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现象学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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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现象学社会学
第一节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的思想渊源
一、奥地利经济学派
在舒茨的大学学习期间,对他影响最大的几位老师中就包括当时奥地利经济学派【1】的核心人物:米赛斯和维塞尔。

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主观价值理论和先验论【2】,都对舒茨的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奥地利学派主张从主观价值的角度来理解边际效用乃至所有类型的人的行动,批评实证主义“曲解了人类的基本经验”,构成了“对人类历史的彻底误解”,用这些适用于自然科学的认识论原则来分析人的行动,“毫无意义”。

这些思想都和韦伯的解释社会学有许多相近的地方,是舒茨最初理解韦伯社会学思想的桥梁之一。

但奥地利经济学派和韦伯的社会学思想有很大的不同。

韦伯强调从历史出发,借助理想类型来探索历史个别的特殊性。

而奥地利经济学派则是从先验范畴出发,逐渐剥离历史事件的特殊性,分析其中体现的“不易变动的每个人的行为范畴”。

这样,在韦伯著作中占中心地位的比较历史分析和对各种不同历史社会中意义取向差异的强调,到了舒茨那里就变为对普遍性的“类型”分析。

二、韦伯的解释社会学
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起源于对韦伯的批判性发展。

他接受了韦伯的价值中立、个体主义和理性类型。

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社会行动。

但他批评韦伯关于主观意义的论述。

三、胡塞尔的现象学【1】
德国哲学家埃德蒙德?胡塞尔(1859—1938)是欧洲现象论哲学的创始人。

他是第一个提出现象学这一名词的人。

他将现象学定义为研究某些能够为人们感觉直接领悟理解的那些事物的科学。

现象学最基本的观点是“我们绝不能知道比我们直接通过感觉所经历的事情更多的东西”。

也就是说,人们所有的知识直接来源于人感知的现象,除此之外的一切事物都只是推测。

但胡塞尔告诫人们不应试图推测。

在他看来,人类理性的来源必须在现象中,在人类的体验中找到。

胡塞尔力求获得意识的本质结构,他认为意识并非一种事物或一个位置,而是一个过程。

意识存在于行动者与事物的关系里,所以意义并不包含于事物之中,而是存在于行动者和事物的关系内。

四、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
除了胡塞尔之外,詹姆斯【1】大概是对舒茨影响最重要的哲学家了。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詹姆斯那里包含了很多与现象学相近的思想观念,使舒茨很容易就找到了思想对话的基础。

如果说胡塞尔帮助舒茨找到了对社会行动的意义进行分析的工具,那么詹姆斯的思想则引发了舒茨对“社会现实”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第二节舒茨的理论
一、社会世界的意义构造
1、舒茨对韦伯解释社会学的批判
舒茨对社会世界的意义问题的理解是以对行动的意义分析为出发点。

首先,舒茨肯定韦伯的基本思路是正确的。

他很欣赏韦伯关于价值中立的论述、理想类型的方法和个人主义的方法论。

韦伯认为意义是考察社会行动的着手点,而韦伯又将意义区分为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前者是一个行动相对于行动者而言的意义;后者是相对于观察者而言的意义。

同时,韦伯指出,当观察者试图把握一个行动的意义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借助直接观察进行的理解;二是通过考察动机进行的说明性理解。

其次,舒茨认为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中的基础概念含糊不清。

(1)舒茨指出,韦伯在考虑社会行动概念时,关键是行动者与他人的关系,但在韦伯的
著作中,我们可以根据一个行动与他人关系的强度,区分出社会行动的意义的五种不同用法。

从“完全不考虑他人”的情况,到“基于对他人行动意义的理解所产生的行为”。

(2)舒茨认为,韦伯在考虑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时,似乎只是把它们看作从不同角度出发理解的意义,而没有意识到二者之间的真正区别。

(3)舒茨指出,尽管韦伯认为动机是行动意义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他有关动机的论述同样模糊不清。

舒茨认为,动机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人们努力实现的目标;一是指促使人们去这样做的原因。

但韦伯却没有意识到这种区别。

(4)舒茨认为韦伯的社会行动的概念也不清楚。

什么是社会行动的核心特征?韦伯最关心的是“影响他人”,而舒茨认为是筹划。

行动总是依据预先或明或暗设想的计划来完成的,而行动的意义正和这种意图密切相关。

2、赋予行动以意义
舒茨指出,人的行为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看作是持续的意识过程,是具有时间性的;而另一方面也可以看作是已经完成的所作所为,是已经冻结的、空间化的。

韦伯所说的行动,既可以指正在发生的过程,也可以指业已完成的状态。

前者舒茨称为“行动”,后者称为“行为”。

当人们处于行动的状态时,人们处于绵延的时间流中,是不能体会经验和意义的。

只有让人们脱离这种时间流,通过反思,关注自己的体验,从而使行动转化为行为,最后才能从中构成行动的意义。

3、主体间性的理解
舒茨认为韦伯没有正确地认识到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的差别,也没有恰当地区分观察式理解和动机性理解。

这些失误的关键就在于韦伯没有意识到每个人的主观意义是任何他人无法进入的。

因为要了解这种意义,必须和他人一起进入其意识,对他的经验赋予意义,但这是不可能的。

那么,不同的人之间是否可以达到相互理解呢?舒茨认为可以,这就是主体间性的理解。

要达到理解,首先要沟通。

只有当我们通过沟通发现了他人的意图时,才算是真正的理解。

真正的主体间性的理解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沟通意图的理解;另一种是有沟通意图,使用符号的理解。

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我们所把握的意义都介于纯粹的客观意义和绝对的主观意义之间。

一方面,我们不可能到达他人的主观意义,因为我们不可能完全重现他人的意义构成过程;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只停留在客观意义的层面上,因为在舒茨看来,不触及他人的主观意义的理解根本就算不上真正的理解。

二、生活世界
1、生活世界的含义
舒茨认为,在所有的心中都装有规则、对策和恰当行为的概念,以及其他使他能在社会中行动的信息,这就是他所称的“日常生活世界”。

什么是生活世界?舒茨的学生那坦森曾简明地将其概括为“包含人所牵连的种种日常事务的总和”。

具体地讲就是人们在其中度过其日常生活所直接体验的主体间的文化世界。

这个世界在人们出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2、生活世界的特征
生活世界具有以下特征:
(1)人们的现实就是他们的生活世界。

对社会成员来说,生活世界构成了一种最高的现实。

行动者以这种现实为背景,去面对他人。

(2)生活世界很少成为人们反思的对象。

人们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是由一系列不言而喻的假设组成的,成为个人互动时潜移默化运用的程序。

(3)生活世界是通过学习而获得的,它是通过社会化过程而实现的。

(4)行动者与其互动者必须拥有共同的生活世界。

虽然由于个人的经历不同,每个人的
生活世界难免会有其独特的组成部分,但这可以被行动者忽略掉。

(5)生活世界的存在,它的社会化习得性,以及它促进人们融合的能力,给行动者一种感觉,好像世界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

把社会整合在一起的往往就是这种关于共同世界的假设。

(6)共同世界的假设使行动者得以进入类型化过程。

在多数情况下,除了极端的私人和亲密领域外,行为可以在相互类型化的过程中进行。

也就是说,行动者运用他们的生活世界彼此将对方归为某一类型,并调适他们对这些类型的反应。

通过类型化,行动者可以高效率地处理其与周围世界的关系。

三、社会现实问题
舒茨对社会现实的分析首先是从詹姆斯的一些思想中开始的。

詹姆斯在其代表作《心理学原理》中分析了我们的现实感。

他认为,所有的现实感都是主观的,称某物为真实的,意味着此物处于与我们自身的特定关系之中。

因此,我们与事物的关系不同,就会产生各种不同的现实秩序。

詹姆斯称之为“亚世界”。

在此基础上,舒茨指出,生活世界不仅仅包括日常现实,还包括许多其他的世界,如幻想世界、梦的世界,因此,生活世界是具有多重现实的世界。

之所以会有这种多重现实,是因为我们针对这些对象的意义不同。

尽管存在各种不同的现实,但其地位却不尽相同,其中日常生活的现实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舒茨称之为“至尊现实”。

它是生活世界的中心,其他现实相对于它来说,都是准现实。

第三节实在的社会建构
一、日常生活
伯格【1】和勒克曼延续了舒茨关于生活世界的理论,认为日常生活是一个客观的实在。

在这个客观化的过程中,语言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们认为语言是社会中重要的象征体系,有了语言才使我们能够积累经验和知识,彼此交流,从而使知识得以延续。

二、制度化
伯格和勒克曼将制度定义为:一种类型化互换的过程。

制度的产生来自于人们的习惯和类型化。

虽然伯格和勒克曼认为制度具有外在性、客观性和强制性,但他们更倾向于将制度看成是主观性的。

因为他们更强调制度的被经验,而不是外在的实体。

第四节舒茨的影响和评价
一、影响
1、舒茨学说产生的最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了解释社会学的转向,即将解释社会学关注的重点从对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进程的意义理解转向对日常生活的结构分析。

这一转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这一转向体现在经典的解释社会学的“去历史化”上。

齐美尔和韦伯都关注文化或历史的具体性的实质分析。

而舒茨认为日常生活世界似乎在所有时代、所有文化中都具有同样的结果。

日常生活与历史分离了,成了所有历史变化的不变基础。

其次,从目的—手段理性到实践理性的变化。

在韦伯那里,目的—手段理性占有主导性地位。

而舒茨虽提出理性行动在解释社会学中有特殊地位,但他指的理性却是一种日常生活的理性,无需深思熟虑和反复斟酌,更多的是习惯性、自然性和想当然性。

第三,从意义问题转向知识问题。

舒茨在最初考虑解释社会学的基础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澄清韦伯对意义问题的论述。

但到后期,他更多的是从知识的角度来理解意义的问题。

2、舒茨对当代社会理论的影响。

吉登斯充分研究了舒茨有关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论述,敏锐地发现了舒茨学说与胡塞尔的现象学之间的差异。

在吉登斯看来,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舒茨认识到主体间性是一个社会学问题而不是哲学问题。

在舒茨方法论的基础上,吉登斯提出了“双重解释”的概念。

另外,舒茨
有关社会行动的特点在于它对未来的筹划的学说,也对吉登斯的“自我调控”、“生平筹划”思想产生了影响。

哈贝马斯对舒茨关于“意义联系”的理论和生活世界的分析都留下了深刻印象。

特别是舒茨的生活世界理论,与胡塞尔的论述一起构成了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的主要理论支柱。

二、对舒茨社会学理论的批评
1、高曼认为,舒茨在发展现象学社会学的过程中面临一种二元困境,其焦点是胡塞尔现象学中的超验性概念。

舒茨要么完全接受这一主张,结果是与社会学的经验性相冲突;要么完全放弃这一主张,但由于这一主张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核心,因此要使胡塞尔的现象学摆脱超验性,就是一项不可能成功的任务。

所以,现象学社会学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学说,超验性和经验性之间存在不可解决的张力。

但也有人指出,舒茨对社会现实的分析,已经着手从经验的角度探讨超验性的社会根源,尽管这一努力没有完全成功。

2、对舒茨理论的另一批评是其社会学中对权力问题的忽视。

吉登斯指出,舒茨忽视了韦伯对权力分化问题的强调。

在舒茨对生活世界的结构的分析中,一个重要的社会学前提就是对常态的强调,对社会秩序遵从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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