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旧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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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会计实务:销售废旧物资是否缴税如何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销售废旧物资是否缴税如何账务处理

销售废旧物资是否缴税如何账务处理问:企业销售已报废无法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其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怎么做? 答: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该条款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否则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材料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税务处理 除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相关的附加外,还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并将相关的处置损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账务处理 (1)销售旧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税率情形】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征收情形】 或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益 (2)销售材料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
销售旧货按销售处理进行简易征收。

具体政策: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计算应纳税额
1.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如何报表申报
1.填写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1+3%);
2.填写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自动计算;
3.填写申报表主表:同时将1%的减免税额(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写至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出售旧货正确的会计处理

出售旧货正确的会计处理

出售旧货正确的会计处理(郭老师)好多会计人员经常问到:我们公司出售了一辆汽车如何做账?或者我们公司销售了一台旧设备如何纳税处理?等等。

今天为大家分享一下固定资产清理的7笔账务处理,供参考。

第1笔: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第2笔:支付清理费用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第3笔:销售并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若是符合简易计税):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第4笔:计提增值税附加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附加税费第5笔:企业减按2%征收增值税,1%减免部分的账务处理分析:也就是说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缴纳税金时执行的税率是3%,但是,减按2%征收。

也就是说给减免了1%。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费第6笔: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缴纳0.05%印花税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印花税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若企业出售旧的固定资产时签订了书面合同,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0.05%的印花税。

动产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和缴印花税。

第7笔:固定资产清理结果转入损益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资产处置收益或者反过来。

知识链接:政策:(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废旧物资出售的税务处理

废旧物资出售的税务处理

废旧物资出售的税务处理(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三)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即专营旧货的单位)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见下表:纳税人销售情形税务处理计税公式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4%)×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增值税=售价÷(1+17%)×1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3%。

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

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

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摘要:销售旧货是指销售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所有的商品。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销售旧货需要遵守特定的税务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增值税。

本文将探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并分析其对于销售旧货行业的影响。

第一部分:增值税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来计算和征收税款。

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

在销售旧货领域,增值税一般适用于销售过程中的增值部分,即旧货销售价格减去旧货的购买成本。

增值税可以由销售商向消费者收取,然后再支付给政府。

第二部分: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因地区而异,下面将以中国为例进行详细讨论。

1. 免税政策:在中国,针对部分旧货,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的旧货包括个人自用的旧货、二手家具、二手汽车等。

这些旧货大多数是个人间的交易,涉及面不大,因此避免增值税可以减少行政成本,方便交易双方。

2. 税率和计算方法:对于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按照旧货的批发价格计算增值税。

中国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对于旧货,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可以有小幅波动。

3. 纳税义务: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销售数据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商家需要保留好相关的销售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第三部分: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对行业的影响1. 增加税负: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支付增值税,这增加了成本压力。

部分商家可能会将税款转嫁到商品价格上,导致商品价格上涨。

而价格上涨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从而对销售旧货行业产生影响。

2. 促进规范化经营: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履行纳税义务,包括上报销售数据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这促使商家更加规范地经营,并有利于建立健全的行业监管机制。

3. 鼓励二手市场的发展:免税政策使得个人间的旧货交易更加便捷,促进了二手市场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结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是保障税收征管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废旧物资处置简易征收账务处理流程

废旧物资处置简易征收账务处理流程

废旧物资处置简易征收账务处理流程
1、处置固定资产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这一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累计折旧(按已提的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固定资产清理(应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
贷:固定资产原值
2、处置报废取得收入(处置未产生收入不做):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含3%减按2%情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3%减按2%情形)
3、清理净损益结转:
(1)产生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资产处置收益—非流动资产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2)产生清理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收入(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
资产处置收益—非流动资产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4、同时,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
贷:预计负债
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
借:财务费用(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
贷:预计负债。

旧货销售的规定

旧货销售的规定

旧货销售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2008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008年增值税暂行条例: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汽车游艇摩托车)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意思就是说: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别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出售废旧物资账务处理说明

出售废旧物资账务处理说明

出售废旧物资账务处理说明
出售废旧物资涉及到账务处理的几个方面,包括资产处置、成本核算和税务处理。

首先,对于资产处置,需要在财务会计上进行相应的处理。

当废旧物资出售时,需要将其从固定资产清单中剔除,同时计提相应的处置损失或者处置收益。

如果出售废旧物资所得的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就会产生处置收益;反之,如果低于其账面价值,就会产生处置损失。

这些处置损益需要在损益表上进行反映。

其次,成本核算方面需要考虑废旧物资的账面价值和处置所得款项之间的差异。

在出售废旧物资的过程中,需要核算出售所得,以及处置所产生的成本。

这些成本包括了废旧物资的清理费用、运输费用等,需要在成本核算中进行记录和核算。

最后,税务处理方面,出售废旧物资也需要考虑税务影响。

根据税法规定,处置废旧物资所得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

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在税务申报中进行申报和缴纳。

总的来说,出售废旧物资的账务处理涉及到资产处置、成本核算和税务处理等多个方面,需要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并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财税-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分及涉税规定

财税-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分及涉税规定

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截然不同的,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增值税征收上也是不同的。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的物品)在对外出售,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企业;(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一人使用,一人销售,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是同一个人;(3)销售旧货,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外),一般纳税人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税会实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核算

【税会实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核算

【税会实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核算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 有偿向购买方回收旧货物的行为。

即, 消费者在购买新商品时, 如果能把同类旧商品交给商店, 就能折扣一定的价款, 旧商品起着折价券的作用;如果消赞者不能提交旧商品, 新商品就只能以原价售出。

税法规定,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具体财税处理请看如下例题:
【例】某商场对某品牌彩电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 旧货折价每台800元, 新彩电售价3510元(含税), 当月采用此方法销售彩电200台。

该商场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542 000
库存商品 1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
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 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 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 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实用1篇

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实用1篇

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实用1篇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一、先后系列税务文件(一)财税29号文该文件规定:__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__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__或小规模__,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税函2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

三个条件即: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件的实质是,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但是如果一台固定资产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其销售价格居然超过了购进价格,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由于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只是购进原价的进项税,如果超过购进原价,应该缴纳增值税,鉴于该项业务没有核算进、销项,因此给出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税方法。

虽然有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的规定,但是29号文件本质上仍然是由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的规定,超原值征税只是原则之外的例外。

(二)财税170号文该文件规定: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__,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以时间界限作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标准,显然是在撰写过程中犯了简单思维的错误,潜意识认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已抵扣过进项税额,而未想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仍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之情形,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1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如果按照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纳税规定及会计处理一、转让销售旧货及旧机动车及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纳税规定、会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要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因此旧的设备或固定资产就需要出售。

纳税人出售旧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会涉及增值税问题,目前与此相关的税收文件有三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目前,许多会计人员对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和旧材料适用何种政策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造成企业多缴纳税款,或者是少计税款,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涉税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一系列政策理清楚,下面围绕上述三个文件进行分析,并且对该类问题在实务中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一〕相关税收文件及分析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原文如下:十、问: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方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1〕对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销售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3〕销售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废旧物资销售的财税处理

企业废旧物资销售的财税处理

企业废旧物资销售的财税处理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经常有废旧的书报、纸板、废铁、下脚料、边角余料甚至旧的固定资产处理销售。

虽然都是废旧物资的销售,但是因为废旧物资以及企业情况不同而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同。

本文所指废旧物资销售单位是指非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一、废旧物资的分类情况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废旧物资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1、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比如下脚料、边角余料、报废不能使用的原辅材料等。

2、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比如废旧的报纸、杂志、纸板等。

3、企业不再使用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废旧物资销售的增值税处理涉及到增值税是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二者对废旧物资的增值税处理如下表:本主题由accliu 于7 天前解除推荐1.png(138.89 KB, 下载次数: 71)特别说明:1、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因自身的原因(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等未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作为旧货处置时增值税能否适用“按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呢?答:对于2009年1月1日后可以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因自身原因未能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不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专用发票未认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以旧货处置的,不能适用“按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增值税。

因为财税(2009)9号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简易征收的仅限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涉及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下脚料、边角余料等的销售适用的税率可能是13%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原辅材料属于税率为13%农业初级产品的,经过简单加工剩下的下脚料、边角余料仍然还是属于农业初级产品的,对外销售这些废旧物资适用税率为13%。

3、我单位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单位,适用的税率是6%。

【老会计经验】销售旧货缴纳增值税

【老会计经验】销售旧货缴纳增值税

【老会计经验】销售旧货缴纳增值税销售旧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物品, 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而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 并确已使用过, 3、销价不超过原值。

如纳税人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免征增值税, 否则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售价超过原值的, 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 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拍卖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 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 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免征增值税。

四、寄售及典当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 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至4%: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政策解析

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政策解析

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政策解析在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个常见的情况。

为了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下面将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旧货。

旧货是指已经使用过或者不再符合正常交易流通要求的物品,如二手车、二手手机、旧家具等。

纳税人将这些旧货出售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并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法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属于应税行为。

具体征收增值税的方式可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人之间的二手物品出售在此情况下,纳税人是指自然人之间互相交易二手物品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二手物品交易不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个人间出售二手物品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2.个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二手物品回购或收购在该情况下,如果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对旧货进行回购或收购,并进行再销售,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应当将其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计税,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这意味着纳税人在此情况下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计税,比如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纳税人专门从事旧货买卖的行业在此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是专门从事旧货买卖的行业,那么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将销售旧货的交易纳入增值税的税务范围内,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计税并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旧货销售时,应当保留相关的交易凭证和账务记录,以便日后的税务核查。

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免税或者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申请前需详细了解规定并满足相关条件。

对于纳税人来说,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法规定对于避免税务纠纷、保证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税收的平稳征收非常重要。

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征收政策,纳税人应当全面了解法规要求,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概述: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项常见的业务活动。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往往都会有一些不再使用的旧货需要处理。

销售这些旧货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腾出更多空间,还可以通过对这些旧货的出售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旧货的分类:旧货的种类繁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家具:如沙发、床、桌椅等。

2. 电器设备:如旧电视、音响、洗衣机等。

3. 电子产品:如旧手机、平板电脑、相机等。

4. 服装和鞋帽:如旧衣物、鞋子、帽子等。

5. 图书和音像制品:如旧书籍、CD、DVD等。

6. 珠宝首饰:如旧手链、项链、戒指等。

7. 古董、艺术品:如古董家具、收藏品、绘画等。

8. 其他:如旧汽车、自行车、玩具等。

销售旧货的流程:1. 目标确定:先确定要出售的旧货种类和数量,并对其进行评估和估价。

2. 清理整理:对旧货进行清理、整理和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品相。

3. 宣传推广: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宣传出售旧货的信息,吸引潜在买家。

4. 交易方式:确定交易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拍卖、线下二手市场或个别协商等。

5. 价格谈判:与有意购买旧货的买家进行价格谈判,最终确定成交价格。

6. 进行交易: 完成交易后,与买家协商交货或者联系物流公司配送给买家。

7. 资金结算:收到买家对旧货的支付,进行资金结算。

销售旧货与税务: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不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可能会有所区别。

1. 消费税:在某些国家或地区,销售旧货可能需要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是按照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所以在确定销售价格时,需要考虑这一因素。

2. 增值税: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销售旧货可能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价格与增值税率的乘积来计算的。

具体税率和税务申报方式需根据当地税务政策进行了解和操作。

3. 所得税: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销售旧货可能会被视为经营收入,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因地区而异,需要与当地税务机构进行咨询和申报。

【会计实操经验】出售旧固定资产、旧物品和旧货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出售旧固定资产、旧物品和旧货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出售旧固定资产、旧物品和旧货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适用税率不同和出售产品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况: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对收取的价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不得用进项税额抵扣,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减半部分计人营业外收入。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或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此类情况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17%)×17%,对收取的价款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销售额÷(1+3%)×2%,对收取的货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把一台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对外出售,取得价款3万元,应纳增值税额=30000/(1+3%)×2%=582.52(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29417.4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这种情况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一批旧材料,售价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50000/(1+3%)×3%=1456.31(元)。

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5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 49029.1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70.87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需要处理旧物品的情况。

当我们不再需要某些物品时,我们可以选择将其销售掉,以获取一些额外的收入或清理家中的空间。

然而,在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处理事项。

本文将针对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提供一些指导和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性质。

根据税务法规定,如果销售的物品属于个人财产,并被视为个人的个别行为,那么销售所得一般不会被计入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

因此,对于个人而言,销售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通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完全不需要考虑税务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销售物品的频率和销售所得金额可能会使其被视为一种经营活动,而非个别的个人行为。

如果以经营活动的形式销售物品,那么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个人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缴纳增值税。

具体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行为达到连续定期并较大规模,与个人短期内买进卖出已取得的差价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定性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活动的,那么就需要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按照法定期限和标准缴纳增值税。

请注意,上述的税务处理要求主要适用于那些频繁、较大规模地从事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个体经营者。

对于个人而言,一般而言,偶尔出售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不会被归类为经营性行为,也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对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而言,个人还需要了解有关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或服务所征收的税费,根据不同的消费品种类,税率也有所不同。

然而,对于大部分一般的几十元至几百元的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往往不会被纳入消费税的范畴之内。

因此,对于个人而言,销售这类物品时一般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此外,对于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我们需要时刻保留好相关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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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旧货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情况:
一是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是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应区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

旧货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旧货按照相关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非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实际使用过的旧货,如果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则可能出现将自产产品通过各种方式按照旧货销售,所以非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要严格控制旧货和旧物的范围;旧物销售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税率17%)。

三是企业将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项目,按相关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企业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没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后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等项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时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是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以上四种情况经分析可归纳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相关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相关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等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相关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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