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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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象山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

象山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

象山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为突出重点,扶大扶强扶优我县农业企业,参照省、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

按照企业经营情况划分确定为生产加工型、市场流通型、服务组织型、产业融合型等四大类型。

现将评定标准明确如下:一、基本条件(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二)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5%,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三)企业信用。

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四)企业竞争能力。

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市场流通型企业的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本县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

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五)目前企业规模虽达不到分类条件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是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苗子型企业,二是符合我县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属行业龙头的企业。

三是属县重点建设项目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重点联系单位。

二、分类条件(一)生产加工型L企业规模。

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2.带动能力。

企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或收购农产品400万元以上。

联结基地种植业600亩以上,水产业300亩以上(海水网箱养殖500只以上或捕捞产值1500万元以上),畜牧业存栏生猪2000头以上、家禽类6万羽以上。

农业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农业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农业公司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全面推进公司内部管理现代化。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高层管理团队应当积极引领和推动公司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完善和调整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公司管理团队,共同推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责任,保证绩效评价的公平公正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重视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第十条公司管理团队应当坚持科学决策,及时调整战略和策略,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使最高管理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财务总监、营销总监、生产总监等职位,负责各自领域的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人事部、财务部、市场部、生产部等部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团队应当坚持团队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重视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注重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员工的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链中拥有规模化、集中化生产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推动者。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和农村振兴。

下面是一个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方案:一、政策支持:1.减免税费: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水、电、气等资源提供减免税费的扶持,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2.财政补贴:给予农业龙头企业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升级和人才引进等方面。

3.贷款支持:建立专门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4.科技创新: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企业的竞争力。

5.市场开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市场开拓,积极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二、资源整合:1.联合组织:通过联合组织龙头企业进行经验和资源的共享,提高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2.专业化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成立专业化合作社,促进企业与农民的共同发展。

3.农业科技示范园: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园,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示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益。

三、人才培养:1.人才引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提高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水平。

2.培训计划: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人才培训计划,提供相关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农业龙头企业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热情。

四、标准化生产:1.建立农业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品牌建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加强产品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认可度和购买意愿。

3.农业生产规模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规模化生产模式,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并带动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协同发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 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 万元以上。

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 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 亿元以上。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01•【字号】文政办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7〕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引导龙头企业遵规守法、提质增效、树立样板,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产加)字〔2009〕1号)和《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文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三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合作机制,在组织形式、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质量环保、社会信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组织形式。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各类性质的企业。

2.资产规模。

企业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经济效益。

企业主营业务须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且这部分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粤农[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2007〕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自2001年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以来,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规范,有章可循,较好地促进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

为了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搞好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厅会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府办[2007]212号),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 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中央关于“于全国选择壹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壹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和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于规模和运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且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运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合作运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运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 %之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亿元之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中部地区3000 万元之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之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之上,中部地区 1.3亿元之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之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0亿元之上,西部地区8亿元之上。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

1. 加工型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上。

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2. 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三)企业效益。

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农业发展公司管理制度

农业发展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农业发展公司各项业务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三条公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依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2. 实效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效益为目标。

3. 公正原则:公平对待每一位员工,确保公司内部和谐稳定。

4. 激励原则: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业务管理和执行。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九条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司招聘员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培训、考核等环节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奖惩。

第四章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高效、环保。

第十四条生产部门负责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五章销售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销售管理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销售部门负责市场调研、客户开发、销售策划等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销售队伍建设,提高销售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销售合同,确保销售业务的合规性。

第六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成本核算、税务申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农业企业生产管理制度(5篇)

农业企业生产管理制度(5篇)

农业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农业生产流程,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农业企业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1. 农业生产计划制定: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农业生产计划,确定各项农业生产目标和任务,并进行细化和分解。

2. 农业生产资源调配:对农业生产所需的土地、劳动力、农机具、种子、化肥、农药等资源进行调配和管理,确保充足和合理利用。

3. 农业生产流程管理:按照农业生产计划和流程,进行土地准备、种植、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收割和储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4. 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支持和指导,包括种植技术、病虫害防治措施、合理施肥和浇水等技术要点,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

5. 农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测和检测机制,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估,并制定质量标准和处理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6.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农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确保农业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7. 生产成本控制: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核算和控制,提高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

8. 数据统计与分析:建立数据统计和分析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数据,以便进行决策和优化管理。

9. 员工培训和考核:对农业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农业企业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内容和层级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业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二)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为农业企业的生产管理提供指导,适用于所有农业企业的生产环节。

2. 生产计划管理2.1 确定生产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情况,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生产计划,并及时调整。

2.2 分解生产计划:将生产计划分解到各个生产部门和岗位,明确责任和任务。

2.3 生产任务执行:按照生产计划,有序开展各项生产活动,并保证生产进度和质量。

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5]58号

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5]58号

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 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5〕58号2005年5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经济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申报条件:(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为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二)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外向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四)企业通过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或联结基地2000亩以上;企业在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二次返利、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应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订单合同履约率在90%以上。

(五)诚信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

(六)在全市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农牧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农牧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农牧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牧业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运行效率,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牧业公司内部管理必须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科学决策,公正执行。

坚持经营者自负盈亏,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的管理应遵循科学的管理原则,灵活的管理方法,以达到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益和维护公司员工利益的目的。

第四条公司的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注重科技应用,提高农牧业生产效能。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农牧业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分别负责公司决策、监督和执行工作。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公司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七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活动、审计财务情况、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情况。

第八条总经理是公司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公司日常工作,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九条公司设立各个部门,包括生产部门、营销部门、财务部门等,负责公司具体业务的运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必须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的日常决策,由总经理及其下属部门负责人共同商议决策,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决策程序应流程化、规范化,做到权责一致,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决策要求依据事实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四条农牧业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各个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标准,并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服从上级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章监督与审查第十八条公司的决策过程和工作情况应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农牧业公司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农牧业公司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农牧业公司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牧业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的运作,提高经营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牧业公司内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农牧业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牧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保证公司内部运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牧业公司应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和提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农牧业公司应注重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农牧业公司应加强与供应商和客户的沟通和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农牧业公司设立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经理办公室下设财务部、人事部、市场部、生产部、质检部等职能部门。

第十条各部门设立相应的岗位和职责,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

第十一条经理办公室下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位,由总经理任命。

第十二条各部门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共同决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三条农牧业公司按照岗位设置相应的职责,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四条经理办公室的职责包括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目标,制定年度和季度工作计划,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部的职责包括编制和执行公司的财务预算,进行财务核算和分析,控制成本和费用。

第十六条人事部的职责包括招聘和培训员工,制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和薪酬制度,管理员工的考核和晋升。

第十七条市场部的职责包括进行市场调研和分析,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和推广计划,开展销售和客户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生产部的职责包括制定生产计划和生产标准,组织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质检部的职责包括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和流程,进行产品的质量检测和评估,保证产品符合行业要求。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二十条农牧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协调运作。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的工作流程由部门负责人编制,经经理办公室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doc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doc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修订稿)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2〕1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颁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14〕200号),结合珠海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及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饲料生产型、农业投入品生产型、农业科技推广型、农业新业态型共七种类型为主业的企业,其中农产品、饲料产品、农业投入品或农业科技推广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并在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信用良好;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辐射带动一定数量农户。

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具体指标见附件1)三、申报与认定(一)申报材料。

(装订成册)1.填写《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6.企业招聘农(渔)工的用工合同及名册;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2 —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8.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创新能力等企业在竞争力方面的证明材料。

农业公司管理制度(2篇)

农业公司管理制度(2篇)

农业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管理制度概述为了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监督员的职责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二、技术员的职责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根据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情况,对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对异常牲畜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公司,公司请权威部门予以确定,并把确定的情况及时告诉技术员。

农业公司管理制度

农业公司管理制度

农业公司管理制度一、引言农业公司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农业公司的运营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全面介绍农业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内容。

二、农业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提升公司运营效率: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控制各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2. 提高农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农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满足市场需求,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3. 保障员工权益:管理制度规定员工的职责和权益,明确各级管理层的责任与义务,提高员工参与决策的机会,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4. 构建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管理制度设定了信息交流与反馈的渠道,能够改善公司内部的沟通与协作,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协调性。

三、农业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透明公正:管理制度应当公开透明,全体员工应充分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管理过程的公正性。

2. 系统完整性:管理制度应当构建一个统一而完整的制度体系,各项制度之间相互配套,保持内部的一致性。

3. 灵活适应性: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适应市场和行业的变化,以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

4. 目标导向性:管理制度应当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为导向,通过对各项细节的规范和管理,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农业公司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公司组织架构:明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

2.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与录用、薪酬福利、培训与发展、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公司员工的稳定性和核心竞争力。

3. 农业生产管理:包括农田规划与设计、种植技术与管理、病虫害防治、农产品收储与销售等方面的制度,确保农业生产的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4. 财务管理:规范公司的财务核算、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财务状况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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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函
县机关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领导意见,现将《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修改、提出意见。

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下周一前反馈到县扶贫办综合科,联系电话:67833695。

XX县扶贫办
2011年9月8日
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1)
大力培育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是加快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委发〔2011〕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

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产品销路好、经济效益好、生态效益好、发展前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前提条件。

(二)比较优势原则。

大力培育和发展能体现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把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

(三)技术支撑原则。

把起点高、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因素。

(四)带动效应原则。

培育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必须把企业能否在较大范围
内对农业和农户起带动作用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和认定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在筛选、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时,应把握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类型。

在XX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三种类型的企业。

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规模。

3.资产效益。

上述四种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产品符合国家及县产业政策,主要产品获得省无公害产品或市知名产品(商标)以上称号。

4.企业信用。

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
不拖欠工人工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办理劳动用工年度书面审查、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备案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5.带动辐射能力。

企业应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
制,加工型企业应有50%以上的原料来自本地,带动农户500
户以上;营销型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生产型企业带动
农户数,粮食蔬菜类5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500元以上;果
树、茶叶5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2000元以上;花卉苗木及畜
禽类20户以上,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认定。

认定程序和办法为:
1.申报。

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农转办,设在县农办)。

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审查专家组对各企业进行复查,并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建议方案。

3.认定。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确定入选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布。

三、做大做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认定公布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县政府授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2.优先享受各级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3.推荐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与省、市扶贫龙头企业。

4.县各新闻媒体以优惠价格大力宣传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及其品牌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动态管理。

县农转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对认定的县农业龙头企业每年考核一次,每两年复评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1.主业外迁;
2.企业规模、资产效益及企业信用连续两年达不到评审标
准;
3.基地减少,带动能力下降50%以上;
4.企业转让。

(二)县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年报统计制度,在每年1月15日前,企业将上年度的统计调查表报农转办。

(三)已认定的县农业龙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等,须向农转办书面报告,对其中需要保留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对县农业龙头企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的,要及时报农转办备案。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取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如该企业同时还是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市级以上持贫龙头企业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反馈。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农转办负责解释。

附件:
1.XX县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
XX县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
附件2:
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税务机关登记。

3.经当地财政审核、盖章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经当地国税、地税机关盖章的上年度企业税收清单。

5.由统计部门出具的产值数据。

6.企业概况、年度总结。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包括申请表)均可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装订成册,一式20份报县转办。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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