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布

合集下载

交通部达标车型公告内容

交通部达标车型公告内容

交通部达标车型公告内容
交通部达标车型公告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1. 车辆基本信息:公告会列出达到交通部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车型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等。

2. 排放标准:公告会明确列出该车型达到的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国家Ⅵ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们健康而设立的。

3. 性能参数:公告中通常会包含车型的性能参数,如发动机功率、扭矩、最高车速等。

这些参数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车辆的性能表现。

4. 燃油经济性:公告还会提供车辆的燃油经济性数据,如百公里油耗。

这些数据有助于消费者评估车辆的燃油消耗情况,选择更节能环保的车型。

5. 其他信息:公告中可能还包含一些其他重要信息,如车辆的安全配置、车身尺寸、载客/载货能力等。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或地区的交通部门公布的达标车型公告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内容以当地交通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交通部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公布《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高

交通部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公布《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高

交通部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公布《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和《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
务暂行技术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交通部公告2012年第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01.11
【实施日期】2012.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公告
(2012年第3号)
关于公布《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和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提高高速公路监控、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水平,规范高速公路监控和通信系统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公路
1 / 1。

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第一批)审查

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第一批)审查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0]271号【发布日期】2000-05-27【生效日期】2000-05-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第一批)审查结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71号)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4号令)和《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178号),部申报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了审查,并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现通报如下:一、资质审查结果(详见附件一)1.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等79家企业符合交通安全设施资质标准,准予通过资质审查。

2.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等19家企业符合通信、监控和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标准,准予通过资质审查。

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等3家企业符合通信系统工程资质标准,准予通过资质审查。

4.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符合监控系统工程资质标准,准予通过资质审查。

5.北京华景交通新技术开发公司等12家企业符合收费系统工程资质标准,准予通过资质审查。

二、安通建设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一级公路施工企业资信登记标准,准予登记(详见附件二)。

三、福建省建工集团总公司等6家企业资信登记后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经审查,这些企业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建设部颁发的新企业名称资质证书、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其实际能力没有实质性下降,准予其以新名称参与公路建设投标,在原资信登记表中注明新名称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后有效。

原企业名称同时废止(详见附件二)。

通过交通工程专业资质审查的施工企业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参与全国交通工程施工投标。

通过此次公路工程资信登记的施工企业可参与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自2000年6月1日起,凡从事交通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国主要港口名录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国主要港口名录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国主要港口名录的公告
正文:
----------------------------------------------------------------------------------------------------------------------------------------------------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国主要港口名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全国主要港口名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4年10月26日
全国主要港口名录
一、沿海主要港口
大连港、营口港、秦皇岛港、天津港、烟台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港、上海港、南通港、苏州港、镇江港、南京港、宁波港、舟山港、温州港、福州港、厦门港、汕头港、深圳港、广州港、珠海港、湛江港、防城港港、海口港。

二、内河主要港口
哈尔滨港、佳木斯港、济宁港、徐州港、无锡港、泸州港、重庆港、宜昌港、荆州港、武汉港、黄石港、长沙港、岳阳港、南昌港、九江港、芜湖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合肥港、蚌埠港、杭州港、嘉兴港、湖州港、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肇庆港、佛山港。

——结束——。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十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十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十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4•【文号】交公路发[2003]385号•【施行日期】2003.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十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适应道路客运市场需要,加快道路客运运力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推进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的规定,现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十批),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一、《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略)二、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三、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三年九月四日附件二: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一、车辆各项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均需符合等级评定表中的要求,只要有一项低于相应类型及等级的标准限值,在核发时就不能核定为该类型及等级。

二、评定表中各车型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等均以新出厂的车辆为依据,所有内容均经过现场核查或实测。

对于在用营运客车,还应根据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等级评定。

三、对已评定类型及等级的客车如因改装(改造),引起表中所列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变化的,需重新核定等级。

四、评定表中划“—”的为该等级车型该技术参数或服务装备不要求。

附件三: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序号│申报企业名称│厂家简称┃┠──┼───────────────────┼──────┨┃ 1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方┃┠──┼───────────────────┼──────┨┃ 2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交通客车制造厂│北京交通┃┠──┼───────────────────┼──────┨┃ 3 │北京中大燕京汽车有限公司│中大燕京┃┠──┼───────────────────┼──────┨┃ 4 │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伊利萨尔┃┠──┼───────────────────┼──────┨┃ 5 │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万象┃┠──┼───────────────────┼──────┨┃ 6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长城┃┠──┼───────────────────┼──────┨┃7 │沈阳沈飞日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沈飞日野┃┠──┼───────────────────┼──────┨┃8 │海门市客车厂│华新客车┃┠──┼───────────────────┼──────┨┃9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金龙┃┠──┼───────────────────┼──────┨┃10│一汽客车无锡汽车厂│无锡太湖┃┠──┼───────────────────┼──────┨┃11│南通客车厂│南通客车┃┠──┼───────────────────┼──────┨┃12│无锡神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无锡神舟┃┠──┼───────────────────┼──────┨┃13│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江苏友谊┃┠──┼───────────────────┼──────┨┃14│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汽车┃┠──┼───────────────────┼──────┨┃15│张家港市东鸥有限公司│东鸥客车┃┠──┼───────────────────┼──────┨┃16│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依维柯┃┠──┼───────────────────┼──────┨┃17│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盐城中威┃┠──┼───────────────────┼──────┨┃18│跃进轻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跃进通达│跃进┃┃│客车有限公司)│┃┠──┼───────────────────┼──────┨┃19│亚星-奔驰有限公司│亚星-奔驰┃┠──┼───────────────────┼──────┨┃20│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亚星┃┠──┼───────────────────┼──────┨┃21│扬州江淮宏运客车有限公司│扬州江淮宏运┃┠──┼───────────────────┼──────┨┃22│江都宏运客车有限公司│江都宏运┃┠──┼───────────────────┼──────┨┃23│合肥客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客车┃┠──┼───────────────────┼──────┨┃24│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凯┃┠──┼───────────────────┼──────┨┃25│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杭汽┃┠──┼───────────────────┼──────┨┃26│杭州江淮信腾旅行车有限公司│杭州江淮信腾┃┠──┼───────────────────┼──────┨┃27│横店集团神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横店神马┃┠──┼───────────────────┼──────┨┃28│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厦门金旅┃┠──┼───────────────────┼──────┨┃29│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厦门金龙┃┠──┼───────────────────┼──────┨┃30│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客车厂│江西上饶┃┠──┼───────────────────┼──────┨┃31│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江西凯马┃┠──┼───────────────────┼──────┨┃32│山东临沂飞燕客车有限公司│临沂飞燕┃┠──┼───────────────────┼──────┨┃33│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客车┃┠──┼───────────────────┼──────┨┃34│青岛太平洋客车有限公司│青岛太平洋┃┠──┼───────────────────┼──────┨┃35│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奔驰┃┠──┼───────────────────┼──────┨┃36│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烟台舒驰┃┠──┼───────────────────┼──────┨┃37│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宇通┃┠──┼───────────────────┼──────┨┃38│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东风特种┃┠──┼───────────────────┼──────┨┃39│湖南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三湘┃┠──┼───────────────────┼──────┨┃40│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重工┃┠──┼───────────────────┼──────┨┃41│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同心客车┃┠──┼───────────────────┼──────┨┃42│衡阳客车专用车厂│衡阳雁城┃┠──┼───────────────────┼──────┨┃43│广州市红桥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红桥客车┃┠──┼───────────────────┼──────┨┃44│广州穗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穗景┃┠──┼───────────────────┼──────┨┃45│佛山市飞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佛山飞驰┃┠──┼───────────────────┼──────┨┃46│东风汽车(惠州)有限公司│东风惠州┃┠──┼───────────────────┼──────┨┃47│广东银龙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广东银龙┃┠──┼───────────────────┼──────┨┃48│广东富达企业集团客车有限公司│广东富达┃┠──┼───────────────────┼──────┨┃49│广州羊城汽车有限公司│广州羊城┃┠──┼───────────────────┼──────┨┃50│广州云山汽车厂│广州云山┃┠──┼───────────────────┼──────┨┃51│珠海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珠海广通┃┠──┼───────────────────┼──────┨┃52│四川省客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峨嵋┃┠──┼───────────────────┼──────┨┃53│成都隆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成都隆鑫┃┠──┼───────────────────┼──────┨┃54│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万达┃┠──┼───────────────────┼──────┨┃55│贵州云马飞机制造厂│云马客车┃┠──┼───────────────────┼──────┨┃56│国营四达机械制造公司│国营四达┃┠──┼───────────────────┼──────┨┃57│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欧舒特┃┠──┼───────────────────┼──────┨┃58│桂林客车工业集团公司│桂林桂联┃┗━━┷━━━━━━━━━━━━━━━━━━━┷━━━━━━┛。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客车
海格牌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29
KLQ6125KAE51
客车
海格牌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30
KLQ6129KAE51
客车
海格牌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31
KLQ6702E5
客车
海格牌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32
KLQ6755KQE51
客车
海格牌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ZK6906H5Y
客车
宇通牌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92
ZK6906H5YA
客车
宇通牌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93
ZK6906H5Z
客车
宇通牌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94
LCK6729D5E
客车
中通牌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5
LCK6808EVQA11
纯电动客车
中通牌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6
LCK6906H5A1
客车
海格牌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47
KLQ6902KAE50
客车
海格牌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48
KLQ6902KAE51
客车
海格牌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49
KLQ6902KAE51B
客车
海格牌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50
KLQ6902KAE51D
客车
海格牌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1.26•【文号】[88]交公路字201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已被《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1988年1月26日(88)交公路字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海南建省筹备组:为适应公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新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现随文发给你们,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两个规则中有关运输费用部分,已商得国家物价局同意。

交通部一九八○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旅客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汽车与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实行联运,除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客运部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客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和有关规章,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汽车客运的基本要求第一节经营者第四条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

第五条汽车客运的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做好站务工作;运方应根据客流及其变化规律,及时提供完好车辆。

站、运双方必须密切配合,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运输秩序,共同做好旅客运输工作。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1996年3月18日交公路发(1996)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交通运输部公布2023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交通运输部公布2023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交通运输部公布2023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6.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2023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交通运输部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交通运输行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的运输服务保障。

一、基础设施(一)铁路。

年末全国铁路营业里程15.9万公里,其中高铁营业里程4.5万公里。

投产新线3637公里,其中高铁2776公里。

铁路复线率为60.3%,电化率为75.2%。

全国铁路路网密度165.2公里/万平方公里,比上年末增加4.1公里/万平方公里。

图1 2019-2023年年末全国铁路营业里程(二)公路。

年末全国公路里程543.68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8.20万公里。

公路密度56.63公里/百平方公里,增加0.85公里/百平方公里。

图2 2019-2023年年末全国公路里程及公路密度年末全国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里程527.01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0.76万公里,占公路里程比重为96.9%、提高0.5个百分点。

其中,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里程76.22万公里、增加1.86万公里,占公路里程比重为14.0%、提高0.1个百分点;高速公路里程18.36万公里、增加0.64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里程12.23万公里、增加0.24万公里。

图3 2023年年末全国公路里程构成(按技术等级分)年末全国国道里程38.40万公里,省道里程40.41万公里。

农村公路里程459.86万公里,其中县道里程69.67万公里、乡道里程124.28万公里、村道里程265.91万公里。

交通部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交体法发[2004]633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交体法发[2004]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部海事局、救捞局、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部)的精神,现将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附件1、2、3、4)。

请各单位、各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落实工作(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审批机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24号、国发[2003]5号和国发[2004]16号文件要求,坚决取消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要组织加强对各审批执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二)我部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曾以交体法发[2003]322号和交体法发[2004]471号文件对国务院决定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第一、二、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在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提下,对确需通过其他方式实施后续监管的项目,依法规范了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

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涵洞设计细则》(JTG/T D65-04-2007)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涵洞设计细则》(JTG/T D65-04-2007)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涵洞设计细则》(JTG/T D65-04-
2007)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道桥与防洪》
【年(卷),期】2007(0)7
【总页数】1页(P190-1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
【相关文献】
1.关于公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B02-01—2008)的公告 [J],
2.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2005)、《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 E41-2005)、《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的公告 [J],
3.涵洞洞口设计探讨——兼论《公路涵洞设计细则》JTG/TD65-04-2007第8.2节洞口构造 [J], 谢兴黄;谢伟青;
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勘测细则》(JTG/T C10-2007)的公告 [J],
5.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06•【文号】交公路发[1995]828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现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省际客运包括:(一)毗邻省之间以及跨越一省或数省的道路旅客运输。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设置经营机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条省际客运线路规划、协调、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一)交通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省际客运的发展规划。

(二)重点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审批。

其范围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三)一般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授权相关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协商审批;协商发生争议时,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第五条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申请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可行性报告(有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等材料的,应一并提交)。

运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如对我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cn
2.信函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36)
交通运输部
2014年2月17日
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7.09
•【文号】交通部公告第19号
•【施行日期】2004.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的公

(交通部公告第19号)
现发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原《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026—90)同时废止。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中第1.0.3、1.0.5、1.0.6、1.0.7、3.1.1、3.1.3、7.1.2、8.1.2、10.1.1、15.1.1、15.1.2、16.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2002版
中关于《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l026—90)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由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负责编制,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五公里,邮政编码:400067),
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2•【文号】交科教发[2004]606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JT/T 279-2004 公路交通标志板”已被《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38号――关于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等4项国家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5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JT/T593-2004公路沿线设施塑料制品耐候性指标及测试方法”、“JT/T 594-2004 公路沿线设施太阳能供电系统通用技术规范”、“JT/T 595-2004 锥形交通路标”、“JT/T 598-2004 塑料防眩板”、“JT/T599.1-2004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第1部分:通则”、“JT/T599.2-2004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第2部分:管箱”、“JT/T599.3-2004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第3部分:管道”、“JT/T599.4-2004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第4部分:防眩”、“JT/T613-2004路面车辙自动测定仪”已被: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4号--关于废止公路防眩设施技术条件等29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5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4]606号)各有关单位:《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34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1、JT/T279-2004公路交通标志板(代替JT/T279-1995)2、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代替JT/T280-1995)3、JT/T452.2-2004公路收费非接触式IC卡技术条件第2部分:电气特性4、JT/T593-2004公路沿线设施塑料制品耐候性指标及测试方法5、JT/T594-2004公路沿线设施太阳能供电系统通用技术规范6、JT/T595-2004锥形交通路标7、JT/T596-2004公路防撞桶8、JT/T597-2004LED车道控制标志9、JT/T598-2004塑料防眩板10、JT/T599.1-2004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第1部分:通则11、JT/T599.2-2004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第2部分:管箱12、JT/T599.3-2004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第3部分:管道13、JT/T599.4-2004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第4部分:防眩板14、JT/T600.1-2004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第1部分:通则15、JT/T600.2-2004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第2部分:热塑性聚乙烯(PE)粉末涂料及涂层16、JT/T600.3-2004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第3部分:热塑性聚氯乙烯(PVC)粉末涂料及涂层17、JT/T600.4-2004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第4部分:热固性聚酯(Polyester)粉末涂料及涂层18、JT/T601-2004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地图板装置19、JT/T602-2004公路收费车道控制机20、JT/T603-2004公路收费非接触式IC卡收发卡机21、JT/T604-2004汽车号牌视频自动识别系统22、JT/T605-2004公路收费车道图像抓拍与数字化规程23、JT/T606.1-2004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第1部分:通用规程24、JT/T606.2-2004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第2部分:环形线圈车辆检测器25、JT/T606.3-2004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第3部分:LED可变信息标志26、JT/T607-2004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标志信息的显示和管理27、JT/T608-2004隧道可编程控制器28、JT/T609-2004公路隧道照明灯具29、JT/T610-2004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30、JT/T611-2004公路隧道环境检测设备技术条件31、JT/T612-2004逆反射测量仪32、JT/T613-2004路面车辙自动测定仪33、JT/T614-2004沥青老化烘箱34、JT/T615-2004沥青软化点仪以上发布的34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交通部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26•【文号】交通部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04.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交通部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21号)由交通部组织研究开发的川江及三峡库区客船、客渡船、干散货船、油船和散装化学品船标准船型,已完成规定的程序,现予公布。

根据我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2003年第14号),已禁止新建非标准船进入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新建客船、客渡船、干散货船、油船和散装化学品船航行三峡库区或通过三峡永久船闸,应当按照我部公布的标准船型建造。

航运业者可向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江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获得上述标准船型技术方案。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航运业者获得标准船型技术方案提供便利。

特此公告。

附件: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系列(标准船型技术方案另行分送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沿江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330客位短途运输客船Ⅰ型[CJB(2004)QK330-Ⅰ]200/240客位客船Ⅰ型[CJB(2004)QK200-Ⅰ]350/460客位客船Ⅰ型[CJB(2004)QK350-Ⅰ]500/570客位客船Ⅰ型[CJB(2004)QK500-Ⅰ]50客位客渡船Ⅰ型(鄂)[CJB(2004)KD50-Ⅰ(鄂)]80客位客渡船Ⅰ型(鄂)[CJB(2004)KD80-Ⅰ(鄂)]120客位客渡船Ⅰ型(鄂)[CJB(2004)KD120-Ⅰ(鄂)]30客位客渡船Ⅰ型(渝)[CJB(2004)KD30-Ⅰ(渝)]50客位客渡船Ⅰ型(渝)[CJB(2004)KD50-Ⅰ(渝)]80客位客渡船Ⅰ型(渝)[CJB(2004)KD80-Ⅰ(渝)]120客位客渡船Ⅰ型(渝)[CJB(2004)KD120-Ⅰ(渝)]120客位客渡船Ⅱ型(渝)[CJB(2004)KD120-Ⅱ(渝)] 500吨级干散货船Ⅰ型[CJB(2004)H500-Ⅰ]1000吨级干散货船Ⅰ型[CJB(2004)H1000-Ⅰ]2000吨级干散货船Ⅰ型[CJB(2004)H2000-Ⅰ]2000吨级干散货船Ⅱ型[CJB(2004)H500-Ⅱ]3000吨级干散货船Ⅰ型[CJB(2004)H3000-Ⅰ]1000吨级油船Ⅰ型[CJB(2004)Y1000-Ⅰ]2000吨级油船Ⅰ型[CJB(2004)Y2000-Ⅰ]2500吨级油船Ⅰ型[CJB(2004)Y2500-Ⅰ] 1000吨级散装化学品船Ⅰ型[CJB(2004)SH1000-Ⅰ] 2000吨级散装化学品船Ⅰ型[CJB(2004)SH2000-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部交通运输安全研究专家组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部交通运输安全研究专家组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部交通运输安全研究专家
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11.17
•【文号】交办安监〔2018〕152号
•【施行日期】2018.1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部交通运输安全研究专家组的通

交办安监〔2018〕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专家团队技术咨询和支撑作用,决定成立部交通运输安全研究专家组。

专家组组长由副部长何建中担任,专家主要由交通、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和科研院所、高校及相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组成。

部安委办负责专家组管理服务等有关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要对专家组和专家工作予以支持。

附件:交通运输安全研究专家组专家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7日。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施工企业一级资质名单
质名单
广东
广东广东广东广东广东广东广东广东广东广东广东广东广东广西广西广西广西广东
广东
河北
河北河北河北河北河北河南河南河南河南河南河南河南河南河南河南湖南广西江西
广东
陕西四川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河北湖南湖北湖北湖北湖北湖北湖北湖南
湖南
湖南湖南湖南湖南湖南湖南湖南湖南湖南湖南湖南湖南湖南湖南湖南辽宁安徽
湖北
吉林
吉林
吉林
吉林
吉林
吉林
山东山东山东江苏江苏江苏江苏江苏江苏江苏江苏江苏
江苏
江苏江苏江苏江苏江苏江西江西江西江西江西江西江西江西江西江西江西
江西
江西江西辽宁河南山东甘肃河北江苏江苏辽宁辽宁辽宁辽宁辽宁辽宁山东
浙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