延续。

《条例》第19条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法律责任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两条规定,即修正前《条例》第41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修正后的《条例》保留了以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从整体看,修正后的《条例》减轻了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职工违反生育政策列为职工严重违纪的情形之一,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因此发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判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然而我们认为,鉴于法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责任的导向已发生变化,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此类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产生争议时的法律效力重新进行谨慎评估。

七、法规实施时间修正后的《条例》正式实施时间为20xx年3月24日,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间,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职工是否适用于修正后的《条例》并无明确规定。

我们倾向性认为,《条例》属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地方实施法规,因此修正后的《条例》对于上述期间应有溯及力。

篇章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热点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导语:期待已久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终于落地了,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下面小泰整理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热点,欢迎阅读!婚假还是10天虽然取消了7天晚婚假,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

也就是北京职工还是可以享受10天婚假。

产假128天,最长7个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3个月(考虑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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